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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八

时间:2022-07-27 07:52:21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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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八)

  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电子账册概述
  1.联网监管的概念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模式。也被称为电子围网监管模式。
  目前,用电子围网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电子账册管理,一种是建立电子手册管理。电子账册管理是以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电子手册管理则仍然以企业的单个贸易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但不再使用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管理的模式刚开始试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管制度。
  2.电子账册的建立
  电子账册的建立要经过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建立电子账册和商品归并关系等三个步骤。
  〔1〕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具备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经经营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符合条件、单证具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与海关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后即成为保税加工联网监管企业。
  (2)加l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主管部门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取消合同审批,总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联网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提交规定的有关单证。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予以批准,并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建立电子账册和商品归并关系
  ①建立电子账册。联网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
  海关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账册,取代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②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商品归并关系,是指海关与联网企业根据监管的需要按照中文品名、HS编码、价格、贸易管制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归并或拆分,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二)程序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
  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为:
  ①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②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
  ③批准证件编号;
  ④加工生产能力;
  ⑤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发生变更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变更。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需要变更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批准后由海关直接变更。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
  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手续。“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备案内容由海关规定。
  其他部分可同时申请备案,也可分阶段申请备案,但料件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基本情况表内容、料件、成品发生变化的,包括料件、成品品种、单损耗关系的增加等,只要未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企业不必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
  2.货物报关
  (1)进出境报关
  联网企业进出口保税加工货物,应使用企业内部的计算机,采用计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清单,经中国电子口岸自动归并后生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联网企业备案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等内容,是货物进出口时与企业实际申报货物进行核对的电子底账。因此申报数据与备案数据应当一致。
  联网企业在异地报关的,应按照异地报关分册备案的料件、成品填制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网络向口岸海关申报。报关单“备案号”栏填写分册号,其他内容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2)深加工结转报关
  联网企业深加工结转报关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一样。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联网企业以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方式处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受灾货物的报关手续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后续缴纳税款时,同样要缴纳缓税利息。
  3.报核
  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定期或周期性的核销制度。一般规定为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期限,从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以后报核期限,从上次报核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
  联网企业“报核”分预报核和正式报核两个步骤。
  四、出口加工区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功能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境内设关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原则上应当设立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是加工贸易,以及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的储运业务。
  2.海关监管
  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加工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进出区通道设立卡口。
  海关在加工区内殳立机构,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区内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从境外运人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税。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如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企业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电子账册办理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的报关手续。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对于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的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直通式报关。
  按“转关运输”中直转转关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人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人“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查验,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须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放行手续,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境外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帐册编号等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同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入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有两点基本准则,即:运往区外,视同进口;运自区外,视同出口
  (1)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1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
  (2)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3)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区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转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人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对转人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人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对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人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人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人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详见本章第八节有关内容);不能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按海关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关。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使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帐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半年核销一次。
  3.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免交付缓税利息。
  4.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从境内区外运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内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5.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工区主管海关的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撤销保函。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应一并运回区内。收集整理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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