会计信息化证报名条件
会计信息化证是由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牵头,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2010—2020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小编整理的报名条件,供参考!
会计信息化证概述
为加强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会计信息化实用型人才培养步伐,全国APOIT标准会计实务信息化人才培养项目以培养会计实务信息化人才为目标,提供课程研发、课程培训、人才评价、就业推荐、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等服务内容。该项目已被纳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
参加APOIT标准全国会计实务信息化应用能力考试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可获得该证书,表明持有者已经通过相应的实训考核,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会计信息化证是会计从业人员实务技能的标准,会计信息化证与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人员认定实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必备的两本证书。
根据会计岗位的级别不同,需要要求具备的岗位就业能力不同,按社会需求的岗位和要求的高低进行了划分,让会计从业人员更清晰各自的职业定位和现有所需能力提升点。会计信息化证作为会计人员的国家技能标准,是会计从业的重要条件,而且有利于强化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资格中“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条件。
证书背景
APOIT标准概述
APOIT标准(Accounting Profession Oriented Interactive Teaching标准, 会计职业导向互动式高效教学标准)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拟定由全国会计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授权执行的标准,对于基于会计职业导向的教学内容制作、教学内容开发、教学内容的高效教学传递提供一套共通的规范。
该规范将由会计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负责陆续更新和发布,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全国会计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厦门大学管理会计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等专家提供持续的更新支持。
会计信息化证考试科目
出纳实务:出纳实务含网上支付应用;
全盘账实务:会计实务、电算化软件、ERP应用;
纳税实务:纳税基础实务、开票、本省国地税应用;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信息化认证管理,为更好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2010—2020年)》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信息化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下列会计工作岗位人员时,可优先考虑持有会计信息化证书的人员:
出纳;
稽核;
资本、基金核算;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其他会计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参加会计信息化认证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具备一定会计理论基础和实务工作技能;
(五)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的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信息化认证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信息化证书。
第五条 会计信息化认证考试科目为:出纳实务:出纳实务含网上支付应用;全盘账实务:会计实务、电算化软件、ERP应用;纳税实务:纳税基础实务、开票、本省国地税应用;
第六条 会计信息化能力认证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七条 考试时间以会计信息化认证考试报名系统相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凡报名参加会计信息化证书的人员,所有考试科目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信息化认证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会计信息化认证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是领取会计信息化证书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 会计信息化认证考试合格的考生,需持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身份证原件,到考试报名中心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信息化证书。
第十条 考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信息化证书,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考生本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考生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考试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考试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告知考生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考试报名中心管理机构作审核完考生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向考生颁发会计信息化证书。
第十三条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统一规定会计信息化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会负责会计信息化证书的印制,考试报名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证书的颁发。
第十四条 会计信息化证书是具备会计实务工作能力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信息化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或出售会计信息化证书。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取得会计信息化证书的,将撤销其会计信息化证书资格,并将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计信息化认证考试舞弊的,将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考试中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信息化认证考试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提交至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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