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的使用原则
一般来说,含“应收”等字科目的为资产类,含“应付”或“应交”等字的科目为负债类。
下面列举一些会计科目的使用原则: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二、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以及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二、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三)共同类
(四)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科目。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五)成本类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或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制造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六)损益类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在设置会计科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应遵循三个原则:
2.相关性原则:设置会计科目,应当提供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要满足有关各方对报告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企业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科目,对于本企业重要的业务,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要求对会计科目进行细分,设置更为具体的会计科目;对于不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可以对某些会计科目进行适当的归并。另外,对于会计科目的名称,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企业特有的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使用原则】相关文章:
负债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2-16
会计科目的概念类别和设置原则01-06
会计科目的准则与使用方法12-11
谈新准则下几个会计科目的使用方法12-11
干部能力测试题解-人才使用的原则02-13
图解会计科目12-02
会计科目设置的探讨01-04
更改的会计科目名称汇总01-07
会计科目的分类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