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合集]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合同 篇1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及单价
第二条: 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1、 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2、制作内容:供方按需方确认的规格,数量及品种来完成需方的制作任务; 3、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随货同行的产品质量保修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保证产品质量,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4、供方负责通过消防验收(仅指所供的各种 );
第三条:合同总价
本次合同的总价为(暂定)人民币: 元整(¥00.00元);该费用包含各项税金,运费、卸货等一切相关的费用,开具国家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
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且必须保证送达现场的为新货正品,包装完好。
第五条:产品的供货单位及供货方法
1、产品的供货单位:
2、供货方法:供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将货物以汽车运输方式送至需方工地,卸货由供方负责。
第六条:交货期限
由需方提前 天通知供方将所需的 的数量、规格、品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 个日历天内将产品送至需方指定的工地现场。
第七条:付款方式
1、货到需方工地,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供方提供与本合同商品等额的合法元整(¥ 00.00元)以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2、本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整(¥00.00元 )作为保质金(质保金无利息),保质期为12个月(质保期自通过需方验收之日起计),质保期满后,供方产品无质量问题,供方提出付款申请,需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一次性转帐支付给供方;
3、供方收到需方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给需方。
第八条:产品的验收
1、货到需方现场后由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清点和检查,如无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产品验收不合格的,供方负责更换合适的产品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需方经过检验认为供方产品表面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有权要求供方作出书面说明,在供方作出书面说明后,双方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供方负责将产品提交广西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检测。若经过检测,确属质量问题的,供方必须无条件退货,经过检验不属质量问题的,需方应当接受。鉴定费由供方先行承担;
3、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虽经需方当场验收并签署了确认书,但需方在使用该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具体的解决方法按照本条第2点来处理。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48小时内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供方提供产品必须满足消防验收要求,交货时应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检的发票后,需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扣除 %质保金后)即人民币验报告、3C认证等相关产品资料;资料不齐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齐资料后才支付货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标的物交付需方验收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合同总价的1%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款项的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未按约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仍需要,供方应照数补交。需方不需要,则供方不用继续供货。但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及时交货的,则供方应付给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0%的违约金;
4、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一律作退货处理,供方除及时更换合格的产品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逾期的违约责任;
5、因供方原因造成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整改费用。
第十条:保修以及保修期
1、保修期:本批产品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若出现因供方产品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必须在48小时内免费更换或维修;
2、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关的质量问题和使用安全问题,则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8小时内到场查看并及时向需方出具正式的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如果供方在需方通知后不按时到场,或在收到供方书面通知8小时内未给需方正式的书面处理意见,则视为供方认可需方提出的异议,需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者要求供方承担维修等各种费用,并可以要求供方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方式
需方可采取口头、电话、传真的方式通知供方进行保修服务。
1、电话、;传真: ,以打通供方所提供的报修电话及传真号码的通知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供方已收到维修通知。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双方约定为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的有效期限
1、材料签收单一式五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陆份,供方、需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2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xx-0212)制定的。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金。
4.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xx〕1177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正常服务、附加业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咨询人的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二)咨询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含当日)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如果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支付,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三)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四)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五)双方同意用________货币支付酬金,按________汇率计算。
(六)双方同意:签订合同时预付总酬金的20%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当提交咨询成果初稿时,预付总酬金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程合同 篇3
摘 要:从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内容出发,了解工程索赔的程序,然后从索赔分类中对工期索赔进行详细分析,最后介绍了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和网络分析法。
关键词:FIDIC 合同 工程索赔 计算方法
1、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关于国际承包的工程数量越来越多。工程项目常常包含以下特点:资金数目大、项目内容多、施工周期长。恰恰由于这些特点,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经常会出现索赔与反索赔的现象。目前解决双方矛盾的主要依据就是《施工合同条件》(FIDIC),为了维护各自的权益,深入了解工程索赔显得尤为重要。
2、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内容
2.1 概念
工程索赔主要是指承包商对不是自身的原因形成的损失有权提出索赔的行为。根据《施工合同条件》(FIDIC)中有关规定,承包商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和有关合同文件的规定,向业主要求工期延长和追加付款的一种权利主张。这里所指的索赔通常包含以下几点特征:
a、合法性。索赔都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的,在索赔金额及形式上都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
b、补偿性。索赔主要是为了弥补损失方的损失,而不是惩罚性措施。
c、无过错性。索赔产生的原因并非主观的,提出索赔的损失方是去过错的。
d、客观性。只有当损失真正发生后,才能要求索赔。
2.2 FIDIC 合同中工程索赔的内容
在FIDIC 合同中与工程索赔相关的内容共有22 条,可以概括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类。具体内容在之后的索赔类型分析中会有所提及。
2.3 索赔程序
每一项事情的办理都会有一定的程序,承包商在进行工程索赔时也必须按照FIDIC 合同中规定的相关程序一步一步进行。具体索赔程序如图1 所示。
根据FIDIC 合同53.1 条规定:承包商需要在索赔事件发生28 天内,将索赔通知书提交一份给业主,并将索赔报告提交给工程师,简单的索赔理由应直接报送,复杂的索赔理由应28 天报送一次,最后根据工程师决策是否付款。在工程索赔的过程中,承包商必须保管好相关索赔证据,以便查证。
3、基于FIDIC 施工合同条件的索赔类型分析
索赔的分类依据有很多,包括索赔理由、索赔目的、索赔原因等。本文主要依据的是索赔目的对索赔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经济索赔(也称费用索赔)就是指承包商对于不应该由其承担的额外开支或者经济损失向业主提出补偿请求。工期索赔相对复杂一些,以下就对工期索赔做出较为详细的分析。
3.1 工期索赔
简而言之,工期索赔就是承包商为了避免承担延期赔偿的风险而要求业主在合理范围内延长施工期限。
3.1.1 工期索赔的目标
工期索赔的目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为了避免承担延期损害赔偿费,这个赔偿费是指用于补偿由于工程项目竣工投入运行的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期限而对合约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是按日计算的,资金数目是非常大的,最高可达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0%,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可以实际上节约一大笔资金;二是争取一定的资金赔偿,这里的资金赔偿是指由于业主的责任而导致工期需要延长造成的承包商的费用损失,可见工期赔偿和经济赔偿还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
3.1.2 工期索赔的重点
由于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风险,所以,承包商必须加大对工期索赔的关注度。工期索赔的重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a、工期索赔成功的前提是承包商要把施工项目建设好,在决定投标报价时不能依赖于索赔。承包商与业主的关系并不是不相融合的,承包商应该通过建立优良的工程项目,让业主实实在在获益,才能为之后的索赔打下良好的基础,如若因此能够建立承包商与业主的长期友好关系,实现两者的共赢,那么将大大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
b、承包商应把握索赔时机,重视单项索赔而不是一揽子索赔。根据FIDIC 合同规定,索赔需在事件发生后的28 天提出,承包商要时刻注意,不能错过索赔期限。索赔的提出必须具体详尽,所以单项的索赔由于其内容充实理由充分,相对于一揽子索赔更容易成功,所以承包商要求精而不是求广,索赔应以单项索赔为主。
c、索赔材料完整有效。承包商应该尽可能详尽的罗列索赔原因,根据签订的合同整理好索赔需要的全部材料,让每一项索赔理由的都有理有据,以提高索赔成功的可能性。
d、注重系统化管理,防范业主根据合同内容提出索赔。系统化的管理一方面可以挖掘更多的索赔机会,提高索赔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也发现防范合同中有利于业主的内容,及时对业主提出索赔做出防范。
3.1.3 工期索赔的管理
在FIDIC 合同中,工期索赔的参与者就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而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工期索赔中起着重要作用。工期索赔的管理需针对索赔事件的性质进行,索赔事件的性质又可以分为工程延误、工程变更和工程进展中断三类,以下就对这三类进行具体表述。
a、工程延误。工程造成延误一方面可能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承包商或业主造成的。承包商在项目中标后就应该及时向业主提交详尽的工程计划说明书,在工程实施进度的计划上,要做到切实可行且留有余地,以便后期申请工期索赔。承包商遇到以下情况可以请求延长工期:业主提出合同中为规定的额外的工作内容,恶劣的环境及自然灾害等不利于项目实施的条件,其他非承包商责任所导致的工期延误。然而,当工程师判定承包商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其实际进度落后于工程进度计划书中规定的进度,那么他有权以业主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要求承包商加快工程实施,承包商无权要求业主延长项目工期,如果还无任何正当理由,承包商将无权要求补偿。所以,承包商要重视工期索赔管理,提高索赔成功率以减少损失。
b、工程变更。工程师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工程的数量及质量提出变更,并通知承包商,与承包商协商工程工期的变动,是缩短亦或是延长都需作出明确说明。承包商在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时,应极力争取延长工期,这就要求其对工期索赔管理足够重视。
c、工程进展中断。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师没有将下一步的图纸及时的提供给承包商,导致工程进展中断。这种情况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可以要求工期索赔,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偿。
4、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
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也是由索赔类型决定的,不同的索赔类型采用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本文工程索赔是按索赔目标进行分类的,所以本文介绍的工程索赔方法也是适用于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的索赔方法,包括实际费用法和网络分析法。接下来就这两种方法进行具体介绍。
4.1 实际费用法
a、承包商要分析引起各项直接费索赔的干扰事件;
b、确定可以进行索赔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
c、根据工程数据记录来往信函和工程报告清单合同文件对各项费用的数据进行计算;
d、对可索赔的直接费进行汇总。实际费用法的计算公式为:承包商可以索赔的直接费=可索赔的人工费+可索赔的材料费+可索赔的机械费
实际费用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支付的实际赔偿数额为依据向业主提出相应的费用补偿,这些费用仅限工程实施过程中超出原计划的费用。
4.2 网络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适用于工期索赔。其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步,承包商要建立一个合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必须切实可行,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步,将由业主主观原因所导致的所有延误事件总和的估算时间值插入到第一步建立的进度计划中,建立业主责任影响事件进度计划;
第三步,将由承包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所有延误事件总和的估算时间值插入到第一步建立的进度计划中,建立承包人责任影响事件进度计划;
第四步,将由工程师(独立第三方)主观原因导致的所有延误事件总和的估算时间值插入到第一步建立的进度计划中,建立工程师(独立第三方)责任影响事件进度计划;
第五步,将由业主、承包人与工程师(独立第三方)各自主观原因所导致的延误事件总和的估算时间同时插入到第一步建立的进度计划中,形成混合影响事件进度计划;
第六步,计算出可补偿延误和工期损失。
网络分析法运用工程软件将工期索赔进行量化计算,使得最后结论更简洁易懂。
参考文献:
[1] 石宝锋. 基于FIDIC 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的工程索赔探讨[J].价值工程,20xx,09:73-74.
[2] 李玉静,胡振一.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期索赔[J].合作经济与科技,20xx,23: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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