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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规定通用15篇
驾驶员管理规定1
为进一步完善驾驶员的行车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确保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及时、调配合理和安全高效,使驾驶员及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驾驶员行为规范及职责
1.驾驶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单位工作服务的思想。做到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机关公务用车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规定和细则。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管理制度。做到出车按时正点,服务热情周到;无出车任务时,做到不离岗、不串岗,坚持在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并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听到服务对象讨论的有关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话、不打听和不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的话不说,损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绝自由主义。
5.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疲劳车,酒后不驾车,更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驾驶、违规调头、紧跟、争道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始终贯穿文明行车的优秀品德。
6.随时保持车厢内外部的清洁,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严禁上班时间穿拖鞋驾驶车辆或出入办公区域。
二、驾驶员工作准则
1.做好当天的行车记录,保管好当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并在票据后签名确认于当月到办公室核报,并坚持费用核报不过月的原则。
2.车辆的管理、调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并服从于领导。
3.驾驶员要准时准点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
4.为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驾驶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
5.对车辆的随车证件和按规定配备的各种维修工具、材料、设备做到不浪费、不遗失,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
6、及时接听和回复办公室的电话(5分钟内),通讯设备必须处于24小时接通状态。
7.驾驶员无故违法、违章或随车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法、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8.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迟到早退。
9.任何个人未经办公室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不得假公济私。
10.用车人员不得强迫驾驶员随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车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用车意图,更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同意,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者由用车人员承担70%的责任,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后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在出车前和返程后应及时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情况和申请维修,否则在下次出车后由此造成车辆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1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超速、违停、闯红灯等违法、违章的行为所受到处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吊扣证件的,由个人负责处理。
13.驾驶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查看车辆的相关证件和车匙锁,若被丢失,相关补证手续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14.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及核定车辆状况,擅自进行维修,(或未送指定厂家)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单位将不予报销。
15.每日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原则上为休息时间,但因工作需要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
16.当日出车返程后,必须自觉将车按规定有序地停放在单位大院内,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任何时候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带回住地。
驾驶员管理规定2
为严格车辆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制度。
一、驾驶员守则
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
听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
爱护车辆设备,认真维护检查;
车辆勤擦勤洗,保持车容整洁;
尊重乘车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钻研业务技术,确保行车安全。
二、“五禁止”
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疲劳驾车;
严禁带故障出车;
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内部管理规定
1、驾驶员应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各机件安全完整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员须仪容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文明驾驶,尊重乘员,提供优质服务。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有事须事先请假,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领导出差不用车期间,驾驶员须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有事需经请假。车辆修理期间,驾驶员报经车管同意后可在政府投标选中的汽修厂维修车辆。
6、未经请示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管理规定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检查管理;直属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由单位自行负责,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三、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车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车况检查: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润滑、轮胎;
车容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内饰、灭火器、警示牌等。
四、需要进厂修理的车辆,必须填写报修单,确定修理项目,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工厂修理,驾驶员不得随意进厂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车管后实施。更换下的零件由驾驶员带回以备查。
五、车辆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必须摆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通道;车辆必须入库,夜间必须在指定停车场停放以防被盗。次日启动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本身及周围有无异物和其它异常情况。
六、凡行驶区域超出本市的长途任务,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长途会签和安全教育,方可出车。
驾驶员内部考核规定
为充分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确保交通安全,提高车辆服务水平,根据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内部考核规定,以此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机关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
一、考核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2、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执行本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热情服务,讲究文明。
5、爱护车辆,勤于保养,注重节约,努力降低各类消耗。
二、考核办法:
由车辆管理员依据车辆管理规定及相关的考核内容,每月对驾驶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初步评议,报办公室审核。
三、风险抵押金
为增强机关临时工驾驶员的工作责任心,加强管理力度,驾驶员须缴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扣风险抵押金按照考核细则执行,全年考核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全额返还。
奖惩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扣风险抵押金100
1、未经请示和批准,擅自动用车辆干私活的。
2、酒后驾驶车辆的。
3、旷工一天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作命令的。
5、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的。
6、发生责任性的各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警告以上处理的。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9、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10、因违章或事故待处理,不能正常工作10天以上的。
11、向业务协作单位索要物品或拿回扣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查车不达标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风险抵押金的.50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或早退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出车,影响工作的。
3、擅离岗位,消极怠工,影响工作秩序的。
4、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2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风险抵押金30
1、因保管不善,丢失行车文件和物质器材的。
2、发生负责任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20元的。
3、非特殊情况,不按规定办理长途出车会签的。
4、不认真保养车辆,一次检查不达标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风险抵押金的20
1、拒绝或不配合车管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修手续,随意进厂修理或随意增加修理项目的;
3、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0元的;
4、发生各类事故,不论有无责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
5、清洁卫生工作差,受到上级或相关部门批评的;
6、工作时间内参与明令禁止活动的;
7、车辆被损坏,不能说明原因,无法认定责任的,且损失不满1000元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五、奖励
按照考核内容,对于安全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油材料消耗和修理费较低,在服务工作中受到上级和相关部门好评的驾驶员,以及除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界的其他任务,模范执行《车辆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车辆管理小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较突出的,车管员应结合检查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提出奖励方案,报办公室批准后,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见义勇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有突出贡献的;
2、积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吃苦耐劳,受到用车部门好评,并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的;
3、行驶里程多,无任何事故及违章现象的;
4、爱护车辆设备,自己动手维修保养,在同类车辆中使用维修费较低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驾驶员管理规定3
为了规范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对车辆的.管理:
(1)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车辆保证出车前内外整洁,磨合期内,车辆每行驶5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出磨合期后,车辆每行驶8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
(2)按期缴纳车辆的各项费用。
2、车辆事故(包括摩托车)处理:
(1)若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员负全责。
(2)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并作好伤员急救、现场保护、寻找证人等工作。
(3)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事故属全部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属同等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事故费用的50%。
(4)事故发生后,严禁欺上瞒下、逃避责任。
3、车辆违章的管理(包括摩托车):
(1)驾驶员因超速、超载、停车等各种违章行为被罚款,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2)驾驶员因违章被扣证、扣分,驾驶员自理。
(3)驾驶员丢失行车证、保险证等,补办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的管理:
(1)严禁酒后、疲劳、无证驾车,一经发现直接辞退。
(2)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出车前要坚持三查和二勤:行车前查、停车中查、收车后查,勤擦洗、勤保养即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等安全、准确、可靠,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下班时,驾驶员要检查车辆卫生和燃油数量,并作好出车准备;驾驶员洗车、加油尽可能不占用上班时间。
(4)驾驶员应每月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例行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驾驶员管理规定4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结合分公司实际,特修订xx驾驶员安全学习规定如下:
一、xx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着力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二、凡xx的驾驶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分公司《驾驶员安全学习管理规定》,按时参加xx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
三、安全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分析和研究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车辆交通违法肇事情况进行通报。
四、安全学习时间为每周四下午的14:30时至16:30时。凡周四下午没有出车的'驾驶员都必须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并签到登记。
五、安全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必须提前填写统一格式请假条向安全科长或分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条由分公司安全科存档统计备查,不填写请假条者按不参加学习统计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按年累计,原则上年累计以4次为限,每季度请假超过2次取消该季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每年度请假超过4次取消该年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
六、凡周四安全学习活动因出车在外或已请假未参加周四安全学习者,必须在学习日后7日之内到分公司安全科进行安全学习补课,未在7日内补课者按不参加安全学习补课处理;学习不签到者,作不参加安全学习处理。
七、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每次给予50元的扣款,并进行补学;安全学习活动迟到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安全学习活动早退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或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迟到、早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取消该驾驶员当季和当年度的安全驾驶员及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并下车接受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70分为及格),写出书面检讨,经分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其驾驶资格。
八、安全科应认真做好驾驶员学习记录并及时归档。
九、此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客运分公司
20xx年4月18日
驾驶员管理规定5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公司经济收益,现制定一下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挖掘机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气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移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移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移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内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外或地槽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要利用空余时间,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挖掘机有问题不能带病工棚内工作,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在施工前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结束后擦拭车辆。
9、驾驶员要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进行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交给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备份。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和酒后驾驶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如造成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生产安全,认真做好与建设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13、在工地期间,挖掘机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现场。
14、上下班时间不得早退,不得迟到,如遇到意外紧急情况,给现场管理人员打电话,告知事情缘由,挖机师傅电话不得关机,24小时保持畅通。
15、工地上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请假需项目经理同意,如有不同意,友好协调解决,不得现场发生冲突。
驾驶员管理规定6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建立一支综合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使驾驶员培训项目及操作课时能可靠落实并达到理想的培训目标。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办法:按机动车教练员资格条件规定选用(聘?用)教练员,坚持先考证后选用,公开招聘,公正选拔,公平待遇。?
二、教练员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制度,服从教学负责人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对学驾人操作练习耐心指导、科学施教,坚持示范教学法、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相结合。?
四、每期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学驾人对教练员的'培训计划、执教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教练员个人档案。?
五、学驾人考试合格率每期记录一次,结合考评确定单位教学质量排行榜名次,每季度考核公布一次,年终总评,实行末位淘汰制,张榜公布。?
六、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的各项培训。每年单位不少于一次举行驾驶操作培训交流会(分析会),交流教练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建立档案。从执教开始,建立教练员个人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文字档案存入档案室。?
八、变更(辞退)管理。教练员因故退出或变更单位,应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签章,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违反单位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思想道德败坏等经查实的教练员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九、教练员上岗前应认真学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领会其精神实质,工作期间不得违反其规定。如有违反,驾校将视违反情况给予警告、解聘、辞退等处理。
驾驶员管理规定7
为加强公司班车管理,建立良好班车运营秩序,打造昊达优质服务品牌,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对班车驾驶员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服务工作
1. 仪容整洁、服装统一
要按照公司要求统一着装,携带公司服务工牌,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留长指甲,不刺纹身。
2. 乘客至上、服务为本
应提前10分钟到达始发站点,在客人即将登车前,要在车门前站立,面带微笑迎接客人登车;同时要向客人问好或提醒:"您好"、"早上好"、"小心"、"请注意安全"等礼貌用语。
3. 做好本职工作、文明礼貌待客
杜绝不文明语言,热情、耐心回答客人咨询,行驶当中不得
与客人闲谈,严禁与客人吵骂、打架。
4. 关心客人、规范秩序
关心老弱病残孕等乘车客人,主动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内
外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做好行车安全提示。
5. 爱心服务、提供保障
为携带海产品或容易导致油污物品的客人提供方便袋;对携带大件物品的客人,驾驶员应协助其放在车下行李箱内;车内备急救箱(晕车、腹泻、感冒、中暑、双氧水、创可贴等应急药品)以供客人应急使用,车内每周一次彻底消毒,保证班车无病毒传播隐患。
6. 注意言行举止、维护公司形象
在被服务单位与公共场合内,要严格遵守其相关规章制度,并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乱扔烟头或垃圾等)。
7. 服从管理、团结协作
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保持集体荣誉感,发扬团队协作精神,不做任何不利于团结的事情。
8. 正班正点、按线行驶
要严格遵守班车线路及发车时间,不得擅自更改站点、路线、
每站必停,不得甩站甩客,不得私自搭载非乘车人员。
9. 坚守岗位、保证出车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由营运部门负责
安排替班,不得因故停运,确保班车出车率。
二、安全工作
1. 行车前,必须对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严格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轮胎气压、刹车、外露螺丝、灯光、发动机(油、水、点、气)及各种皮带。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加以排除,凡影响安全行车的一律不得出车。
2. 运行中,必须做到"八不",即:"不超员、不超速、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应做好"三稳",即起步稳、行驶稳、停车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杜绝一切违章驾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3. 工作时间内手机不准关机;不准遮挡车载监控探头,随时接受市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及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行驶途中严禁接打手机。
4. 自觉遵守车内禁烟规定,并主动检查车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确保车内无火灾等安全隐患。
5. 如遇大雾、雨、雪、雹等恶劣天气,出车易造成事故时,班车出车前,驾驶员要向安全部门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出行。
6. 班车行驶至沿途站点时,必须打开转向灯,看清站点状况后安全停靠,引导乘车人员依次登车。
7. 如班车在中途发生故障,本人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将车辆在路边停好,打开紧急信号灯,放置好警示牌。同时通知客人不要随意下车。然后,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安排救援。
8. 如班车发生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应立即停车、组织自救、保护现场,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警和通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并协助救援和事故调查。
9. 每天收车后,应当对发动机、制动器、转向机、灯光等部位进行检查,并检查车内有无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灾隐患;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做好收车的例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三、卫生工作
1. 车辆内外要保持卫生整洁,车窗明亮,驾驶员应每天两次(出车前、收车后)做车辆彻底清扫,每班次做好车辆内的清洁工作,每天保证擦拭一次车辆,严格做到雨(雪)停车净。
2. 车内设施、设备、器具要保持整齐有序,仪表台、行李箱内不得随意摆放与驾驶无关的物品。
3. 自觉遵守并督促车内客人不要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垃圾等应放在车内垃圾桶内,水桶、抹布等清洁用具应放在隐蔽位置。
4. 车内窗帘、椅套、坐垫套要随时检查,如有污迹要及时清洗或更换。
5. 车内张贴、悬挂的展板、告示等要保持整齐有序、整洁美观,如有破损、污渍等应及时清理和更换。
以上管理规定,班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视情节每次(件)予以罚款100元-500元;如违反被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则按合同约定金额数目予以罚款,如有客人或被服务单位投诉,一经查实则按约定金额予以双倍罚款。
驾驶员管理规定8
1、目的
规范叉车驾驶员作业,预防和减少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分厂所有叉车驾驶员。
3、叉车驾驶员操作规程
一、驾驶人必须了解车辆的构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要求,按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二、指定叉车责任人,除责任人外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由其他人驾驶叉车。
三、机动、电动叉车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驶入生产车间。
四、车辆发动前,应严格进行出车前检查,确认完好,方可发动,严禁带病出车。
五、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倒车或进出库房要驾驶观望,注意左右,时速不宜超过3公里/小时,防止碰擦墙角和人员,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六、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
七、作业完毕或休息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在较平坦或安全指定地点,但不得妨碍交通,影响他人作业。
八、除驾驶室内,车辆的其他部分严禁载人。
九、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十、通过交叉路口、道口,要认真执行“一看、二慢、三通过”的规定,严禁抢道争行。
十一、当叉运货物堆放高度影响视线时,必须倒行。
4、责任
4.1部门主管
4.1.1应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好叉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隐患。
4.1.2叉车驾驶员违章作业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厂级主管应负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4.2处罚办法
违反以上每条者,叉车驾驶员每事次扣款200元,违反两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如若造成他人伤害的,按《工伤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驾驶员管理规定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车辆使用的原则范围、申请与审批等车辆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车辆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车辆使用申请,审查使用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编制车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车队做好用车服务工作;
(三)制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京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重点或紧急工作用车的需要;
(二)提前预订申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区别轻重缓急,统一计划、集中调度、平衡调剂;
第六条 公司现有车辆应首先满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主要用于:
(一)领导公务活动;
(二)重要外事活动;
(三)总部各部门公务用车;
(四)其他用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调度。
第八条 用车部门申请用车时,须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填报《用车申请单》(见附件1)。工作时间之外、节假日以及临时紧急用车时,可直接申请用车,但事后须及时补办用车申请。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各部门的用车申请。
(一)北京市范围内:用车部门须提前5小时填写《用车审批单》并说明乘车人数、用车时间和往返目的地,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依据轻重缓急及先后顺序协调安排。
(二)外埠用车:公务车辆原则上用于北京市内的公务活动,因公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员工,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公务车辆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需提前24小时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申请借用车辆的,应提前24小时填写《用车申请单》和《用车交接单》,须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四)前往泛华集团总部派车时间定为每周一、三、五。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派车前往集团。
用车部门未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申请用车又无正当理由的,综合管理部有权利不予派车。
第十条 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因公外出人员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如遇紧急公务,在征得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前往。
第十一条 员工公务出行应坚持"从俭高效"的原则。使用邮电通讯工具能解决的`事务不得派人派车前往;办理公务地点大致相同的应按照"同向共用"的原则同乘一辆车出行。
第四章 车辆驾驶安全规则
第十二条 驾驶公务车辆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和醉酒驾驶;如发现酒后或醉酒驾驶的,立即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员工对所驾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使用有故障车辆致使车辆造成更大损坏,其全部的维修费用由当事者承担。
第十四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无论公车或私家车)如发生行车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应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查确是本公司驾驶员原因而导致的,如情节严重超出保险赔偿范围,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赔偿。如非驾驶员原因造成的车辆损伤及其它,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将公务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将公务车辆提供给他人用于学习驾驶技术使用;若私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借出者承担。
第五章 车辆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进行统一调配;负责按照本规定对公司车辆和专职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负责车辆养路费(税)、保险、车船使用税等的缴纳;负责车辆的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应对公务车辆的每日出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每部车辆的行驶里程和燃油费支出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全面完整记录车辆使用与维修情况。
第十九条 每月5号前,驾驶员统计上月派车单,并计算各部门用车金额,以大车(主要有商务车、考斯特、金杯等7座以上车辆)每公里3元,轿车每公里2元计算。
第六章 驾驶员工作准则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安全驾驶;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注意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时常保持车辆有足够的油料,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对故障车辆要及时检修;对需检修的车辆,应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送维修厂检修。
第二十四条 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危险地段,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五条 接送客人要热情、礼貌。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工作时间未安排出车时,应随时等候在工位,不得离位串岗;出车回来应立即返回工位;外出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告知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须服从调度,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二十八条 专职驾驶员应24 小时开启手机,保证联系畅通;因个人原因致使工作指令不能正常传达,公司将按违纪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本规定耽误正常公务活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由驾驶员承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公司将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10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车辆费用控制和驾驶员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行车,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车辆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2.1运营部: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公司车辆调配,确保车辆规范使用。
2.2各部门:各部门如需用车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用车。
三.作业内容:
3.1车辆调度管理:
3.1.1公司所有车辆证照、稽核及调度统一由公司运营部负责管理。
3.1.2公司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遵照公司相关流程办理。部门使用人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由运营负责人批准,市内提前5小时提出申请,市外出差需提前1天申请,然后由运营部统一安排调配;省外出差用车需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运营部不予派车。
3.1.3每车应设置“每日车辆出行情况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记载不实者严肃处理。
3.2车辆使用管理:
3.2.1公司车辆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车型驾照。
3.2.2外出车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搭载任何人;驾驶员也不得擅自将车辆交其他任何人驾驶,违者公司将严厉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3.2.3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做私用。
3.2.4车辆出行由运营部统一负责记录,车辆外出驾驶员必须将用车申请单交由门岗保卫处,门岗保卫人员见用车申请单无误后方可放行。
3.2.5车辆无出车任务时,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3.3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3.3.1驾驶员应定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做到车病不上路,保证行车安全。
3.3.2驾驶员发现所驾驶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向管理员汇报,提出维修意见,并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送定点厂维修。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送至其他厂维修,全部费用由自己承担。
3.4车辆用油管理:
3.4.1驾驶员出车前,要检查油量。
3.4.2车辆油耗应与行车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3.4.3车辆加油由公司运营部管理。外出购油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5违规与事故处理:
3.5.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并予以运营处分直至辞退。
a.无照驾驶。
b.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c.违反交通规则。
3.5.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运营部车辆管理员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报告。
3.6驾驶员管理:
3.6.1驾驶员责任:
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功能良好。
严格按照车辆的操作规范进行车辆驾驶。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
热情为乘客服务,认真驾驶、确保安全,维护公司良好形象。乘车人下车办事时,未征及乘车人同意,司机不得离开。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给予协助。
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司机又必须离开时,应将其放于后行李厢加锁。确保车辆随时处于安全、准确、可靠的良好状态。积极向公司提出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建议。
3.6.2驾驶员日常工作管理:
3.6.2.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和其他安全条例以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3.6.2.2驾驶员行车前应对汽车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以保证行车安全。
3.6.2.3驾驶员须经常检查机油、水箱等状况,以免自燃、缺机油、缺冷却水,确保车辆运转正常。
3.6.2.4禁止在车内吸烟,保持车内卫生、干净、整洁。
3.6.2.5行车途中,司机要切实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行车时,接、打电话要使用耳机,以保证行车安全。
3.6.2.6驾驶员要有服务理念,主动热情为客人提供帮助。
3.6.2.7无发车任务时,驾驶员在公司运营办公室休息,以确保随叫随到。上班时间严禁无事串岗,占用公司电脑,影响同事工作;严禁赌博,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3.6.2.8驾驶员应确保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以方便调度。无特殊原因,原则上要做到随叫随到,否则公司不予报销话费。
3.6.2.9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成本意识,杜绝长时间停放开空调,避免车辆过度损坏。
3.6.2.10驾驶员对管理人员、调度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借故拖延、推诿或拒不出车。对出车安排有意见的,应先出车事后向上级领导反映,否则按规定处罚。
3.6.2.11驾驶员应互相团结。发现打架斗殴现象的,按公司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3.6.2.12利用假冒证件应聘驾驶员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全由自己承担,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6.3驾驶员违规处罚规定:
3.6.3.1驾驶员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根据轻重给予处罚:
①自己有责任,但没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每次罚款100元,一年犯两次的将调离岗位。
②自己有责任,又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罚:
a、20xx元(含)以下的,给予300元罚款;
b、20xx元-5000元(含),给予500元罚款,并书面警告;c、5001元-10000元(含),给予800元罚款,并记过一次;d、10001元-20xx0元(含),给予1000-20xx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e、20xx1元-50000元(含),给予3000-5000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f、50001元(含)以上,给予6000-10000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3.6.3.2驾驶员因服务态度不好,受到客户投诉的,一次罚款100元,有两次以上情况,将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将处200-500元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3.6.3.3驾驶员故意不接电话的,每次罚款30元,两次以上扣除当月话费补贴。严重影响公司客户接、送时间的,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3.6.3.4驾驶员弄虚作假、虚报发票侵吞公司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除扣除所报费用外,并给以运营处分直至开除。
3.6.3.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每次处罚200元,屡教不改的',重罚直至辞退。
3.6.3.6驾驶员没有派车单而擅自出车的,每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3.6.3.7驾驶员出差空车回来的,应及时回公司报到,谎称还没回来,将处罚款200元一次;屡教不改严重耽误公司派车,影响公司商务的,给予重罚直至辞退。
3.6.3.8驾驶员须如实填写每日情况统计表和油耗登记,影响统计的,每月每人罚款50元。
3.6.3.9驾驶员闯红灯和逆行,除公安机关处罚外,公司发现一次将处以每次100元罚款。
3.6.3.10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的,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驾驶员醉酒驾驶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
3.6.3.11驾驶员不听从派车指定、不服从管理员调度,一次处罚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理。
3.6.3.12驾驶员没批准休假而没来上班的,按制度规定以旷工论处。
3.6.3.13驾驶员打架斗殴的,予以辞退。
3.6.3.14驾驶员晚上十点之前不按规定停放的,根据《关于不按时停放车辆的处罚的请示》的规定处罚,每次罚款50元。
3.6.3.15任何人员虚报车辆加油费,一经发现,赔偿损失金额并辞退。
3.6.3.18驾驶员损公肥私,路桥费、油费、维修费等,一经发现,费用不予报销;在维修厂虚开并虚报发票的,予以辞退。
3.6.4驾驶员奖励规定:
3.6.4.1公司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驾驶员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的奖励,(即罚被举报人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实行保密。如有诬告行为,将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3.6.4.2公司为驾驶员设立安全奖,驾驶员全年没有出现一次交通事故,即没有交通事故记录的,公司奖励每个驾驶员安全奖800元。
3.6.4.3公司为驾驶员设立节约奖。运营部每年根据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记录,文员统计其一年当中费用,即油费、维修费(包括轮胎更换、内饰等费用),与上年的费用对比,如果与上一年费用有所下降,公司将根据数据,然后按50%比例进行奖励。
3.6.4.4公司对晚上22:00以后加班的驾驶员进行奖励,按照每一班15元给予补贴。
3.7费用的管理。
3.7.1车辆使用、人员出差产生的费用报销按正常报销流程执行
四、相关文件和表单:
4.1《交通管理法》
4.2《司机每月反馈表》
4.3《每日车辆出行情况记录表》
4.4《用车申请单》
4.5《车辆维修保养单》
五、附则:
5.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5.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运营部。
驾驶员管理规定11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驾驶员管理规定12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驾驶员管理规定13
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制度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安全信誉保证金100-20xx元/次,(处罚规定依据《安全稽查规定》、《事故处罚制度》):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上岗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驾车时严禁吃东西、闲谈,行驶中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4、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
5、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上下旅客,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7、途中车辆加油时,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9、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处理。
10、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的一切安全活动、安全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驾驶员管理规定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检验
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牌证
第十六条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号牌悬挂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转籍
(一)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二)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分类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四)无赤绿色盲;
(五)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心肺、血压正常;
(七)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条凡申请学习拖拉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考试理论科目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定为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学习驾驶拖拉机技术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持有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操作技术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定为正式驾驶员。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内的准驾栏签注准驾拖拉机类型。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二十八条准驾
(一)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履带式拖拉机;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四)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含手扶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需要增驾时,持本人有效驾驶证,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增驾手续。经审核同意,填写有关表格,并发给盖有'增驾'字样的学习证。实习期内不准办理增驾。
第二节考试
第三十条考试科目及顺序
(一)理论科目:
1.机械常识、操作规程;2.交通法规、安全常识。
(二)技术科目:1.挂接农具;2.田间作业;3.场地驾驶;4.道路驾驶。
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项目不再进行。理论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三次。
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合格项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三十一条小型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拖拉机进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考试要带挂车。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用单机或带挂车进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
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场地、道路驾驶科目考试,按同类型拖拉机的有关规定进行。
履带式拖拉机不进行道路驾驶科目考试,场地驾驶科目考试不拖带挂车。
第三十二条报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当次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增驾履带式拖拉机,只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增驾方向盘式、手扶式拖拉机,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考核时无需考核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科目。
第三节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驾驶拖拉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的拖拉机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六条驾驶证遗失,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因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满时,可到农机监理机构凭原驾驶证换领新证。
第四节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八条年度审验内容
(一)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肇事。
(二)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四)根据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延期审验,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审。审验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四十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由农机安全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片上签字盖章。
第五节异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转籍
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驾驶员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驾驶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驾驶证,并及时通知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属违章。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四)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二)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四)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二)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六)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第四十八条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四十九条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拖拉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裁决,农机监理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农机事故报告
(一)快速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重大、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农业部,结案后要报文字材料。
(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四条事故统计
(一)轻微事故只处理,不做统计,其它事故要统计上报。
(二)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要分别统计上报。
(三)凡本辖区所属拖拉机,无论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范围外发生的事故都由本辖区统计上报。
(四)统计中要区分甲、乙方责任事故。
甲方责任事故:拖拉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事故。乙方责任事故:甲方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统计中要分别列出各种事故的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1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
(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
(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
(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
(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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