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海关
一、海关的性质和任务(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欧盟的关境大于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是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督管理。
A、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是一项国家职能。
B、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C、海关监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三大体系。
2、征税: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等、船舶吨税)。
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简称:《关税条例》)。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逐年降低。
3、查缉走私: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我国海关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二、法律体系
《海关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以《海关法》为母法,其他国务院的法规、总署的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新《海关法》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权力
含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具备海关的权力;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2、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或上级海关)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方政府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先执行再申辩)
4、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P10)
1、行政许可权(20项):时限内的答复制度。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报关员从业资格许可,仓储、转关运输、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业务的许可。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补、追征权。
3、行政检查权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检查权的行使
授 权 限 制 | ||
进出境运输工具 |
“两区”内 |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
“两区”外 | ||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
“两区”内 |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
“两区”外 |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 |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
“两区”内 |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
“两区”外 |
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 |
走私嫌疑人 |
“两区”内 |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
“两区”外 |
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2)查验权:货物、物品。必要时,可径行提货,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制权,对监管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实际监管期限为3+X)。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进行稽查。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必须经过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不分两区内两区外,但资料例外。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小时,可延长24小时。
扣留权的行使
限 制 对 象 |
区域 |
条件 |
授权 |
合同、发票等资料 |
“两区”内 |
与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 |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
“两区”外 | |||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
“两区”内 |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
“两区”外 |
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 |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 |
走私嫌疑人 |
“两区”内 |
①有走私罪嫌疑; |
经直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
“两区”外 |
/ |
无授权,不能行使 |
海关行政强制权的适用
适用 类别 |
前提条件 |
行使目的 |
权力的适用 |
即时强制(海关在情况紧急时,依法实施的强制行为) |
不以管理相对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必要条件,但确因情况紧急) |
维护进出境通关秩序,保证海关手续的实施 |
径行查验、径行检查、先行变卖等 |
行政强制执行(海关在管理相对人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行为) |
以管理相对人未履行相对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必要条件 |
督促并实现管理相对人履行其本该履行的义务 |
征收滞报金、征收带纳金、强制扣缴税款等 |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误卸或溢卸且不宜长期保留的;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4)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对义务人、担保人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5)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
无法或不便扣留、当事人申请先放行或解除扣留,应提供等值担保;
②税收担保
在纳税义务人规定期限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提供担保。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权力
(1)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范围——执行缉私时
对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条件——暴力抗法
(2)连续追缉权。可向内或向外连续追缉,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4)行政奖励权:对举报违法案件,可给予奖励。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内部和外部监督
四、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具体办事的)。
(四)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1月1日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简单了解)
【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海关】相关文章:
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表头各栏目的填报07-26
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进出口税费的缴纳和退补07-26
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报关单表体栏目的填报07-26
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07-26
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学习笔记精编汇总07-25
2007年报关员复习指导重点辅导资料01-01
杭州海关2007年报关员考试考点分布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