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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24-09-25 07:19:0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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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导语:以下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人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人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 包 人(甲方):

  承 包 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项目人防门、人防封堵框、人防封堵板、战时封堵门、战时通风设备(材料)供货与安装工程。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具体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计图范围内的人防门、人防封堵框、人防封堵板、战时封堵门、战时通风设备供应及安装。

  2.2除本合同第2.1款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在施工图纸中有体现或者在施工图纸中未体现但是为确保工程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的实际需要以及按照施工惯例应当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均为乙方的承包范围,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对于以上的承包范围,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材料的品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要求增加费用或者延长工期。

  2.3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经对施工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真核算了工程量,且已经多次到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了所有相关的信息资料,乙方确认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正确的、完整的、没有遗漏的,不会以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工程量计算有误,以及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不一致等要求增加费用与工期。【备注:本款仅适用固定总价合同】

  2.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由此而引起本合同价款调整的,按以下原则予以调整:

  (1)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如多个相同子目却有多个不同(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取最低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通过换算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如有多个相似(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取最低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价格结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当的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价格结算。甲方无需因上述工程内容的调整而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总工期 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通过设计、监理、甲方、总包和人防部门工验收合格并在工程完成移交手续之日为准。

  3.2本工程不论因供货延缓而导致工程施工延期以及施工本身的延期,还是由于甲方指定分包的原因致使合同总工期或节点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均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总工期或节点考核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本合同第13.6款支付违约金。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甲方应当予以工期顺延,但乙方应及时办理工期延误申请单并有甲方批复,做为有效工期延误有效手续。

  3.3本工程不计任何停工、窝工、误工费用。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工程质量标准: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满足国家、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合同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六的技术要求),通过甲方及人防部门的验收。乙方应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国家以及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工程当地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且均为最新版本。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如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及地方标准的,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中的标准高者执行。以上质量要求包括工程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如工程按照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乙方还应保证工程能够顺利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4.2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自费进行整改直至全部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验收合格,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按照本合同第13.6款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拒绝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整改时间超过甲方规定的期限的,甲方有权要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的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拆除不合格部分的费用、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其它与此有关的费用等)与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支付,且乙方无权要求支付质量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甲方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返还给甲方。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

  第五条 承包方式

  5.1采用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即包工期、包工、包料(甲供设备材料除外)、包质量、包造价、包税费、包安全、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包风险、包材料送检通过、包验收通过,包资料在甲方协调的条件下交给城市档案馆归档合格、包质保等与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并已充分考虑一切可能的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和人工费涨价风险,汇率和利率变动、通货膨胀,标准规范的颁布或/和修订、国家以及地方政策或市场政策变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类风险费用一律不作调整)。除了本合同明确规定可以调整的外,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本款所指施工图为甲方提供的 工程施工图( 年 月 日版)中所示内容】。

  5.2乙方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全责。

  第六条 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六。

  【备注:每次招标前要求设计部针对每一个工程项目提供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备注:本款根据合同是固定总价包干还是(综合)单价包干选择适用下述两个版本条款中的一条】

  7.1

  版本一:本合同为固定总价闭口包干,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 元)。本工程固定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含材料检测费)、设备费、人工费、预埋费、油漆费、机械费、运输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装费、一切施工措施费、税费、规费、利润、管理费、试验费、试车费、验收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排污费、保险费、各类风险费用与损失、水电费、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总包配合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费率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总包方)、按国家人防办规定期限内免费定期保养及更换密封条、重刷油漆、专项上缴费用、本合同工程开工令办理及办理政府竣工验收费用(含监理费)、配合总包单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费用、各类由乙方办理的手续的费用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并已充分考虑一切可能的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和人工费涨价风险,汇率和利率变动、通货膨胀,标准规范的颁布或/和修订、国家以及地方政策或市场政策变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类风险费用一律不作调整)等的一切费用。本合同除设计变更、甲方书面通知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甲方书面认可的单价变更外,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和本合同附件二工程量清单确定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备注:1、本条款仅适用固定总价合同 2、对于本合同总价中是否包含总包管理费的内容可根据情况作出约定,可参考的条款:其中总包管理配合费为合同总价的 %,该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

  版本二:本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即人民币 元(¥: 元),具体工程量按乙方的实际工作量经甲方确认后按实结算。本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具体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该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含材料检测费)、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装费、一切施工措施费、税费、规费、利润、管理费、试验费、试车费、验收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排污费、保险费、各类风险费用与损失、水电费、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本合同工程开工令办理及办理政府竣工验收费用(含监理费)、配合总包单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费用、各类由乙方办理的手续的费用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并已充分考虑一切可能的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和人工费涨价风险,汇率和利率变动、通货膨胀,标准规范的颁布或/和修订、国家以及地方政策或市场政策变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类风险费用一律不作调整)等的一切费用。本合同除设计变更、甲方书面通知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甲方书面认可的单价变更外,结算时本合同附件二工程量清单确定的(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备注:本条款仅适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7.2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均须由甲方现场代表及项目经理签字,并经甲方按审批程序确认盖章后生效。因设计变更及甲方书面指令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和工程项目增减,结算工程造价可相应增减。因设计变更及甲方书面指令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后本合同价款调整原则按照本合同第17.3款约定执行。变更项目在完工后14日内,乙方应按规定填报签证。逾期不报的,如为工程款增加的,则甲方有权认为此变更不涉及造价调整或者视为乙方放弃造价调整权利;工程款减少的,甲方有权根据自行核算的款项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由此而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本款确定的上述原则执行,甲方无需因此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补偿。

  7.3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备注:如有预付款的,应特别注意约定预付款的抵扣条款】

  (2)

  (3)【此笔完工款项支付的前提之一为乙方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后支付,工程移交与付款挂钩,在正式使用过程中,必须明确】

  (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签证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不纳入进度款支付,因签证所增加的费用在工程结算后予以支付。

  (5)乙方实施的全部工程经总包、设计、监理、甲方、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开始进行结算。甲方自接到乙方结算资料后的2个月内办完工程结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且乙方按照本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合格档案资料且取得城建档案馆的回执原件后(乙方应提供的竣工资料为档案馆一套、监理一套、发包人一套、总包单位一套)3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结算价的全额发票,甲方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并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如有)后无息返还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6)合同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根据本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第5条相关约定无息支付给乙方。

  7.4每次付款乙方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且工程款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时乙方应提供100%的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延期付款的责任。

  第八条 图纸

  版本一:【适用于甲方提供施工图纸】

  8.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 套,如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在接到图纸后,应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如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资料有不完整、错误、遗漏、重复、矛盾、模糊、不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标准、不符合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等,应在接到图纸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乙方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如发生费用的增加、工期的延长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3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乙方只能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如乙方违反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且不影响甲方其他索赔的权利。

  8.4对图纸中涉及到的相关图集,乙方必须备齐并存放于施工现场。

  版本二:【适用于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8.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图),并确保政府相关部门审图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 套(其中 套用作为竣工图),如甲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乙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积极组织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确保提供的图纸或资料没有不完整、错误、遗漏、重复、矛盾、模糊之处,并能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符合施工常规或惯例,否则,如发生费用的增加、工期的延长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3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乙方只能为本合同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如乙方违反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且不影响甲方其他索赔的权利。

  8.4对图纸中涉及到的相关图集,承包人必须备齐并存放于施工现场。

  第九条双方代表

  9.1甲方代表

  9.1.1本工程甲方代表受甲方委派,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期变更、工程价款的变更与确认、费用的增加以及质量验收最终认定权由甲方另行书面确认且须加盖甲方公章有效。本工程甲方代表为 。

  9.1.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或者监理,乙方代表在收到当日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当予以执行。

  9.2乙方代表

  9.2.1本工程乙方代表受乙方委派,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职责。乙方代表应由甲方考察同意的人员担任。乙方在任命乙方代表前,应将拟任命的乙方代表的资历报甲方批准。

  9.2.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乙方代表。甲方认为乙方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配合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当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代表为 。

  9.2.3乙方的要求、请求、通知、申请等,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

  第十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权利和义务

  (1)开工10天前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并组织设计方、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协调总包单位全部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协调乙方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相关手续。

  (2)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等事宜。

  (3)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各阶段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

  (4)不论何时,甲方均不对乙方的设备、材料、临时工程等的损坏或灭失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及监理对乙方做出的任何批准、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指令、建议、通知、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都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责任。甲方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构成批准,不影响甲方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6)除非另有书面明确规定,甲方未能行使或者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甲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其它各方面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0.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备注:本款内容可根据具体专业工程的特点拟定,可以适当增减相关内容】

  (1)乙方必须负责或配合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涉及本项目工程施工的一切报批手续,并办理相关的证明和批文(含本工程方案审批通过、办理政府开工令及最终取得《 市 工程合格证》),所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了查勘,已经全方位考察熟悉包括项目所在地、本工程特征、原土建工程的工程质量对本工程的各项影响因素(责任、工期、造价、质量);所有影响到本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各方责任等因素已经全部考虑周全,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在地各项必须由乙方缴纳的各项税金规费缴纳及可能变化调整因素(并且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及甲方财务对税票具体要求)、施工场地条件、各项材料产地及运输条件(水平及垂直运输、短驳及二次搬运)、特殊材料的搬运、物价涨跌、现场安全、水电费用、人员住宿、临时设施、各地企业各类人员差旅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人工费用、工期延期、管理费及与其他单位的管理配合费用所有已完工程及在建工程成品保护费用、甲供材保管费等与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等。以上所有说明的内容(并不仅限于以上因素)均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3)工程开始前,乙方须认真审阅施工图、仔细核对各种位置和数量等由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并及时向甲方、总承包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或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施工前使上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因乙方未能很好地审核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而造成返工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同时,甲方将视为乙方已认可并接受了已经由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承包单位所完成的工程。乙方已经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通过签署合同,乙方接受对可预见的或者不可预见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风险和费用的全部职责。乙方已经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了根据本合同明确规定可以调整的以外,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均不调整。

  (4)根据工程需要,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或当甲方、监理、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应负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5)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具、装备、成品、半成品、临时设施等均由乙方负责保护。乙方应承担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以下责任与风险并负责进行赔偿:(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及(b)任何财产的损坏或灭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已完工工程等。同时乙方应保障甲方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其费用。如有损坏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所需要的费用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导致被政府部门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处罚,如甲方被处罚的,罚款由乙方缴纳。

  (8)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各种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9)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可靠性负全责。

  (10)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应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11)乙方应在开工前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积极与总包单位相互配合,对施工接口、接缝进行技术处理,保证施工质量,确保不漏水、渗水,否则甲方可以认为乙方违约,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的责任。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如因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影响施工进度与质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不得要求增加工期与费用;乙方应自费处理好与周边居民、村民的关系,如发生有人员干扰施工或者有其他影响施工行为的,由乙方自行进行解决,但乙方不得进行采用暴力或者其他类似手段,也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费用或者补偿工期。

  (12)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甲方与监理人。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乙方应熟悉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法令、手续等规定及程序。乙方须根据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承包范围,按照施工图及合同规定的材料规格、型号、材质、品牌及经甲方与设计单位批准认可的施工工艺,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并在保修期内完成工程缺陷的返工及修缮工作。

  (14)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收各种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除了承担以上的责任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人员身亡的,违约金10万元/人次,发生重伤的,违约金5万元/人次,其他情况每次需支付5000-5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具体由甲方按照影响大小予以决定。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5)乙方应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成工程报表》,并每月编制工程进度报告书后提交给总包单位。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6)乙方须按时参加甲方、监理、总承包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并遵从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现场的材料安置、施工水电及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使总承包单位能根据乙方的施工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每缺席一人次,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元。

  (17)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乙方的施工日记于次日上午报监理备案。

  (18)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

  (19)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如确实因原设计有错误需要进行变更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以及解决措施,在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甲方或者监理单位发出的通知单、整改单及工作联系单等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每次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发生三次以上的,每次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甲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2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乙方应当在施工期间或完工后,及时将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妥善进行处理。如乙方未及时处理的,甲方或监理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清理,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照清理费的1.5倍要求乙方支付给甲方或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2)乙方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过程测量技术规范要求,聘用合格的测量员负责本工程的定位及检查,以满足甲方的要求。定位基准及参考线由总承包单位提供。乙方在工程开始前须按照总承包单位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其所需要的标高、轴线、座标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核实所有尺寸和标高。如发现某些尺寸和标高与图纸有差异时,乙方须立刻要求予以澄清。甲方对定位工作的检查,并不免乙方对正确定位的责任。

  (23)乙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甲方或者监理有权指示乙方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者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或者监理的要求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甲方或监理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24)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项目经理签字或/和加盖项目部图章。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乙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递交给甲方。如涉及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情形的,乙方应当在影响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如未在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5)对甲方涉及到工程施工的临时交办工作不得拒做,若乙方对甲方发出合理的书面指令不接受或拒绝施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6)乙方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要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甲方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27)乙方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由乙方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乙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甲方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已包含的合同总价中;因乙方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因乙方违章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罚款、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

  (28)除甲供的设备及材料以外,乙方须对自已购买的各种材料及成品进行试验并支付试验费。其试验方案(包括次数、方法及程序等)均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和规定,并同时也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如原材料或成品试验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则乙方须负责更换原材料或成品并重新进行试验直至达到上述要求为止。所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工期的延误均需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发生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上涨、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改、政府部门有关施工标准的颁布或修改、通货膨胀等事由导致费用增加而停工,亦不得在发生以上事件后向甲方提出补偿申请遭拒绝而停工,否则每停工一日,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能解除或减轻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且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9)本工程所需要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提供水电接驳口,由乙方自行准备接驳所需要的设备材料、人员、工具及其它所需要的器具。工程所需要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按照实际使用的水电向甲方支付水电费,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0)乙方应服从甲方、总包、监理人的安排,接受甲方、总包、监理人的检查与监督。对于甲方、总包、监理的监督与检查,乙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有利条件接受监督、检查与指令。如乙方拒绝甲方、总包、监理人的监督与检查的,每次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

  (31)乙方应当对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包干,乙方不得以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要求增加费用与工期。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复项、多项、多计算的工程量等甲方有权予以减掉,与此相关的工程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32)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3)乙方须在开工前报施工组织计划给甲方审批,审批后开工。

  (34)乙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过程中如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在使用任何材料、乙方设备、工程设备或者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方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

  (36)总包负责的预埋件工作,乙方应在施工前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质量负责,因乙方责任造成以后增加的后置埋件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向甲方以任何理由要求费用的增加。

  (37)对能够成品加工的产品统一安排在工厂加工,运至现场拼装;低噪音项目,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施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与工作区域完全隔离,严禁工人到施工区域以外的地方走动;杜绝人为噪音的发生,严禁出现叫嚷、打闹等现象。

  (38)本工程施工作业面的垃圾乙方负责装袋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乙方负责运至场外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堆放地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9)如因总包人或者其他施工单位影响乙方施工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上述责任主体提出,并书面通知甲方与监理单位,否则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40)如因总包人或者其他施工单位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责任主体索赔,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也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质量与工期。

  (41)乙方应当为总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不得影响他人施工,如总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提出要求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的,乙方应当予以解决,如因乙方影响总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42) 【备注:根据具体专业工程的特点约定乙方的相关义务】

  (43)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甲方及其它单位损失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人员的管理

  11.1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乙方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为经验丰富、取得相应资格与资质的人员。

  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有关项目的施工人员需要取得相关资格与资质的,乙方应保证以上人员取得了相应的资格,监理人及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或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11.2所有进场人员须持有有效证件,并持有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所有进场的人员不得将其家属、儿童以及与工程无关的人员带入施工现场,否则,按照每人次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将上述人员带出施工场地。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11.3乙方应当保证项目部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乙方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申报,经甲方考察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一次按照 5 万元/人次扣款,若乙方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资历、经验、水平等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甲方要求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更换的)则按照 10万元/人次扣款,且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正。

  11.4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整个施工期间均需全职在岗(包括准备阶段与收尾阶段),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常驻工地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出勤率每周不少于 6 天、不少于40小时。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甲方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可按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处理,乙方应按每人天2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1.5如乙方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配合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予以更换,乙方需按照2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并提供合格的人员。

  11.6乙方应保障其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

  (1)乙方应当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内容。按时支付人工工资,对于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如乙方拖欠劳动者工资逾期30天以上和/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达到工资总额15%以上的,每次视情节轻重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20万元,且乙方需立即向劳动者进行支付拖延的工资和/或补足克扣的工资,如乙方迟延履行的,甲方有权视实际需要无需经乙方同意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向劳动者代为支付上述工资。

  (2)乙方应为其雇佣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3)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的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保险,并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报告【备注:考虑到专业工程的实际工期不同,长短不一,本条根据具体专业工程的实际情况拟定】

  12.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并报甲方和监理审核。甲方和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亦非表明对乙方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12.2乙方如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计划予进度报告的,每延期一天,需支付延期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的支付并未免除乙方继续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13.1乙方应当按期开工,乙方未按期开工,导致的工期延误以及损失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甲方、监理人认为乙方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乙方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3.3本项目材料供应、施工及验收的合同工期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合同工期的起计日以收到甲方开工令之日起算,乙方须在收到该通知后作好各项工作,并有序地将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运至施工现场,以开展本工程的各项施工。乙方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的供货、施工、竣工及验收等工作,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签发的鉴定及证书,并向甲方移交。

  13.4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乙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3)乙方擅自暂停施工;

  (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暂停施工;

  (5)发生安全事故引起的暂停施工;

  (6)乙方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因其他原因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暂停施工;

  (7)乙方丧失了相应的资格与资质导致的暂停施工;

  (8)乙方未及时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关系导致的暂停施工;

  (9)乙方未处理好与周边居民、单位关系所引起的暂停施工;

  (10)乙方的材料及设备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的暂停施工;

  (11)乙方其它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非归责于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3.5甲方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乙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乙方应按照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材料、设备等并提供安全保障,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坏、损失、灭失。当工程恢复复工条件时,乙方应立即进行复工,如乙方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各种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13.6工程未能按时竣工的(包括各节点工期要求),自延期之日起,每日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备注: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也可约定为“合同总价的 ‰】,违约金的支付不能解除或者减轻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乙方应当自费加快进度进行赶工。超过30日仍未完工的,甲方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赔偿。乙方未完工部分的费用不予支付,如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予以退还,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与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施工,第三人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按照工程费用的1.5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或者由乙方进行支付)且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第13.6款规定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承担保修责任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14.1乙方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关于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并接受管理。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并对他们的安全负全责。

  14.2施工期间乙方需在其施工范围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及设施,如乙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收到书面指示后仍不改正,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有关的不称职人员。

  14.3乙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乙方应确保因其活动所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应当按照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如乙方违反以上规定导致被政府部门罚款、造成的损失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4.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监理人,并按照规定报告政府部门,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或违反国家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任何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所有赔偿与责任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15.1甲供材料:[根据不同项目甲方确定甲供材料]; 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数量统计、验货、卸货、搬运、保管、吊装、垂直运输、仓储、二次加工、二次搬运、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卸货、保管、搬运等由乙方负责,材料到货后,乙方应在4小时内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卸货、搬运。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或使用,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乙方应在使用甲方提供的供材料设备前45天书面通知甲方准确的需求计划,说明所需材料的种类、计划、要求、数量等。如乙方未按照以上要求通知甲方,导致工期延误与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在甲方材料设备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等过程中损坏、丢失材料设备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5.2甲供材料的损耗率约定为: %[备注:根据不同材料确定],,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核算,实际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加上损耗率的数量应该是与乙方领用的数量是一致的,如乙方领用的数量大于实际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加上损耗率的数量的,多出的部分价款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按照1.3倍扣除。

  15.3乙供材料:除本款上述第15.1项甲供材料以外的其余所有材料,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或生产厂家进行采购、使用。虽然合同约定了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生产厂家,乙方仍应对其购买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质量负全责。

  15.4乙方应当购买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所有的材料设备均应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如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如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合同的标准执行。以上国家标准包括非强制性标准。

  15.5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经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详见附件二),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如乙方提出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5.5.1 变更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优于合同文件(有多个合同文件约定的,以效力较高的文件约定为准,下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但结算仍按经甲方确认的最终报价清单品牌执行,即费用不提高;

  15.5.2 变更的材料设备品牌与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相当,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结算时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最终报价的材料、设备价格下浮5%进行;如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原产品清单报价价格,乙方不得以此作为结算价格不予下浮的理由。

  15.5.3 变更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低于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不允许调换,如乙方强行调换,不予结算,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当进行拆除,并重新进行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5.4 乙方在购买甲方未提供品牌的设备材料(如有)前需向甲方提供3家(以上)的品牌样品供甲方考察确认,经甲方确定品牌价格后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并封存确认品牌的样品,乙方按甲方确定的品牌样品进行采购。

  15.5.5 乙方需详细列表说明所供材料设备的相关数据(如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或并附彩页),包括主要部件相关说明。

  15.5.6 如提供进口设备或进口部件的,须详细列明进口设备或部件的名称、生产地、规格、型号及中文使用说明并负责相关的维护使用培训。

  15.5.7 防火材料交货时,乙方必须提供原厂家或第三方防火证明,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5.5.8 上述品牌、质量及规格型号的认定,以监理和甲方的共同认定为准。

  15.6所有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是全新的,无任何破损、锈斑、变形、污染以及其它瑕疵,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所有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生产日期应该是乙方购买(需为本工程项目所购买)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如为进口的,需为通过正常途径进口的原装正品,且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等供甲方审核,如材料需要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或认证的,购买的材料、设备应当为通过检测或者获得了认证证书的产品。

  15.7如乙方提供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保留提供其他材料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8本工程甲供材料数量及加工图由乙方根据图纸要求进场前一周书面提交甲方项目部,如因乙方计算有误,造成采购成本的增加或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材料申请超过三次(含三次)仍然未能达到施工使用需求,乙方自行解决,因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材料库存,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5.9所有甲供材料,货到工地由乙方负责安排卸货至各工程使用地点并立即进行验收并清点数量,若因乙方未及时验收或验收不到位发现甲供材料数量有缺失或有破损,由乙方自行负责补齐并承担费用。数量清点后如有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15.10甲供所有材料,如需加工的(含现场加工和外加工),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15.11为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应在进行工程施工和采购前,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封样样品及品牌、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登记批准和型式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准用证等相关资料和封样样品报送给甲方,经甲方审定(原则上甲方五日内书面认可)方可采购及使用,封样样品一式贰份,一份甲方存档,一份返还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如乙方使用的,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新施工,因此所延误的工期与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监理的检查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另乙方需支付此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质量的需要进行材料的代购,材料款按照实际的购买价格(另甲方有权收取20%的管理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15.12为保证工程质量,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进场24小时前要书面通知监理、甲方进行三方进场验收,甲方验收确认需由甲方代表、甲方材料员签字认可并加盖本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监理验收确认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监理项目部印章后才能用于本工程,所有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厂家送检的检测报告、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试验报告单,合格证等都必须盖有单位的公章并标明出厂日期、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给甲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场使用;国家规范要求进场复检的材料要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并向监理、甲方提供进场复检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缺少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均不能使用。如乙方使用的,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新施工,因此所延误的工期与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监理的检查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15.13乙方要求甲方更改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当提前15天申报甲方批准。由于乙方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等均由乙方承担。

  15.1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另乙方需支付此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质量的需要进行材料的代购,材料款按照实际的购买价格(另甲方有权收取20%的管理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15.15材料进场验收报告应由甲方、乙方、监理人三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未经三方签字验收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运出施工现场,责任由乙方承担。

  15.16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等,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15.17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寻找合适的渠道及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作好计划和采购工作,并提前作好应对市场缺货的防范措施。乙方不得以材料价格上涨、缺货等为理由或借口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如乙方提出合同约定品牌的材料、设备的确实无货、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已经影响施工进度向甲方提出调整设备、材料品牌的,乙方应提供当地每个品牌三家以上有代理资质的代理商或其生产原厂缺货的书面证明材料。经甲方证实并同意后方可调整合同约定的品牌,经调整后的材料的结算办法按照本条上述第15.5款约定的材料品牌变更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配合工作责任的确定

  16.1本合同工程项目属甲方另行分包的项目。总包管理配合费由甲方按本工程造价的1%在本合同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备注: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内容】

  (1)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乙方应按施工顺序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到整体工程进度中去。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进度实行统一管理。

  (2)本合同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符合有关规定。一旦发生事故承担各自施工内容的责任。

  (3)乙方向甲方领取工程进度款之前,交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签字确认。

  (4)乙方施工人员现场材料、半成品堆放场地问题,由总包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5) 由总包单位负责提供临近的水源、电源接口。施工用水电费按实际用量由乙方承担。

  (6)由总包单位为乙方材料进场提供交通方便;

  (7)乙方应配合总包单位作好进驻现场施工人员暂住登记及安全管理工作;施工人员食宿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16.2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移交甲方之前,乙方有责任对自己的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及不得损坏其它施工单位的工程成品、半成品。由于乙方责任损坏自己的工程成品,乙方应自费进行返工修复或更换;由于乙方责任损坏其它施工单位的工程成品、半成品,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16.3乙方施工范围内和乙方生活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乙方应负责打扫、清理、并负责自费外运。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

  17.1工程变更

  (1)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甲方有权进行以下的变更,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变更通知进行工程的变更,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者延期执行。如乙方予以拒绝或者延期执行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改正,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①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

  ③改变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其它特征;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⑤其他有关变更事项。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如设计图纸确实有误需要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提交给甲方后由甲方决定是否采纳。乙方不得擅自与设计人进行联系或者擅自要求设计人进行设计变更或者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甲方有权按照50万元/次进行扣款。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人和甲方。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其它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如甲方采纳乙方的建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

  17.2变更程序

  (1)甲方可直接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书,增加、减少工程量、对有关项目进行改变或者做出其他的变更要求。变更通知书中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甲方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变更通知书后认为该变更有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明显不合理浪费之处等而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经甲方与监理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通知书。

  (3)对设计变更指令/通知涉及到的隐蔽工程与拆除工程量,乙方应在实施完毕后1日内请监理公司和甲方现场查验并填报《签证单》,逾期甲方有权拒绝确认,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紧接下一页)

  17.3确定变更价款

  (1)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如多个相同子目却有多个不同(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取最低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通过换算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如有多个相似(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取最低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价格结算;

  (3)【备注:本项内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以下版本之一】

  版本一: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照《 建筑工程计价规程》编制方法和施工当月信息价(或市场价)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该综合单价下浮20%调整,如合同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参照相关期间平均材料信息价下浮15%确定材料单价;如合同及信息价上均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同乙方申报经甲方认质认价确认后执行。

  版本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当的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价格结算。其中材料价格如合同中已有此种材料价格,则按已有材料价格执行;如合同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参照相关期间平均材料信息价下浮15%确定材料单价;如合同及信息价上均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同乙方申报经甲方认质认价确认后执行。

  (4)如合同价与清单报价有差异(即整体下浮、让利),变更签证的项目单价同比例下浮。

  17.4变更价款的结算

  (1)增加或减少项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确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项目改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扣除改变前工程的费用、增加/减少变更后的工程的费用,确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

  (2)变更项目在完工后14日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现场签证管理细则】第26.2款规定填报签证。逾期不报的,如为工程款增加的,则甲方有权认为此变更不涉及造价调整或者视为乙方放弃造价调整权利;工程款减少的,甲方有权根据自行核算的款项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3)增加的工程款,在结算后一并支付给乙方。减少的工程款,甲方可在工程款中扣除。

  (4)以上签证的费用仅计算工程的造价与税费,不涉及措施费、规费等其它费用。措施费、规费等已经包干在合同总价内不作调整。

  17.5因乙方未按照规定施工导致需要进行变更的,设计费用、变更费用、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八条、检查、检测

  18.1检查

  (1)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须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等进行检查、检验并按其要求返工、修改,因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达不到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时,乙方须承担返工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如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乙方须按照国家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中的规定选择建筑装修材料及进行施工,并在工程完工后保证一次性通过专业单位对户内的空气质量及放射性进行测试,以确保装修工程不危及住户的健康。由于甲供材原因导致前述测试无法通过,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18.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相关方工程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甲方及相关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并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甲方(监理工程师)对该验收记录的承认并不能免除乙方对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质量等缺陷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3)经甲方及相关方验收,工程质量已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但验收24小时后,甲方(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则乙方可视为已经甲方(监理)认可验收记录,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3重新检验:如经甲方(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进行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切割或开孔,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乙方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自费进行修补、重新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覆盖,工期不予顺延。如隐蔽工程未经甲方验收合格而乙方擅自覆盖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切割或开孔等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不管验收合格与否,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自费进行修补、重新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覆盖。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

  19.1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乙方可向甲方及监理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申请报告应当提前15日提出。

  (1)除了甲方书面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及甲方要求的实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经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准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甲方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5)甲方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它所有工作。

  19.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审查报告的各项内容。甲方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的,甲方应组织相关的部门与单位进行验收;甲方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指出乙方还需要进行的工作内容,乙方在完成甲方通知的全部工作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甲方同意为止。

  19.3甲方在乙方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并递交了资料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当为以上单位验收提供各种条件,以便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项目所在地《 工程合格证》后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则工程竣工日以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并经甲方、总包、设计、监理、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19.4甲方及质检等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因材料或施工工艺不符合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而出现的任何缺陷,甲方将发出书面通知,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修复所有缺陷,缺陷修复竣工后,乙方应另行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再行验收认为合格后,则工程竣工日以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并经甲方、总包单位、设计、监理、政府有关部门再次验收合格为准。

  19.5甲方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意接受工程的,乙方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若乙方在验收完毕后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甲方在验收后不同意接受工程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意见对不合格的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19.6乙方竣工验收后的1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呈交签字盖章的竣工图四套,由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审阅后签字盖章(竣工图需提供电子版),光盘1套及全部乙供材料/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5 套等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如逾期提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的工程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延期提交竣工资料导致的费用、损失、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

  2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 套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资料后进行审查,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4天内按照要求补交相关资料。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齐资料的,甲方有权不再接受任何结算资料,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承担。所有因缺乏资料或遗漏的结算申请甲方将视为乙方做出的让利优惠。

  20.2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它与工程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20.3甲方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真实有效、详细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在90天内(不包括因发生异议双方咨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时间)审核完毕,如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胡编滥造、无中生有、高估冒算、乙方在结算商谈中强词夺理、单方面不合理要求、不派人或不合格人员来甲方指定地点等任意行为之一导致甲方没有审核完毕则不受此时间的约束;在提交资料后又补充资料等行为甲方可不予认可或认可递交报告时间从最后的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如乙方对甲方核定的结算结果有异议,双方可委托第三方审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最终结算报告以甲方批准的为准。

  20.4本合同采用以招标图纸及技术规范为基础的闭口包干( 包工、包料、包工期和包质量等)总价合同形式,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本工程量清单不可视为本工程的最终实际工程量,乙方不得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清单的工程量而要求增加费用。甲方不接受因节假日、法定假日、周末、夏收、秋收人员短缺、工期拖延而引起的任何补偿。因抢工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窝工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因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重大修改,或按合同条款允许调整外,则合同金额不作任何调整。【备注:本款仅适用固定总价合同】

  第二十一条 撤场

  2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合同终止后14日内,乙方应当完成以下的撤场工作:

  (1)施工现场的垃圾、废弃物、堆积物等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运输出施工现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完毕,施工现场已经清理、平整或复原,直至甲方检验合格为止。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每延期一日,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现场的施工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建筑等已经全部撤离现场。如逾期未撤离的,按每拖延一天扣减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3‰),直至乙方全部撤离,且甲方有权视为乙方放弃上述实物的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处理所得的费用折抵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

  (3)除了工程需要经甲方同意留在现场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否则,按照5000元/人/天进行扣款,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且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事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照规定完成上述撤场工作的,除了承担以上的责任外,甲方有权延期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工程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修责任

  22.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转包和分包

  23.1本工程不得转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工程不得分包,如乙方违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改正或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的损失(如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

  24.1乙方对本工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乙方应负责投保有关属下工人之工伤赔偿、为其在整个施工期间的现场机构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各种施工设备、设施、材料办理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所有保险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侵害第三方人员人身财产权利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而延长保险期所需增加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4.2乙方应在开工之日起的10日内提交上述保险单的复印件给甲方备案,并提供原件交由甲方核对。如乙方未足额购买以上保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要求其按照规定购买保险,延误的工期及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代为购买,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4.3因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获赔的保险金额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负责进行补偿。

  第二十五条 现场签证管理细则

  25.1所有工程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增加和造价变化且乙方有异议的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索赔和/或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乙方不得以工期增加、造价变化较多等其他任何理由拖延或停滞施工。

  25.2根据变更设计,乙方可以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计算增加(减少)工程量,并由监理和甲方核实。在变更工程实施后14天内,填报签证单报监理和发包方,逾期不报的,如为增加工期或(和)费用,视为乙方放弃费用或(和)工期增加的请求,如为减少费用或(和)工期的,甲方有权根据自行核算的结果直接减少费用或(和)工期。

  25.3乙方在收到变更指示时,应先无条件执行,乙方对于变更导致的价格等有异议的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索赔和/或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但不得以没有协商好价格或造价、额外条件等原因不施工或拖延施工、拒绝执行,否则现场工程师有权单方面直接予以处罚1万元/次,从工程款中直接单方面扣除,且乙方需无条件进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处理,费用乙方承担。

  25.4所有的工程签证乙方必须按要求提交签证申请,甲方按甲方内部审核流程审核,签证原则上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费用的确认待竣工结算时按合同条款进行确认。

  25.5乙方按《工程联系单》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内容完成工作之日起14天内、工程隐蔽前,发包方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现场代表确认工程量。逾期不报,则甲方有权认为此变更不涉及造价调整。

  25.6对于某些工程联系单是减少项目或减少工程量的,甲方单方面下达签证单送达乙方即可。所涉及的工程量乙方未予实施的,按照本合同第17.3款约定的原则相应调减工程造价,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所涉及减少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乙方在接到甲方单方下达的签证单之前已经部分实施的,经甲方书面认质认量后可进行签证处理,由此导致乙方支出的费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25.7乙方收到甲方批复签证单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签证;乙方对签证单有异议先跟监理和甲方协商,如还有异议,可按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25.8签证单是工程结算造价增减变化的有效文件,是伴随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等发生的,因此乙方提交的签证单必须有工程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报验单等作为附件。

  25.9一次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分解签证。

  25.10签证价款的确定

  25.10.1工程量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认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签证单并协助甲方完成签证造价的审核。乙方不得以签证价格有争议为由拖延工期或拒绝施工。

  25.10.2签证的项目仅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和税金(规费、措施费不予调整)。

  25.10.3对于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甲方将不予计量,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5.10.4因签证所增加的费用在本工程结算后与结算款一同进行支付。

  25.11签证单一式五份,分别为甲方三份存档、监理一份存档、乙方一份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

  26.1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因下述第(1)至(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且乙方除承担甲方实际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根据履约保函向保证人索赔,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或由乙方支付:

  (1)乙方进行转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转让合同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整改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

  (4)乙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超过30天的;

  (5)乙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6)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已经破产、清算,或乙方已经无力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7)乙方丧失了完成本工程应当具有的资格与资质;

  (8)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2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材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甲方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且在工程结算完毕,扣除了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损失以及其它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如不足扣除的,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结算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超出部分的实际损失。

  26.3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4日内配合甲方对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进行核实与结算,如乙方不配合甲方的,视为乙方授权并认可甲方单方自行结算,则甲方有权根据自行核实的结果结算工程款,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或者甲方有权认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支付此款项的权利。

  26.4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甲方。并在合同解除后14日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6.5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将全部工程资料交付给甲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需支付赔偿金5000元,逾期超过30日的,每日赔偿10000元。

  26.6乙方不得阻挠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不得在施工现场聚众闹事,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每次20万元予以扣款,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的结算款,在乙方将所有的资料交付给甲方、赔偿了损失、进行改正后,甲方可酌情给与支付。

  第二十七条 索赔

  27.1乙方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或者延长工期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向甲方提出索赔:

  (1)乙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及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报告,详细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及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乙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报告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乙方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工程款金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27.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乙方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甲方在审查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答复给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处理结果的,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合同争议解决处理的约定进行处理。

  27.3乙方在工程结算完成后,无权再提出索赔要求。

  27.4经甲方确认同意的索赔款,在工程结算后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28.1 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优先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乙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甲方可为乙方代为支付,并有权在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按代为支付金额的2倍直接扣除。

  28.2乙方应确保其分包单位(如有)的劳动用工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且对所属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其分包单位所属工人并对乙方处以每次10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28.3在工程施工过程以及保修期内中,如乙方与农民工或其分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等纠纷而影响甲方办公秩序或公司形象的,每发生一次(以实际天数计算次数)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8.4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文件未另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则每发生一次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28.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甲方均有权在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需征得乙方事先同意,扣款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差额部分。

  28.6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又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甲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

  【备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对我方最有利的管辖地】

  28.7当某一争议已发生并且正在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解决时,应继续行使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同时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第二十九条 履约担保

  29.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提供担保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支付的银行保函)并承担办理履约保函的费用。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支付延期交纳的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按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金额的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并承担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9.2根据本合同第7.3款约定于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且甲方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并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如有)后无息返还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至合同双方竣工结算完成之日止,在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履约保函。

  29.3乙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一直有效。履约保函到期前,如担保事项尚未结束,乙方应当在原履约保函到期14日前续办保函,续办保函内容应与原保函内容一致。如乙方不在上述日期前续办保函,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照本合同第29.1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9.4 本合同生效后,如果乙方发生任何一种违约情形,而需要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罚款、赔偿甲方的损失等时,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应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时无条件地在担保金额范围内向甲方支付索赔款项,而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取得索赔款项后,书面通知乙方,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及数额。

  第三十条 合同组成及优先顺序

  30.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等书面记录文件;

  (2)本施工合同及附件(附件二2和附件七除外);

  (3)中标通知书【备注: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甲方的委托书【备注: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澄清、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备注:适用于招标工程】;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投标书及其附件【备注: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甲方审核后确认的预算书及附件【备注: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8)附件二工程量清单;

  (9)甲方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

  (10)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双方有关往来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

  3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火灾以及以下自然灾害:

  31.1.1里氏7级以上(含7级)的地震,震中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

  31.1.2级以上(含8级)持续2天的大风;

  31.1.3持续降雨水24小时且降雨量在500mm以上;

  31.1.4 10年以上未发生过或持续7天的高温40℃以上(含本数)或严寒–5℃以下(含本数)天气。

  31.2乙方在首次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仅对工期进行补偿,不对合同价款作出调整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其它

  32.1本工程不另外计抢工措施费、安全措施费、质量保证措施费、扰民措施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临建拆除外运费,场地不够引起的相关费用及其他未列举的费用一概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取,即除合同价款外,甲方不须向乙方或第三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或款项(设计变更、甲方签证除外)。

  32.2本合同各条款之间的效力独立,不因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而导致其他条款无效。

  32.3本合同连同附件各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2.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略)

  (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

  发 包 人(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业务联系人:

  e-mail:

  电话:

  邮政编码:

  承 包 人(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业务联系人:

  e-mail:

  电话:

  邮政编码:

 

人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金额:_________.

  1.2 工期:

  (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2)竣工日期: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

  1.3 质量等级: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建设部标准图集要求制作和安装,符合国家及_________市人防的规定,达到优良标准。

  1.4 合同价款: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含装车、运输、二次搬运、安装费及专项上缴费用及税金)。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人防门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包工程造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的大包干形式并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验收等全部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1.6 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协议条款:_________.

  2.2 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2.3 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协议。

  2.4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5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条例及与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市政府部门的文件。

  第三条 图纸

  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图纸由乙方提供,并向甲方提供四套图纸。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 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九条款进行履行。

  6.2 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安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卫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6.5 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

  6.6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地下室人防报批图壹份;完工后,由乙方通知有关单位验收人防门,甲方派人参加。

  6.7 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土建施工单位在剪力墙扎筋时预留人防门安装的所需的门洞。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7.2 乙方应在甲方有效通知期内进场配合施工,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

  7.3 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且符合人防规范的,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7.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施工现场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7.5 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甲方现场的卫生、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如有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甲方在施工中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安装。

  7.7 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一次性通过人防办的验收,并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工程验收的有关工作。

  7.8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9 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7.10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7.11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执行国家及_________市人防办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达到优良。

  第九条 合同价款调整

  9.1 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9.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本合同1.1条款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_________省人防办文件进行结算。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10.1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进场前二个月向其发出生产通知书,甲方即支付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备料款。

  10.2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3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4 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_________%给乙方,乙方同时提交地下室人防门验收合格证。

  10.5 余款_________%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10.6 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条款10.2、10.3、10.4)应先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本工程工地现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12.1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12.2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2.3 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3.1 甲乙双方应以_________市人防办等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为准。乙方除负责乙方工程范围内的内容经_________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外,同时应协助办理有关人防工程的验收,如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所有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由乙方支付。如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用不包含在本工程合同造价内,所影响的工期顺延。

  13.2 竣工日期为人防门安装完毕并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签认日期。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三套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十五条 保修

  15.1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_________年。

  15.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5.3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5.4 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1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派人修理。

  第十六条 违约

  16.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罚金。

  16.2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16.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6.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

  16.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6.6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力。

  16.7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源。

  (2)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方施工前一个月送给乙方。

  (3)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

  (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5)逾期组织验收。

  (6)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

  (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的交货日期顺延,超过一个月不付款,乙方有权拆回原交货物,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8)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

  16.8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不按甲方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方其它项目及总的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造成自身工期的延误不予顺延。

  (2)不能确保人防门的验收一次性通过,而使得本项目的人防验收工作受阻,并导致本工程总工期延误,则需承担由此引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3)在无特殊原因、甲方施工条件允许、设备条件完善条件下,乙方不按计划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

  17.1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2 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8.2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_________       承包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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