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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时间:2023-11-09 08:30:52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工程合同必备[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合同必备[6篇]

工程合同 篇1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身份证号 )(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防水层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名称:

  地点:

  承包内容:地下室底板、地下室外墙、车库屋面、主楼屋面及卫生间防水层施工。承包方式:人工+辅材+工具+简易脚手架等包干。(含基层清理、喷底油、粘贴卷材(或涂刷)等工序)

  承包价款:1、地下室底板及地下室外墙4mm厚单层SBS防水卷材施工按展开面积7元/㎡结算(附加层不另算,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车库顶板屋面、主楼屋面双层SBS防水卷材施工按卷材施工部位尺寸展开面积10元/㎡结算(附加层不另算,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卫生间2mm厚聚氨酯防水涂料施工按展开面积23元/㎡结算。

  二、 质量标准:按图纸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达到优良标准。

  三、 发包人工作:

  3.1、向乙方进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场所,并及时消毒。

  3.2、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技术交底及标高、轴线等,

  3.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设计修改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4、发包人应做好以下施工安全保护措施:

  (1)电气设备应配置漏电开关。

  (3)向施工人员做安全交底及教育工作。

  3.5、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代表为 ,其每周固定于工地的上班的时间应不少于 天。

  3.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否则给予乙方 元之罚款,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3.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四、 承包人工作:

  4.1、根据甲方委托,组织必要的人力、物力,保证按照甲方制定的计划按时完成有关施工任务,并符合质量要求。

  4.2、服从甲方管理,按照图纸及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配合好其他工种施工。

  4.3、乙方派驻工地代表为

  五、质量检查和返工:

  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技术人员依照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技术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5.2、乙方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技术员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以上工料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 工期及付款结算:

  1、付款方式:

  1.1、地下室底板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于10日以内就本工程予以决算,决算完成后,甲方应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余款5%的质保金甲方应于工程交工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向乙方无息付清。

  1.2、地下室外墙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于10日以内就本工程予以决算,决算完成后,甲方应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余款5%的质保金甲方应于工程交工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向乙方无息付清。

  1.3、车库屋面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于10日以内

  就本工程予以决算,决算完成后,甲方应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余款5%的质保金甲方应于工程交工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向乙方无息付清。

  1.4、主楼屋面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于10日以内就本工程予以决算,决算完成后,甲方应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余款5%的质保金甲方应于工程交工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向乙方无息付清。

  1.5、乙方的最终结算单应经保管员、材料员、施工员、预算员等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财务部门结款。

  2、工期:具备施工条件乙方进场后5日内完成。

  七、 安全施工责任: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及时落实安全措施,为安全施工创造良好的条件;禁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若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甲乙双方应立即行动,组织人员车辆救死扶伤,费用及其他善后责任由责任方予以全部承担。

  八、 争议及仲裁: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也可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 补充条款:

  1、计时工、零星用工等应按项目部规定5日内办理完签字核定手续,否则甲方财务室不予认可;本款工作内容每月开立外包工结算单。

  2、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2

  委托人名称:(甲方)吉林省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受托人名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我公司因 梨树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合理发包价并签署无异议承诺书。现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审核本工程的合理发包价,乙方现委派注册造价工程师梁兆辉全权代理负责上述工程的工程预算审核,并签字盖章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应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交由乙方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事项,认真做好对合理发包价的`审核,对其无异议承诺书的签字盖章;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必须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负责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供本工程开标时使用;负责答复甲方提出的有关本工程的造价咨询。乙方对于甲方的投标结果不予负责。

  三、其他事项:

  1.按照达成的约定双方规定,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费用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工程完毕后失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3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

  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1)内容之确定;

  (2)内容之可能;

  (3)内容之合法;

  (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

  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高低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须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

  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工程合同 篇4

  1概述

  三边工程是一种很值得提倡的项目管理方式,关键在于过程控制。建设工程涉及的参与方较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都需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一个工程下来合同数量可能要多达上百个,尤其是费率招标、甲指分包的工程合同数量要多达数百个。这其中占合同数量多数的主要是建设方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所以要对这两类合同及成本重点控制。

  2总包合同

  2.1总包单位的确定

  建设单位在图纸不齐、工程量清单不全的情况下,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确定总包单位。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合同计价方式采用标准清单计价,执行合同规定的总价下浮,即结算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1-总价下浮系数)。投标单位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保证一定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况下,选择一个下浮系数作为对招标单位的让利,建设单位会根据下浮系数、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确定中标单位。费率招标的优缺点:优点:

  (1)在图纸不齐、工程量清单不全的情况下,最短时间内确定总包单位,尽早开工;

  (2)简化前期招投标工作,节省了复杂的编制清单、标底及投标报价的时间;

  (3)选定总包单位的条件比较简单,能尽量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单位,减少暗箱人为操作的因素。缺点:

  (1)费率招标对招标人的风险较大,总包单位为中标下浮系数报得过大,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无利润可挣,便会降低工程质量,极易与建设单位发起纠纷;

  (2)对招标人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工程造价在招标时不能体现出来,待工程竣工结算才能完整计算工程造价,过程付款很容易付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办理结算,费工费时,结算工作量较大。

  2.2总包合同的`管理

  总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通常会签订两份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用于政府备案作为备案合同;一份对内作为双方的实施合同,即我们通常说的阴阳合同。

  2.2.1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是用于政府备案的,为了简化政府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会把房建、桩基、装饰、空调、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打包在一起发包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对各专业工程进行工程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建设单位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多个专业分包合同,减少了政府备案合同的数量,简化了政府备案手续。

  2.2.2实施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将房建工程发包给总包单位,各专业工程由甲方指定分包单位自行发包。因备案合同已将各专业工程打包给总包单位,为规避审计,故建设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不直接签订合同,而是甲方要求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由建设单位起草制定,总分包单位双方盖章,交政府备案。同时在专业分包合同生效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私下签订三方备忘录,明确合同关系、付款方式,同意按照备忘录的内容进行工程施工。这种由甲方指定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工程款如何付给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私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将各专业工程打包给总包单位,作为内部实施合同。此合同仅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工程款所用,合同范围内工程均以总包单位名义发包给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只履行总承包职责,只收取总包服务费。

  2.2.3阴阳合同的利与弊。利:甲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省去总包单位对专业工程的管理费和利润,节省项目成本。弊:

  (1)由甲方自行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建设单位对合同和施工的管理难度;

  (2)建设单位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双方一旦发生工程纠纷,总包单位会拿备案合同进行维权。

  2.3总包合同的付款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房建合同,作为内部实施合同。因招标时是费率招标,房建合同为费率合同。费率合同是一种可调价格合同。因三边工程是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有时候甚至是先施工后深化图纸,故施工过程中很难及时做出一份准确而且全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总价按平米造价暂定,作为过程付款用。过程付款按工程节点进行付款,在合同中划分几个关键的工程节点,如完成单体基础正负零付至合同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付至合同额的60%、砌筑完成付至合同额的75%。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要加快施工图纸的深化,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设计院至少能出一份完整的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此时建设单位停止按暂定合同额进行过程付款,以防合同总价暂估偏高,过程付款额超出结算额。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按新版施工图纸核算工程量,重新确定工程总造价。因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不可能拿出充足时间去确认每一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及价格,总包单位又为了能尽快拿到主体结构封顶及之后节点的款项,会与建设单位按平米造价暂估一个比招标时较准的工程总造价,作为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合同额进行后续付款。工程完工,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进入结算阶段。因费率合同招标时工程总价按平米造价暂估,过程付款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额也是协商确定的,而结算需要确认每一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故结算耗时耗力。总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结算的计价方式及计量计价依据,采用标准清单计价,总价下浮;采用20xx年清单计价规范,哪个地区哪一期的定额及信息价。因土建工程工序做法比较清楚,工艺比较简单,故在对清单项套定额时双方能较容易达成一致。

  3专业分包合同

  3.1分包单位的确定

  在工程主体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开始装饰、空调、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的招标工作。因工期紧,建设单位没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图纸,没有一份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清单。建设单位采用模拟清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根据本工程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效果,找一份类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清单,施工单位根据此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合同总价按照平米造价暂估,认可甲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合同总价的作为中标单位。模拟清单招标的利与弊:利:

  (1)省去了招标清单编制的过程,可以尽快确定分包单位,节省招标时间;

  (2)施工过程中有时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根据工程功能特点由分包单位先施工后深化图纸再报甲方审核,部分图纸深化设计的工作量转嫁到分包单位。弊:

  (1)因模拟清单不完全符合工程的项目特征,故施工过程中需要不断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重新确定每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工作量大而且繁琐;

  (2)要及时调整合同金额,签订的补充协议较多。

  (3)建设单位承担较大的价格风险,设计变更引起的清单漏项与清单描述不一致,会导致工程造价过高过低,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成本控制。

  3.2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

  在总包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已经介绍了专业分包合同为阴阳合同。专业分包单位由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合同由建设单位起草制定,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备忘录,明确合同关系及付款方式。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对建设单位要求较高,一方面合同内容由建设单位起草制定,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合同需要总分包单位盖章,甲方需要协调总包单位及时对分包合同盖章。对于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更喜欢自己承揽并施工,在分包工程上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仅仅收取总包管理费。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上盖章,总包单位就要承担一定的工程风险,分包工程一旦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总包单位要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签订分包合同时工程主体已进入完工阶段或结算阶段,总包单位会因建设单位付款不及时,加上内部实施合同为阴阳合同,总包单位会拿分包合同作为要款的条件,迟迟不在分包合同上盖章。为不影响专业分包合同的实施,建设单位要与总包单位处理好关系,同时专业分包合同应尽早提前签订。

  3.3专业分包合同的付款

  专业分包工程付款按照已完成工程整体形象进度进行付款。合同中约定付款节点,如完成工程整体形象的30%、60%、75%,按合同总价的30%、60%、75%进行过程付款。因完成工程整体形象的百分比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面划分,故分包单位为早日拿到进度款,一方面要加快工程进度;另一方面要把工程干好,与建设单位处理好关系,早日确定已完工程形象,及时申请进度款。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院要加快施工图纸的深化。当工程完成整体进度的60%时,设计院至少能出一份现阶段的施工图纸,此时建设单位停止按暂定合同额进行过程付款,以防合同总价暂估偏高,过程付款额超出结算额。因分包工程工序多,工艺较土建复杂,加上施工过程图纸变更、材料的更换、工艺的变化,故招标时多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与实际描述不符,双方要确定每一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需要很长时间。为不影响工程付款,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按平米造价重新核算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按概算合同额进行60%的付款。分包工程付款方式通常是按工程完工,甲方付给分包单位7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甲方付给分包单位85%的工程款;工程结算,甲方付给分包单位95%的工程款。按概算合同额60%付款后,合同约定依据施工图纸转清单合同作补充协议后,方可申请后续付款。这个阶段需要双方单位有经验的专业造价工程师进行工程量的核算及综合单价的谈判。这个过程对建设单位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工程总造价越来越清晰,可以有效控制过程付款;另一方面为双方结算做好准备工作,综合单价确定了结算时只需要确定好工程量。

  4结语

  三边工程在费率招标的状态下,做好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虽然费率招标有利于简化招标程序、节省招标时间,但过程管理与结算工作比较复杂,扯皮的事情较多,建设单位承担较大的合同与价格风险。专业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建设单位要有相似的项目做参考,避免设计有较大变化。建设单位在选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时,最好选定资信良好的合作伙伴,不能一味追求总价下浮系数高、分包工程综合单价低的施工单位,而且合作伙伴最好是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能够互相了解和彼此信任,这样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风险要小得多,工作也更好开展。

工程合同 篇5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6

  甲方 :深圳市万众城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钟火玉 (联系方式:13600408988)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定本合约。

  在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上,本合约具有优先权。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万众城A1区装LED招牌字工程

  2、施工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万众城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0.1 %以内;

  3、大机具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率为零;

  4、 轻伤事故不超 0.1 %;

  5、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6、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 达到100 %;

  7、必须达到区级文明工地的安全要求。

  三、安全生产要求:

  1、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乙方的所有工人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3.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乙方必须编制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及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3.2、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3.3、乙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3.3.1、乙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乙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甲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3.2、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区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气、机械设备;

  3.3.3、乙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3.3.4、乙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3.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3.4.1、乙方必须虚心接受甲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4.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3.4.3、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3.5、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3.5.1、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5.2、乙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甲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5.3、乙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甲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甲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3.6、乙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3.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3.7.1、乙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3.7.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并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

  3.7.3、乙方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7.4、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3.8、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3.8.1、乙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3.8.2、乙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3.8.3、甲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3.8.4、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8.5、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甲方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3.8.6、乙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甲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乙方的安全责任;

  3.8.7、乙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3.9、乙方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甲方工地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乙方人员擅自拆除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10、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电焊、气焊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有肇事方负责。

  3.11、施工现场所有材料进场必须按规定码放整齐、达到文明工地要求。

  3.12、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和甲方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3.13、乙方必须确保所有进场的人员,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老、弱、病、残、家属、小孩及童工不得进入现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消防保卫:

  4.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办理动火令。

  4.2、电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禁火区域划分和分级动火审查手续动火。

  4.3、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现场必须登记,并有专人看管。

  4.4、教育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

  四、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细则:

  1、安全带。对于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操作,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其工作,并严肃批评教育甚至罚款处理。

  2、安全帽。对于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如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甲方处罚乙方每人每次20元,并赶出工地。

  3、日常安全教育。由乙方班组长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及反馈项目部;每周一组织安全教育大会,若不参加每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乙方进场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每发现一人处罚100元。

  4、违章处理。对乙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人员每次处罚500元。

  ①高处作业未穿防滑鞋,未按规定铺板和设置防护栏杆。

  ②2米以上(含2米)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

  ③没有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全的高处作业。

  ④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⑤非本工种人员乱摸乱动机电设备。

  ⑥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⑦不走正式安全通道,翻爬栏杆、脚手架等违章行为。

  ⑧高处作业向下抛投物体。

  ⑨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⑩破坏现场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工程管理部门批准,随意挪动或拆除。

  5、严禁、集众闹事、酗酒等不文明行为出现,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除对当事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对所属班组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6、凡施工项目没有专职有证的安全管理人员,罚500-1000元罚金。

  7、施工现场设有的安全标志牌,警示牌,各不少于五组,安全证件、制度必须上墙张贴公布。凡不按规定执行,除200元罚款外,还需补办合格。

  8、施工现场内(包括生活区)严禁乱倒垃圾,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乱倒垃圾每人每次50元,随地大小便每人每次100-500元整。

  9、严禁偷盗和损坏公物。违反者对当事人处以被盗材料原价5-10倍罚款。

  五、其它:

  1、以上工作,甲方管理人员在日常进行巡查发现,对屡教不改的安全现象进行处罚,所有罚单在工程款中扣除。

  2、在工地现场所发下的整改通知、处理措施、工作联系单等与《招标文件》、《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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