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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三章[第十部分]
二、濒危物种管理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对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以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范围
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全部物种均是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上述物种是指:(1)活的或死的动物、植物;(2)任何可辨认的部分;(3)物种的衍生物;(4)人工培养的野生物种;(5)野生动物的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
另外,凡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药材,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范围。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的基本手续
1.凡出口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白鳍豚、扬子鳄、中华鲟等,必须事先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核准,发给《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凭以向海关申报出口。
2.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出口的各种国家珍贵树种、树苗(含根、茎、叶、花、果实及其他产品、制成品等),海关凭《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
3.牛、虎、豹、熊、麝、穿山甲、海龟、玳瑁、大象、羚羊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必须由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理机构签发允许进、出口证明文件,凭以向海关申报。
4.进、出口非洲象及其任何产品,必须经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商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同意后,发给允许出口证明和允许进口证明书,凭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
5.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药材成分的中药材,在出口前必须取得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方能向海关申报出口。
6.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海关凭具有上述商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及《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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