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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七章[第一部分]
第七章 保税、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保税储存货物的报关程序、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等知识。重点掌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保税货物报关的基本手续、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等内容。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一、保税加工概述(一般掌握)
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一般掌握)
三、保税加工的通关规则(重点掌握)
第二节 保税储存货物的报关
一、保税储存货物概述(一般掌握)
二、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手续(重点掌握)
三、保税仓储货物的通关规则(一般掌握)
第三节 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一般掌握)
二、特定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重点掌握)
三、特定用途(以科教用品为例)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一般掌握)
第一节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一、保税加工概述
(一)保税加工的概念
保税加工是指拟用于制造、加工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暂缓缴纳进口税,作为原料、半成品临时进口,经加工后复运出口的一种保税形式。
(二)保税加工的形式及其特征
1.对外加工装配
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委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我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这种贸易方式有两种基本形式:
(1)来料加工: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我方企业按外商的要求加工出成品;
(2)来件装配:外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我方企业按外商的要求组装出成品。
业务特征:
① 加工装配业务虽有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但实质上是一笔交易,故必须同时签订进出口协议。交易对我方来说,目的在于赚取加工费。同时通过加工装配实践,借以提高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② 加工装配业务因系代外商完成产品的产制,故我方无需具备购买料件的外汇资金,也不负责料件的采购。
③ 对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并无所有权。因此,如果管理不善使料件损毁,或在加工装配时超出规定损耗,都将承担经济责任。
④ 我方不需负责成品在境外的销售,只收取约定的加工费,与外商经营盈亏无关。
2.进料加工
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述料件),加工或装配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形式。
业务特征:
① 进料加工的料件多为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能力有限的品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的目的是为加工或装配成适合外销的成品再行出口,并以此创汇。
② 进料加工业务从料件采购、生产到产品销售均由我方经营,盈亏自负。
③ 进料加工业务的料件是购买进口的,因而经营者拥有所有权。但实际处置仍受到 进出口国家管制制度及海关通关制度的限制,原则上在未经批准并办理进口手续的情况必须加工成品返销出口。
3.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将我境内企业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简称料件),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形式。
业务特征:
出料加工贸易的业务特征与前述加工装配贸易的业务特征相似,主要在加工关系上是反向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颠倒。
(三)保税加工经营的有关规定
1.保税加工的经营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境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可以下列方式经营:
(1)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委托国内有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加工或装配;
(2)由上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会同国内承接加工、装配的生产企业联合对外签约,并由生产企业完成复出口成品的产制;
(3)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加工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并承接加工。
2.保税加工的适用范围
就进口加工而言,无论是加工装配还是进料加工,其保税业务原则上应限制在进口料件直接加工有形产品出口。
至于出口加工,按照现行规定,必须限定在“简单加工”、“有限加工”的范围内,其加工程度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超出上述范围均不能视作合法加工,也不能以保税方式通关。
3.保税加工业务的审批管理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凭以备案。
4.保税加工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当实际发生进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目前对保税加工货物在许可证管理上的实际措施(免领许可证)主要是:
(1)加工装配或进料加工项目中用于加工生产复出口成品的进口料件可免领许可证;
(2)除属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的加工装配项下出口成品可免领许可证;
(3)在限期内运回境内的条件下,出料加工的出口料件和复运进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免领许可证。
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概念
它是指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加工贸易合同的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待海关核销合同后,由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的一种保税业务制度。
从1999年6月1日开始,海关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年加工实绩和遵守国家法律的状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国家对加工产品分为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B类企业和C类企业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C类企业、加工生产限制类产品的B类企业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并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通过银行保证金台账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产品出口后予以退还。D类企业是发生过走私行为的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从事加工贸易的,由海关按进口料件的税款金额征收保证金。
(二)保证金台账的概念
它是指银行根据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备案进口料件金额建立的台账记录。
(三)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基本运作程序
1.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应根据加工产品的类别(如限制、允许)上报相应级别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经营单位须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主管海关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交经营单位向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对C类企业和从事加工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核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保证金,由企业在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时存入海关指定账户。
3.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
经营单位持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中国银行审核后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设立保证金台账或按海关规定收取保证金,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书》和保证金收存凭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主管海关核发登记手册
主管海关根据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或保证金收存凭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经营单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主管海关核销合同
经营单位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合同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出口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以及退还保证金通知单,交由经营单位到银行办理台账销账手续。
6.台账销账
经营单位持主管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向原设立台账的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的销账手续,领取应该退还的保证金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海关与中国银行按月对保证金台账的设立、核销情况进行对账。
(四)保证金台账的分类运作
1.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1)海关驻厂监管或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年加工出口额在3 000万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出口额1 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以及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按《企业分类计算机管理程序》,对上述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企业,该系统设定的系统代码为AA(对上述企业亦称作为AA类企业)。AA类企业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2)对金额在10 000美元及以下的加工贸易合同,如由A类或B类企业经营,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3)对出口企业为履行出口产品合同,由外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出口产品的辅助材料,在规定的辅料品种范围内,且每批合同进口辅料金额在10 000美元以下(含10 000美元),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2.保证金台账的空转
所谓保证金台账的“空转”是指加工企业为开展加工贸易在指定的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但并不向银行交付保证金的台账运作方式。
(1)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A类的企业,除前述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定管理的几种情况外,加工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均适用保证金台账“空转”的运作方式;
(2)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B类的企业,加工非限制类商品的,可适用保证金台账的“空转”运作方式。
3.保证金台账的实转
所谓保证金台账的“实转”是指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后,将保证金存于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加工产品出口并办理核销手续后,银 行退还保证金及其相当活期存款的利息的台账运作方式。
(1)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为B类的企业,加工限制类商品,应以“实转” 方式运作。
(2)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为C类的企业,无论加工限制类还是允许类的商品,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应以“实转”方式运作。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通关规则
(一)税收管理
1.全额保税
所谓全额保税是指进口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在合同备案的数额内进口,可先予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耗用的料件予以免税(核销),不出口部分按一般进口货物规定缴纳税款和缓税利息。
按现行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适用全额保税的税收征管措施:
A.加工装配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B.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C.在出口合同中订明由外商提供部分料件条款的进料加工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D.经海关批准建立的保税工厂;
E.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
2.定额保税
所谓定额保税是指对不具备上述全额保税条件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对列入该表中的商品在进口时按照9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对未列入该表中的商品在进口时按照8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1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如实际不出口部分小于已纳税比例的,海关核定后在已征税幅度内退税;如实际不出口部分大于已征税比例的,应照章补税。
3.按出口加工增值征税(比照保税加工管理)
所谓按出口加工增值征税是指经批准对外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合同备案数额内的出口料件保税,加工后成品复进口时,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征税。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料件或相同、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征税,如难以确定,则可参考支付境外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等予以估价征税。
(二)监管规则
1.事先备案的规则
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通关必须在货物尚未进出口前事先凭进出口合同等有效证件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并需要得到海关核准。事先备案的规则同时适用于料件进出口的申报,即必须持有加工贸易备案后获取的《登记手册》,海关才能接受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
2.监管时间的规则:
保税加工通关制度中对监管时间上的限制如下:
A.加工返销(或复出进口)的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或复出口);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加工成品复运进口。
B.加工结束后向海关报核的期限
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1个月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三)异地或结转加工
1.异地加工
所谓“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但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
经营单位开展上述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必须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加工能力状况》,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2.结转加工
所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料件不得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出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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