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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时间:2023-09-04 09:15:4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实用】采购合同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采购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采购合同5篇

采购合同 篇1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

  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________。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具体规定。

  13.2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

  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cotems)来解释。

  13.3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5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服务

  16.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2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设计和/或材料的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情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情况为准。

  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和/或

  d.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

  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或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理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2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达成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32.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33.合同语言

  33.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难。

  36.税和关税

  36.1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话,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采购合同 篇2

  1.付款

  1.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1.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1.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1.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1.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2.免税: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ontheprivilegesandimmunitiesoftheunited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3.出口许可证:

  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4.损失风险:

  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5.商品及包装的完好:

  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6.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6.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6.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货物。

  6.3终止此合同。

  7.受让与资不抵债

  7.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7.2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8.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9.禁止广告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10.仲裁:

  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11.特权和豁免权:

  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采购合同 篇3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丙方对乙方合同义务进行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 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全部从甲方购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注:合同签订后,甲方每一次送货后,乙方未在一个月内向甲方再次发出书面的需货通知,则该情况视为乙方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即为违约),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应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要求赔偿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

  二、乙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应提前 天以传真方式(传真需加盖乙方公司公章)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货款价值,该传真应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在确认后安排车辆将该钢材送到乙方上述工地现场,运费及吊装费由甲方承担。注:若乙方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送货,则送货时间、地点、数量、单价、总金额以送货单所列示的信息为准,甲乙双方对签收的送货单无争议。

  三、每批货物的价格参照上海西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当天市场价格上浮 元/吨计算,并以送货单确定的.单价和总金额为结算依据。甲方所送钢材数量全部按理论重量或 计算。

  四、钢材接收验收方式:

  1.钢材交货地点为: 。

  2. 乙方授权本公司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负责收货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视为乙方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的确认,签收时该工作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并在相应单据上注明身份证号码。乙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收货时,应由工作人员出示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乙方能够直接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由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 乙方收货后应先检测后使用,如未经检测先使用则视为合格。乙方收货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获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甲、乙双方确认钢材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甲方在五日内换送合格钢材。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 乙方的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这期间总计钢材用量为 吨全由甲方供货。

  2. 甲方先期垫资 吨钢材,以后每次送货到场后当场支付该批货款的 %,剩余 %的货款累计到满 吨货款时,则甲方为乙方实际垫资了

  吨货款,该 吨钢材款自合同签订日起满 个月时即行全部支付;期间超出 吨的部分在货到时即行支付各批次货款,乙方应在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如数支付材料款,甲方有权拒绝送货并有权把未使用的钢材运回(注:乙方应赔偿此批全部钢材来回运费及吊装费)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同时乙方应承担应付钢材款及垫资款日计千分之 的违约金;另甲方有权就乙方付款不符(违反本合同付款规定)的行为单方解除合同。

  3. 乙方应要求甲方在 年 月 日开始供应钢材,乙方要求甲方供货总量不少于 吨,若乙方需求数量不足合同数或乙方未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要求甲方供应钢材,乙方应适当补偿甲方由于垫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补偿给甲方以 吨钢材垫资款(按送货单确定的金额为准)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并支付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六、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支付全部所欠钢材款并承担全部钢材欠款日计 %的违约金。

  七、甲、乙、丙三方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八、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中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垫资款、货款及违约责任的承负进行担保,担保期限自债务产生之日起到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帐号: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4

  采购人:周道新

  供货人:高邮市灯辉照明器材厂(夏玉山)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

  第二条 上述产品不负责运输、税票、安装,由采购人自主上门提货,采购方未付清货款前,货物属供货方所有。

  第三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按照技术参数图同行业标准。 第四条 付款方式:采购人付给供货人预付40%的.定金(¥160000.00),余款货到付50%,10%路灯安装好后一次性付清

  (货到后采购人不按合同付款,供货人拒绝卸货、安装。

  第五条 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约,所受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全部赔偿。

  第六条 灯具重量和长度根据改变后的参数为标准,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11米灯杆厚度为3.5mm,9m灯杆厚度为3mm。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采购人:供货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年月日

采购合同 篇5

  委托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养殖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禽畜委托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养殖的禽畜名称、数量和保证金

  1.禽畜名称及品种:_________

  2.数量:养殖方年养_________只,由委托方按本合同标准分级收购。

  3.养殖方向委托方交付保证金_________元,由委托方在支付收购款时一并返还给养殖方,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二、种苗、饲料、药物、疫苗等供应规定

  1.委托方向养殖方提供种苗_________只,每只价格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

  2.委托方向养殖方提供饲料种类、数量及价格:_________;

  3.委托方向养殖方提供药物、疫苗种类、数量及价格:_________;

  4.委托方向养殖方提供的其他物资:_________;

  5.物资的交付方法及费用分担:_________。

  以上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费用由委托方垫支,在养殖方交付禽畜时从收购款中抵扣。

  三、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1.收购标准及价格:

  一级标准为_________。收购保护价:_________/公斤;

  二级标准为_________。收购保护价:_________/公斤;

  三级标准为_________。收购保护价:_________/公斤。

  具体收购价按照收购时市场收购价另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保护价。一、二、三级以外部分由双方另议收购方式和价格。

  2.结算方式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_________几种结算方式:

  ① 现金结算的,委托方应在收购后_________天内付给养殖方。

  ② 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的,所有收购款应在交付后_________天内转帐完毕。

  四、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包装要求:

  1.委托方应提前_________天将收购清单通知养殖方;收购时间不得迟于养殖开始后的_________天,超过收购期限_________天,视为拒绝收购;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运输方式及费用:_________;

  4.包装要求与费用承担:_________。

  五、委托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养殖方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2.按时、按量收购养殖方饲养的符合标准的禽畜;

  3.及时支付收购款项;

  4.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物资及提供免费的养殖技术指导。

  六、养殖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委托方各种物资、技术指导和养殖收购款;有权对委托方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委托方交付物资时提出;

  2.提供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

  3.按照委托方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不得使用猪油、激素以及_________进行催肥;

  4.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饲养日记表,接受委托方的定期检查;

  5.不得将委托方以外的禽畜掺入委托方的禽畜饲养;

  6.交付禽畜时不得掺杂非委托方禽畜,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喂得过饱,不得喂泥、沙等杂物。

  七、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合同,迟延收购禽畜、迟延付款的,按迟延收购、迟延付款总额的_________%/天赔偿养殖方滞纳金;

  2.委托方违反合同,拒收养殖方交付符合标准的禽畜,每拒收一只,赔偿养殖方_________元;

  3.因委托方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而导致养殖方发生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4.养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质量提供禽畜,委托方有权拒收。养殖方应支付未交付禽畜总价值_________%的违约金给委托方;

  5.养殖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3点、第6点的,委托方有权减扣斤称或拒收;

  6.养殖方私自变卖委托方委托养殖的禽畜、变卖委托方提供的物资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养殖方进行赔偿,每私自变卖一只_________,赔偿_________元,变卖饲料每50公斤,赔偿_________元。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两份,送_________备案。

  委托方:(签章)_________ 养殖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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