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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时间:2023-10-08 10:21:23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房屋合同锦集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合同锦集6篇

房屋合同 篇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了员工安心工作,给员工提供良好住宿环境,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低廉租赁给乙方(公司员工)住宿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并签定如下租赁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福清市镜洋镇金阳小区一栋七层 单元房屋,房屋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用途

  租赁用途: 居住 ;居住人数最多不超过 人。

  三、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

  2、租赁期满,若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10日向甲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房屋内由乙方添置的固定资产(不可拆卸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

  四、租金及保证金

  1、租金: 元/月,(□每季度/□每年)支付一次,(□每季度/□每年)前15日支付下(□一季度/□一年)租金;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

  2、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保证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若乙方拖欠租金或出现违约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没收保证金。

  五、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物业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和宽带费等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了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乙方应根据甲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甲方返还相应费用。

  六、房屋使用要求

  1、租赁期内,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房屋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大居住人数。

  2、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3、租赁期内,乙方应保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盗等,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安全用电,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加装线路。否则因此引起的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乙方和第三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房屋维护及维修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应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八、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九、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3.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4.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4.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4.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4.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4.8、房屋的居住人数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大居住人数的。

  5、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十、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政府政策变更等)致使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如政府对租赁物物进行征用、拆迁,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甲方有义务无息退还租金余额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租赁物返还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后的20日内搬出租赁物,并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十三、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地址为法律、诉讼等相关文书的通讯地址:

  甲方:

  乙方:

  2、一方变更通知与送达地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3、一方按照上述通知与送达寄送法律文书的,发出后5日即视为送达。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签字及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租用甲方房屋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完全属于其所有权的 幢 单元 号房屋,面积为 ㎡,

  楼 室 厅,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并附设施(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太阳能、 )。

  二、乙方的租房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月)。

  三、租金每月 元,按 支付,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每次缴纳租金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主动缴纳。

  乙方交纳租金押金 元,待乙方退房时,如房屋无人为损坏并已结清所有费用,甲方将不计息的押金全额退还,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及相关手续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四、乙方需承担租用期间住房的费用,其中包括煤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 元/月,有线电视费 元/月,乙方须按时交纳以上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或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乙方在租房期间必须爱护好房屋及相关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原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的结构,乙方如须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待租约到期时则按照来修去丢的原则办理。

  六、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双方的合法租用权,不得单方违约,如甲方违约除退还剩余租金外,并双倍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押金。

  七、乙方不得将房屋作违法经营场所或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一经发现,除按法律制裁外,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按第六条执行。甲方所有房内物品和配套设施一并租赁费乙方使用,乙方应尽到定期保养和维修的义务,如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在租房期将满时,若乙方需继续租用,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并交清租金;若乙方不再续租,须交清租房期间的所有费用,并退还甲方房屋钥匙和交清所有手续,如不按此办理,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在租期满五天后,自行打开房屋另行出租和使用,房内的一切物品按无主物处理,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补充协议:

  十、交房确认:水表数:冷: 吨、热 吨;电表数 度;煤气 立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反签字按手印后即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房屋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天津市 的合计面积为 平方米的建筑物租予乙方作为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为年另个月,甲方从年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一个月的;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付。

  2、该房屋租赁抵押金为 元,如若乙方违约,该抵押金甲方不予退还。如若甲方违约,甲方将该抵押金额赔偿给乙方。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电话费、物业费等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乙方负担。

  2、甲方应承担所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乙方应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设备清点后归还甲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移转费及一切权利金。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须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搬迁的补偿,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

  6、甲方需对上述房产提供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产产权等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对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7、室内设备:电视机台,洗衣机台、空调台、(柜式台、挂式台)、电冰箱 台、双人床张、沙发组、茶几个、饮水机 台、热水器台、厨具 套、餐桌张、餐 椅把、微波炉台、机顶盒台。其他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应对此向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未按时按要求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的,对乙方造成财务损失和人员伤害,应承但赔偿义务。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5、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

  1)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房屋合同 篇4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实际经营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商业房出租给乙方一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

  1、拟租赁房屋为框架结构,地下一层,房产面积: ㎡,地上四层,建筑面积: ㎡

  3、交付状态:

  (1)地面:做至地暖垫层,卫生间地面防水由乙方负责;

  (2)墙面:水泥压光,卫生间打底子;

  (3)顶棚:因有消防喷淋,乙方需吊顶,交付时为混凝土原状;

  (4)给排水:地上一层预留接口,乙方安装分支;

  (5)消防:不能随意拆改,做至消防喷淋头安装、消火栓安装完毕;

  (6)宽带及电话:按图纸设计管内穿线、预留接口,乙方负责缴费安装;

  (7)电器:施工至每层具备照明条件;

  (8)楼梯:预留电梯(或楼梯)位置;(电梯由甲方负责安装,楼梯可依乙方需要完善至钢制楼梯施工完毕或将楼梯预留洞采用钢制结构封堵,面层装修乙方负责)

  (9)无燃气及太阳能,若乙方需要安装与燃气公司及物业公司协商办理; 4、拟租赁房屋现正处于施工收尾、验收阶段,乙方已进行现场踏勘,同意按照上述交付状态的现状承租;

  5、拟租赁房屋乙方用于开办幼儿园;

  二、租赁期限:

  1、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支付 2、20xx年元月1号起算租期,定金转为租金;起算租期前付清该年度全额租金;

  3、定金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

  4、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六年,自日起算至

  在每年的元月14、协议租期内,)发生将拟租赁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担保等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3)装修改造以及商业经营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周边住户等第三方的行为。若遇有特殊情况出现,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拟租赁房屋享有完整、独立、合法的租赁权益;

  (2)协助乙方办理装修及经营期间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

  (3)为乙方装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调如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行业配合性工作。

  (4)对拟租赁房屋的质量负责,在甲方权限内保证供水、供电以及门前道路畅通,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支付;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租赁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按实际发生数额缴纳如下相关费用:

  A、水费:向自来水公司缴纳;

  B、电费:0.83元/度向物业按月按表缴纳;

  C、暖气费:26元/㎡向热力公司按规定时间缴纳;(如遇政策调整,按当地政策执行)

  D、物业费:0.88元/㎡,向隆星物业按房产面积缴纳;(含地下室)

  E、装修保证金:按照建筑面积15元/㎡缴纳;(不经办理城管、规划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悬挂广告牌匾、不得向小区内部开通门口及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油烟

  F、其他费用由乙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向各部门自行缴纳;

  (2)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滞纳金额度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赁费用总额的.1%;

  (3)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应提供一份详实的装修改造方案,经开发建设方工程部门、物业部门书面同意办理开工许可证后,在不破坏结构、建筑立面、消防设施、不影响第三方的前提下,对拟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

  (4)乙方在租赁期内装修改造、经营活动及其相关行为应符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要求,并不得影响周边商、住户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纠纷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5)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和配合开发建设方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6)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有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并在协议期满前定抵顶。(为确保本条款的顺利实施,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同时向甲方缴纳万元房屋质量保证金,待租期届满双方交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9)乙方有义务配合物业、电梯维保或年检、消防等部门的维修、保养、例行检查等工作。

  (10)乙方不得利用拟租赁房屋的外墙或屋面等建筑物共用部位设置、发布与其经营无关的第三方广告。

  (1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针对经营种类及客户群体,有针对性的做好安全、防盗、防火、防抢等工作,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协议终止

  (1)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以上;

  (2)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3)装饰装修期间发生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设备设施且甲方或物业等部门劝告不听;

  (4)协议租期内,擅自部分或全部转租房屋;

  (5)乙方协议租期内因经营管理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租赁;

  (6)经营期间影响周边住户等第三方且乙方未能及时排除影响而致损害甲方权益; 因上述原因导致协议终止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交齐使用期间的全额租金;(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在行使上述协议解约时,自守约方以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对方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

  4、因乙方原因,租期未满且未至租金调增年限而解除协议的,以上一年度的租金价格乘以(1+5%)计取本年度租金;本协议特别约定,年度租金为包干制,无论该年度租期是否届满,租金均不予退还;定金缴纳后因乙方原因不再承租,定金不予退还;定金内已包含装修保证金;(若因装修期间违反业主规约造成损失从定金内扣除)

  5、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本合同自行终止。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租赁期满之日前修后正常使用中的现状交与甲方;

  3、装修或经营使用期间,因乙方非正常使用等人为因素导致出现的不安全事故、经济诉讼。

  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7、本协议签字同时,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规约》,《装修协议》之后方可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屋合同 篇5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权证号: )售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二期,在房屋产权、土地权过户后付清,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水、电、暖、燃气、物业等费用结清,然后过户给乙方。

  五、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由二套房引起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八、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九、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3日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自行修理,费用将由甲方负责。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6

  [案情]

  原告:顾连群。

  被告:杜涛。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只要正确把握上述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性质,法院处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以诉讼费各半负担予以体现,也是妥当的。故二审法院驳回杜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