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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导语:助理工程师,职称名称,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相关考试,和国家相关部门评审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人员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初定相应职称如下:
1、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区属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地税缴纳在我区为准),或人事档案委托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有相应职称系列。
3、经用人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
4、符合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如下:
①中专毕业,试用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职务任职资格。
②大学专科毕业,试用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助师”级职务任职资格。
③大学本科毕业,试用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助师”级职务任职资格。
④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初定为“助师”级职务任职资格。
⑤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及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前后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⑥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考、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符合上述职称初定第1、2、3、4款申报条件的亦可申报。
对于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以及杭州市实行的图书、建筑工程初级等专业系列,凡学用专业对口或相近,仍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卫生专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定工作。
二、申报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式二份。(“资格表”由申报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申报人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人事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基本情况信息表》一式一份。(“信息表”由申报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申报人所在企事业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
3、《申报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信息汇总表》一式一份。(申报时需提交电子版本)
4、《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一份。(“保证书”必需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手工填写,复印无效)
5、《申报初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材料清单》一式一份。(“材料清单”需贴在初定材料袋外边)
6、请申报人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的学历信息并打印,此打印件经申报人所在企业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
如申报人不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到相关信息(特指在20XX年以前获得学历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报人所获得学历时所在学校的毕业生登记表,并经相应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审核盖章;
②申报人所获得学历时所在学校的毕业证明,并经学校有关部门盖章。
7、申报人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初定中级职称的,还需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8、申报人所在单位连续缴满一年以上的社险证明。
9、区属企业还需提供近期地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一户通”系统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10、申报材料中所涉及到的申报人姓名处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手工填写;所涉及到申报人所在企业名称处必须同时加盖公章;所提供的复印材料都需加盖申报人所在企业公章,公章须在复印材料的主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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