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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制度体系保障原则。地籍管理历来是国家地政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必须对地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规范化的政策或技术要求的统一标准。如果全国地籍管理工作没有统一的要求,也不制定统一的制度,那么就不能实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也不能使地籍工作取得预期的效益。因此,地籍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地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进行。国家对地籍管理所作的统一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手段的更新,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2)保证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现势性原则。如可将地籍分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初始地籍是基础,最初的基数或状况;日常地籍是因时间的推移而对初始地籍的变更进行的修正和更新,并使地籍始终保持在同时性的水平上。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之间,应互相关联,构成承上启下和不间断的完整系统,体现地籍资料的连贯性、系统性。为了保证地籍资料的连贯性和系统性,只有保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现势性,地籍资料才能发挥其功能。因此,保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现势性就要求作为地籍的各种资料要分门别类、有条理,各时期资料要互相联系、不中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动、更新。
(3)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原则。地籍资料涉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第三人的权益和利害关系,提供不真实和欠缺的资料会造成土地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它又是代表政府提供的资料,应以政府信誉担保;否则,政府要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因此,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是尤为重要的。
(4)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原则。地籍资料的概括性是指地籍资料内容包含所需的全部资料,不能欠缺。地籍资料完整性是指地籍管理涉及的空间地域范围应该包括其管辖区的全部土地。因此,概括性和完整性原则,就是要求地籍管理的对象必须是完整的土地区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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