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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时间:2023-08-13 16:48:37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华)融资租赁合同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精华)融资租赁合同15篇

融资租赁合同1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内容。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租赁关系以买卖关系存在为前提的,买卖关系是租赁关系实现的保证。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租赁物是依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是经出租人干预选择的。

  2、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

  (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租金收取权和请求返还权。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归属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出租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金的义务;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或直接对出卖人索赔的义务;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义务等。

  (三)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承租人负有按约定交付租金,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及对租赁物维修等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2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车辆、期间、租金结付;详如下表所载:

  二、承租方指定项目:(以【含】或【不含】标示之)

  其余合同内容以后面为准。

  意出租方得将该债权转移予当地方法院求偿。

  十二、担保条款

  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及范围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含本合同合部承租人的.义务(包含合同的约定、合同派生义务)。

  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

  十三、特别约定

  1、在承租期间车辆发生被盗、被抢等车辆灭失情况,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第九条承担赔偿外,另需按未到期分摊车辆购置税并需补偿该车保险年度未到期保险费之损失予以出租方。

  2、承、出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有争议的内容,仍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所衍生之《客户交车确认车》、《车辆牵车确认单》及相关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和,双方同意由出租方住所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出租人对合同条款之权利义务内容已对承租人善尽告知及监督管理义务。

  出租方:桐城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 址: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对保人: 地 址:日 期: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对保人: 地 址:日 期: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对保人: 地 址:日 期:

融资租赁合同3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

融资租赁合同4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施工中需要塔吊,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要求增加的塔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1条:租赁设备概况(略)

  注:1、塔吊月租费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和每台塔吊3个司机的人工费等

  第3条: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

  3.1费用的组成原则

  3.1.1本合同各项费用是依据由乙方编制甲方审定的设备施工方案,在参照了当期当地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后双方所商定的。若未发生3.1.2条款中所列各项,价格一旦确定,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各项费用。

  3.1.2若发生下列内容,所增减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1.2.1由于甲方原因,所租设备改型或设备参数增加或降低。

  3.1.2.2由于现场原因,原设备施工已无法实施。

  3.1.2.3由于现场原因,设备在报停后无法及时降拆、退场的。

  3.2停置处理

  3.2.1 塔吊进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发生停置,则乙方按正常租赁费的50%计取费用。

  3.2.2 塔吊在租赁期间,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如果要发生连续15天以上的停置(不含15天),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塔吊可以按照停置处理,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正常使用的月租费的50%计费;如果设备发生15天(含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费计费。

  3.2.3 如果设备要发生冬停,塔吊乙方按照正常租金的45%计费。

  3.2.4 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赁费的40%计费。

  3.2.5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报停或启用设备。

  3.3费用支付

  3.3.1费用计取时间:塔吊从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经理部书面停止使用之日止。

  如果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没有启用该设备,则从上述之日到正式启用之日视为设备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的3.3.1条执行。

  塔吊安装完毕,甲乙双方应该及时组织验收,非乙方原因,甲方应该在安装完毕2日内同意验收,否则,从安装完毕后的第3天塔吊开始计取租赁费。

  甲乙双方约定,设备租赁不足整月的计费方法,按照相应设备的月租费除以当月天数换算成的日租费,乘以天数。

  3.3.2 租赁费支付

  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递交当月结算单,甲方经审核签字后于当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费用。

  3.3.3 设备进出场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乙方全部进出场费50%,设备拆除后,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余下50%的进出场费。

  第4条 甲方责任

  4.1 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设备安装拆除技术方案》和其它涉及设备正常使用的有关技术方案,方案一旦审定,双方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甲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定位和基础施工,达到方案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4.2 确保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设备安装、降拆所必需的操作面。

  4.3 塔吊使用过程中的吊钩以下的各种吊具由甲方解决。

  4.4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4.5 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和机械设备的防护工作。

  4.6 甲方负责协调与周边的'关系,保证设备运转不受影响。

  4.7 甲方无偿为乙方人员提供工具房和宿舍,为乙方驻场人员创造饮食条件和取暖条件,饮食费用自理。

  4.8 提供满足设备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电源,一次电源箱距离机械设备中心不超过5米,电压确保在361v-399v范围内,设备发生的电费由甲方承担。由于现场电压不稳,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维修费用。

  4.9 负贵搭拆设备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和环保防护,保证达到相关标准。

  4.l0 甲方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双方约定的用途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禁止违章指挥,甲方承担违章指挥引发的安全责任。若未按双方约定用途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并照常收取租赁费用。

  4.11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租赁费用。甲方无正当

  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乙方费用,乙方可在递交当期结算单25天之后暂停为甲方服务。

  4.12 设备拆除退场前3日内,甲方应该付清全部费用。

  4.13 甲方对于乙方的任何罚款,甲方应该在罚款单开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罚款无效。

  4.14甲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责任。

  第5条 乙方责任

  5.1 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的要求,编制塔吊技术方案。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设备符合行业规定。

  5.2 负责设备的进出场(进场运输、安拆和退场运输),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5.3 根据甲方的工作负荷情况提供足够用的塔司,如为满足项目24小时施工需要,保证配备每塔3名司机。

  5.4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机服务配合不按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

  5.5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承担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

  5.6 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台设备停止使用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超过期间的相应设备的租赁费,扣减费用按照日租费乘以超过期间天数的两倍计。

  5.7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安排。

  5.8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现场的塔吊进行管理。

  5.9负贵设备司机操作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10乙方承担由于设备本身问题或司机误操作引发的安全责任。

  第6条 争议

  6.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其它机构解决。

  第7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方案变更、增项,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即告终止。

  第8条合同份数

  8.1本补充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8.2 本补充协议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份分送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融资租赁合同6

  1)出租或承租条款

  这是租赁合同的第一项条款,表明出租人同意按承租人要求向所指定的供货商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该条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这一条款主要解决合同的主体为谁,订立人的订约资格和订立日期以及合同履行的地点等问题。此外,还应当说明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这有利于解决合同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履行日期、履行地点等法律问题。

  第二,租赁标的物。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或物品,这是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共同指南。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制造厂商、出厂日期、规格、型号、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此外,关于租赁标的物的涉及工程技术的内容说明一般只在合同正文简要规定,另附表详细加以说明。

  第三,承租人对购货合同的确认。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的是防范承租人中途毁约,使出租人遭受损失,从而排除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担保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选择租赁设备后,出租人再与供货商订立购货合同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这一购货合同经过承租人确认方可生效,就能起到规范承租人行为的目的`。当然,该条款应当明确以下内容:承租人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判断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而非经出租人说明作出的选择;承租人知道并承认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不存在互为代理关系;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订立的,并且经承租人确认,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的标的物就是自己选定的租赁设备或物品。该条款是现代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联条款,应当详细规定,谨防遗漏。

  2)租金条款

  租金条款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条款。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每期支付的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等(关于租金的内容和计算方法第21节已有详细介绍)。

  此外,租金条款中还包括了绝对责任条款,即在租赁期间不管发生任何影响租赁设备的情况,承租人都没有扣除、抵消或反诉任何数额租金的权利,而只有绝对地无条件地支付租金义务。但是也存在例外,当下列情况发生时绝对条款将失效:租用的设备已经灭失、租赁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出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完全占有权、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3)维修保养条款

  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则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承担责任。这一条款详细规定承租人承担的服务项目、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要求、费用负担以及租期内租赁物造成损失时,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主要内容如下: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程序的要求使用该租赁设备;设备制造商所提出的维修项目均属于承租人责任范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任何结构,以防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受到侵犯。但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对小于设备使用寿命的某些零部件定期更换,所更换的零部件的价值和效用应不低于被替代的,他们也可以按目前的技术发展状况来更换零部件,并提供设备部件的等级资料;若承租人自己不具备维修能力,可以委托具备该能力的其它公司代为修理设备。

  4)保险条款

  租赁业务中对租赁物进行保险是一个必备的程序。该条款对于保障租赁双方免遭或减少意外灾难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比较有利的。保险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即对租赁物进行投保;二是责任保险,即对因租赁物造成第三者受损的责任进行投保。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范围、投保人、保险的收益人等。其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应低于全价更换租赁物的价值。

  5)担保条款

  担保条款的设定在于保障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承租人的违约风险。租赁合同的担保有保证金和担保人两种方式。保证金是承租人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的,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若租赁期内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付的款项。担保人是保证承租人按合同履行义务、有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若租赁期内承租人有违约行为,担保人必须代为支付理金或承担连带责任。若合同采取担保人方式担保合同的履行,必须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的承担事项,并由担保人在合同上作担保签字。

  6)租赁期限和期满处理条款

  租赁期限是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年限及利用设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租赁期限一般相当于租赁物的折旧年限。租赁物的租赁期限、租赁的起止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可以自租赁物安装调试完毕、承租人正式使用时开始计算,也可以从承租人验收后向出租人开出收据之日算起。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置有三种方式,即留购、续租和退租。在当前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务实践中,以留购为主。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多选择留购方式,按双方约定、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与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价值_______元的_______设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乙方特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为保证此项业务顺利进行,防范风险,制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将承租的_______设备用于与_______治疗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乙方与医院以分成的方式对中心利润进行分配。乙方保证将获得的中心盈利首先用于归还租金,并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交甲方备案。

  二、甲方为乙方进行的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担保手续费以与乙方对中心盈利进行分成的方式获得。担保手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融资租赁期限内,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在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后的剩余部分的_______%为担保手续费。

  2、融资租赁业务结束后至中心开业的第_______年年底,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的`_______%为担保手续费。担保手续费自中心开业后的第_______个月开始,每月支付一次。

  三、乙方承诺其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乙方在经营中的对外融资、归还贷款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应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

融资租赁合同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514号)规定,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四条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因此,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

  3、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融资租赁合同9

  抵押人(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下称乙方):

  鉴于:乙方与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为方便车辆管理和营运,融资租赁车辆落户在甲方名下。为确保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有效保障乙方债权实现及其对车辆所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车辆设定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如下机动车辆(下表不够填写可另列清单)设定抵押,为乙方与承租人依《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设定抵押的'有关费用。序号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抵押物价值/采购价(元)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以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

  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乙方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或其委托方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5、在车辆抵押登记完成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或车辆抵押证明文件由乙方(或委托方)负责保管。

  6、车辆抵押期间,甲方必须确保车辆足额购买了乙方要求的保险,并确保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7、车辆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对抵押车辆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乙方对抵押车辆实施检查。

  8、在抵押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灭失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9、在承租人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交还甲方,承租人要求车辆过户的,甲方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若承租人未能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则乙方(或其委托方)有权依法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

  10、本合同一式等法律效力。叁份,甲、乙双方及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租赁合同10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报挂号:

  银行账号: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报挂号:

  银行账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购买本合同附件“设备清单”上所列的租赁物件,并出租给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乙方享有完全的使用权,但不得对所租物件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条 租赁期

  本合同一俟生效,甲乙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单方解约或退租。但本合同的生效并不是租期的开始。租赁物件的议付日为起租日,物件一经议付,租赁期即告开始,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确认。本合同的租赁期为年。

  第三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租赁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租赁委托书。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件和货价,在购货合同的技术条款附件上正式签字,并在购货合同上作确认签字。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甲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乙方交货。对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或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应自负保管责任。乙方应分别在验收和试车后把验收证明和试车报告寄交甲方。如发生问题,甲方及时配合乙方对外索赔;如无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收货证明书,确认租赁物件如数收妥,并全部符合合同的要求。

  3.如交货的租赁物件在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等方面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合同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尽可能地协助乙方向卖方索赔。但鉴于融资性租赁,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维修与保养

  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保用期过后,乙方应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维持良好的状态,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和复原。如无法修复,乙方仍应无条件地履行按期偿还租金的义务。

  第六条 租赁及费用

  1.租赁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运费、保险费、融资利息、手续费及银行费用等。考虑到合同签署时尚不能确切估计上述成本的实际金额,本合同所列的租金是按概算成本计算的。租赁物件议付后,如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应以实际成本为准。具体金额届时由甲方以书面正式通知乙方及担保人。

  2.甲方同意乙方每年偿还一次本息。 年 月 日前为宽限期,仅支付利息。自 年 月起,每 年偿还一次本息,共分 次还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后,如期如数将应付租金电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本合同的计算货币为 ,利息采用该货币的固定/浮动利率。

  固定:年息按年期固定利息 %计算。

  浮动:按每期付息之日伦敦同业拆放(libor)期利率为基础另加 %利差计算。

  4.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赁物件总金额的. %作为一次性手续费。用人民币支付的金额部分,可按付款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天内将手续费电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5.乙方还应承担以下几种费用。银行费用;交货途中的保险费和运输费(cif除外);从目的港到乙方企业的国内运输费;租赁物件的进口关税;租赁物件在国内的保险费;由于乙方的原因推迟用款的承担费。上述各种费用,如乙方需委托甲方代办者,均应在开证前把有关款项汇入甲方账户,或收到有关费用打入成本,否则不能开证。

  第七条 保证金

  1.在本合同签订的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致使甲方遭到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赔偿的金额。

  第八条 保险

  1.无论检验时可能发生什么情况,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租赁物件一俟抵达目的地,甲方即代乙方在保险公司以甲方的名义对物件投保财产险。其投保金额不得低于租赁物件的总金额,投保期不得短于租赁期。投保应使用外汇。保险费在签约时按每年 %的比例一次打入成本,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关税租赁物件及附带原料等的海关关税等各项税款由乙方承付。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应自行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甲方可提供必需的有关证明。核准后,乙方即应把免税证明寄交甲方,以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条 迟延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把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延付款的利息。罚息在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 %计收。

  第十一条 经济担保

  1.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2.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和督促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乙方发生倒闭、停产、合并等情况),当乙方不能按时偿还本合同规定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之内无异议地(代替乙方)履行支付义务。

  第十二条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满时的处理租赁期满时,乙方可按美元的象征性货价向甲方买进租赁物件,货款列入最后一期租金内。甲方应在收款后一周内送乙方一份“设备所有权转让书”,以确认租赁物件所有权的正式转让。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当事人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时,双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 附件下列各附件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租赁委托书

  2.租赁合同附表

  3.购货合同及设备清单

  4.经济担保人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济担保人持合同副本一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担保人:

  代表:

融资租赁合同1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

  卖方为融通资金,将自己所拥有的车辆出售给买方,同时买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给卖方使用。根据买卖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序号名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合格证号总价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协议买入总价格: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车辆货款支付

  1.买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并且收到编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二条第一款全部单据及款项后,按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卖方收款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

  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车辆交付

  1.因买方从卖方购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是为了回租给卖方使用,故本合同无需履行直接交付和买方的验收手续。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视作卖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买方也同时履行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

  2.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将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书等有效单据及文件交付给买方。

  第四条卖方承诺

  卖方特此承诺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下述合同义务:

  1.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中的生产装置、设施完整,运转状态正常

  2.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出让、出租、赠与等影响买方权益的情形,且没有任何第三方对其享有任何追索的权利。

  3.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利及权属争议的情况

  4.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买卖是可履行的,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如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应撤销或被解除时,卖方应返还买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弥补买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依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应取得的所有预期利益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车辆的所有权转移

  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或第一笔货款时,买方向卖方购买的车辆的所有权即转移到买方名下,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同时,在买方支付货款前卖方应将租赁物项下的原始购置发票、购置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随时对该车辆进行检验,卖方对此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卖方应按买卖双方签订的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该车辆。

  第六条特别说明

  因本合同是回租购货合同,卖方与承租人为同一人,故本合同特别作出说明如下:

  1.卖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即视为卖方也同样以承租人的身份承认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2.该车辆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卖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买方在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后,由于车辆的权利瑕疵或者因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在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卖方应按照双方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总额、逾期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买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能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所述《售后回租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

  第九条适用法律与诉讼

  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买卖双方均同意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壹式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醒:

  正式签署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经仔细阅读了上述所有条款及附件,对合同中关于免除或限制责任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拟定方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非拟定方对该条款己经充分的理解。在充分理解了所有条款和附件的含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对所有条款表示认可。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买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12

  (作为出租人)

  和

  公司

  (作为承租人)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

  (直接租赁)

  (编号:RZZL-CB 201 ---00 )

  日期:20xx 年 月 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 年 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公司 (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 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

  出卖人、承租人在 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 -00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 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 年 月 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 元整人民币(小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

  3.3 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

  3.4本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即视为出租人已按本协议书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 承租人在书面告知出租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 3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出租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

  3.5 出租人在承租人代表其从出卖人处接受租赁船舶时起对租赁船舶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 3 )个工作日内会同出租人并协助办理租赁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如有)及光船租赁登记手续,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双方对办理所有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负有即时提供任何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协议书、交付证明、购船发票等文件资料)的义务;承租人并应负担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所有登记税款、费用。如因承租人原因影响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依照本协议书约定,选择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承租人迟延交纳登记税款、费用而出租人代其交纳的,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其他任

融资租赁合同13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融资租赁合同书

  融资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帐 号:

  相关知识: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既然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相互交错,那么其中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能否对另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产生影响呢?对此,日本已出现了相应的判决。其中大阪高等法院的一个判决认为,除有特别情事外,其一契约之有效无效,对另一契约的成立与生效不生影响。该立场已为其他判决所接受,形成为一项判例法原则。而日本有学者对此项判决提出批评,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契约与租赁契约之间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当租赁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如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契约应可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如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卖契约应不受影响;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租赁契约应可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这一观点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是实践的产物,而非法律的创新;它是一种仍在继续发展变化的交易形式,而非进入了相对的稳定期。因而法律应尊重并反映这一客观现实,预留一定的法律空间,而先不要作出强行性的规定。更何况,当事人欲实现两个合同的相互影响时,完全可以经由彼此间的约定来实现。

融资租赁合同14

  编号: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综合性租赁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

  3.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续费”: 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费。

  1.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

  (c)对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约定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

  第二条 融资租赁方式

  2.1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先决条件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3.1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a)委托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签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资租赁资金所必须的内部及外部认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够的人民币资金。

  3.2承租人的先决条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该资金帐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报表影印件,并提供内容与格式均令委托人认可的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审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委托指令之前已尽责地进行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核实的工作和责任。

  第四条 融资租赁

  4.1委托人支付租赁物价款购进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租赁物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应商,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4.3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的确认函,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要求已经我公司认可”;委托人承担根据承租人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发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4.4承租人确认委托人购买的标的物即承租人所选定的本合同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并接受购买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4.5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增加所有权负担的行为。

  4.6对租赁物的品质、规格及其他在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供应商提起求偿,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等,其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4.7租赁物在本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标注所有权标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承租人股东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的变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不改变委托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9在任何涉及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的说明时,承租人必须声明、说明或解释本设备的所有权情况。

  4.10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权费(应该说清楚一点)(应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所有权自《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委托人转移至承租人。

  4.11委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决定撤销或修改委托指令,需以双方名义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手续费无须退回,并由委托人和承租人中导致指令变更或撤销的一方承担。如指令变更或撤销是由委托人和承租人双方原因导致的,手续费由双方分担。

  4.12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载明的划转日期(必须为工作日),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由委托人资金帐户划转至委托人与承租人共同指定的帐户。

  4.13委托人与承租人确认在共同提交委托指令时双方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种违约情况。

  4.14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和承租人通过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进行融资租赁的金额(即本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租金

  5.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的租金由委托人和承租人进行协商确定,详见收租表。

  5.2租金支付见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达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的帐户日为准。

  5.3承租人应当将应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资金帐户。受托人为委托人代扣代缴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营业税和其他任何可能产生的税费,同时把剩余的资金划转至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的资金帐户。委托人承诺:基于本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人承担。

  5.4租金支付经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______支付,承租人如果连续____________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

  6.1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的金额和期限,于融资租赁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标的总额______万元的______%的融资租赁保证金,计______万元。

  6.2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定日起3日内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资金帐户。

  6.3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现违约时,委托人有权处置保证金;合同执行顺利的,经协商,保证金可冲抵最后几期租金。

  6.4保证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租金的偿还

  7.1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时,则委托人有权对逾期租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加收罚息。

  7.2受托人按照约定将融资租赁租金或罚息划转至委托人的资金帐户后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确认函件。

  第八条 手续费

  8.1各方商定,融资租赁受托人手续费按照本合同标的总额______万元的______%收取,共计______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第九条 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

  9.1在本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本合同所约定的协助委托人划转租金的义务。

  9.2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重新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

  10.1承租人如需提前结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终止,要在相应 的计划还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10.2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赁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提前结付租金补偿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优先受偿

  如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借款双方应向第三方书面披露该情况。在同等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双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该情况,并违反本款关于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约定,借款双方应赔偿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提前终止

  12.1如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有权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应立即向委托人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的,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7.1的约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动停业;

  (b)承租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导致财务亏损;

  (c)使用融资租赁的项目计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

  (d)承租人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承租人出现分立、合并、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

  (f)承租人与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商业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执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及手续含有虚假成份,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本款仅在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使用)

  (h)委托人认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赁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j)承租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2.2委托人向承租人发出的要求提前还款的通知应当同时提交一份给受托人。承租人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将融资租赁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资金帐户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划转至委托人帐户。

  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

  13.1 承租人在此声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赁活动;

  (b)承租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承租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承租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的下列事件:

  与承租人或与承租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法违纪或被索赔事件;

  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承租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其他可能影响承租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承租人在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13.2 承租人在此保证如下:

  (a)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b)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和有关费用;

  (c)按委托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按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d)接受委托人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e)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承租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f)承租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保证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保证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g)承租人保证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受托人的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控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承租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股本结

  构的变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

  承租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承租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承租人将有可能发生的清算、破产、注销、解散等事项。

  13.3承租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承租人重复作出。承租人同时承认,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13.4委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赁活动;

  (b)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3.5委托人的保证如下

  (a)融资租赁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

  (b)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委托租赁本金和租金时,自行决定对承租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追索。

  13.6委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委托人重复作出。委托人同时承认,受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13.7 受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拥有良好声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b)受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受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托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

  (c)受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3.8 受托人的保证如下:

  (a)自行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业务,不将受托事项转委托;

  (b)按照本合同约定划转融资租赁的资金和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租金;

  (c)保证将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托人处账户的租金扣税后划入委托人指定帐户,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不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挪做它用或主动代委托人清偿债务;

  (d)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协助委托人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进行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受托人丧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资格或条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并会同委托人和承租人妥善处理本合同项下资金,充分保护委托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f)如受托人发生组织形式的变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组、兼并,受托人将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在变更过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义务。

  13.9受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受托人重复作出。受托人同时承认,委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第十四条 违约

  14.1 发生以下情况时即构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申请资料及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各项文件)有虚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委托租赁租金、各种罚息、提前还款租金补偿金、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d)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

  (e)承租人在与受托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下发生了违约事件,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仅在本合同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适用);

  (f)承租人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g)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的。

  14.2出现本合同第14.1中的任何违约事件,委托人应当在知道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分别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后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托租赁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委托租赁本息的,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7.1的约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c)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

  14.3 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

  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委托人未能在受托人处的资金帐户中留存足够的租赁资金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c)委托人的资金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执行租赁合同的;

  (d)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的。

  (e)委托人违反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约定的。

  14.4 发生本合同第14.3中任何违约事件,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上述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要求委托人赔偿。

  14.5受托人因委托人或承租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其向委托人或承租人求偿的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受托人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不得用来折抵损失。

  14.6 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 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 委托人存在受托人的资金帐户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使用的;

  (c) 承租人存入受托人的帐户中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向委托人划转的;

  (d) 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其他约定的。

  14.7 发生本合同第14.6中违约事件,受托人应赔偿因过错给委托人、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 费用

  15.1因承租人没有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导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种费用,或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参加承租人破产、清算、重组等法律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或委托人预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协助委托人追索或协助委托人参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委托人均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5.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缴融资租赁业务所发生的营业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担保

  本合同□采用担保□不采取担保(本条仅在各方选择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方适用)。

  在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16.1承租人应当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如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采取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担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16.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内,如遇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更换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或提供其他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程序的参加

  17.1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约定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17.2若承租人发生不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受托人在知晓该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晓该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权自行决定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受托人亦有义务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协助委托人提供诉讼所必要的文件。

  17.3对于承租人针对委托人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按照本条17.2的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8.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18.2本合同当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

  19.1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9.2在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20.1本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各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20.3如遇地震、台风、瘟疫、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执行的,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通知

  21.1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按下列地址送达对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外两方。

  21.3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通知可以通过电传、传真、电报、信函等方式发送,以电传、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自有效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信函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条件

  22.1本合同在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已经对本合同进行了充分的阅读和理解,且愿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为表达三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特进行如下签署。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15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机械型号、名称等信息)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现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甲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丙方的权利义务:

  3、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应向所有守约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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