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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同

时间:2023-08-27 07:37:16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产品合同3篇(必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产品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产品合同3篇(必备)

产品合同 篇1

  购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标的

  供货明细见附页(品名、数量、规格、品牌、单价、金额)。承包形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等一次性包死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甲乙双方约定,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七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即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定金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乙方收到甲方首付款之日起,须严格按照双方合同标准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并将货物发往甲方工程所在地,货到工程地安装验收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 %,即人民币大写(¥:元整),余款即合同总价款的5 %,即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完毕后一年内付清。

  以下是乙方公司的汇款资料卡号公户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个人帐号:

  注:以上合同总金额包含:税金、包装费、安装费、运杂费(包括产品运抵甲方工地现场后的卸车、吊装、合理放置等)、运输保险费、资料费、操作维护人员培训费、验收及其他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

  该合同总价不因人工、材料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并且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任何附加费用。此报价方案完整,能达到合理使用,不可再有追加费用及产品。如有追加产品及费用现象,甲方概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及费用承担

  1、到货时间:

  2、安装地址。

  3、乙方负责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及备品备件运卸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包装标准

  由乙方按照产品出厂包装标准包装,并符合产品在购买、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及地方对包装物颁布的`包装标准及管制要求。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

  1、产品质量保证: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97《数字指定称》之要求。质量(技术)标准为:执行国家衡器标准、行业标准GB/T7723—20xx、JJG539—97、JJG555—96。并向当地计量监督部门省报检定通过。

  2)乙方保证本合同标的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达到产品各项性能指标和参数,另外,乙方应保证产品完整无损,全新未使用过,是原装原厂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以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30 %的违约金。

  3)产品运抵目的地,甲方派人员进行初步检验,若初检时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视为乙方违约,由此造成安装工期延误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承担合同总价30 %的违约金。

  4)乙方须同时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等所有政府部门验收需提交的相关报告及全部资料。如因资料不全不能通过验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20年__月__日

  签字日期:20__年__月__日

产品合同 篇2

  甲方:XX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

  一、甲方接受其关联公司的委托,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与乙方之间的购销交易条件事宜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及于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二、 乙方为农产品(含渔产品、牧产品)自产自销者,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供应农产品(含渔产品、牧产品)一事,共同签订本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之义务,并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对各方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乙方也有充分预见。甲乙双方均认为本合同已反映其真实意思。本合同中的交易价和条件均为以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三、定义条款,对下列名词进行定义

  1、促销:为甲乙双方的利益,甲方于正常销售活动外为扩大销售额所采取的吸引顾客的销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降价,商品搭赠等方式。

  2、促销价:为配合促销,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优惠进价(低于正常的进价)。

  3、最惠待遇:现在或将来乙方给予第三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或交易条件上的优惠),应该同时无条件的给予甲方。

  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前,乙方须将其下列证件和资料之原件交甲方验证,然后将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给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应由乙方提供的证件,乙方也应提供给甲方):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禽畜检疫合格证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件

  □乙方当地所属区(市、镇)政府盖有公章的自产自销证明

  □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证明

  五、甲乙双方的交易程序:

  1、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向乙方发出订单。甲乙双方的其它各项交易条件均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规定的内容执行。

  2、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应于甲方指定时间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指定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进行验收。乙方交货数量与订单规定不符的,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交易数量支付货款。

  3、乙方交货时应附送货单及送货明细表,送货明细表应详细注明交货的数量和进价(未税率)等相关事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补齐或拒绝收货。

  六、商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订单为准。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多交货或少交货,也不能分批交货;对于超过甲方订单规定数量的货物,甲方可以拒收。

  七、商品价格:

  1、商品的价格由甲、乙双方于商品价格表中约定(见附件二)。但是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交货地当日菜蓝子价格,价格以政府公布的当日菜蓝子价格为准。

  2、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均包含商品包装费和装卸费。

  3、乙方保证给买方最惠待遇,乙方给予第三方更优惠的价格,从乙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之日起,乙方也应给予甲方。从该日起,甲乙双方按照新的'优惠价进行交易。

  4、除正常报价日期外,若甲方需要变更价格,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新价格及新价格生效日期达成协议前,甲方按原价格付款。若原调整后的价格低于调整前的价格时,甲方可以按照调整后的价格付款。

  5、甲方自乙方购进的库存商品的原进货价若高于新价格,在该商品的新价格生效前,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库存商品进价与新价格的差额(简称为“库存扣补”)。

  八、商品质量

  1、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得使用任何人工添中剂(包括但不限于硼砂、甲醛等)或抗生素、改变基因的药物等违反国家法律的添加物。

  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合格,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安全因素,并且应该符合国家法、法规、各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各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九、退货:

  1、因乙方交付的商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退货且退货时间、数量不受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之义务的;

  (2)乙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的;

  (3)乙方交付的商品存有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的顾客退货或相关行政部分检验不合格的;

  (4)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乙方应当召回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至甲方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自愿废弃批货物的所有权。退货值当从乙方货款总额中扣除。

  3、对于滞销商品,甲方也可视情况选择与乙方换货或将商品作促销活动销售。

产品合同 篇3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