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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驾驶员管理规定
驾驶员管理规定1
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制度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安全信誉保证金100-20xx元/次,(处罚规定依据《安全稽查规定》、《事故处罚制度》):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上岗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驾车时严禁吃东西、闲谈,行驶中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4、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
5、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上下旅客,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7、途中车辆加油时,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9、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处理。
10、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的`一切安全活动、安全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驾驶员管理规定2
为了规范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对车辆的管理:
(1)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车辆保证出车前内外整洁,磨合期内,车辆每行驶5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出磨合期后,车辆每行驶8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
(2)按期缴纳车辆的各项费用。
2、车辆事故(包括摩托车)处理:
(1)若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员负全责。
(2)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并作好伤员急救、现场保护、寻找证人等工作。
(3)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事故属全部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属同等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事故费用的'50%。
(4)事故发生后,严禁欺上瞒下、逃避责任。
3、车辆违章的管理(包括摩托车):
(1)驾驶员因超速、超载、停车等各种违章行为被罚款,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2)驾驶员因违章被扣证、扣分,驾驶员自理。
(3)驾驶员丢失行车证、保险证等,补办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的管理:
(1)严禁酒后、疲劳、无证驾车,一经发现直接辞退。
(2)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出车前要坚持三查和二勤:行车前查、停车中查、收车后查,勤擦洗、勤保养即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等安全、准确、可靠,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下班时,驾驶员要检查车辆卫生和燃油数量,并作好出车准备;驾驶员洗车、加油尽可能不占用上班时间。
(4)驾驶员应每月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例行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驾驶员管理规定3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生接送人员出入学校,制定本管理办法。
1、家长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熟悉学校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学生上学,按时接学生回家,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照顾好学生上下学途中安全,培养学生良好习惯。
2、每位家长接送学生时请注意个人形象,要仪表整洁,服装整齐,文明礼貌,言谈举止为学生做榜样。
3、为保证安全,由直系亲属接送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临时换人接送,需提前主动打电话告知班主任老师。委托来接送学生的人,应年满十八岁以上。并将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特征衣着及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告诉老师。
4、家长接送学生时不能在校园门口拥挤,应积极配合老师在规定的区域内安静有序的排队等候。
5、为了每位个学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隐患,接送学生的每位家长不能进入校园。
6、在校期间若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必须由直系亲属来校接学生。首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并记载、备案,并在门卫处经保安人员登记、同意后,方可带领学生离校。其他情况学生上课期间拒接离校。
7、各班级要严格遵守上、下学时间,不准无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况改变上、下学时间,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学生家长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家长及学生不能乘坐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或其它交通工具。
驾驶员管理规定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5
为加强公司班车管理,建立良好班车运营秩序,打造昊达优质服务品牌,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对班车驾驶员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服务工作
1. 仪容整洁、服装统一
要按照公司要求统一着装,携带公司服务工牌,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留长指甲,不刺纹身。
2. 乘客至上、服务为本
应提前10分钟到达始发站点,在客人即将登车前,要在车门前站立,面带微笑迎接客人登车;同时要向客人问好或提醒:"您好"、"早上好"、"小心"、"请注意安全"等礼貌用语。
3. 做好本职工作、文明礼貌待客
杜绝不文明语言,热情、耐心回答客人咨询,行驶当中不得
与客人闲谈,严禁与客人吵骂、打架。
4. 关心客人、规范秩序
关心老弱病残孕等乘车客人,主动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内
外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做好行车安全提示。
5. 爱心服务、提供保障
为携带海产品或容易导致油污物品的客人提供方便袋;对携带大件物品的客人,驾驶员应协助其放在车下行李箱内;车内备急救箱(晕车、腹泻、感冒、中暑、双氧水、创可贴等应急药品)以供客人应急使用,车内每周一次彻底消毒,保证班车无病毒传播隐患。
6. 注意言行举止、维护公司形象
在被服务单位与公共场合内,要严格遵守其相关规章制度,并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乱扔烟头或垃圾等)。
7. 服从管理、团结协作
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保持集体荣誉感,发扬团队协作精神,不做任何不利于团结的事情。
8. 正班正点、按线行驶
要严格遵守班车线路及发车时间,不得擅自更改站点、路线、
每站必停,不得甩站甩客,不得私自搭载非乘车人员。
9. 坚守岗位、保证出车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由营运部门负责
安排替班,不得因故停运,确保班车出车率。
二、安全工作
1. 行车前,必须对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严格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轮胎气压、刹车、外露螺丝、灯光、发动机(油、水、点、气)及各种皮带。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加以排除,凡影响安全行车的一律不得出车。
2. 运行中,必须做到"八不",即:"不超员、不超速、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应做好"三稳",即起步稳、行驶稳、停车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杜绝一切违章驾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3. 工作时间内手机不准关机;不准遮挡车载监控探头,随时接受市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及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行驶途中严禁接打手机。
4. 自觉遵守车内禁烟规定,并主动检查车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确保车内无火灾等安全隐患。
5. 如遇大雾、雨、雪、雹等恶劣天气,出车易造成事故时,班车出车前,驾驶员要向安全部门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出行。
6. 班车行驶至沿途站点时,必须打开转向灯,看清站点状况后安全停靠,引导乘车人员依次登车。
7. 如班车在中途发生故障,本人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将车辆在路边停好,打开紧急信号灯,放置好警示牌。同时通知客人不要随意下车。然后,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安排救援。
8. 如班车发生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应立即停车、组织自救、保护现场,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警和通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并协助救援和事故调查。
9. 每天收车后,应当对发动机、制动器、转向机、灯光等部位进行检查,并检查车内有无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灾隐患;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做好收车的`例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三、卫生工作
1. 车辆内外要保持卫生整洁,车窗明亮,驾驶员应每天两次(出车前、收车后)做车辆彻底清扫,每班次做好车辆内的清洁工作,每天保证擦拭一次车辆,严格做到雨(雪)停车净。
2. 车内设施、设备、器具要保持整齐有序,仪表台、行李箱内不得随意摆放与驾驶无关的物品。
3. 自觉遵守并督促车内客人不要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垃圾等应放在车内垃圾桶内,水桶、抹布等清洁用具应放在隐蔽位置。
4. 车内窗帘、椅套、坐垫套要随时检查,如有污迹要及时清洗或更换。
5. 车内张贴、悬挂的展板、告示等要保持整齐有序、整洁美观,如有破损、污渍等应及时清理和更换。
以上管理规定,班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视情节每次(件)予以罚款100元-500元;如违反被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则按合同约定金额数目予以罚款,如有客人或被服务单位投诉,一经查实则按约定金额予以双倍罚款。
驾驶员管理规定6
一、在办公室统一调度下,认真做好驾驶服务工作,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做好车辆日常的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二、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办公室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同事之间团结互助,接待客户热情礼貌,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员)定车负责的管理办法,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使用状况和驾驶员的效益奖励挂钩。特殊情况,经办公室批准,方可临时调换使用。
四、认真执行凭《车辆使用单》出车的规定。出车单作为考核驾驶员工作量的'依据之一,除申请用车人填写的栏目外,其他栏目由驾驶员填写完整,包括:回来时间,行驶公里数。特殊情况可口头申请出车,回单位后须及时补办用车单。
五、驾驶员出车超过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回来后应有用车人签字认可(单独出车由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作为加班核算依据。平时用车单由驾驶员保存,月底交办公室汇总统计。
六、驾驶员对自己负责的车辆应注意维护,保持车辆外观和内部清洁。出车前要做到对车的汽油、机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及喇叭灯光等情况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在安全良好的状况下使用。
七、除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当场急修外,汽车配件的购置及维修保养的费用,驾驶员应事先向办公室主任申报预算,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支。
八、车辆应在公司制定的维修厂进行维护修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找厂家维修,否则未经批准发生的所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九、未经批准严禁将车交外单位人员使用和公车私用。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当事人赔偿。
十、由于驾驶员不按规定操作,平时不注意车辆保养造成车损及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罚款、车损修理及车祸全部由驾驶员自己负责承担所有费用。
十一、驾驶员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损毁或失窃,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十二、发生驾驶员人为责任造成车辆经济损失,对驾驶员按事故性质分别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xx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xx-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15%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十三、驾驶员应增强组织纪律性和时间观念,任务完成后,尽快返回单位,如工作需要或任务临时变化,不能按预定时间返回,应及时和办公室联系,告知去向。
十四、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如无任务安排,应在驾驶员休息室待命,不要随意到其他部门闲窜,避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或影响出车。
十五、办公室可以随时检查车辆和驾驶员执行规定情况。每半年对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和车辆保养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不合格者将停工整顿,对表现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驾驶员管理规定7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公司经济收益,现制定一下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挖掘机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气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移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移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移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内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外或地槽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要利用空余时间,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挖掘机有问题不能带病工棚内工作,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在施工前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结束后擦拭车辆。
9、驾驶员要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进行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交给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备份。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和酒后驾驶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如造成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生产安全,认真做好与建设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13、在工地期间,挖掘机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现场。
14、上下班时间不得早退,不得迟到,如遇到意外紧急情况,给现场管理人员打电话,告知事情缘由,挖机师傅电话不得关机,24小时保持畅通。
15、工地上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请假需项目经理同意,如有不同意,友好协调解决,不得现场发生冲突。
驾驶员管理规定8
企业车辆管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
一、为加强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做到合理用车、节约费用、保证需要、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除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等经公司指定专用车辆外,其余车辆均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维修,凡需要派车至东莞辖区以外办事的,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或派遣,由使用人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由车辆管理人(车辆管理人不在时,可由行政部经理或行政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派车。下列情况可派车:
1、接送重要客人或客户(包括看铺);
2、部门经理(含部门经理)以上员工业务用车;
3、财务取现金;
4、紧急情况;
5、其他员工公务用车(可酌情安排);
6、其它应用车的情况。
三、接送客户(销售/招商)专用车辆的管理由行政部门与营销部门等协商后,由行政部门牵头制订具体的接送地点、线路、时间、班次、形象礼仪要求等管理办法,另行发布执行。
四、由行政部制订接送员工上下班的接送地点、线路、时间、班次等办法,另行发布执行。
五、公司指定的专车在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也要服从行政部的调度;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车辆,应首先保证使用部门的工作需要,在此前提下,应服从行政部的统一调动和安排。
六、由行政部与指定加油站联系签订价格优惠的.挂帐合同,凡公司专用车辆和公用车辆必须统一持卡到该加油站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因长途出车等其它特殊情况需在该加油站以外加油的,须事先经车辆管理人准许并由乘车人证明后方可报销。
七、因工作需要使用私人车辆长期办公事者,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行政总经理审核和行政副总裁批准,酌情给予每月500~800元的补贴(包括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过桥过路费,维修费等)。享受私人车辆补贴的员工在东莞辖区内办事公司不另派车辆,但长途出差除外。
八、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部统一办理保险。如车辆在保险期内无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予的安全奖上交财务,由行政部决定从安全奖金中拨出一定数额奖给司机个人。
九、公司车辆实行专职司机负责制,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保证车身车况良好。每台车行驶里程达5,000公里以上,由司机提出申请,可进修理厂保养一次。车辆的保养、维修,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必须在定点修理厂进行,并签订条件优惠的修理合同,司机到厂跟班监督。
十、公司所有司机在行政上归行政部领导,应服从行政部的管理和调度。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必须经过正规培训且有一定驾驶经验,有证驾驶。
2、严禁司机将车借给非专职司机驾驶。
3、司机必须爱护车辆,维持车容整洁,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
4、司机要讲究仪容仪表、举止谈吐,树立良好风范。
5、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载驾驶、严禁开霸王车、英雄车、行车闲谈。
6、司机在出车前要检查证件(包括驾驶证、行驶证、附加费证、保险卡、养路费等)是否齐全,车辆有无故障,安全带是否系上,油量是否充足等。
7、未出车司机要按时上下班,并在指定的地点休息、办公,随时待命。
8、领导专车司机服务要周到、细致,保证领导的安全,不得将领导谈话的内容外传,更不准随便发表意见。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起执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9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驾驶员管理规定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车辆使用的原则范围、申请与审批等车辆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车辆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车辆使用申请,审查使用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编制车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车队做好用车服务工作;
(三)制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京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重点或紧急工作用车的需要;
(二)提前预订申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区别轻重缓急,统一计划、集中调度、平衡调剂;
第六条 公司现有车辆应首先满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主要用于:
(一)领导公务活动;
(二)重要外事活动;
(三)总部各部门公务用车;
(四)其他用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调度。
第八条 用车部门申请用车时,须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填报《用车申请单》(见附件1)。工作时间之外、节假日以及临时紧急用车时,可直接申请用车,但事后须及时补办用车申请。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各部门的用车申请。
(一)北京市范围内:用车部门须提前5小时填写《用车审批单》并说明乘车人数、用车时间和往返目的地,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依据轻重缓急及先后顺序协调安排。
(二)外埠用车:公务车辆原则上用于北京市内的公务活动,因公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员工,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公务车辆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需提前24小时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申请借用车辆的,应提前24小时填写《用车申请单》和《用车交接单》,须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四)前往泛华集团总部派车时间定为每周一、三、五。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派车前往集团。
用车部门未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申请用车又无正当理由的',综合管理部有权利不予派车。
第十条 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因公外出人员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如遇紧急公务,在征得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前往。
第十一条 员工公务出行应坚持"从俭高效"的原则。使用邮电通讯工具能解决的事务不得派人派车前往;办理公务地点大致相同的应按照"同向共用"的原则同乘一辆车出行。
第四章 车辆驾驶安全规则
第十二条 驾驶公务车辆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和醉酒驾驶;如发现酒后或醉酒驾驶的,立即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员工对所驾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使用有故障车辆致使车辆造成更大损坏,其全部的维修费用由当事者承担。
第十四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无论公车或私家车)如发生行车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应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查确是本公司驾驶员原因而导致的,如情节严重超出保险赔偿范围,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赔偿。如非驾驶员原因造成的车辆损伤及其它,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将公务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将公务车辆提供给他人用于学习驾驶技术使用;若私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借出者承担。
第五章 车辆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进行统一调配;负责按照本规定对公司车辆和专职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负责车辆养路费(税)、保险、车船使用税等的缴纳;负责车辆的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应对公务车辆的每日出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每部车辆的行驶里程和燃油费支出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全面完整记录车辆使用与维修情况。
第十九条 每月5号前,驾驶员统计上月派车单,并计算各部门用车金额,以大车(主要有商务车、考斯特、金杯等7座以上车辆)每公里3元,轿车每公里2元计算。
第六章 驾驶员工作准则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安全驾驶;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注意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时常保持车辆有足够的油料,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对故障车辆要及时检修;对需检修的车辆,应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送维修厂检修。
第二十四条 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危险地段,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五条 接送客人要热情、礼貌。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工作时间未安排出车时,应随时等候在工位,不得离位串岗;出车回来应立即返回工位;外出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告知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须服从调度,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二十八条 专职驾驶员应24 小时开启手机,保证联系畅通;因个人原因致使工作指令不能正常传达,公司将按违纪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本规定耽误正常公务活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由驾驶员承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公司将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1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
(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
(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
(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
(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
驾驶员管理规定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检验
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牌证
第十六条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号牌悬挂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转籍
(一)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二)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分类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四)无赤绿色盲;
(五)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心肺、血压正常;
(七)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条凡申请学习拖拉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考试理论科目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定为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学习驾驶拖拉机技术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持有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操作技术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定为正式驾驶员。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内的准驾栏签注准驾拖拉机类型。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二十八条准驾
(一)持有准驾履带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履带式拖拉机;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四)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者,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含手扶式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需要增驾时,持本人有效驾驶证,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增驾手续。经审核同意,填写有关表格,并发给盖有'增驾'字样的学习证。实习期内不准办理增驾。
第二节考试
第三十条考试科目及顺序
(一)理论科目:
1.机械常识、操作规程;2.交通法规、安全常识。
(二)技术科目:1.挂接农具;2.田间作业;3.场地驾驶;4.道路驾驶。
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项目不再进行。理论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每项允许补考三次。
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合格项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三十一条小型方向盘式和手扶式拖拉机进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考试要带挂车。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用单机或带挂车进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
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场地、道路驾驶科目考试,按同类型拖拉机的有关规定进行。
履带式拖拉机不进行道路驾驶科目考试,场地驾驶科目考试不拖带挂车。
第三十二条报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当次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增驾履带式拖拉机,只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和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增驾方向盘式、手扶式拖拉机,进行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考核时无需考核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科目。
第三节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驾驶拖拉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的拖拉机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六条驾驶证遗失,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因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满时,可到农机监理机构凭原驾驶证换领新证。
第四节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八条年度审验内容
(一)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肇事。
(二)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四)根据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延期审验,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审。审验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四十条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由农机安全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片上签字盖章。
第五节异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转籍
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驾驶员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驾驶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驾驶证,并及时通知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属违章。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四)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二)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四)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二)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六)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第四十八条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四十九条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拖拉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裁决,农机监理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农机事故报告
(一)快速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重大、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农业部,结案后要报文字材料。
(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四条事故统计
(一)轻微事故只处理,不做统计,其它事故要统计上报。
(二)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要分别统计上报。
(三)凡本辖区所属拖拉机,无论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范围外发生的事故都由本辖区统计上报。
(四)统计中要区分甲、乙方责任事故。
甲方责任事故:拖拉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事故。乙方责任事故:甲方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统计中要分别列出各种事故的起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13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驾驶员管理规定14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车辆费用控制和驾驶员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行车,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车辆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2.1运营部: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公司车辆调配,确保车辆规范使用。
2.2各部门:各部门如需用车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用车。
三.作业内容:
3.1车辆调度管理:
3.1.1公司所有车辆证照、稽核及调度统一由公司运营部负责管理。
3.1.2公司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遵照公司相关流程办理。部门使用人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由运营负责人批准,市内提前5小时提出申请,市外出差需提前1天申请,然后由运营部统一安排调配;省外出差用车需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运营部不予派车。
3.1.3每车应设置“每日车辆出行情况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记载不实者严肃处理。
3.2车辆使用管理:
3.2.1公司车辆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车型驾照。
3.2.2外出车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搭载任何人;驾驶员也不得擅自将车辆交其他任何人驾驶,违者公司将严厉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3.2.3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做私用。
3.2.4车辆出行由运营部统一负责记录,车辆外出驾驶员必须将用车申请单交由门岗保卫处,门岗保卫人员见用车申请单无误后方可放行。
3.2.5车辆无出车任务时,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3.3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3.3.1驾驶员应定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做到车病不上路,保证行车安全。
3.3.2驾驶员发现所驾驶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向管理员汇报,提出维修意见,并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送定点厂维修。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送至其他厂维修,全部费用由自己承担。
3.4车辆用油管理:
3.4.1驾驶员出车前,要检查油量。
3.4.2车辆油耗应与行车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3.4.3车辆加油由公司运营部管理。外出购油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5违规与事故处理:
3.5.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并予以运营处分直至辞退。
a.无照驾驶。
b.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c.违反交通规则。
3.5.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运营部车辆管理员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报告。
3.6驾驶员管理:
3.6.1驾驶员责任:
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功能良好。
严格按照车辆的操作规范进行车辆驾驶。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
热情为乘客服务,认真驾驶、确保安全,维护公司良好形象。乘车人下车办事时,未征及乘车人同意,司机不得离开。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给予协助。
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司机又必须离开时,应将其放于后行李厢加锁。确保车辆随时处于安全、准确、可靠的良好状态。积极向公司提出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建议。
3.6.2驾驶员日常工作管理:
3.6.2.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和其他安全条例以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3.6.2.2驾驶员行车前应对汽车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以保证行车安全。
3.6.2.3驾驶员须经常检查机油、水箱等状况,以免自燃、缺机油、缺冷却水,确保车辆运转正常。
3.6.2.4禁止在车内吸烟,保持车内卫生、干净、整洁。
3.6.2.5行车途中,司机要切实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行车时,接、打电话要使用耳机,以保证行车安全。
3.6.2.6驾驶员要有服务理念,主动热情为客人提供帮助。
3.6.2.7无发车任务时,驾驶员在公司运营办公室休息,以确保随叫随到。上班时间严禁无事串岗,占用公司电脑,影响同事工作;严禁赌博,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3.6.2.8驾驶员应确保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以方便调度。无特殊原因,原则上要做到随叫随到,否则公司不予报销话费。
3.6.2.9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成本意识,杜绝长时间停放开空调,避免车辆过度损坏。
3.6.2.10驾驶员对管理人员、调度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借故拖延、推诿或拒不出车。对出车安排有意见的,应先出车事后向上级领导反映,否则按规定处罚。
3.6.2.11驾驶员应互相团结。发现打架斗殴现象的,按公司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3.6.2.12利用假冒证件应聘驾驶员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全由自己承担,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6.3驾驶员违规处罚规定:
3.6.3.1驾驶员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根据轻重给予处罚:
①自己有责任,但没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每次罚款100元,一年犯两次的将调离岗位。
②自己有责任,又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罚:
a、20xx元(含)以下的,给予300元罚款;
b、20xx元-5000元(含),给予500元罚款,并书面警告;c、5001元-10000元(含),给予800元罚款,并记过一次;d、10001元-20xx0元(含),给予1000-20xx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e、20xx1元-50000元(含),给予3000-5000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f、50001元(含)以上,给予6000-10000元罚款,并处开除处理。
3.6.3.2驾驶员因服务态度不好,受到客户投诉的,一次罚款100元,有两次以上情况,将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将处200-500元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3.6.3.3驾驶员故意不接电话的,每次罚款30元,两次以上扣除当月话费补贴。严重影响公司客户接、送时间的,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3.6.3.4驾驶员弄虚作假、虚报发票侵吞公司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除扣除所报费用外,并给以运营处分直至开除。
3.6.3.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每次处罚200元,屡教不改的,重罚直至辞退。
3.6.3.6驾驶员没有派车单而擅自出车的,每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3.6.3.7驾驶员出差空车回来的,应及时回公司报到,谎称还没回来,将处罚款200元一次;屡教不改严重耽误公司派车,影响公司商务的,给予重罚直至辞退。
3.6.3.8驾驶员须如实填写每日情况统计表和油耗登记,影响统计的,每月每人罚款50元。
3.6.3.9驾驶员闯红灯和逆行,除公安机关处罚外,公司发现一次将处以每次100元罚款。
3.6.3.10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的,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驾驶员醉酒驾驶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
3.6.3.11驾驶员不听从派车指定、不服从管理员调度,一次处罚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理。
3.6.3.12驾驶员没批准休假而没来上班的,按制度规定以旷工论处。
3.6.3.13驾驶员打架斗殴的,予以辞退。
3.6.3.14驾驶员晚上十点之前不按规定停放的,根据《关于不按时停放车辆的处罚的请示》的规定处罚,每次罚款50元。
3.6.3.15任何人员虚报车辆加油费,一经发现,赔偿损失金额并辞退。
3.6.3.18驾驶员损公肥私,路桥费、油费、维修费等,一经发现,费用不予报销;在维修厂虚开并虚报发票的,予以辞退。
3.6.4驾驶员奖励规定:
3.6.4.1公司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驾驶员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50%的奖励,(即罚被举报人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实行保密。如有诬告行为,将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3.6.4.2公司为驾驶员设立安全奖,驾驶员全年没有出现一次交通事故,即没有交通事故记录的,公司奖励每个驾驶员安全奖800元。
3.6.4.3公司为驾驶员设立节约奖。运营部每年根据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记录,文员统计其一年当中费用,即油费、维修费(包括轮胎更换、内饰等费用),与上年的费用对比,如果与上一年费用有所下降,公司将根据数据,然后按50%比例进行奖励。
3.6.4.4公司对晚上22:00以后加班的驾驶员进行奖励,按照每一班15元给予补贴。
3.7费用的管理。
3.7.1车辆使用、人员出差产生的费用报销按正常报销流程执行
四、相关文件和表单:
4.1《交通管理法》
4.2《司机每月反馈表》
4.3《每日车辆出行情况记录表》
4.4《用车申请单》
4.5《车辆维修保养单》
五、附则:
5.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5.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运营部。
驾驶员管理规定15
为了树立蜀州驾校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良的驾驶培训服务,特对全体教练人员的执教行为提出以下行为规范与纪律(简称七要九不准)。
七要:
一、全体教练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记驾校“学员至上,注重质量,服务社会,提高效益”的办学宗旨,服从管理,顾全大局,团结友爱,以校为家,维护驾校的`集体荣誉。
三、要作风正派,文明教学,严格按教学计划施教,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员高度负责,竭诚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教学育人,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处处为学员做好表率。
五、要增强安全意识、节约意识。不轰重油门,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杜绝安全事故。
六、要爱护车辆,妥善保管车辆工具和教学器材,保持车容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七、教学时要着装整齐,配戴胸卡及教练证。
九不准: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训练时不准擅离职守。如果发现学员独自练车,教练员脱岗现象,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扣100元。如在教练离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教练员负全责。
二、不准直接或变相向学员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请。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决不姑息迁就。
三、不准用教练车办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违反,第一次扣发工资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辞退。如因教练员出私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四、不准酗酒和酒后驾车。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教练员负责。
五、不准瞒报交通事故。训练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须妥善处理,及时上报总校。否则,除扣教练员200元外还要视情加重处罚。
六、不准私自更改训练路线和擅自缩短训练时间,如需延长训练时间必须报经总教练室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扣发50元工资。由于改变路线造成的事故损失,完全由教练员负责。
七、不准打架、赌博,违反者每次扣100元。
八、不准粗暴教学和辱骂学员,初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第二次违反予以辞退。
九、不准擅自安排无训练卡学员上车训练,初次违反扣200元,第二次违反扣400元。再次违反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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