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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一章[第五部分]
二、海关监管的依据
国家对进出口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度是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等的依据。
(一)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
2.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经营者进出口某些商品的证明文件。它具有四层含义;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货物;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报关时应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审核无误后,凭以放行货物。
(二)受管制货物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安全、卫生,进出口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等依法进行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知单》或《出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2.动植物检疫制度
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3.食品卫生检验
按照我国卫生标准和要求对进口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的制度,进口时,由国家进出境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其出具的证书放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境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上述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
4.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管理制度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国家规定,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取得《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凡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中成药,出口前,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关。
5.文物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贸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经国家指定口岸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证件外,还应交验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口。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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