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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规定15篇(优)
驾驶员管理规定1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如下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切实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
(六)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在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杜绝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舞弊行为。
(八)车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定时进行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自觉主动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约束能力。要注重提高业务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派车制度
(一)除学院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学院车辆。
(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除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员不得指派用车。
(三)严格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车辆派遣审批手续,完善公务用车日常派车手续,认真做好出车记录。
(四)严格车辆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
三、车辆维修制度
(一)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时,无论问题大小,先由驾驶员申报维修项目,填写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驾驶班班长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应就近维修,并报告驾驶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车辆应送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未经批准私自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申报表申报维修的项目检修,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故障,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续修。
(四)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交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签验收表。
(五)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随车进厂或车进厂人就离,按缺勤处理。
(六)驾驶员应亲自调适维修后的车辆,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结算。
(七)需维护、更新车内设施及购买相关用品时,均应填写申报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驾驶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对驾驶员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安全用车的,给予部门通报表扬,并给予以下奖励:
1.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者,发月度安全奖10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
2.驾驶员补贴实行行驶里程补贴制度,海陵区外长途加报长途补助,政策不变。驾驶员夜餐补助100元/月。
(二)惩罚制度
对驾驶员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以下处罚:
1.不服从调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因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院领导本人要求驾驶除外)发现后,一次扣10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的,财务不予报销。
5.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或致人伤害医疗费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安全奖,重大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驾驶员管理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奖。
驾驶员管理规定2
一、我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基本条件:
1、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所运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系统,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必须洁净明目(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例,驾驶室顶部应放危险货物品标志灯)必须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驾驶员管理规定3
企业车辆管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
一、为加强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做到合理用车、节约费用、保证需要、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除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等经公司指定专用车辆外,其余车辆均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维修,凡需要派车至东莞辖区以外办事的,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或派遣,由使用人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由车辆管理人(车辆管理人不在时,可由行政部经理或行政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派车。下列情况可派车:
1、接送重要客人或客户(包括看铺);
2、部门经理(含部门经理)以上员工业务用车;
3、财务取现金;
4、紧急情况;
5、其他员工公务用车(可酌情安排);
6、其它应用车的情况。
三、接送客户(销售/招商)专用车辆的管理由行政部门与营销部门等协商后,由行政部门牵头制订具体的接送地点、线路、时间、班次、形象礼仪要求等管理办法,另行发布执行。
四、由行政部制订接送员工上下班的接送地点、线路、时间、班次等办法,另行发布执行。
五、公司指定的专车在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也要服从行政部的调度;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车辆,应首先保证使用部门的工作需要,在此前提下,应服从行政部的'统一调动和安排。
六、由行政部与指定加油站联系签订价格优惠的挂帐合同,凡公司专用车辆和公用车辆必须统一持卡到该加油站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因长途出车等其它特殊情况需在该加油站以外加油的,须事先经车辆管理人准许并由乘车人证明后方可报销。
七、因工作需要使用私人车辆长期办公事者,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行政总经理审核和行政副总裁批准,酌情给予每月500~800元的补贴(包括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过桥过路费,维修费等)。享受私人车辆补贴的员工在东莞辖区内办事公司不另派车辆,但长途出差除外。
八、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部统一办理保险。如车辆在保险期内无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予的安全奖上交财务,由行政部决定从安全奖金中拨出一定数额奖给司机个人。
九、公司车辆实行专职司机负责制,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保证车身车况良好。每台车行驶里程达5,000公里以上,由司机提出申请,可进修理厂保养一次。车辆的保养、维修,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必须在定点修理厂进行,并签订条件优惠的修理合同,司机到厂跟班监督。
十、公司所有司机在行政上归行政部领导,应服从行政部的管理和调度。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必须经过正规培训且有一定驾驶经验,有证驾驶。
2、严禁司机将车借给非专职司机驾驶。
3、司机必须爱护车辆,维持车容整洁,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
4、司机要讲究仪容仪表、举止谈吐,树立良好风范。
5、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载驾驶、严禁开霸王车、英雄车、行车闲谈。
6、司机在出车前要检查证件(包括驾驶证、行驶证、附加费证、保险卡、养路费等)是否齐全,车辆有无故障,安全带是否系上,油量是否充足等。
7、未出车司机要按时上下班,并在指定的地点休息、办公,随时待命。
8、领导专车司机服务要周到、细致,保证领导的安全,不得将领导谈话的内容外传,更不准随便发表意见。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起执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4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建立一支综合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使驾驶员培训项目及操作课时能可靠落实并达到理想的培训目标。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办法:按机动车教练员资格条件规定选用(聘?用)教练员,坚持先考证后选用,公开招聘,公正选拔,公平待遇。?
二、教练员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制度,服从教学负责人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对学驾人操作练习耐心指导、科学施教,坚持示范教学法、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相结合。?
四、每期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学驾人对教练员的培训计划、执教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教练员个人档案。?
五、学驾人考试合格率每期记录一次,结合考评确定单位教学质量排行榜名次,每季度考核公布一次,年终总评,实行末位淘汰制,张榜公布。?
六、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的各项培训。每年单位不少于一次举行驾驶操作培训交流会(分析会),交流教练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建立档案。从执教开始,建立教练员个人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文字档案存入档案室。?
八、变更(辞退)管理。教练员因故退出或变更单位,应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签章,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违反单位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思想道德败坏等经查实的教练员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九、教练员上岗前应认真学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领会其精神实质,工作期间不得违反其规定。如有违反,驾校将视违反情况给予警告、解聘、辞退等处理。
驾驶员管理规定5
为了规范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对车辆的管理:
(1)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车辆保证出车前内外整洁,磨合期内,车辆每行驶5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出磨合期后,车辆每行驶8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
(2)按期缴纳车辆的各项费用。
2、车辆事故(包括摩托车)处理:
(1)若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员负全责。
(2)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并作好伤员急救、现场保护、寻找证人等工作。
(3)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事故属全部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属同等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事故费用的50%。
(4)事故发生后,严禁欺上瞒下、逃避责任。
3、车辆违章的`管理(包括摩托车):
(1)驾驶员因超速、超载、停车等各种违章行为被罚款,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2)驾驶员因违章被扣证、扣分,驾驶员自理。
(3)驾驶员丢失行车证、保险证等,补办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的管理:
(1)严禁酒后、疲劳、无证驾车,一经发现直接辞退。
(2)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出车前要坚持三查和二勤:行车前查、停车中查、收车后查,勤擦洗、勤保养即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等安全、准确、可靠,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下班时,驾驶员要检查车辆卫生和燃油数量,并作好出车准备;驾驶员洗车、加油尽可能不占用上班时间。
(4)驾驶员应每月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例行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驾驶员管理规定6
为进一步完善驾驶员的行车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确保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及时、调配合理和安全高效,使驾驶员及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驾驶员行为规范及职责
1.驾驶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单位工作服务的思想。做到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机关公务用车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规定和细则。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管理制度。做到出车按时正点,服务热情周到;无出车任务时,做到不离岗、不串岗,坚持在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并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听到服务对象讨论的有关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话、不打听和不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的话不说,损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绝自由主义。
5.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疲劳车,酒后不驾车,更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驾驶、违规调头、紧跟、争道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始终贯穿文明行车的优秀品德。
6.随时保持车厢内外部的.清洁,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严禁上班时间穿拖鞋驾驶车辆或出入办公区域。
二、驾驶员工作准则
1.做好当天的行车记录,保管好当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并在票据后签名确认于当月到办公室核报,并坚持费用核报不过月的原则。
2.车辆的管理、调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并服从于领导。
3.驾驶员要准时准点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
4.为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驾驶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
5.对车辆的随车证件和按规定配备的各种维修工具、材料、设备做到不浪费、不遗失,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
6、及时接听和回复办公室的电话(5分钟内),通讯设备必须处于24小时接通状态。
7.驾驶员无故违法、违章或随车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法、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8.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迟到早退。
9.任何个人未经办公室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不得假公济私。
10.用车人员不得强迫驾驶员随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车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用车意图,更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同意,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者由用车人员承担70%的责任,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后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在出车前和返程后应及时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情况和申请维修,否则在下次出车后由此造成车辆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1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超速、违停、闯红灯等违法、违章的行为所受到处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吊扣证件的,由个人负责处理。
13.驾驶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查看车辆的相关证件和车匙锁,若被丢失,相关补证手续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14.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及核定车辆状况,擅自进行维修,(或未送指定厂家)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单位将不予报销。
15.每日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原则上为休息时间,但因工作需要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
16.当日出车返程后,必须自觉将车按规定有序地停放在单位大院内,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任何时候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带回住地。
驾驶员管理规定7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驾驶员管理规定8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公司经济收益,现制定一下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挖掘机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气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移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移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移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内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外或地槽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要利用空余时间,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挖掘机有问题不能带病工棚内工作,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在施工前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结束后擦拭车辆。
9、驾驶员要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进行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交给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备份。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和酒后驾驶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如造成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生产安全,认真做好与建设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13、在工地期间,挖掘机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现场。
14、上下班时间不得早退,不得迟到,如遇到意外紧急情况,给现场管理人员打电话,告知事情缘由,挖机师傅电话不得关机,24小时保持畅通。
15、工地上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请假需项目经理同意,如有不同意,友好协调解决,不得现场发生冲突。
驾驶员管理规定9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驾驶员管理规定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11
为加强公司班车管理,建立良好班车运营秩序,打造昊达优质服务品牌,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对班车驾驶员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服务工作
1. 仪容整洁、服装统一
要按照公司要求统一着装,携带公司服务工牌,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留长指甲,不刺纹身。
2. 乘客至上、服务为本
应提前10分钟到达始发站点,在客人即将登车前,要在车门前站立,面带微笑迎接客人登车;同时要向客人问好或提醒:"您好"、"早上好"、"小心"、"请注意安全"等礼貌用语。
3. 做好本职工作、文明礼貌待客
杜绝不文明语言,热情、耐心回答客人咨询,行驶当中不得
与客人闲谈,严禁与客人吵骂、打架。
4. 关心客人、规范秩序
关心老弱病残孕等乘车客人,主动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内
外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做好行车安全提示。
5. 爱心服务、提供保障
为携带海产品或容易导致油污物品的客人提供方便袋;对携带大件物品的客人,驾驶员应协助其放在车下行李箱内;车内备急救箱(晕车、腹泻、感冒、中暑、双氧水、创可贴等应急药品)以供客人应急使用,车内每周一次彻底消毒,保证班车无病毒传播隐患。
6. 注意言行举止、维护公司形象
在被服务单位与公共场合内,要严格遵守其相关规章制度,并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乱扔烟头或垃圾等)。
7. 服从管理、团结协作
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保持集体荣誉感,发扬团队协作精神,不做任何不利于团结的事情。
8. 正班正点、按线行驶
要严格遵守班车线路及发车时间,不得擅自更改站点、路线、
每站必停,不得甩站甩客,不得私自搭载非乘车人员。
9. 坚守岗位、保证出车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由营运部门负责
安排替班,不得因故停运,确保班车出车率。
二、安全工作
1. 行车前,必须对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严格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轮胎气压、刹车、外露螺丝、灯光、发动机(油、水、点、气)及各种皮带。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加以排除,凡影响安全行车的一律不得出车。
2. 运行中,必须做到"八不",即:"不超员、不超速、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应做好"三稳",即起步稳、行驶稳、停车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杜绝一切违章驾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3. 工作时间内手机不准关机;不准遮挡车载监控探头,随时接受市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及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行驶途中严禁接打手机。
4. 自觉遵守车内禁烟规定,并主动检查车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确保车内无火灾等安全隐患。
5. 如遇大雾、雨、雪、雹等恶劣天气,出车易造成事故时,班车出车前,驾驶员要向安全部门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出行。
6. 班车行驶至沿途站点时,必须打开转向灯,看清站点状况后安全停靠,引导乘车人员依次登车。
7. 如班车在中途发生故障,本人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将车辆在路边停好,打开紧急信号灯,放置好警示牌。同时通知客人不要随意下车。然后,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安排救援。
8. 如班车发生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应立即停车、组织自救、保护现场,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警和通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并协助救援和事故调查。
9. 每天收车后,应当对发动机、制动器、转向机、灯光等部位进行检查,并检查车内有无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灾隐患;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做好收车的例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三、卫生工作
1. 车辆内外要保持卫生整洁,车窗明亮,驾驶员应每天两次(出车前、收车后)做车辆彻底清扫,每班次做好车辆内的清洁工作,每天保证擦拭一次车辆,严格做到雨(雪)停车净。
2. 车内设施、设备、器具要保持整齐有序,仪表台、行李箱内不得随意摆放与驾驶无关的物品。
3. 自觉遵守并督促车内客人不要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垃圾等应放在车内垃圾桶内,水桶、抹布等清洁用具应放在隐蔽位置。
4. 车内窗帘、椅套、坐垫套要随时检查,如有污迹要及时清洗或更换。
5. 车内张贴、悬挂的展板、告示等要保持整齐有序、整洁美观,如有破损、污渍等应及时清理和更换。
以上管理规定,班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视情节每次(件)予以罚款100元-500元;如违反被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则按合同约定金额数目予以罚款,如有客人或被服务单位投诉,一经查实则按约定金额予以双倍罚款。
驾驶员管理规定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车辆使用的原则范围、申请与审批等车辆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车辆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车辆使用申请,审查使用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编制车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车队做好用车服务工作;
(三)制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京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重点或紧急工作用车的需要;
(二)提前预订申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区别轻重缓急,统一计划、集中调度、平衡调剂;
第六条 公司现有车辆应首先满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主要用于:
(一)领导公务活动;
(二)重要外事活动;
(三)总部各部门公务用车;
(四)其他用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调度。
第八条 用车部门申请用车时,须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填报《用车申请单》(见附件1)。工作时间之外、节假日以及临时紧急用车时,可直接申请用车,但事后须及时补办用车申请。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各部门的用车申请。
(一)北京市范围内:用车部门须提前5小时填写《用车审批单》并说明乘车人数、用车时间和往返目的.地,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依据轻重缓急及先后顺序协调安排。
(二)外埠用车:公务车辆原则上用于北京市内的公务活动,因公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员工,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公务车辆前往北京以外地区的,需提前24小时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申请借用车辆的,应提前24小时填写《用车申请单》和《用车交接单》,须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
(四)前往泛华集团总部派车时间定为每周一、三、五。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派车前往集团。
用车部门未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申请用车又无正当理由的,综合管理部有权利不予派车。
第十条 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因公外出人员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如遇紧急公务,在征得用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前往。
第十一条 员工公务出行应坚持"从俭高效"的原则。使用邮电通讯工具能解决的事务不得派人派车前往;办理公务地点大致相同的应按照"同向共用"的原则同乘一辆车出行。
第四章 车辆驾驶安全规则
第十二条 驾驶公务车辆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和醉酒驾驶;如发现酒后或醉酒驾驶的,立即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员工对所驾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使用有故障车辆致使车辆造成更大损坏,其全部的维修费用由当事者承担。
第十四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无论公车或私家车)如发生行车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应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查确是本公司驾驶员原因而导致的,如情节严重超出保险赔偿范围,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赔偿。如非驾驶员原因造成的车辆损伤及其它,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将公务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将公务车辆提供给他人用于学习驾驶技术使用;若私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借出者承担。
第五章 车辆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进行统一调配;负责按照本规定对公司车辆和专职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负责车辆养路费(税)、保险、车船使用税等的缴纳;负责车辆的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应对公务车辆的每日出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每部车辆的行驶里程和燃油费支出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全面完整记录车辆使用与维修情况。
第十九条 每月5号前,驾驶员统计上月派车单,并计算各部门用车金额,以大车(主要有商务车、考斯特、金杯等7座以上车辆)每公里3元,轿车每公里2元计算。
第六章 驾驶员工作准则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安全驾驶;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注意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时常保持车辆有足够的油料,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对故障车辆要及时检修;对需检修的车辆,应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送维修厂检修。
第二十四条 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危险地段,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五条 接送客人要热情、礼貌。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工作时间未安排出车时,应随时等候在工位,不得离位串岗;出车回来应立即返回工位;外出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告知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须服从调度,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二十八条 专职驾驶员应24 小时开启手机,保证联系畅通;因个人原因致使工作指令不能正常传达,公司将按违纪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本规定耽误正常公务活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由驾驶员承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公司将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13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驾驶员管理规定14
为了树立蜀州驾校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良的驾驶培训服务,特对全体教练人员的执教行为提出以下行为规范与纪律(简称七要九不准)。
七要:
一、全体教练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记驾校“学员至上,注重质量,服务社会,提高效益”的办学宗旨,服从管理,顾全大局,团结友爱,以校为家,维护驾校的集体荣誉。
三、要作风正派,文明教学,严格按教学计划施教,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员高度负责,竭诚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教学育人,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处处为学员做好表率。
五、要增强安全意识、节约意识。不轰重油门,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杜绝安全事故。
六、要爱护车辆,妥善保管车辆工具和教学器材,保持车容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七、教学时要着装整齐,配戴胸卡及教练证。
九不准: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训练时不准擅离职守。如果发现学员独自练车,教练员脱岗现象,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扣100元。如在教练离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教练员负全责。
二、不准直接或变相向学员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请。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决不姑息迁就。
三、不准用教练车办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违反,第一次扣发工资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辞退。如因教练员出私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四、不准酗酒和酒后驾车。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教练员负责。
五、不准瞒报交通事故。训练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须妥善处理,及时上报总校。否则,除扣教练员200元外还要视情加重处罚。
六、不准私自更改训练路线和擅自缩短训练时间,如需延长训练时间必须报经总教练室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扣发50元工资。由于改变路线造成的事故损失,完全由教练员负责。
七、不准打架、赌博,违反者每次扣100元。
八、不准粗暴教学和辱骂学员,初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第二次违反予以辞退。
九、不准擅自安排无训练卡学员上车训练,初次违反扣200元,第二次违反扣400元。再次违反予以辞退。
驾驶员管理规定15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结合分公司实际,特修订xx驾驶员安全学习规定如下:
一、xx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着力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二、凡xx的驾驶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分公司《驾驶员安全学习管理规定》,按时参加xx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
三、安全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分析和研究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车辆交通违法肇事情况进行通报。
四、安全学习时间为每周四下午的`14:30时至16:30时。凡周四下午没有出车的驾驶员都必须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并签到登记。
五、安全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必须提前填写统一格式请假条向安全科长或分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条由分公司安全科存档统计备查,不填写请假条者按不参加学习统计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按年累计,原则上年累计以4次为限,每季度请假超过2次取消该季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每年度请假超过4次取消该年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
六、凡周四安全学习活动因出车在外或已请假未参加周四安全学习者,必须在学习日后7日之内到分公司安全科进行安全学习补课,未在7日内补课者按不参加安全学习补课处理;学习不签到者,作不参加安全学习处理。
七、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每次给予50元的扣款,并进行补学;安全学习活动迟到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安全学习活动早退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或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迟到、早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取消该驾驶员当季和当年度的安全驾驶员及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并下车接受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70分为及格),写出书面检讨,经分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其驾驶资格。
八、安全科应认真做好驾驶员学习记录并及时归档。
九、此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xx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客运分公司
20xx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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