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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范围1、海关处罚的具体行征行为;
2、海关行政强制手段;
3、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拒绝发证等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5、对申请海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海关拒绝履行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7、纳税争议的行为
二、管辖
1、对海关,向作出该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总署,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3、对派出机构,向设立该机构的海关复议。
三、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 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3、决定的种类:
① 维持
② 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 撤销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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