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最新」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汇总如下表:
《员工离职补偿汇总表》
模式 |
提出方 |
经济补偿 |
适用范围 |
协商解除 |
企业 |
N |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
即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 |
企业 |
0 |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
预告通知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 |
N+1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裁员解除 |
企业 |
N+1 |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员。 |
主动辞职 |
员工 |
0 |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正式员工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即可。 |
随时通知解除 |
员工 |
N |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劳动合同期满 |
企业 |
需要支付 |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
员工 |
0 |
合同到期员工不愿意续订的。 |
|
企业破产 |
企业 |
N |
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退休或死亡 |
企业 |
0 |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
【备注】“N+1”可以采取提前30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方式处理其中的1个月
经济补偿标准请参考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N”以每满6个月补偿0.5个月为单位来计算。
2、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北京劳动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而企业不愿意续订的情况,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规定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因此,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被辞退员工,其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可以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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