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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驾驶员管理规定
驾驶员管理规定1
为严格车辆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制度。
一、驾驶员守则
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
听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
爱护车辆设备,认真维护检查;
车辆勤擦勤洗,保持车容整洁;
尊重乘车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钻研业务技术,确保行车安全。
二、“五禁止”
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疲劳驾车;
严禁带故障出车;
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内部管理规定
1、驾驶员应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各机件安全完整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员须仪容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文明驾驶,尊重乘员,提供优质服务。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有事须事先请假,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领导出差不用车期间,驾驶员须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有事需经请假。车辆修理期间,驾驶员报经车管同意后可在政府投标选中的汽修厂维修车辆。
6、未经请示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管理规定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检查管理;直属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由单位自行负责,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三、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车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车况检查: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润滑、轮胎;
车容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内饰、灭火器、警示牌等。
四、需要进厂修理的车辆,必须填写报修单,确定修理项目,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工厂修理,驾驶员不得随意进厂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车管后实施。更换下的零件由驾驶员带回以备查。
五、车辆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必须摆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通道;车辆必须入库,夜间必须在指定停车场停放以防被盗。次日启动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本身及周围有无异物和其它异常情况。
六、凡行驶区域超出本市的长途任务,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长途会签和安全教育,方可出车。
驾驶员内部考核规定
为充分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确保交通安全,提高车辆服务水平,根据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内部考核规定,以此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机关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
一、考核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2、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执行本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热情服务,讲究文明。
5、爱护车辆,勤于保养,注重节约,努力降低各类消耗。
二、考核办法:
由车辆管理员依据车辆管理规定及相关的考核内容,每月对驾驶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初步评议,报办公室审核。
三、风险抵押金
为增强机关临时工驾驶员的工作责任心,加强管理力度,驾驶员须缴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扣风险抵押金按照考核细则执行,全年考核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全额返还。
奖惩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扣风险抵押金100
1、未经请示和批准,擅自动用车辆干私活的。
2、酒后驾驶车辆的。
3、旷工一天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作命令的。
5、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的。
6、发生责任性的各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警告以上处理的。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9、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10、因违章或事故待处理,不能正常工作10天以上的。
11、向业务协作单位索要物品或拿回扣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查车不达标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风险抵押金的50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或早退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出车,影响工作的。
3、擅离岗位,消极怠工,影响工作秩序的。
4、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2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风险抵押金30
1、因保管不善,丢失行车文件和物质器材的。
2、发生负责任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20元的。
3、非特殊情况,不按规定办理长途出车会签的。
4、不认真保养车辆,一次检查不达标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风险抵押金的20
1、拒绝或不配合车管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修手续,随意进厂修理或随意增加修理项目的;
3、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0元的;
4、发生各类事故,不论有无责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
5、清洁卫生工作差,受到上级或相关部门批评的;
6、工作时间内参与明令禁止活动的;
7、车辆被损坏,不能说明原因,无法认定责任的,且损失不满1000元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五、奖励
按照考核内容,对于安全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油材料消耗和修理费较低,在服务工作中受到上级和相关部门好评的驾驶员,以及除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界的其他任务,模范执行《车辆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车辆管理小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较突出的,车管员应结合检查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提出奖励方案,报办公室批准后,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见义勇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有突出贡献的;
2、积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吃苦耐劳,受到用车部门好评,并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的;
3、行驶里程多,无任何事故及违章现象的;
4、爱护车辆设备,自己动手维修保养,在同类车辆中使用维修费较低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驾驶员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
(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
(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
(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
(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
驾驶员管理规定3
为了树立蜀州驾校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良的驾驶培训服务,特对全体教练人员的'执教行为提出以下行为规范与纪律(简称七要九不准)。
七要:
一、全体教练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记驾校“学员至上,注重质量,服务社会,提高效益”的办学宗旨,服从管理,顾全大局,团结友爱,以校为家,维护驾校的集体荣誉。
三、要作风正派,文明教学,严格按教学计划施教,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员高度负责,竭诚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教学育人,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处处为学员做好表率。
五、要增强安全意识、节约意识。不轰重油门,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杜绝安全事故。
六、要爱护车辆,妥善保管车辆工具和教学器材,保持车容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七、教学时要着装整齐,配戴胸卡及教练证。
九不准: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训练时不准擅离职守。如果发现学员独自练车,教练员脱岗现象,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扣100元。如在教练离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教练员负全责。
二、不准直接或变相向学员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请。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决不姑息迁就。
三、不准用教练车办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违反,第一次扣发工资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辞退。如因教练员出私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四、不准酗酒和酒后驾车。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教练员负责。
五、不准瞒报交通事故。训练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须妥善处理,及时上报总校。否则,除扣教练员200元外还要视情加重处罚。
六、不准私自更改训练路线和擅自缩短训练时间,如需延长训练时间必须报经总教练室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扣发50元工资。由于改变路线造成的事故损失,完全由教练员负责。
七、不准打架、赌博,违反者每次扣100元。
八、不准粗暴教学和辱骂学员,初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第二次违反予以辞退。
九、不准擅自安排无训练卡学员上车训练,初次违反扣200元,第二次违反扣400元。再次违反予以辞退。
驾驶员管理规定4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驾驶员管理规定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检验
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牌证
第十六条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号牌悬挂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转籍
(一)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二)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分类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四)无赤绿色盲;
(五)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心肺、血压正常;
(七)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条凡申请学习拖拉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考试理论科目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定为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学习驾驶拖拉机技术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持有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操作技术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定为正式驾驶员。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内的准驾栏签注准驾拖拉机类型。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二十八条准驾
(一)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履带式拖拉机;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四)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含手扶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需要增驾时,持本人有效驾驶证,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增驾手续。经审核同意,填写有关表格,并发给盖有'增驾'字样的学习证。实习期内不准办理增驾。
第二节考试
第三十条考试科目及顺序
(一)理论科目:
1.机械常识、操作规程;2.交通法规、安全常识。
(二)技术科目:1.挂接农具;2.田间作业;3.场地驾驶;4.道路驾驶。
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项目不再进行。理论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三次。
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合格项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三十一条小型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拖拉机进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考试要带挂车。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用单机或带挂车进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
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场地、道路驾驶科目考试,按同类型拖拉机的有关规定进行。
履带式拖拉机不进行道路驾驶科目考试,场地驾驶科目考试不拖带挂车。
第三十二条报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当次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增驾履带式拖拉机,只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增驾方向盘式、手扶式拖拉机,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考核时无需考核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科目。
第三节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驾驶拖拉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的拖拉机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六条驾驶证遗失,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因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满时,可到农机监理机构凭原驾驶证换领新证。
第四节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八条年度审验内容
(一)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肇事。
(二)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四)根据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延期审验,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审。审验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四十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由农机安全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片上签字盖章。
第五节异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转籍
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驾驶员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驾驶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驾驶证,并及时通知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属违章。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四)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二)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四)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二)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六)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第四十八条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四十九条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拖拉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裁决,农机监理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农机事故报告
(一)快速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重大、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农业部,结案后要报文字材料。
(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四条事故统计
(一)轻微事故只处理,不做统计,其它事故要统计上报。
(二)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要分别统计上报。
(三)凡本辖区所属拖拉机,无论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范围外发生的事故都由本辖区统计上报。
(四)统计中要区分甲、乙方责任事故。
甲方责任事故:拖拉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事故。乙方责任事故:甲方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统计中要分别列出各种事故的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6
一、我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基本条件:
1、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所运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系统,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必须洁净明目(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例,驾驶室顶部应放危险货物品标志灯)必须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驾驶员管理规定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车辆使用的原则范围、申请与审批等车辆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车辆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车辆使用申请,审查使用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编制车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车队做好用车服务工作;
(三)制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京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重点或紧急工作用车的需要;
(二)提前预订申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区别轻重缓急,统一计划、集中调度、平衡调剂;
第六条 公司现有车辆应首先满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主要用于:
(一)领导公务活动;
(二)重要外事活动;
(三)总部各部门公务用车;
(四)其他用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调度。
第八条 用车部门申请用车时,须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填报《用车申请单》(见附件1)。工作时间之外、节假日以及临时紧急用车时,可直接申请用车,但事后须及时补办用车申请。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各部门的用车申请。
(一)北京市范围内:用车部门须提前5小时填写《用车审批单》并说明乘车人数、用车时间和往返目的地,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依据轻重缓急及先后顺序协调安排。
(二)外埠用车:公务车辆原则上用于北京市内的公务活动,因公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员工,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公务车辆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需提前24小时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申请借用车辆的,应提前24小时填写《用车申请单》和《用车交接单》,须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四)前往泛华集团总部派车时间定为每周一、三、五。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派车前往集团。
用车部门未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申请用车又无正当理由的,综合管理部有权利不予派车。
第十条 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因公外出人员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如遇紧急公务,在征得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前往。
第十一条 员工公务出行应坚持"从俭高效"的`原则。使用邮电通讯工具能解决的事务不得派人派车前往;办理公务地点大致相同的应按照"同向共用"的原则同乘一辆车出行。
第四章 车辆驾驶安全规则
第十二条 驾驶公务车辆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和醉酒驾驶;如发现酒后或醉酒驾驶的,立即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员工对所驾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使用有故障车辆致使车辆造成更大损坏,其全部的维修费用由当事者承担。
第十四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无论公车或私家车)如发生行车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应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查确是本公司驾驶员原因而导致的,如情节严重超出保险赔偿范围,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赔偿。如非驾驶员原因造成的车辆损伤及其它,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将公务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将公务车辆提供给他人用于学习驾驶技术使用;若私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借出者承担。
第五章 车辆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进行统一调配;负责按照本规定对公司车辆和专职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负责车辆养路费(税)、保险、车船使用税等的缴纳;负责车辆的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应对公务车辆的每日出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每部车辆的行驶里程和燃油费支出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全面完整记录车辆使用与维修情况。
第十九条 每月5号前,驾驶员统计上月派车单,并计算各部门用车金额,以大车(主要有商务车、考斯特、金杯等7座以上车辆)每公里3元,轿车每公里2元计算。
第六章 驾驶员工作准则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安全驾驶;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注意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时常保持车辆有足够的油料,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对故障车辆要及时检修;对需检修的车辆,应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送维修厂检修。
第二十四条 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危险地段,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五条 接送客人要热情、礼貌。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工作时间未安排出车时,应随时等候在工位,不得离位串岗;出车回来应立即返回工位;外出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告知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须服从调度,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二十八条 专职驾驶员应24 小时开启手机,保证联系畅通;因个人原因致使工作指令不能正常传达,公司将按违纪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本规定耽误正常公务活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由驾驶员承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公司将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8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结合分公司实际,特修订xx驾驶员安全学习规定如下:
一、xx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着力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二、凡xx的驾驶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分公司《驾驶员安全学习管理规定》,按时参加xx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
三、安全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分析和研究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车辆交通违法肇事情况进行通报。
四、安全学习时间为每周四下午的14:30时至16:30时。凡周四下午没有出车的驾驶员都必须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并签到登记。
五、安全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必须提前填写统一格式请假条向安全科长或分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条由分公司安全科存档统计备查,不填写请假条者按不参加学习统计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按年累计,原则上年累计以4次为限,每季度请假超过2次取消该季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每年度请假超过4次取消该年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
六、凡周四安全学习活动因出车在外或已请假未参加周四安全学习者,必须在学习日后7日之内到分公司安全科进行安全学习补课,未在7日内补课者按不参加安全学习补课处理;学习不签到者,作不参加安全学习处理。
七、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每次给予50元的扣款,并进行补学;安全学习活动迟到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安全学习活动早退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或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迟到、早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取消该驾驶员当季和当年度的安全驾驶员及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并下车接受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70分为及格),写出书面检讨,经分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其驾驶资格。
八、安全科应认真做好驾驶员学习记录并及时归档。
九、此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客运分公司
20xx年4月18日
驾驶员管理规定9
1、目的
规范叉车驾驶员作业,预防和减少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分厂所有叉车驾驶员。
3、叉车驾驶员操作规程
一、驾驶人必须了解车辆的构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要求,按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二、指定叉车责任人,除责任人外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由其他人驾驶叉车。
三、机动、电动叉车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驶入生产车间。
四、车辆发动前,应严格进行出车前检查,确认完好,方可发动,严禁带病出车。
五、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倒车或进出库房要驾驶观望,注意左右,时速不宜超过3公里/小时,防止碰擦墙角和人员,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六、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
七、作业完毕或休息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在较平坦或安全指定地点,但不得妨碍交通,影响他人作业。
八、除驾驶室内,车辆的其他部分严禁载人。
九、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十、通过交叉路口、道口,要认真执行“一看、二慢、三通过”的.规定,严禁抢道争行。
十一、当叉运货物堆放高度影响视线时,必须倒行。
4、责任
4.1部门主管
4.1.1应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好叉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隐患。
4.1.2叉车驾驶员违章作业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厂级主管应负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4.2处罚办法
违反以上每条者,叉车驾驶员每事次扣款200元,违反两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如若造成他人伤害的,按《工伤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驾驶员管理规定10
为了规范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对车辆的管理:
(1)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车辆保证出车前内外整洁,磨合期内,车辆每行驶5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出磨合期后,车辆每行驶8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
(2)按期缴纳车辆的各项费用。
2、车辆事故(包括摩托车)处理:
(1)若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员负全责。
(2)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并作好伤员急救、现场保护、寻找证人等工作。
(3)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事故属全部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属同等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事故费用的50%。
(4)事故发生后,严禁欺上瞒下、逃避责任。
3、车辆违章的管理(包括摩托车):
(1)驾驶员因超速、超载、停车等各种违章行为被罚款,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2)驾驶员因违章被扣证、扣分,驾驶员自理。
(3)驾驶员丢失行车证、保险证等,补办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的管理:
(1)严禁酒后、疲劳、无证驾车,一经发现直接辞退。
(2)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出车前要坚持三查和二勤:行车前查、停车中查、收车后查,勤擦洗、勤保养即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等安全、准确、可靠,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下班时,驾驶员要检查车辆卫生和燃油数量,并作好出车准备;驾驶员洗车、加油尽可能不占用上班时间。
(4)驾驶员应每月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例行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驾驶员管理规定11
一、在办公室统一调度下,认真做好驾驶服务工作,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做好车辆日常的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二、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办公室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同事之间团结互助,接待客户热情礼貌,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员)定车负责的管理办法,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使用状况和驾驶员的效益奖励挂钩。特殊情况,经办公室批准,方可临时调换使用。
四、认真执行凭《车辆使用单》出车的规定。出车单作为考核驾驶员工作量的依据之一,除申请用车人填写的栏目外,其他栏目由驾驶员填写完整,包括:回来时间,行驶公里数。特殊情况可口头申请出车,回单位后须及时补办用车单。
五、驾驶员出车超过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回来后应有用车人签字认可(单独出车由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作为加班核算依据。平时用车单由驾驶员保存,月底交办公室汇总统计。
六、驾驶员对自己负责的车辆应注意维护,保持车辆外观和内部清洁。出车前要做到对车的汽油、机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及喇叭灯光等情况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在安全良好的.状况下使用。
七、除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当场急修外,汽车配件的购置及维修保养的费用,驾驶员应事先向办公室主任申报预算,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支。
八、车辆应在公司制定的维修厂进行维护修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找厂家维修,否则未经批准发生的所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九、未经批准严禁将车交外单位人员使用和公车私用。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当事人赔偿。
十、由于驾驶员不按规定操作,平时不注意车辆保养造成车损及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罚款、车损修理及车祸全部由驾驶员自己负责承担所有费用。
十一、驾驶员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损毁或失窃,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十二、发生驾驶员人为责任造成车辆经济损失,对驾驶员按事故性质分别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xx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xx-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15%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十三、驾驶员应增强组织纪律性和时间观念,任务完成后,尽快返回单位,如工作需要或任务临时变化,不能按预定时间返回,应及时和办公室联系,告知去向。
十四、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如无任务安排,应在驾驶员休息室待命,不要随意到其他部门闲窜,避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或影响出车。
十五、办公室可以随时检查车辆和驾驶员执行规定情况。每半年对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和车辆保养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不合格者将停工整顿,对表现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驾驶员管理规定1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安全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更好的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综合部是公司安全及车辆配置的职能部门,具有统一调配使用公司所属车辆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公司领导、会议、接待、机关业务用车均由综合部统一安排。
(二)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园南服务中心负责。主要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车辆燃油、维修、年审、冬检、车辆保险、养路费购买、交通事故处理,建立健全公司车辆档案,并协助计划财务部对各部门车辆发生的票据实行审核记录。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各部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报销,但未经公司车管人员核准的车辆费用票据,将不予报销。
(四)各部门必须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所配置的车辆按照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基础设施配置档案。
(五)公司投保的险种有:1、车辆损失险(含自然险)。2、第三者责任险。3、车辆盗抢险。4、不计免赔特约条款4种。
(六)车辆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是第一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切实做好日常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车辆损坏、被盗、人身伤亡和其他事故,除对当事人按照公司的车辆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并追究该部门第一责任人责任。
(七)车辆驾驶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不准私自调人换车。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将车辆借与外单位使用,否则发生事故及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均按私自用车处理。
(八)各部门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车辆管理要求认真填写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附表一),里程表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以便准确的统计行驶里程,使行驶里程与耗油数量比例相符。公司发放统一的车辆长途运输单,请认真填写,以便备查,车辆长途运输单用后要及时交回,否则换单时造成罚款,由使用部门承担。
(九)各部门要建立派车制度,长途出车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关长途出车必须由综合部签发长途派车单。车辆返回,应停放在院内停车位,有车库请放入车库,不得停放它处。私自在外停车,造成车辆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及该部门经理的责任。
(十)节假日期间各部门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本部门院内,不得擅自用车,否则一经发现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下,用车必须事先填写节假日期间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后交园南服务中心,传达室人员根据申请单的车号,对进出车辆进行严格审查,没有批准的车辆将不予放行。
(十一)车辆年检、年审工作由园南服务中心车管人员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统一组织进行。各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以规定时间按时参加。
(十二)为加强防止车辆被盗的情况发生,本公司车辆进出公司及北郊办公区,车辆必须有公司签发的车辆通行证,传达人员对该车进行登记(附表二),否则车辆将不予放行。
(十三)登记记录每月30日由车管人员收回存档,以备查阅。
二、油料管理规定
(一)根据一体化管理体系对节约资源的要求,为有效控制非生产用车,降低成本,使行车里程与耗油相符,根据公司所属车辆油耗标准参照本车辆说明书和维修手册额定数值为基础,制定了公司车辆油耗定额标准对照表(附表三)。
(二)车辆百公里油耗依据车辆类型、运行条件、服务要求、新旧程度、路况、气候条件等因素,适当增加油耗标准:
5年以内的车辆按原标准增加5%的耗油量,6年以上至10年的车辆按原标准增加8%的耗油量,11年以上的车辆按原标准增加10%耗油量。
(三)车辆加油时,驾驶员必须将当日的总里程和加油数量认真填写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上。作为报销的依据,各部门会计根据车辆行驶里程与油耗定额标准认真核实,行车公里数与油耗数量必须相符,如有偏差并不能说明原因,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四)车辆里程表由公司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抽查一次,如发现里程表有异常和与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记录不符,经查实确属驾驶员责任的,取消该车当年安全行车奖励的资格。
(五)公司长途用车较多,车辆行驶中,高速、中速耗油差别较大,驾驶人员应本着节能、安全的原则,请尽量中速行驶,确保车辆及人身安全。
(六)汽车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取决于正确使用和正确维护。驾驶人员应切实做好对车辆的定期维护工作,严格按照车辆的燃油、润滑油、冷却液、转向助力液、制动油液的质量及各总成、部件的维护周期进行维护。
(七)定期维护是预防性安全维护,维护和检测是分不开的相关过程。油料和相关元件都有时效要求,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才能延长汽车寿命。
(八)汽车发动机的机油应在5千公里时更换,同时更换机油滤芯,严禁“只添不换”,防止磨损加大,空气滤清器滤芯和汽油滤清器滤芯应在1—1.5万公里时更换。
(九)发动机启动后都有一个“热机过程”,这时发动机转速较高,待运转3—5分钟后,自动转入正常怠速后方可起步行驶。
(十)公司车管人员根据各车辆的维护记录下达车辆维护通知,接通知后驾驶员应及时送保,在外地施工的车辆可与公司车管人员协商,另安排时间进行。
(十一)新车走合期,严格按照该车说明书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
(十二)例行保养和一级保养由驾驶员实施。
(十三)其他维护和修理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并结合具体车况,由用车部门和公司车管人员共同商定,统一安排。
三、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凡本公司机动车辆必须在本公司指定修理厂(非营运车在省级机关轿车定点维修厂,运营车在鑫达修理厂)进行维护维修,不准私自到其它修理厂进行维护,特殊情况需要到特约修理厂修理的,需经公司车管人员鉴定并报请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
(二)在外施工车辆,遇特殊情况需要修理,经本部门经理批准,可在当地进行维修,修理后要认真填写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并由工地负责人签字证明。如车辆损坏较大,修理费在千元以上的,必须与公司车管人员协商并上报分管总经理,根据车辆损坏程度和当地维修能力予以处理。
(三)车辆到指定修理厂修理时,必须持有由本部门签发的派修单。修理过程中驾驶员要随工督验,不得擅自离开。单个更换部件价格在二百元以上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及车管人员批准。车辆修理完成后,由修理技术人员,该车驾驶员共同试车检查,并认真核实使用材料情况,合格后,由驾驶员审核修理厂人员填写结算单和回执单。其中结算单由修理厂保存,作为公司车管人员结算费用的凭据,回执单则由驾驶员带回上交所属部门,以便经理随时了解本部门车辆维修开支情况。
(四)公司与修理厂进行结算前,车辆管理人员要根据修理厂提供的结算清单与各修车部门的回执单进行核对,在修车部门经理签字认可,并经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交计划财务部进行结算。
(五)车辆需要添置更换车内用品,须经本部门经理同意并到园南服务中心领取汽车装具领用单,在公司指定装具公司办理,由公司统一结算。
(六)各部门报帐员要在每月1-5号或20-25号将本部门车辆所发生的票据与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一同交园南服务中心车管人员进行核实记录。
(七)特殊情况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票据必须经分管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列入本部门成本开支。
(八)根据公司要求,由车管部门每年初将上一年每辆车的修理费、装具费、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情况等进行单车核算并上报公司。
四、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公司驾驶员及招聘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断提高遵章守法的思想觉悟,努力钻研业务技术,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要爱惜公司车辆,保持车容卫生整洁。平时要加强对车辆的例行保养,要经常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如灯光、制动、转向等,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随车灭火器要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各部门要及时车辆进行检修,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避免发生潜在的机械事故。
(三)本公司实行内部准驾制度,驾龄在两年以上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经公司车管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公司车辆,无准驾证人员无论是否持有驾驶证,都不得驾驶本公司车辆。
持有驾驶证但不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并经车管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公司车辆,但严禁将公司车辆驶出济南市区。
对于违犯上述规定,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每季度由公司车管人员组织一次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学习。各有车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制定严密的安全措施,随时查找隐患,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发生。
(五)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谨慎驾驶,文明开车。严禁酒后驾驶,不开带病车,不强行超车,不开赌气车,不得无故不出车,不准私自出车,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在外停放过夜。
(六)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好车辆手续,如驾驶证、行车证、养路费、保险卡片、纳税记录证等。如有丢失损坏,及时上报。各部门需购新车、车辆调换,要按照一体化管理体系要求,认真填写申请单、固定资产转移单,并保存建档。驾驶员要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出车。
(七)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妥善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应立即向公司车管人员汇报,由公司车管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八)车辆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和处理完毕后,由公司车管人员写出事故经过报综合部,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和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招聘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招聘驾驶员必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聘。
(二)招聘驾驶员应严格把好选人关,要求身体健康,思想正派、业务技术素质高,并具备二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应由一名公司正式员工介绍并提供担保。用人部门负责审查、使用和管理。
(三)招聘驾驶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工作由公司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将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登记,建卡立档,领取准驾证,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未通过的招聘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车辆。
(四)招聘驾驶员驾驶本公司车辆出入公司及北郊驻地,必须佩带公司发放的出入证,否则将不予放行。
(五)招聘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爱护公司车辆,积极参加公司及本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
(六)招聘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该驾驶员无法兑现,由担保人承担。
(七)招聘驾驶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应予以辞退。
六、奖罚规定
(一)范围及说明
本奖罚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含招聘驾驶人员)。对持有准驾证,但不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公司车辆的,不执行奖励,但发生交通事故仍按处罚规定处理。
(二)奖励
1、行车安全奖每年1-12月为时段。
2、5吨以下车辆,全年安全行驶10000公里以下无奖励,从10001公里开始计算,全年安全行驶10001—30000公里按每公里0.015元计奖,3000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0.02元计奖。5吨以上车辆,全年安全行驶5000公里无奖励,从5001公里开始计算,安全行驶5001—15000公里按每公里0.015元计奖,1500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0.02元计奖。
3、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则该车本年度内累计的安全行车里程取消,待事故处理后重新计算。
4、招聘驾驶员行车安全奖累计600元以内的,由各部门保管,超出部分,发放给该驾驶员。如遇中途辞退或自行离职,应一次结清并收回准驾证。
(三)罚则
1、每个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行车里程和耗油必须相符,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车当年行车安全奖励资格外,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对发生交通事故仍按处罚进行处理。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分类责任情况和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见附表四)。
3、对无准驾证擅自驾驶本公司车辆、私自用车、酒后驾车、将公司车辆交由无准驾证人员及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人民币200元,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并扣发当事人人民币500元。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综合部。
驾驶员管理规定14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驾驶员管理规定15
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制度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安全信誉保证金100-20xx元/次,(处罚规定依据《安全稽查规定》、《事故处罚制度》):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上岗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驾车时严禁吃东西、闲谈,行驶中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4、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
5、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上下旅客,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7、途中车辆加油时,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9、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处理。
10、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的.一切安全活动、安全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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