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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合同

时间:2024-06-04 09:51:15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采矿合同15篇(集合)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矿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采矿合同15篇(集合)

采矿合同1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依法享有的采矿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将自己经营的矿上所有财产一并转让给乙;乙与甲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甲100万元,同时将矿的使用权交给乙方;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后,乙再交付给甲100万元。后甲方未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转让手续,导致采矿权未能登记在乙名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据此,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而本案中,甲乙双方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故双方所签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情形,故,该采矿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上述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反映了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上,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究竟该采矿权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明确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由此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条明确了采矿权的物权属性。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规定: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流转。在矿业权(包括采矿权、探矿权等)的出让过程中,矿业主管部门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国家,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而其在行使矿业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利,对矿业权的受让人资格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时,则是以行政管理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前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体现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由此可见,采矿权转让合同是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的适法原则

  采矿权转让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那么有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着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三个规定,到底是适用哪个?笔者认为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或约定。在这个除外规定中强调的是“法律”另有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据范围变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规”变为了“法律”。据此,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法原则,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方面,《物权法》的适用应优先于《合同法》;同时,《物权法》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因此,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界定标准在《物权法》实施后有了质的变化,而并不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生效说。故,本案中争议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

  三、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立法本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鼓励交易、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来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物权的转移是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有的合同可能并且能够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当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约,甚至有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出现了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标准不能依当事人是否能够履行该债权债务为依据。第三,合同成立,并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因为履行不能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那么对于非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因此,认定合同有效要比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好。因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该采矿权合同亦是如此。

  综上,该采矿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非自批准时生效。

采矿合同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矿山安全和生产管理,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承包甲方在云南盛祥投资有限公司9#(1926主井)井下磷矿石采掘及废巷掘进劳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合同主要事项:

  1、采掘范围:云南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会泽县1926主井。

  2、采掘时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3、承采价格:承采价格 元/吨,铲帮按50元/立方米,不重复计算采矿工资。废巷3米×2.2米段面为620元/米。

  4、承采价格包括:工人工资、保险、通风、排水、道路维修、“三材物资”、井下降底压顶井下作业面管线的照明线路的架设、井下到井口外矿石和废石的运输。甲方提供拖拉机,凿岩机给乙方,乙方负责拖拉机油、配件、凿岩机上的风管、水管及修理费用。

  5、质量标准:以自然品位为标准,自然品位盛祥公司、甲、乙三方共同取样为准,终以盛祥公司为准,每下降1个品位,每吨扣5元劳务费。

  6、安全责任:乙方对矿井的全部生产安全负总责,为该矿井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全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事故处理及赔偿按责任划分。

  7、结算方式:根据月度产量、品位标准,每月以盛祥公司对工程验收开据完工单为准,甲方按当月产量80%进行结算,年底一次性结清。

  8、甲方每月按120xx元付乙方管理工资,乙方确保每月采不低于6000吨合格矿石。

  9、乙方负责组织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技能学习,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研究制定科学、严密、有效、可行的方案,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

  10、乙方负责所带工程队日常管理及每天生产安排,负责每月生产任务的`完成,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现场纠正、制止工人的违规、违章行为,杜绝事故的发生。

  11、乙方负责工人进场后,确保安全生产正常,中途不满六个月无故擅自离开的,造成生产无法正常的,甲方每月扣留工人20%工资不予计发。

  12、此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设定违约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承担违约金外,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矿合同3

  抵押权人(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身份证号: 电 话: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身份证号:

  电 话:

  为确保抵押人(乙方)与抵押权人(甲方)于xx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与甲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上所列“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向甲方设定抵押;

  二、因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抵押财产登记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乙方不因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减免担保责任;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协助甲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乙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乙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甲方保管;

  二、乙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甲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甲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乙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乙方垫付赔偿金,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七条 对乙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等。

  二、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甲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薄,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三、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乙方。

  四、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优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八、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因过错遗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者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不及时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乙方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承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

  2、要求甲方限期返还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或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财产登记。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甲方未及时或充分实现抵押权,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评估、公证、维护、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三、乙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债务人债务履行完毕后,签订《抵押登记注销协议书》,注销抵押物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 两 份。

  第十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乙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乙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资产、债务、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署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四、乙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五、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六、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七、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乙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自愿签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矿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xxx市xxx镇xxx金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内容

  甲方同意将省市 砂石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该采矿权许可证号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采矿证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采矿权使用费等有关费用已按时缴纳,矿山从首次开采至今生产正常,矿业权属无争议。

  二、转让方式、费用

  1、甲乙双方属不同法人的两个企业,本次转让是为了调整各自的产业结构,以适应社会生产结构经营,促使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本次转让方式未作价出售。转让资产包括采矿权和矿山总资产、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元(大写 )。

  3、经甲乙双方协商,对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乙方全部缴纳。

  三、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转让费用按付款计划逐年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按年计划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若甲方违约,甲方退还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并赔偿乙方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体转让费的'10%违约金。

  四、其他

  1、本协议双方盖章,经登记机关审批核准后,办理完采矿权变更手续后生效。

  2、如有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转让前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转让后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4、本协议共计 伍 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转让审批机关一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采矿合同5

  转让方: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

  受让方: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甲方与___省___市国土资源局___区分局签订的《___省___市___区桂兴镇工农村六组石灰石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___市国土资源局___区分局向甲方出具的《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编号为___的《采矿许可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通过合法的采矿权挂牌出让竞标,竞得___省___市___区桂兴镇工农村六组石灰石矿采矿权,并向___市国土资源局___分局支付完全部转让金后获得编号为___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有效期为五年,自___年___月___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甲方将上述石灰石矿共计0.009平方公里(详细矿区坐标见附件)的五年采矿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采矿权转让费为人民币1,500,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此转让费包含甲方已支付的电力设备安装合同预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及采矿场道路及场地占用土地的使用费、首年的采矿场山林占用费。

  第五条、乙方分三次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付款周期如下:

  1、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2、前述石灰石矿的采矿权人变更为乙方,乙方获得采矿许可证后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3、乙方完成矿区盖山掀揭、场地平整及大型设备进场安装完毕后且从第二笔款项支付完毕之日起不超过____天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六条、甲方应将之前签订的电力设施设备安装合同中约定的所属甲方的权利义务转移至乙方名下,未付的.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工程款由乙方支付;甲方应全力协助保证该合同顺利履行。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完善采矿场道路、场地占用土地的租赁协议及补偿工作,签订采矿场山林占用(使用)补偿协议并完成首年的补偿。

  第八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完成向甲方的首次付款;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该矿场的采矿权人变更为乙方,并办理变更后的《采矿权许可证》。

  第九条、甲方在办理前述变更手续过程中,如确因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导致无法完成转让行为并将采矿权人变更为乙方,则甲方应向乙方全额退还首期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各自已支付费用由己方承担。

  第十条、前述变更行为可以直接转让、变更方式进行,也可以甲方将采矿权作价入股乙方增资方式完成转让,具体方式以过户时实际情况由双方商议确定,但转让方式不构成对转让性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据实履行,不得有违约行为,否则将承担因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附件作为对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明确及补充,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据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乙方:___

  法定代表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采矿合同6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12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____份,双方各____份。

  第7.3条本合同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采矿合同7

  出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内容

  1、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采矿权”转让给乙方,采矿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协议转让的矿区位于清镇市暗流乡矿山村,面积__________平方公里,确定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坐标为依据。

  二、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方式为作价出售。转让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转让费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元)。

  2、转让合同签订生效,_____日内乙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即_____万元整(小写¥ __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留转让费的__________%即_____万元整(小写¥ __________元)作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条第3款约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为乙方后,且同时满足本款以下条件时,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因矿山涉及约万元诉讼债务(小写¥ __________元),待该诉讼终结执行债务时,乙方以转让费的_____%代甲方抵偿应当由甲方所承担之债务(抵偿额以__________万元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转让费的__________%即万元整(小写¥ __________元)待甲方清结其所有债务,并向乙方提交债务清结凭证后,再行支付。

  三、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

  1、采矿权转让前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矿区内所有的征地、移民搬迁补偿、地方关系的协调、国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和交纳。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及以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承诺其对本协议项下的采矿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有采矿权权属争议,没有将该采矿权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设定过抵押担保,没有被任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过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除第二条第2项涉及的诉讼外)。如果甲方的'采矿权因以上瑕疵造成转让不成就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应当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乙方应当符合其受让条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转让不能成就时,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现有的协调地方关系的管理人员在不少于_____个月的期限内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以配合乙方顺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及延期的相关证照,否则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实际接管矿山前,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维护现有设备,不得擅自转移、处分现有设备,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对设备的整合技改,以确保在乙方实际接管时现有设备完整、矿山能顺利正常运营,否则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支付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采矿权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矿权转让费_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其它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协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双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采矿合同8

  工程名称:三矿区20xx年采矿、掘进及返修工程

  发包单位(甲方):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乙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xx 年 12 月 26 日

  签订地点: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有效期限:20xx 年 12 月 26 日-20xx年12月25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协议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二、本协议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相关用语的含义与该办法相同。

  三、本协议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

  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六、本协议《技术交底记录文件》、《有关人员与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两个附件,以及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的其他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将三矿区20xx年采矿、掘进及返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承包给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施工。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三矿区20xx年采矿、掘进及返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与范围:金昌市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矿区井下。

  (三)工程承包主要内容:采矿、掘进及返修。

  (四)工程工期自 20xx 年 12 月 26 日至 20xx 年 12 月 25 日。

  第二条 承诺

  (一)甲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二)乙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单价中含有的安全生产费用,其内容包括: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标志的费用;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对建筑四周、“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及临边采用安全防护,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施工用电防护,起重机械(各类吊车、起重机、塔吊等)及需要检测的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监测费用;施工现场配置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费用;通风防尘、防火等安全监控系统设施和机电、运输、提升安全保护监控设施的费用,以及创伤急救系统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费用项目,甲方应当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单价的0.5%。

  甲方应当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三)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四)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60万元 。

  (五)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一)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

  甲方提供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应当在本协议的附件1(《技术交底记录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乙方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

  (五)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

  (六)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给甲方备案。

  (七)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

  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

  乙方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本协议附件2(《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中列明。

  第五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二)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二)甲方应当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三)乙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四)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

  (一)应急准备。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全面罩逃生滤毒罐 、发电机、应急灯、应急压风供水施救装置。

  3.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4.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消防灭火器、压风、供水自救系统。

  (二)事故报告。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

  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事故救援。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

  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2.甲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

  3.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安全检查与考评

  (一)甲方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

  (二)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三)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安全生产考核所需资料,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遵守《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

  3.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项目的;

  4.甲方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

  5.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

  6.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

  7.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8.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将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

  2.乙方不能保证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的;

  3.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4.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5.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6.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7.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甲方代理(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采矿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加大矿山开采力度,增加矿山开采量,规范矿山开采,就撒海卡矿区磷矿石的开采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承包原则

  甲方对乙方生产的磷矿石被告单位产量(吨)包干计价的承包原则进行生产核算。即:磷矿石生产按吨位分品位段计价大包干。

  2.承包范围

  2.1采矿工程(洞采):该工程项目包括:矿块单体设计、采切工程施工、采场落矿及运输、中段运输(含中段转运)、井口(包括矿仓)出矿。

  2.2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辅助,检修维护工作:矿区内所有服务于生产生活的辅助工作、生产生活设备实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

  2.2.1矿山主变以下供电设备设施的投资检修养护。

  2.2.2矿区地面及井下供风供水系统投资检修养护。

  2.2.3矿区地面(井口)工作场地设备、设施;出矿、放矿系统投资维修维护。

  2.2.4矿山井下生产系统投资的日常维修维护(含巷道、支护、设备设施)。

  2.2.5矿山安全生产单位生活区房屋投资及生活简易设施维修保养。

  2.3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辅助、后勤等全面管理工作。

  2.3.1矿山管理系统(机构、部门、人事、办公系统、制度及责任体系)。

  2.3.2矿山投入安全生产的各类软硬件设备、设施投资。

  2.3.3矿山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教材(办证)、劳动保护、社会保障。

  2.3.4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及矿山全面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

  2.3.5矿山物资材料采购、运输及保管、发放、使用包括火工产品等开采所需的生产材料。

  2.3.6矿山及上级部门、主管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协调、检查、考核等业务往来及相应的接待任务。

  2.3.7矿区生活后勤、井口外设施由甲方负责,井口内设施由乙方负责,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六大系统建设由乙方负责。

  3.甲方对乙方实行目标任务考核管理

  3.1生产任务目标:

  按全年年初甲方根据生产、销售的需要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进行考核。

  3.2安全目标

  重大安全事故为零。

  4.结算价格、费用及相关约定

  4.1矿山开采定价:磷矿品位:按甲方技术质量要求;结算单价(洞采):40元/吨。

  4.2费用支付方式

  每月25日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在甲方结算部门办理结算。按照结算金额,扣除20%安全保险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的80%,另20%款项,在次月结算完毕后支付。次月的结算按照以上方式照常办理。

  4.3采矿约定

  4.3.1甲方依照享有矿山的开采权利,并有权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劳动纪律管理,安全操作管理,采矿技术管理。甲方承诺不因矿产权属、土地纠纷问题影响乙方采矿工作。现甲方委托乙方对撒海卡矿采区进行磷矿洞采采掘。

  4.3.2甲方负责制定矿山的整体开发方案,并对乙方在采矿过程中是否依照设计方案、安全规程、资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严禁乙方一切损害周边环境,造成安全隐患、浪费资源的违规行为发生。乙方不得自行设计作业斜巷、平巷及通风巷,自觉接受甲方和上级部门的各种检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令、法规,管理好员工,服从需要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特别是“三违”行为必须接受甲方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4.3.3开采任务,由甲方给乙方下达,乙方按照甲方下达任务组织开采。

  4.3.4甲方负责道路、电,通道乙方采掘洞口,并在洞口设置中转货场。乙方在中转货场将开采的磷矿交给甲方。乙方洞口采矿所需的一切机具设备、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洞内坑道支护、工人工资、临时设施等均由乙方负担,所有权归乙方。

  4.3.5乙方采矿人员的安全、保险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向甲方交纳保险费用,由甲方办理。乙方交甲方安全保险金每单口井60万元(乙方承包两口井,保证金合计12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交甲方120万元固定安全保险保证金。如出现安全事故,按照安全事故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由乙方直接支付,当乙方支付困难时,甲方可动用保证金预支支付。但需乙方足额补齐保证金,达标后可另行开启生产。

  4.3.6乙方开采磷矿的矿洞(宽2.6米,高2.6米),在未挖掘到磷矿的情况下,从矿洞洞口到洞内径深10米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10米的部分,由甲方每米补贴乙方1800元。至挖掘出磷矿则自行终止。

  5.乙方承包条件

  5.1乙方首先必须满足获得委托采矿资格的`基本条件。

  5.1.1被委托人必须具备矿山工作经验,具备组织管理能力,必须长住矿山,参加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学习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及时领会并传达公司的各项要求,具体负责相关队伍(班组)安全、生产、物资保障、生产后勤、职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被委托人因故未能亲自参加安全生产例会,每次罚款1000元,全年达到三次不能参加安全生产例会,视为严重违约,可以终止劳务关系。

  5.1.2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任命乙方为所在采区的副矿长,承担相关义务,如下井带班等。

  5.1.3必须配备足够持证上岗人员,特别是安全员、施工员、电工、焊工和机修工作等人员(可兼职)。暂不具备相关资质者,应听从甲方安排,及时参加取证学习,并早日取证。

  5.1.4每月必须将甲方支付的劳务费按60%以上比例以工资形式发放乙方职工。乙方在采矿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要求、作业规程、安全规程等进行开采,不得将矿山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代为开采,不得滥挖滥采、违规操作,在开采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包括患职业病)所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为减轻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乙方必须在所产前为采购员工购买足够达到国家或地方工伤赔付标准额度的工伤及人身意外商业保险(3份商业保险和一份工伤保险)。合同终止并且不再续签时,乙方若无任何违约,由甲方全额退风险押金每口井60万元;若发生了安全事故(包括患职业病),所发生的事故费用经保险机构赔偿后差额部分可在风险押金中扣减,风险押金数额要保证每口井在60万元,如不够由乙方全额支付。

  5.2乙方在采矿过程中必须注意协调好同当地少数民族的关系,不得损害周边居民的利益。

  5.3乙方在采矿工程中必须严把质量关,确保所采磷矿符合质量标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采矿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4乙方只负责对磷矿的采掘工作,不拥有销售权利。若甲方需要委托乙方销售,双方另行协商,签补充协议为准。

  6.计量、质量检测

  乙方所采矿石的数量以甲方指定地磅计量为准,每车水份在5%以下由甲方承担,超出5%的水份,甲方在乙方过磅重量中扣除相应重量。如因乙方恶意向矿堆掺水,导致水份超标,甲方将对乙方严惩。磷矿的质量检测以甲方化验室的检测为标准,如乙方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可双方共同取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7.采矿技术指标要求

  7.1采矿工艺:乙方采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实行开采,采用合理的采矿和采矿工艺;开采分综合开采和剔采,实行富矿剔采工艺时,剔采厚度以满足采出矿石品位符合合格矿石质量要求为准;实行综合开采工艺时,采出矿石应满足甲方选矿品位质量要求。

  7.2回采技术指标

  7.2.1矿石贫化率:≤25%;(即100吨矿石中混入的废石不超过2吨)。

  7.2.2矿块回采率:矿块回采率达到70%,富矿回踩率达到75%以上,按采矿工艺要求必须达到的矿石质量指标从而圈定富矿体边界。

  8.奖、惩办法

  乙方必须加强管理,高效地组织生产,配足生产带班领导、跟班安全员。以甲方年度计划为标准,每月由甲方向乙方下达当月产量计划,保证安全、质量的同时,完成生产任务。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产,甲方按天在计划中减队。乙方保证水电三材齐备、无自然灾害的前提下,必须完成甲方下达的任务,年终结算时,如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欠产部分按每吨3元扣除,若超产,超产部分按每吨3元奖励,若乙方无故停产达24小时以上罚款1000-5000元。因乙方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任务者,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退场(甲、乙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清相关的经济和责任手续),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由此所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权利。

  9.井口挂井位臵根据甲方开采方案确定。

  10.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遵守执行。乙方执行本合同,基本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95%以上,履行了安全责任和义务,质量指标达到了甲方要求的95%以上,甲方无权终止合同;甲方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能够达到乙方矿山安全生产运行的基本条件,乙方不得任意找借口、理由拖延生产计划的执行,更不得终止合同。

  11.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xx年8月12日至20xx年8月12日。每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锁定每个年度的开采单价,一年一订。下年度的开采单价随上年度与开采相关的市场材料费的浮动而浮动,与开采相关材料费,开采单价不作调整,超出部分,双方协商,做相应的调整。

  1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3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有多份补充协议其-内容相抵触的,以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会东县景安矿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方账号:税号:

  乙方: 代表人: 乙方账号: 税号:

采矿合同10

  甲方: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吾县宝山铁矿

  乙方: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

  为了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责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伊吾县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项目。

  二、承包范围及时间

  1、范围: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铁矿开采工程。所采矿石运至破碎平台,所采废石运至废渣堆放地(工程费用只计剥采总量)。

  2、时间:自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止。

  三、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设备、包设施、包基建(搬迁基建双方协商解决)、包施工、包材料、包人工、包任务、保安全的大承包方式进行总承包。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必须有乙方直接负责实施,工程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四、工程量及产量

  20xx年工程量18万吨;20xx年按宝山矿业公司宝山铁矿下达的年度及月度生产计划执行。

  五、采矿费用的计价

  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剥岩量和采矿量均按中段进行分别计价,1、605中段以上,剥岩26.89元/m3,采矿22元/吨;2、585-605中段,剥岩28元/m3,采矿23元/吨;3、565-585中段,剥岩32.88元/m3,采矿24.23元/吨。上述价款均以在境界范围内实测数据为准。其他辅助工程不计价(单价中包含安措经费剥岩(采矿)1元/立方米(吨),该费用由甲方管理,双方共同协商使用范围,年末没有使用完的安措费返还乙方)。乙方所得劳务费按国家规定上缴各项税费。

  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工程预计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闭坑,如果20xx年底前10#、15#矿体露天工程没有完工,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工程继续由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承包,闭坑前的剥岩和采矿费用仍然执行本合同的价格。

  六、工程质量及矿石质量

  原矿块度≤ 300mm,贫化率≤15%,损失率≤8%,总回采率不得低于95%,剥采比不大于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因人为因素造成矿石永久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损失矿量价值的80%进行处罚。

  七、费用结算

  乙方生产的第一个月内,甲方原则上不予付款,进入第二个月后,甲方每月按实际工程量70%进行结算,其余30%在下月结算。

  八、甲方权利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矿山技术资料,并提供采矿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2、负责采矿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及督促乙方安全资金的投入。

  3、负责矿山采矿生产外部关系的协调,确保矿山开采施工不受影响。

  4、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及时采纳,监督纠正乙方在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等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整顿。

  6、确保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费用。

  九、乙方权利和责任

  1、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工期完成承包任务。

  2、按确定的设计方案提供采矿施工图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生产,严禁随意扩大采掘范围和随意堆放废石,未按设计生产乙方随意扩大的境界,甲方不予确认。

  3、按要求进行采矿,回采率不得低于95%,贫化率不得超过15%,损失率不得超过8%。

  4、配合甲方进行生产技术工作,严格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一切合理化建议。

  5、自行解决承包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及费用。

  十、施工进度保证

  甲方在合同期内随时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技术能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施工和采矿计划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不能按本合同兑付劳务款,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环境、政策、市场等)致使甲方无法经营,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不属违约范畴,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返工,由于返工造成逾期投产的,视为违约。

  (2)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采出规定的矿石量,乙方按计划矿量与实际完成矿量的差额部分的矿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确系因资金、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者,将解除合同,甲方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必须在甲方做出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撤离工地。

  十二、附则

  1、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履行困难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有效期20xx年1月 1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止。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哈密宝山矿业责任公司 乙方: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

  伊吾县宝山铁矿 新疆第十二工程处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采矿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_____铅矿”内采矿进度,甲方同意将区内的井巷掘进及采矿等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甲乙双方经充分酝酿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务必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和施工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工程施工地点位于__________,具体工程施工位置由甲方设计,施工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年____月。

  二、工程承包内容及合同适用范围

  本合同中所说的工程是指甲方所设计井巷采掘工程的施工工作,包括平巷、斜井,竖井,采矿及其他相关的配套工程。

  三、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对矿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工程设施进行规划设计及技术指导。

  2.甲方负责井巷工程施工费用。

  3.甲方负责道路建设费用。

  4.甲方负责对乙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操作。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承担特殊岗位培训的费用。

  2.必须提供(办理)施工中所需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证件。

  3.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按照甲方规划及设计要求进行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及工程施工。

  4.根据甲方要求,配备相应井下生产的所有设备。如空压机、凿岩机、1.2米以下的卷扬机、局扇、潜水泵、坑道(含斜井)的风水管、电缆等因生产需要所必须的所有生产资料。

  5.根据甲方需要配齐必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和技术工人等,达不到要求的扣除不少于2倍相应人员岗位工资。

  6.自行承担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及设备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7.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等规定,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实施达标,如坑道施工中所戴的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爆炸物品须分库存放,专人管理: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安全操作规章作业,严防事故发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爱护林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具体细节遵照安全专项合同。

  四、质量与检查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施工设计要求、安全预评价要求及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如不按照规程、设计或合同要求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可扣除当月乙方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费。

  五、工程费用及结算

  1.平巷:施工规格为2.2米×2.0米,施工费用为:________元/米,结算以最终完成且达到甲方设计要求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斜井:施工规格为2.2米×2.0米,施工费用为:________元/米,结算为最终完成且达到甲方设计要求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3.采矿按矿量计算,即每吨_______元,捡毛石由乙方负责。

  以上施工价格已包括各种施工、支护材料及运输费用。

  4.每月28日,由甲、乙双方派代表参加验收,验收质量以施工设计的图纸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技术要求的甲方不预验收。

  5.验收表必须要有甲方、乙双方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审定方可有效,次月15-20付款。

  6.每月扣工程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次年初退回上年质保金。

  7.如果甲方不按时结账,乙方有权停工。

  六、其他约定

  其他事宜根据探矿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执行。

  七、安全生产

  乙方是本合同所约定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负以下具体责任:

  1.乙方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生产。

  2.乙方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三级教育必须到位,职工的岗位责任及操作规程必须应知应会。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4.合同签订之后乙方交付安全保证金60万元,合同解除时全额退还。

  5.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及伤亡事故,乙方应积极主动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且承担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6.其他约定见安全生产协议。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拖欠款额的每月2‰的违约金,按天计算。

  2.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险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发现,乙方未按设计或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向乙方索赔直至解除合同。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工程分包、转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解除合同。

  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内容结束,乙方无条件撤出,但具有下阶段工程施工的投标权。

  九、误工惩罚

  1.甲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月掘进任务与采矿任务,掘进未完成部分按200元/米罚款。若因停电、停水、待料或遇特殊地质情况引起的矿体的变化,可核减当月任务。

  2.甲方工程管理人员代表甲方行使管理勘察职权,乙方对甲方各生产、安全部门签发的“通知书”必须无条件执行,若不按“通知书”进行整改或部分内容不进行及时纠正,甲方将以每次扣工程款1000-5000元进行处罚。

  3.甲方无任何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应补偿工队相应的误工费。

  十、其他

  1.若遇到不可抗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服从甲方的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时,乙方要以甲方的施工设计变更为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的效力。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合同12

  甲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真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与昆明金赵海砂石料矿业销售公司合作开发之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内外中心沟矿山开采工程项目,与乙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约: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土石方剥离、磷矿石开采

  2、工程项目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内外中山沟。

  3、工程量:以实际开采量为准(不限量)。

  4、开工日期:________

  5、施工单价:________

  <1>土石方开挖按每立方人民币 ________元计价,含运距在1公里内,如超出一公里,每立方另加 ________元。

  <3>以上单价不含爆破,如需爆破双方另行协商计价,由乙方负责施工,爆破材料甲方承担。

  6、工程施工内容:本工程为露天开采;废土、石方、矿石剥离开采,乙方将土、石方、矿石运到采矿区域1公里以内,甲方指定地点堆放。

  第二条、计量方式:

  矿石开采的方量按吨计算,以过磅单据双方委派的施工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双方签字生效,土石方按实际方量(测量方)计算,双方签字生效。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材料供应:

  1、结算方式:每月________ 日向甲方报量,作为当月结算基本依据,甲方在次月五日内审定付款。已开采的矿石若甲方未能及时支出,则按方量折算吨位报量,并计入当月工程量结算(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以现金支票方式或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当月已计算总工程款的. %,余款下月付清,以此类推)。

  2、以上单价不含税收,所有税收由甲方负责。

  3、甲方提供现场施工的常用油料、炸料以及火工材料等。油料按现行市场价计算(油料按市场行情供给)。此油款在每月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以后火工材料以及燃料上涨5%,甲方应随行就市相应调整乙方的整体施工单价。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施工中乙方施工场地,安排生活场地及设备停放,检修场地等。

  2、为使本矿山开采施工顺利进行,甲方必须处理好政府、公安、国土、林业及当地群众关系,若遇相关部门干涉及其他现象发生,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甲方承担乙方机械台班费用以及误工费用。

  3、甲方要求乙方必须科学管理安全施工,工程上的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运输车辆除外)。

  4、因不可抗拒的雨天、雪天等自然灾害及当地政府部门安全检查除外,甲方无故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误工时,甲方按装载机每台 元/天,挖机每台 元/天,人员每人 元/天,运输车辆每台 元/天支付乙方误工费。

  5、甲方因矿石量开采不足等原因需要转场施工时,双方协商同意后,转场费用由甲方全额支付。

  6、甲方向乙方提供开采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以便乙方施工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矿区不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施工过程中,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若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住宿自理,所有生产、生活用电按供电价予以支付,采矿作业区内的道路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新扩建道路由甲方规划委托乙方施工甲方计量付款。

  3、乙方进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人员实行保险,并文明施工,严格要求司机有效证件上岗,做到遵纪守法,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

  4、乙方确保按月发放工人工资及机械费用等,不允许挪用工程款及拖欠工人工资;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调度,严格按照甲方的安全质量进度要求施工,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应《施工规范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6、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认可的开采方案采矿施工,不得随意采挖,当乙方开采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向乙方提供整改意见,若乙方屡次不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工程款延期支付给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乙方有权处理甲方的矿产资源,其处理单价低于市场行情20%,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得干涉,并必须出具相关销售矿石的一切手续,在此期间乙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由甲方承担全额支付。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时提供给乙方开采区域内的合法手续,及甲方公司有效证件扫描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给乙方存档,供乙方合法施工,并作为本合同的施工依据。

  3、甲方负责当地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当地老百姓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关系协调,并保证乙方正常施工,负责采区能正常生产,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履约责任:

  签订合同后,乙方机械进场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安全保障人民币:________ 万元款项在乙方机械进场施工180天内无重大事故(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不计息),以后按每月工程款的比例10%扣足人民币:________ 万元为止,到工程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还情乙方的款项,期间不计算息。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完毕,结算帐款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施工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补充完善,签订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条款若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建设、劳动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可向昆明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盖章/签字日期: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

采矿合同13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1.1甲方向乙方设定抵押的合同项下的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___,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审批发证机关为。

  采矿许可证的复印附后。

  1.2抵押物系乙方通过的方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获得的。

  1.3抵押物的矿区地理位置为:。

  1.4抵押物的开采方式为为:。

  1.5抵押物的矿区面积为:。

  1.6抵押物的开采矿种为:。

  1.7抵押物的生产规模为:。

  1.8截止年______月,抵押物占有且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

  2.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称“到期”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利息履行期届满。

  2.3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2.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建筑物、采矿机械、生产设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资产。

  2.5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发证机关提交办理抵押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报告;

  采矿权抵押申请书;

  县、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见;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双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双方有关证照复印件;

  抵押合同;

  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止到抵押备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1.6抵押物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权,也未出租给其他个人和单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4.1.8乙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

  4.1.9乙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等程序;

  乙方设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4.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义务,以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抵押物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五条乙方的报告义务

  5.1),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乙方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抵押物矿区的`开采情况、矿产品的销售情况;

  抵押物有关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能通过__年度检查或延续登记的各种因素。

  5.2抵押期间,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报告外,甲方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与抵押物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临时报告。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该书面要求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供临时报告。

  5.3抵押期间,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毫不迟延地向甲方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无论何种原因,抵押物的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实质性贬损的;

  抵押物难以通过__年度检查或获得延续登记的;

  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经被国土资源部门注销或吊销的。

  5.4抵押期间,乙方拟转让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所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乙方违反了其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报告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抵押期间,乙方违反或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抵押物不能通过__年度检查、获得延续登记,或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的,甲方有权宣布货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7.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偿时,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受偿。

  7.2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划收。

  第八条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权的设立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备案完成之日生效。

  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权即依法设立。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发证机关备案时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

采矿合同14

  为了加强露天采矿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护采矿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和采矿单位的财产免受损失,特签定以下协议:

  一、山西集团勉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采矿承包单位作为乙方。甲乙双方必须按协议各项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观念和劳动保护意识。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经济投入,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作业危险,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危害,对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三、乙方必须做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和作业措施落实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常组织学习,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法守的自觉性,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劳动安全防护能力。

  (三)、严格执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乙方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新工人上岗必须由老工人进行带培,熟练岗位技术操作后方可安排独立操作。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四)、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派班指令、安全教育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必须健全,并认真及时填写。建立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特种设备档案及危险源档案。

  (五)、乙方的厂内机动车辆、运矿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未有驾驶证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一律不准安排上岗作业,因此发生事故后果,乙方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单位的特种专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压风工、起重工、卷扬工、锅炉工、挖掘机工、装载机工、爆破工等必须持操作证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无操作证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七)、乙方必须为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八)、乙方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禁止从业人员疲劳作业,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不准招用未成年工从事矿山工作和危险作业。

  (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职后,乙方应到职业卫生部门对其进行健康体检。

  (十一)、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配备和使用。

  (十二)、乙方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有可靠的防雷、防盗、防爆、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并保证良好。守护员和保管员要设专人,并严格执行储存、领用、发放制度。库区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十三)、乙方不准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禁用的特种设备和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上级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使用的,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要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十五)、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建设施工,落实“三同时”法律规定。

  (十六)、乙方必须加强内部环境卫生和文明生产管理,保护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对废气、废水、废物、粉尘等应采取有效地防治措施。

  (十七)、乙方必须加强内部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有效使用和控制火源,各部位应配备足够

  3 的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八)、乙方必须结合内部实际,制定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九)、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有重大威胁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十)、乙方必须按照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未按技术要求和相关设计要求施工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二十一)、露天采区应建避炮室,避炮室必须坚固,安全可靠。

  (二十二)、露天采区必须加强采矿边帮管理,采矿要形成阶梯状安全平台,边坡角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机械采挖边坡高度不大于机械挖掘高度的1.5倍,人工凿岩采矿边坡高度不大于6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加强作业过程中的边帮安全检查,边帮上的浮石、伞檐要及时除净,未除净不准作业。当边帮发生裂痕或有塌落征兆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

  (二十三)、雷雨天禁止露天采矿作业和爆破作业。

  (二十四)、处理边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系好牢固的安全绳,边帮作业的下方禁止人员停留和车辆通行。对能进入危险区域的路段设明显警示标志。

  (二十五)、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由专职爆破员爆破,并严格执行《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声响警戒信号的必须使用声响信号。对于能进入爆破现场危险区的路段必须安排专人警戒和设明显警示标志。露天爆破警戒安全距离为300米。

  (二十六)、采矿边坡顶部或采空区及废弃的采场以及易发生坠落等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二十七)、采区高压线路与地面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危险的部位必须设防止触电的警示标志,所有通电设备的电缆、电线要达到绝缘良好,各配电部位都要有防止触电的安全防护装置。电缆禁止在水中浸泡。

  (二十八)、露天采区必须有防洪和排水措施,禁止采区内积水。

  (二十九)、乙方采矿与地下采矿或与相邻采矿之间互相采矿作业发生危险影响时,互相必须签定安全协议,明确相互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措施。

  四、乙方必须落实好下列安全作业措施:

  1、起重作业须有专职起重指挥人员负责指挥,不准多人指挥。起重物下和危险范围内不准有人停留。使用起重工具必须检查合格,挖掘设备作业半径内不准有人停留。

  2、两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安全保护措施,使用梯子作业必须有人把扶和监护,高空作业的下方禁止人员停留。禁止夜间或雨雪天、大风天进行室外高空作业。

  3、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遵守公司《设备安装和检修作业规程》的规定。

  4、在设备仓内、矿仓内、漏斗内、地沟、槽内、水池内、硐内和井内等危险部位作业时,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

  5、电器设备和设施安装、维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非电工不准操作。一切配电线路和装置不准漏电或裸露,必须有可靠绝缘保护装置,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6、在金属容器及井下和潮湿部位作业时,工作行灯照明电压必须在36伏以下。

  7、使用运转、转动的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裸露的转动部位必须安装防止绞伤的防护罩或安全防护装置。

  8、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接近火源,严禁将易燃易爆物等危险品在工棚或有人的室内存放。

  9、使用气瓶压力容器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排毛场、落地矿堆卸料边缘必须采取阻车措施,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11、在易发生触电、坠落、摔伤或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区域及部位必须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五、责任与处罚

  (一)、乙方作业人员要在指定的作业地点作业,不准到公司各生产岗位和作业现场及其它施工作业现场乱走乱窜,因此发生本人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或对他人造成伤害、财产损失事故、设备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甲方人员在配合乙方作业时,甲方或乙方人员发生的伤害人身事故、设备损坏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甲方的作业现场作业将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运矿、装矿、卸矿、爆破、起重、采矿、剥岩或其它作业中,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或其它灾害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变更协议时,必须提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仍执行此协议。

  七、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指导,有关文书和文字

  7 材料。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和工作检查,督促乙方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检查和批评指导。

  八、甲方可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对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给予当场制止和处罚,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存有重大隐患的,有权停止其作业并限期整改。

  九、乙方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乙方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隐瞒不报。

  十、乙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给予乙方处2万元以上罚款。因上岗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的可加倍处罚。

  十一、安全罚款,乙方应现金交纳,不及时交纳罚款的,甲方则通过公司财务部强制从施工费或采矿费中扣除。

  十

  二、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采矿合同15

  甲方: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乙方: (采矿权人)

  经依法审批,乙方取得了 (开采项目)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 )。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健康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采项目概述

  乙方取得的开采项目为 ,开采面积为 平方公里,开采矿种 ,开采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批准事项以采矿许可证登记为准。

  二、甲方的职责

  (一)对乙方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监督乙方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发;

  (四)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六)向乙方提供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开矿政政务;

  (七)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提出的申请事项;

  (八)不得批准他人进入乙方矿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维护矿山秩序,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九)甲方按规定返还乙方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十)对乙方的相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组织乙方按批准的矿区范围埋设矿区界桩;

  (十二)对乙方的违法采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其他法定职责。

  三、乙方的权利

  (一)按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期限、开采矿种进行开采;

  (二)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建设生产,根据矿山建设生产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四)依法申请相应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等登记;

  (五)对甲方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乙方的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采矿,向甲方报告建设和采矿进展情况;

  (二)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按规定填报矿产储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不得漏报、瞒报、弄虚作假;

  (四)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五)采矿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的标准;

  (六)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

  (七)妥善处理与矿区群众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三)乙方在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合同的终止

  (一)采矿许可证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乙方依法申请转让采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采矿许可变更登记的;

  (三)合同解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为开采项目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法律规定办理乙方的申请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二)甲方对乙方的相关资料未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三)因甲方的处罚违法,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四)乙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的,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五)乙方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六)乙方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八)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九)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申请采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

  八、附款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备一份,州(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各一份。

  甲 方: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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