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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协议

时间:2024-11-30 18:37:20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限合伙协议(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有限合伙协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协议(15篇)

有限合伙协议1

  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甲方)

  ________装修设计公司(乙方)

  为发挥双方的优势,共谋发展,并为今后逐步向组成集团公司过渡,双方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建立密切的技术合作关系,今后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装修设计任务均交给乙方承担。

  二、乙方保证,在接到任务后,将立即组织以高级工程师为领导的精干设计队伍,在_______日提出设计方案,并在方案认可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设计图纸。

  三、为保证设计的质量,甲方将毫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筑技术资料。

  四、装修施工队伍由甲方组织,装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组织实施。施工期间,乙方派出高级工程师监督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五、甲方按装修工程总费用的千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_建筑装修工程集团公司组建意向书》一份。

  甲方_建筑工程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签字)

  乙方_装修设计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签字)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地址: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6

  甲方: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特色烤猪蹄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商铺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商铺名为:_______暂定名)。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主要为_________,范围包括________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以_______其现有经营中商铺代资_______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币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_______(________%)。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年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汇到三方确认的个人银行卡上,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所持股权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间分工。

  甲方负责,店铺的日常营运和内部员工管理。

  乙方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

  丙方负责,产品策划构思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_______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______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有限合伙协议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议一致,就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名称或项目:工程承包,主要经营地:_______

  二、合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三方散伙时止,合伙协议书。

  三、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甲方与丙方的出资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资总额及各方占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甲方出资占_______%,乙方出资占_______%,丙方出资占_______%。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五、盈亏分担比例:本合伙产生的盈利及亏损均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及分担。

  六、经营管理:合伙事务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参与日常管理,如遇合伙事务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伙及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本合伙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合伙人请求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协议书《合伙协议书》。

  八、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和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九、财务管理:本合伙每年至少结算一次盈亏,并实际分配,经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违约责任:各合伙人未经全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合伙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交_______法院管辖诉讼。

  十二、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适宜进行补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个持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协议3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XX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_________的XX权作为出资,参与XX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XX份公司XX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XX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XX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XX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XX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XX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XX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XX份公司XX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XX公司的XX份。

  (2)以上述XX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XX份。

  2、共同投资人在XX公司登记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XX份及出资额。

  3、XX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XX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伙协议4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xx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地区)正式签署: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2.02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3.0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3.02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3.05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6月______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4.02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三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4.05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_______________

  (1)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02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_______________

  (1)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3)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6.04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6.0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7.01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7.02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_____

  (1)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03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员工的工资标准;

  (3)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经理

  8.01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8.02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02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章 财务会计

  10.01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2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10.03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11.03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_______________

  (1)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05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2.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13.0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4.02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01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6.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出资清单;

  (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16.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6.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6.05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协议5

  本合伙协议(“本协议”)由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出的各位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适用法律”),特此于 年 月 日签订。

  第1条总则

  1.1 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有限合伙)。

  1.2 主要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__________。

  1.3 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伙人权益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1.4 经营范围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如下:__________。(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1.5 合伙企业的成立与合伙期限

  1.5.1 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成立日”)。

  1.5.2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_____年。本合伙企业应当自合伙期限终止日开始停止营业,清算活动除外。

  1.6 合伙企业财产

  1.6.1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6.2 在依照本协议规定对本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前,本合伙企业财产不属于任何合伙人所有。在合伙企业依法清算前,任何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本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7 合伙人责任承担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2条 合伙人名录、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

  本合伙企业设置合伙人名录(见附件一),用以记载全体合伙人名称或姓名、住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纳期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该信息发生任何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3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3.1 本合伙企业由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应当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为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3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商定。

  3.4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_____。

  3.5 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_____。

  3.6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如下:_____。

  3.7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_____。

  3.8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_____。

  3.9 如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0 如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到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1 利润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下:_____。

  4.2 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方式如下:_____。

  第5条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5.1 财产份额质押

  普通合伙人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设定其他担保义务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但须经全体合伙人_____同意。

  5.2 财产份额转让

  (1)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导致其合伙人身份变化的,应当适用本协议第7条的.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取得全体合伙人的_____同意。

  第6条 入伙与退伙

  6.1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入伙都应当经 全体有限合伙人书面 同意。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2 有限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入伙:_____。

  6.3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 。

  6.4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 如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 ;

  6.7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8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被除名的,全体合伙人可以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选举新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6.9 退伙的具体程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约定。

  6.10 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6.11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7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

  7.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 同意。

  7.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8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8.1 在下列任何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任命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解散本合伙企业和清算资产: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6)仅剩下有限合伙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8.2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8.3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处理本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合伙企业的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本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本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本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4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合伙企业解散事件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8.5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8.6 清算人应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8.7 本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9条 财务、会计与劳动管理

  9.1 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应依照相关中国法律、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国际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制定。企业的账册和报表由其自己的会计人员按照中国会计标准要求编制。

  9.2 本合伙企业采用公历年度为其会计年度,即从公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

  9.3 本合伙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货币单位。如果实际收支的货币不是人民币,应按照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为记账换算成人民币。同时,应说明涉及的原始货币和金额。

  9.4 本合伙企业应聘请独立审计师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该独立审计师由合伙人一致认可的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9.5 本合伙企业应该按照有关税法纳税。 本合伙企业员工应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6 本合伙企业的员工的招收、聘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和其他相关事宜,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应遵守中国的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确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的缴纳期限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总计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其应认缴资本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 其出资的比例 分配。

  10.2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违反其承诺,均被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10.3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而解除。

  第11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1.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2条 附则

  12.1 本议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签署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有限合伙协议6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_____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合伙协议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xx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xx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xx人,有限合伙人为xx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有限合伙人

  1、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

  2、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

  3、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xx亿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占全部认缴额的比例: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占全部认缴额的比例: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xx%,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xx%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xx%。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为达到xx%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xx%(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xx年后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xx%/年的门槛受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xx%/年的门槛受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xx%/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xx%提取收益分成,剩余xx%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6、必要的媒体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xx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xx%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xx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xx个月的前xx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岁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三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x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第二十五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xx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xx%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章:合伙企业托管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二条、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理公司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

  第十章: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三条、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xx%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x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xx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货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xx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货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五十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一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xx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xx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xx‰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本协议一式xx份,合伙人各持xx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xx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甲方:

  xx年xx月xx日

  乙方:

  xx年xx月xx日

  丙方:

  xx年xx月xx日

有限合伙协议8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订立。

  鉴于双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_________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_________年6月1日起施行。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双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______。

  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______。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总额。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双方”。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 设立依据

  双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 主要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2.4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投资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或其它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4.2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2.4.3 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2.5 合伙人

  2.5.1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________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人。

  2.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

  住所:

  身份证号码:

  2.5.3 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如下:

  1、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2.6 经营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3.1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1个月内完成缴付。

  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

  3.2 出资缴付

  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情况就每笔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2 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2.3 身份转换

  (1)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则有限合伙企业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5.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双方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 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条 有限合伙费用

  6.1 有限合伙费用

  6.1.2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_____、交易费、诉讼费和_____费、清算费、工商年检等其他政府_____、有限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金、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费用开支等。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

  7.1 合伙人会议

  7.1.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4)修改有限合伙协议;

  (5)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7)普通合伙人除名;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7.1.2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1.3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

  7.1.4 合伙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第八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

  8.1分配

  8.1.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2 所得税

  8.2.1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8.3 亏损和债务承担

  8.3.1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 权益转让

  9.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

  9.1.2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9.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9.2.1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9.3 有限合伙权益质押

  9.3.1 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质押。

  第十条 退伙

  10.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0.1.2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丧失偿债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10.3.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0.3.2若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3.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

  (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0.4自第13.3.3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华南分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_____规则在上海_____解决。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_____庭有裁决,_____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13.1.1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5)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13.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13.3 清算清偿顺序

  13.3.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_____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3.4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不可抗力

  14.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4.2 标题

  14.2.1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4.3 可分割性

  14.3.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4.4 签署文本

  14.4.1本协议双方签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合伙人签字:

  日期:

有限合伙协议9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丙方全体合伙人对丙方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万元整),其中甲方作为_________有限合伙人[胡东2],对丙方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万元整),甲方已通知其他合伙人此次财产份额转让事宜。

  2、乙方有意以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受让甲方持有的其在丙方的_________万的财产份额。

  3、约定的投资标的:_________公司。丙方以对投资标的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元整)的估值受让其部分股权。

  由此,本协议三方在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丙方部分财产份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合伙企业: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等文件就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全称为____________(有限合伙),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其设立及存续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即______。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指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按其各自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在合伙企业中对应的财产和合伙权益以及承担对合伙企业相应义务的份额。

  合伙权益:指每一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基于其财产份额所拥有的全部权益,包括该合伙人依据本协议规定对合伙企业可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利益以及依据本协议规定应遵守或履行的全部义务。仅就特定投资项目的权益而言,是指每一个合伙人按照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额占比享有的合伙企业所持有特定投资项目的全部权益,该等权益包括股份、股票、股权以及附属权益。

  投资收益:指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处置收入。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对其不时进行的有效修订,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和法规。

  此次财产份额转让结束:系指按本协议定向转让的财产份额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于乙方名下。

  第二条转让标的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标的为甲方认缴的丙方的财产份额。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丙方的每1份财产份额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元。

  3、甲方确认其为此次转让的财产份额认缴人,乙方实际出资到位后,享有拟转让财产份额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以及乙方合伙协议和中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4、乙方在受让甲方转让的财产份额,并与丙方所有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后,成为丙方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对丙方的出资为限,对丙方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财产份额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本次甲方转让的财产份额,并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财产份额转让款划入丙方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有限合伙)

  开户行:______

  账号:______

  2、乙方在支付转让款后,丙方应向乙方开具对应的份额证书。

  第四条陈述和保证

  为确保本协议严肃性,协议各方相互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协议各方均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2、协议各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3、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协议各方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订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及认购财产份额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

  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方式、时间支付财产份额转让款。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已取得丙方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以推进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顺利完成。

  (3)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完毕之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价格以及相关要求办理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及乙方合伙的工商登记手续。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登记材料等。

  (2)用于认购财产份额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4)与甲方及丙方的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

  (5)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转让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各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信息已公开披露,各方书面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乙方未按本协议支付转让款,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认购财产份额款项

  总额2%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胡东3]已收取的转让款不予退还,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部分要求赔偿的权利。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

  补救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其他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1、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本协议依法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如需要),经批准方能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按照协议约定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关本协议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或依本协议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

  第十一条免责补偿

  1、由于甲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乙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甲方同意向乙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2、由于乙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甲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乙方同意向甲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二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用于向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上报材料时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_________(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限合伙协议10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3、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1、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号

  三、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员工持股平台,意在凝聚核心人才为公司共同目标奋斗、同时也让核心人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和公司收益。

  2、合伙经营范围:投资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

  3、合伙期限:本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计算,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四、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共_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2、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五、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___万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___万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___万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___万元。

  2、各合伙人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纳出资款,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各方同意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回到本企业银行账户,首先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应付税费;扣除税费及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3、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实际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时扣除。

  4、亏损的分担: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5、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七、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__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办理一切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替,由现任执行人指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本企业因仅以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为目的而设立,不进行任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

  4、竞业禁止与关联交易,全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竞争性的业务。违者除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八、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需经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意并通告全体合伙人,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7)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不满足或丧失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的条件,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关联企业造成损失。

  (3)不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5、经普通合伙执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随意转让他人;退伙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7、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只能在当年年底企业结账时结算,转让价格不大于其在本协议中认缴的原货币值。

  8、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质和转让。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业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数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清算组协助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清算合伙企业财产余额时根据清算当年合伙企业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计算。如果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创业版等上市,则按股票市值结算。

  十、争议解决办法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2、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协议1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股权方可转让。股东会讨论股权转让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需股东之间协商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经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同意,甲、乙双方就转让甲方在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财产份额及其价格:甲方将其在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金额____________万元),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价格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上述财产份额。

  2、自转让之日起,甲方在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应的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继。甲方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对入伙前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协议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协议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6、签订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公室

  7、签订协议时间:20____年____月_____日

  转让方(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合伙协议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天津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合伙人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地区)正式签署:

  合伙人: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________。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合伙目的: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经营范围:________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000);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月___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

  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三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员工的工资标准;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理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财务会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特别约定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

  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入伙和退伙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散及清算

  合伙期限: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附则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附件如下:

  附件一:甲方的出资清单;

  附件二: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签字)

  签署:

  乙方:________(签字)

  签署:

有限合伙协议13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合伙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二)有限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足。

  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如因经营实际需要,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享有,由全体合伙人按以下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x%,

  有限合伙人x%

  (二)利润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投资成本)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不得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或者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每年度初提取出资总额的%用于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等各项办公费用。办公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办公费用的年度剩余款项延至下一年度续用,不足的应当补足。

  第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由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调查,并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合伙企业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为合伙企业利润的%。

  (二)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听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议:

  (1)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总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盖合伙企业的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后方可执行。

  (2)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成立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进行投资。

  (三)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四)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二)代表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咨询管理合作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业与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四)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各种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控制、管理投资过程。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超出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投资的。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见本协议附件(略)。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二十七条本合伙企业资金已经全部对外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关联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亦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决定。

  第八章资金托管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

  第三十二条资金托管的具体规定。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出资总额%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诙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五)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x%的违约金,并承担补缴义务;逾期超过x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二)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三)本合伙企业对一个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合伙企业中的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第四十八条执行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转让。

  第四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十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通过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有限合伙协议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_________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五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担: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

  (一)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三)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事任命、报酬事项;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合伙协议以及越权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的异议未纠正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XX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业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相关责任: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对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合伙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复印件),企业留存一份(复印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合伙协议15

  一、制定合伙协议前,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及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协议样本是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合伙企业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业协议。

  三、申请人借鉴本协议样本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 个。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经评估和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合伙性质、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合伙性质 出资额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此条自拟(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 个普通合伙人(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注:可规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另作约定)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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