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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规定【通用15篇】
驾驶员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2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如下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切实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
(六)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在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杜绝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舞弊行为。
(八)车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定时进行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自觉主动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约束能力。要注重提高业务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派车制度
(一)除学院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学院车辆。
(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除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员不得指派用车。
(三)严格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车辆派遣审批手续,完善公务用车日常派车手续,认真做好出车记录。
(四)严格车辆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
三、车辆维修制度
(一)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时,无论问题大小,先由驾驶员申报维修项目,填写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驾驶班班长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应就近维修,并报告驾驶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车辆应送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未经批准私自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申报表申报维修的项目检修,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故障,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续修。
(四)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交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签验收表。
(五)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随车进厂或车进厂人就离,按缺勤处理。
(六)驾驶员应亲自调适维修后的车辆,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结算。
(七)需维护、更新车内设施及购买相关用品时,均应填写申报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驾驶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对驾驶员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安全用车的,给予部门通报表扬,并给予以下奖励:
1.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者,发月度安全奖10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
2.驾驶员补贴实行行驶里程补贴制度,海陵区外长途加报长途补助,政策不变。驾驶员夜餐补助100元/月。
(二)惩罚制度
对驾驶员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以下处罚:
1.不服从调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因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院领导本人要求驾驶除外)发现后,一次扣10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的,财务不予报销。
5.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或致人伤害医疗费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安全奖,重大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驾驶员管理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奖。
驾驶员管理规定3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驾驶员管理规定4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
(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
(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
(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
(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
驾驶员管理规定5
为了加强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树立为公司经营和效益服务的思想意识,使专职司机的管理、服务、安全、职责等各项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车辆成本消耗,并使专职司机的奖惩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小车车辆管理实行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执行总裁三级管理制度。
一、专职司机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专职小车司机(系指为公司领导开公务车的专职驾驶员,以下简称“专职司机”),是在公司总裁办统一领导下,承担着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用车任务的人员。
岗位职责:
1、承担主管领导业务活动用车任务。
2、承担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正、副)、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总裁所安排的业务用车任务。
3、爱护车辆设施,严格遵守一日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认真检查制度,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正常行使。
4、对所驾车辆技术状况了如指掌,及时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以保证车辆使用合法有效。
5、严格遵守各项车辆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认真、如实填写相关出车记录,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工作。
6、车辆的日常维护、清洁工作。出车前后,须做好保养、加油、车辆内外的清洁与卫生等工作。
7、努力提高驾驶水平,注意节约油料,降低车辆消耗。
工作要求:
1、爱岗敬业,提高“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工作意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2、注重礼仪和礼表。穿着整齐大方,干净利落,工作时间不得穿短裤、拖鞋、背心上岗。有重要外事活动时,应着西装、打领带。
3、热情为公司领导服务,一切以领导满意为宗旨。对领导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应全力以赴完成。一切工作都要在保证领导业务活动用车的前提下进行。
4、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修养。为领导开车的专职司机要谦虚谨慎,严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利益。不泄露领导谈话内容。任何与领导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搭乘领导车辆。
5、严格遵守各项劳动制度、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出车,不应以任何主、客观理由拒绝执行小车班长和总裁办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除身体条件外)。
8、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得发生无故延误工作的现象;不得与不得无故刁难乘客或与乘车人员发生任何纠纷。
9、严禁以车谋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外借,不得向用车单位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
10、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行业规范。严守“安全第一”的工作意识和驾驶作风。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给无照人员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
11、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小车班长和有关管理人员报告,不得隐瞒。
12、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有事提前请假。出车时要做到守时、正点。回车后向小车班长报告。无行车任务时,须将车辆停放在单位,保证车辆随用随到。节假日无特殊任务或领导出差在外期间,所有车辆必须停放于单位,不得私自挪用。不得发生因专职司机脱岗而延误用车的现象。
13、维护专职司机队伍的集体荣誉,树立专职司机的良好形象。在总裁办工作时间休息时要着装整齐,不粗俗轻浮、不打磕睡睡觉、打电脑游戏、大声喧哗影响正常办公。
二、小车班长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小车班长负责公司小车车辆车务工作和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有表彰、奖励先进,批评、惩罚违纪行为的责任与义务。
小车班长在保证公司领导活动用车的前提下,可以合理调度车辆。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领导、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等公务用车的调派。
2、协助总裁办主任共同调派专职司机完成出车任务和其他相关事宜。
3、负责车辆的各种证件、车务手续的统一办理工作;为专职司机提供各种必要的工作服务。
4、负责车辆经费的预、决算。根据车辆状况实施科学的车辆保养、维修计划,注意节支、降低消耗。
5、负责车辆(包括公司领导的自驾公务车)汽油票购买、登记和发放。
6、负责专职小车司机的行车记录和车辆相关记录的监督和月底审核汇总、有关补贴的核算、统计工作。
7、负责有关行车记录、车辆档案、手续的原件或复印件保存。
8、负责按行车记录核定专职小车司机停车费、过桥费用。
9、负责车辆(包括其他公司领导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办理 证件、年度保险、年检、完税等车务手续费用的统一审核、请款和报销工作。
10、定期进行车辆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公司车辆无故障出车。
11、对有关车务管理规定和条例有建议权,对已经发布的制度,要做到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工作要求:
1、小车班长要求为人热情正直、说话和气、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
2、熟悉掌握专职司机的工作特点,熟练驾驶和维修保养业务。
3、小车班长必须以身作则,严格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4、严格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办事公正、不徇私情。
5、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总裁办主任职责
总裁办主任对车辆管理工作有监督、协调、综合管理的职能。
受执行总裁直接领导。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紧急情况下的业务用车调派。
2、其他兄弟单位公司领导和上级单位等用车的报请、协调和安排事宜。
3、监督和管理小车班长的日常工作。
4、严格按相关制度和开支标准,审核、签批有关小车班长的相关统计和费用发放。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修改有关车辆管理规定和条例。
6、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7、督促和检查小车班长加强车务管理;了解专职司机的思想状况,关心司机生活,帮助司机排除后顾之忧,做到司机过度疲劳不派车。
四、总裁、执行总裁权利
1、任命小车班长。
2、解决车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棘手问题。
3、经总裁、执行总裁授权,高级副总裁有直接调派车辆的权利。
五、关于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制度及相关责任
1、专职司机必须了解和掌握所驾车辆的各种性能,做到认真维护,合理驾驶。必须对车辆的几个关键的维护、保养指标做到心中有数,到保养期限须及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申报维护。由于个人原因而疏忽、延误了维护车辆,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造成车辆损失在1000元之内的,扣除当事人车辆损失相应额度5%的奖金;车辆损失在1000元——5000元的,扣除当事人车辆损失相应额度6%的奖金;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奖金;后果严重的,除加倍处罚外,还将令其停驶检查(停驶期间按事假处理)。
2、车辆维修与保养。公司车辆均托管专职司机进行维修(包括代为其他公司领导维修保养的车辆),专职司机维修与保养车辆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小车班长对需要维修车辆的故障进行验证,并作出维修车辆的方案与意见后,方可对车辆进行维修。专职司机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试,确保维修的质量。
事前不申请,不按规定程序维修,小车班长不予签字承认,责任自负。
3、车辆维修、保养等审批权限:500元以内(含500元)的费用由小车班长签字;1500元以内(含1500元)的费用由总裁办主任签批;1500元以上的费用报请执行总裁签字审批。
六、奖惩制度
奖励制度: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奖金。
惩罚制度:分为口头批评、书面检查、扣罚奖金、扣罚工资、纪律处分、辞退下岗。
1、专职司机应礼貌待客,如有专职司机受到乘车人投诉,小车班长和总裁办主任均有责任和义务给予当事司机以口头警告;如专职司机遭到乘客投诉两次,扣罚当事司机20-30%奖金;投诉三次(含三次)以上、情节严重者,扣罚当事司机当月全部奖金并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乃至停职检查。
2、专职司机不得向用车单位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当事司机除须退还非法所得或补交餐费外,还将扣罚其当月奖金并在工资中扣罚其索贿相同的金额。情节严重者,将令其停驶检查或调离司机岗位。
3、专职司机无行车任务,须将车辆停放在单位。节假日无特殊任务或领导出差在外期间,所有车辆必须停放于单位,不得私自挪用。若发生不经批准擅自用车情况,扣罚当事司机当月全部奖金。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4、对以各种理由拒绝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的指挥调度和工作安排的专职司机,由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提请执行总裁对当事司机予以处分或扣罚不同比例的奖金。
5、对在申报行车公里或加班统计中弄虚作假者,扣除其当月50%或全部的公里补贴。
6、对借修车之机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令其停职检查并处罚与之获利数额相同的.奖金。情节严重者,责令调离司机岗位。
7、对出现拨打手机不接听或发短信不及时回复而影响工作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月报销通讯费用的资格;对执行出车任务完毕不立即返回而耽误出车任务者,扣罚其当月部分奖金。
8、不得因私事影响工作。有事须事先请假并批准。病假需持有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事假一天,扣除奖金30元,事假两天,扣除奖金70元,事假三天,扣除奖金100元。
9、对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为总裁办争得荣誉并成绩突出的专职司机,总裁办将提请执行总裁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
七、关于违章
1、专职司机违章(以接到违章通知书为准),扣除当月全部安全奖;多次违章给予加倍处罚。
2、专职司机严重违章(包括十种严重违章),扣罚其当月全部奖金。
3、发生交通事故时,专职司机应主动向车管班长和总裁办主任汇报,如隐瞒不报,经发现将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4、发生行车交通事故,专职司机负全部、主要、一半责任、次要责任者,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外,还将给当事人车辆损失及事故处理费总额依此为:10%、8%、6%、4%。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对方又不能赔偿足够的车辆损失修复金额,则必须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不得私下了结,否则专职司机本人承担不足的车辆损失费用。
八、行车补贴标准
为了使车辆管理工作适应公司体制等工作的需要,起到按劳取酬的目的,真正体现每个人的劳动价值,激发每位专职司机的工作积极性。总裁办特成立车辆管理部门,并实行行车补贴标准:
1、执行出车任务每行驶一公里补贴0.25元;
2、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晚21:00以后补助20元,周六、日加班补助30元,节日(国家法定休息)出车补助每天60元。
3、小车班长享受岗位津贴每月500元。
九、关于行车记录和车辆相关记录、手续的保存
1、行车记录。专职司机执行任务前后,要认真、如实填写行车记录,以作为月末行车统计和发放公里补助及加班费等费用的重要依据。每月的20日,专职司机需将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行车统计表等相应表格交到车管班长,由车管班长确认合格后作出统计,交至总裁办主任审核,最后由执行总裁签批,交人力资源部计入工资。除院领导和部机关领导外,其余乘车人乘车均须签字,总裁、执行总裁和高级副总裁每月签字一次。
2、专职司机车辆相关记录、手续的保存。专职司机有关车辆的行车记录、维修、保养、车辆使用情况、汽油发放等系列表格和相关记录由车管队长管理并保存原件或复印件。有关车辆的原始档案原件由总裁办专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十、关于燃油发放
专职司机按核定的车辆耗油量领取汽油票,并在汽油票签领簿上写明签领日期、数量和车辆的公里表数。当月油量与核定的油量出现较大的逆差时,专职司机有义务作出解释。
十一、关于相关费用的报销
1、停车费、过桥费的报销:专职司机按行车记录核定停车、过桥费,经小车班长签字后方可计入三费报销。
2、日常车辆(包括其他公司领导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有关证件办理、年度保险、年检、完税等车务手续费用由小车班长统一组织审核,向总裁办主任沟通和请示,报请执行总裁签批。
3、小车班长的相关报销费用由总裁办主任审核、执行总裁签批。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总裁办。
驾驶员管理规定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检验
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牌证
第十六条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号牌悬挂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转籍
(一)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二)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分类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四)无赤绿色盲;
(五)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心肺、血压正常;
(七)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条凡申请学习拖拉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考试理论科目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定为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学习驾驶拖拉机技术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持有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操作技术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定为正式驾驶员。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内的准驾栏签注准驾拖拉机类型。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二十八条准驾
(一)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履带式拖拉机;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四)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含手扶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需要增驾时,持本人有效驾驶证,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增驾手续。经审核同意,填写有关表格,并发给盖有'增驾'字样的学习证。实习期内不准办理增驾。
第二节考试
第三十条考试科目及顺序
(一)理论科目:
1.机械常识、操作规程;2.交通法规、安全常识。
(二)技术科目:1.挂接农具;2.田间作业;3.场地驾驶;4.道路驾驶。
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项目不再进行。理论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三次。
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合格项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三十一条小型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拖拉机进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考试要带挂车。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用单机或带挂车进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
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场地、道路驾驶科目考试,按同类型拖拉机的有关规定进行。
履带式拖拉机不进行道路驾驶科目考试,场地驾驶科目考试不拖带挂车。
第三十二条报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当次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增驾履带式拖拉机,只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增驾方向盘式、手扶式拖拉机,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考核时无需考核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科目。
第三节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驾驶拖拉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的拖拉机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六条驾驶证遗失,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因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满时,可到农机监理机构凭原驾驶证换领新证。
第四节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八条年度审验内容
(一)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肇事。
(二)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四)根据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延期审验,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审。审验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四十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由农机安全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片上签字盖章。
第五节异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转籍
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驾驶员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驾驶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驾驶证,并及时通知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属违章。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四)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二)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四)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二)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六)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第四十八条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四十九条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拖拉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裁决,农机监理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农机事故报告
(一)快速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重大、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农业部,结案后要报文字材料。
(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四条事故统计
(一)轻微事故只处理,不做统计,其它事故要统计上报。
(二)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要分别统计上报。
(三)凡本辖区所属拖拉机,无论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范围外发生的事故都由本辖区统计上报。
(四)统计中要区分甲、乙方责任事故。
甲方责任事故:拖拉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事故。乙方责任事故:甲方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统计中要分别列出各种事故的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7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生接送人员出入学校,制定本管理办法。
1、家长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熟悉学校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学生上学,按时接学生回家,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照顾好学生上下学途中安全,培养学生良好习惯。
2、每位家长接送学生时请注意个人形象,要仪表整洁,服装整齐,文明礼貌,言谈举止为学生做榜样。
3、为保证安全,由直系亲属接送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临时换人接送,需提前主动打电话告知班主任老师。委托来接送学生的人,应年满十八岁以上。并将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特征衣着及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告诉老师。
4、家长接送学生时不能在校园门口拥挤,应积极配合老师在规定的区域内安静有序的排队等候。
5、为了每位个学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隐患,接送学生的每位家长不能进入校园。
6、在校期间若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必须由直系亲属来校接学生。首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并记载、备案,并在门卫处经保安人员登记、同意后,方可带领学生离校。其他情况学生上课期间拒接离校。
7、各班级要严格遵守上、下学时间,不准无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况改变上、下学时间,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学生家长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家长及学生不能乘坐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或其它交通工具。
驾驶员管理规定8
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制度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安全信誉保证金100-20xx元/次,(处罚规定依据《安全稽查规定》、《事故处罚制度》):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上岗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驾车时严禁吃东西、闲谈,行驶中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4、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
5、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上下旅客,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7、途中车辆加油时,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9、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处理。
10、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的一切安全活动、安全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驾驶员管理规定9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车辆费用控制和驾驶员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行车,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车辆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2.1运营部: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公司车辆调配,确保车辆规范使用。
2.2各部门:各部门如需用车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用车。
三.作业内容:
3.1车辆调度管理:
3.1.1公司所有车辆证照、稽核及调度统一由公司运营部负责管理。
3.1.2公司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遵照公司相关流程办理。部门使用人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由运营负责人批准,市内提前5小时提出申请,市外出差需提前1天申请,然后由运营部统一安排调配;省外出差用车需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运营部不予派车。
3.1.3每车应设置“每日车辆出行情况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记载不实者严肃处理。
3.2车辆使用管理:
3.2.1公司车辆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车型驾照。
3.2.2外出车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搭载任何人;驾驶员也不得擅自将车辆交其他任何人驾驶,违者公司将严厉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3.2.3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做私用。
3.2.4车辆出行由运营部统一负责记录,车辆外出驾驶员必须将用车申请单交由门岗保卫处,门岗保卫人员见用车申请单无误后方可放行。
3.2.5车辆无出车任务时,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3.3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3.3.1驾驶员应定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做到车病不上路,保证行车安全。
3.3.2驾驶员发现所驾驶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向管理员汇报,提出维修意见,并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送定点厂维修。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送至其他厂维修,全部费用由自己承担。
3.4车辆用油管理:
3.4.1驾驶员出车前,要检查油量。
3.4.2车辆油耗应与行车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3.4.3车辆加油由公司运营部管理。外出购油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5违规与事故处理:
3.5.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并予以运营处分直至辞退。
a.无照驾驶。
b.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c.违反交通规则。
3.5.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运营部车辆管理员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报告。
3.6驾驶员管理:
3.6.1驾驶员责任:
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功能良好。
严格按照车辆的操作规范进行车辆驾驶。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
热情为乘客服务,认真驾驶、确保安全,维护公司良好形象。乘车人下车办事时,未征及乘车人同意,司机不得离开。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给予协助。
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司机又必须离开时,应将其放于后行李厢加锁。确保车辆随时处于安全、准确、可靠的良好状态。积极向公司提出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建议。
3.6.2驾驶员日常工作管理:
3.6.2.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和其他安全条例以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3.6.2.2驾驶员行车前应对汽车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以保证行车安全。
3.6.2.3驾驶员须经常检查机油、水箱等状况,以免自燃、缺机油、缺冷却水,确保车辆运转正常。
3.6.2.4禁止在车内吸烟,保持车内卫生、干净、整洁。
3.6.2.5行车途中,司机要切实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行车时,接、打电话要使用耳机,以保证行车安全。
3.6.2.6驾驶员要有服务理念,主动热情为客人提供帮助。
3.6.2.7无发车任务时,驾驶员在公司运营办公室休息,以确保随叫随到。上班时间严禁无事串岗,占用公司电脑,影响同事工作;严禁赌博,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3.6.2.8驾驶员应确保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以方便调度。无特殊原因,原则上要做到随叫随到,否则公司不予报销话费。
3.6.2.9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成本意识,杜绝长时间停放开空调,避免车辆过度损坏。
3.6.2.10驾驶员对管理人员、调度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借故拖延、推诿或拒不出车。对出车安排有意见的,应先出车事后向上级领导反映,否则按规定处罚。
3.6.2.11驾驶员应互相团结。发现打架斗殴现象的,按公司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3.6.2.12利用假冒证件应聘驾驶员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全由自己承担,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6.3驾驶员违规处罚规定:
3.6.3.1驾驶员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根据轻重给予处罚:
①自己有责任,但没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每次罚款100元,一年犯两次的将调离岗位。
②自己有责任,又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罚:
a、20xx元(含)以下的,给予300元罚款;
b、20xx元-5000元(含),给予500元罚款,并书面警告;c、5001元-10000元(含),给予800元罚款,并记过一次;d、10001元-20xx0元(含),给予1000-20xx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e、20xx1元-50000元(含),给予3000-5000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f、50001元(含)以上,给予6000-10000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3.6.3.2驾驶员因服务态度不好,受到客户投诉的,一次罚款100元,有两次以上情况,将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将处200-500元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3.6.3.3驾驶员故意不接电话的,每次罚款30元,两次以上扣除当月话费补贴。严重影响公司客户接、送时间的,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3.6.3.4驾驶员弄虚作假、虚报发票侵吞公司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除扣除所报费用外,并给以运营处分直至开除。
3.6.3.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每次处罚200元,屡教不改的,重罚直至辞退。
3.6.3.6驾驶员没有派车单而擅自出车的,每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3.6.3.7驾驶员出差空车回来的,应及时回公司报到,谎称还没回来,将处罚款200元一次;屡教不改严重耽误公司派车,影响公司商务的,给予重罚直至辞退。
3.6.3.8驾驶员须如实填写每日情况统计表和油耗登记,影响统计的,每月每人罚款50元。
3.6.3.9驾驶员闯红灯和逆行,除公安机关处罚外,公司发现一次将处以每次100元罚款。
3.6.3.10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的,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驾驶员醉酒驾驶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
3.6.3.11驾驶员不听从派车指定、不服从管理员调度,一次处罚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理。
3.6.3.12驾驶员没批准休假而没来上班的,按制度规定以旷工论处。
3.6.3.13驾驶员打架斗殴的,予以辞退。
3.6.3.14驾驶员晚上十点之前不按规定停放的,根据《关于不按时停放车辆的处罚的请示》的规定处罚,每次罚款50元。
3.6.3.15任何人员虚报车辆加油费,一经发现,赔偿损失金额并辞退。
3.6.3.18驾驶员损公肥私,路桥费、油费、维修费等,一经发现,费用不予报销;在维修厂虚开并虚报发票的,予以辞退。
3.6.4驾驶员奖励规定:
3.6.4.1公司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驾驶员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的奖励,(即罚被举报人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实行保密。如有诬告行为,将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3.6.4.2公司为驾驶员设立安全奖,驾驶员全年没有出现一次交通事故,即没有交通事故记录的,公司奖励每个驾驶员安全奖800元。
3.6.4.3公司为驾驶员设立节约奖。运营部每年根据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记录,文员统计其一年当中费用,即油费、维修费(包括轮胎更换、内饰等费用),与上年的费用对比,如果与上一年费用有所下降,公司将根据数据,然后按50%比例进行奖励。
3.6.4.4公司对晚上22:00以后加班的驾驶员进行奖励,按照每一班15元给予补贴。
3.7费用的管理。
3.7.1车辆使用、人员出差产生的费用报销按正常报销流程执行
四、相关文件和表单:
4.1《交通管理法》
4.2《司机每月反馈表》
4.3《每日车辆出行情况记录表》
4.4《用车申请单》
4.5《车辆维修保养单》
五、附则:
5.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5.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运营部。
驾驶员管理规定10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驾驶员管理规定11
1、目的
规范叉车驾驶员作业,预防和减少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分厂所有叉车驾驶员。
3、叉车驾驶员操作规程
一、驾驶人必须了解车辆的构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要求,按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二、指定叉车责任人,除责任人外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由其他人驾驶叉车。
三、机动、电动叉车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驶入生产车间。
四、车辆发动前,应严格进行出车前检查,确认完好,方可发动,严禁带病出车。
五、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倒车或进出库房要驾驶观望,注意左右,时速不宜超过3公里/小时,防止碰擦墙角和人员,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六、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
七、作业完毕或休息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在较平坦或安全指定地点,但不得妨碍交通,影响他人作业。
八、除驾驶室内,车辆的其他部分严禁载人。
九、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十、通过交叉路口、道口,要认真执行“一看、二慢、三通过”的'规定,严禁抢道争行。
十一、当叉运货物堆放高度影响视线时,必须倒行。
4、责任
4.1部门主管
4.1.1应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好叉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隐患。
4.1.2叉车驾驶员违章作业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厂级主管应负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4.2处罚办法
违反以上每条者,叉车驾驶员每事次扣款200元,违反两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如若造成他人伤害的,按《工伤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驾驶员管理规定12
一、我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基本条件:
1、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所运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系统,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必须洁净明目(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例,驾驶室顶部应放危险货物品标志灯)必须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驾驶员管理规定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车辆使用的原则范围、申请与审批等车辆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车辆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车辆使用申请,审查使用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编制车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车队做好用车服务工作;
(三)制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京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重点或紧急工作用车的需要;
(二)提前预订申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区别轻重缓急,统一计划、集中调度、平衡调剂;
第六条 公司现有车辆应首先满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主要用于:
(一)领导公务活动;
(二)重要外事活动;
(三)总部各部门公务用车;
(四)其他用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调度。
第八条 用车部门申请用车时,须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填报《用车申请单》(见附件1)。工作时间之外、节假日以及临时紧急用车时,可直接申请用车,但事后须及时补办用车申请。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各部门的用车申请。
(一)北京市范围内:用车部门须提前5小时填写《用车审批单》并说明乘车人数、用车时间和往返目的地,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依据轻重缓急及先后顺序协调安排。
(二)外埠用车:公务车辆原则上用于北京市内的公务活动,因公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员工,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公务车辆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需提前24小时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申请借用车辆的,应提前24小时填写《用车申请单》和《用车交接单》,须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四)前往泛华集团总部派车时间定为每周一、三、五。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派车前往集团。
用车部门未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申请用车又无正当理由的,综合管理部有权利不予派车。
第十条 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因公外出人员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如遇紧急公务,在征得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前往。
第十一条 员工公务出行应坚持"从俭高效"的原则。使用邮电通讯工具能解决的事务不得派人派车前往;办理公务地点大致相同的应按照"同向共用"的原则同乘一辆车出行。
第四章 车辆驾驶安全规则
第十二条 驾驶公务车辆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和醉酒驾驶;如发现酒后或醉酒驾驶的,立即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员工对所驾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使用有故障车辆致使车辆造成更大损坏,其全部的维修费用由当事者承担。
第十四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无论公车或私家车)如发生行车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应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查确是本公司驾驶员原因而导致的,如情节严重超出保险赔偿范围,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赔偿。如非驾驶员原因造成的车辆损伤及其它,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将公务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将公务车辆提供给他人用于学习驾驶技术使用;若私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借出者承担。
第五章 车辆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进行统一调配;负责按照本规定对公司车辆和专职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负责车辆养路费(税)、保险、车船使用税等的缴纳;负责车辆的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应对公务车辆的每日出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每部车辆的行驶里程和燃油费支出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全面完整记录车辆使用与维修情况。
第十九条 每月5号前,驾驶员统计上月派车单,并计算各部门用车金额,以大车(主要有商务车、考斯特、金杯等7座以上车辆)每公里3元,轿车每公里2元计算。
第六章 驾驶员工作准则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安全驾驶;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注意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时常保持车辆有足够的油料,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对故障车辆要及时检修;对需检修的车辆,应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送维修厂检修。
第二十四条 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危险地段,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五条 接送客人要热情、礼貌。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工作时间未安排出车时,应随时等候在工位,不得离位串岗;出车回来应立即返回工位;外出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告知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须服从调度,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二十八条 专职驾驶员应24 小时开启手机,保证联系畅通;因个人原因致使工作指令不能正常传达,公司将按违纪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本规定耽误正常公务活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由驾驶员承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公司将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14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公司经济收益,现制定一下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挖掘机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气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移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移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移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内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外或地槽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要利用空余时间,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挖掘机有问题不能带病工棚内工作,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在施工前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结束后擦拭车辆。
9、驾驶员要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进行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交给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备份。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和酒后驾驶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如造成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生产安全,认真做好与建设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13、在工地期间,挖掘机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现场。
14、上下班时间不得早退,不得迟到,如遇到意外紧急情况,给现场管理人员打电话,告知事情缘由,挖机师傅电话不得关机,24小时保持畅通。
15、工地上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请假需项目经理同意,如有不同意,友好协调解决,不得现场发生冲突。
驾驶员管理规定15
一、在办公室统一调度下,认真做好驾驶服务工作,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做好车辆日常的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二、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办公室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同事之间团结互助,接待客户热情礼貌,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员)定车负责的管理办法,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使用状况和驾驶员的效益奖励挂钩。特殊情况,经办公室批准,方可临时调换使用。
四、认真执行凭《车辆使用单》出车的规定。出车单作为考核驾驶员工作量的.依据之一,除申请用车人填写的栏目外,其他栏目由驾驶员填写完整,包括:回来时间,行驶公里数。特殊情况可口头申请出车,回单位后须及时补办用车单。
五、驾驶员出车超过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回来后应有用车人签字认可(单独出车由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作为加班核算依据。平时用车单由驾驶员保存,月底交办公室汇总统计。
六、驾驶员对自己负责的车辆应注意维护,保持车辆外观和内部清洁。出车前要做到对车的汽油、机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及喇叭灯光等情况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在安全良好的状况下使用。
七、除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当场急修外,汽车配件的购置及维修保养的费用,驾驶员应事先向办公室主任申报预算,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支。
八、车辆应在公司制定的维修厂进行维护修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找厂家维修,否则未经批准发生的所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九、未经批准严禁将车交外单位人员使用和公车私用。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当事人赔偿。
十、由于驾驶员不按规定操作,平时不注意车辆保养造成车损及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罚款、车损修理及车祸全部由驾驶员自己负责承担所有费用。
十一、驾驶员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损毁或失窃,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十二、发生驾驶员人为责任造成车辆经济损失,对驾驶员按事故性质分别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xx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xx-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15%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十三、驾驶员应增强组织纪律性和时间观念,任务完成后,尽快返回单位,如工作需要或任务临时变化,不能按预定时间返回,应及时和办公室联系,告知去向。
十四、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如无任务安排,应在驾驶员休息室待命,不要随意到其他部门闲窜,避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或影响出车。
十五、办公室可以随时检查车辆和驾驶员执行规定情况。每半年对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和车辆保养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不合格者将停工整顿,对表现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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