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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同

时间:2023-08-21 08:14:0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产品合同4篇(集合)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产品合同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产品合同4篇(集合)

产品合同 篇1

  需方:

  供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一、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二、供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 年。

  三、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四、运输方式: 路运输。运杂费负担: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由需方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七、需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需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

  八、结算方式、结算期限:

  九、变更合同必须于合同履行前二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否则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法律规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需方(签章): 供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产品合同 篇2

  供方:湖北________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相关行业标准,质量保证期为发货之日起____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相关行业标准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到货后30天。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出厂要求配齐随机备件等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无

  十一、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十三、其它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湖北________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合同 篇3

  甲方:遵义富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遵义万栎建材有限公司

  甲方为了拓展“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品牌产品销售市场,推出“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特许区域代理计划。乙方自愿申请成为“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区域代理商。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区域代理计划,指定乙方为遵义市红花岗区片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商,并授予独家代理经营权。

  二、乙方代理经营范围:“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的销售与市场拓展业务。

  三、代理期限: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及相关资料文件。“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价格280元/立方米。

  五、甲方提供产品的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

  六、甲方不得在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区域内另设代理商。

  七、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产品推广会、培训、宣传等活动,乙方应配合并开拓和维护销售市场。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产品推广,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管理。

  九、乙方获得合同约定的遵义市红花岗区区域独家代理权,需向甲方交纳区域独家代理费叁佰万元(¥3000000.00元)及相应的'合同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00元)。其代理费不予返还,合同保证金待代理期限届满一次性返还。

  十、乙方必须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出此区域销售,否则,不予返还合同保证金。

  十一、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体系,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代理权。

  十二、乙方可获得甲方提供的销售、技术支持和帮助,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在有关的技术交往中,由乙方支付派出人员的工资和往返的交通费及提供食宿。

  十三、甲乙双方共同开拓区域内市场,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另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

  十五、在合同期满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合格扣,方予续签。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和乙方将区域独家代理费及相应合同保证金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之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产品合同 篇4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

  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期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投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或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元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得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资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分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售费超过原定标准购,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核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l、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l)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 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合同范本《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贷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

  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贷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相关的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英文版买卖合同 ·标准商品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 ·车辆汽车买卖合同 ·水果买卖合同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

  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

  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随,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5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0 %~3 0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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