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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时间:2023-05-28 08:34:06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商品房合同3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商品房合同3篇

商品房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己座落在 楼单元 房(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具体事项如下: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保证房内墙壁、门窗、水电、煤气、暖气、闭路、电话等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二、房屋租期为年,即从20 年 月 日至20年月日止。租金每年 元,(小写元),即签定之日预付 年租金。

  三、租期内,水、电、暖气、煤气、物业等费用由乙方自付。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在支付租金的同时,交付甲方押金:小写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本协议结束后,如甲方查看房屋及房内设施完好后,可全额退还乙方。

  五、乙方应注意房屋及人身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六、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七、签定协议后,双方按以上条款执行,共同守约。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 篇2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接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商品房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 。

  2. 居室规格:房型三房两厅一厨两卫两阳台,套内面积约78平方米。

  3. 施工内容、要求及工期:详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

  4. 工程内容:详见附件“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

  第二条:工程价款、结算要求及付款方式

  1、工程相关价款(金额大写)详见附件“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

  2、结算要求:对于所列项目,如计价方式为全包价,则按全包价结算;如计价方式为按实际施工量计算,则结算工程价格不得超出概算价的5%,超出部分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如附件“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有其他约定,从其约定。

  3、付款方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付款(默认为第(1)种):

  乙方该项目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该项目100%的工程款(没有做的项目要从中扣除)。

  4、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但未结清乙方工程价款时,乙方有权不交付甲方使用。

  第三条:质量要求

  1. 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含乙方发包给第三方部分)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做到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如结构破坏、钢筋破坏、楼道破坏、漏水渗水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者全额赔付。如果因为乙方原因造成交给物业管理处的装修押金不能取回,由乙方偿还甲方押金款。

  第四条:材料供应及施工

  1、除“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中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所有物料均由甲方采购。乙方须在施工前对房屋进行勘察测量,向甲方提供工程所有的全部物料清单,供甲方提前采购。甲方物料到位后通知乙方,乙方在一周内正式进场施工,工期从乙方正式进场施工之日算起。

  2、如施工过程中需甲方补充相关物料,也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自行采购。甲方采购的时间不计入施工期。如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乙方需明码标价且取得甲方确认,除另有约定外,乙方采购的时间计入施工期。如乙方未经甲方确认便采购相关物料,费用由乙方无条件自行承担。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施工要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进场施工后,对于施工现场的物料,乙方有保管义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4、施工过程中如存在与“工程内容、要求及价格”不一致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价格、数量和面积的改变,增加项目等等),均需要甲方确认并签字。

  5、如乙方将工程部分内容发包给第三方,需取得甲方同意且不得增加费用。发包后,乙方对工程被发包部分的质量负全责,承担相关的返工、赔偿、保修等责任。

  6.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工程工期

  1. 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在无法取得甲方谅解的情况下,每日按工费的 1 %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工费扣完后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2. 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六条:其他事项

  1. 甲方责任

  (1)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房屋相关图纸,并和乙方进行现场磋商和确认。

  (2)按乙方要求采购和提供相关物料。

  2. 乙方责任

  (1)按合同和合同附件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安排相关专业人员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施工须做好防护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负全责。

  (4)乙方提供对相关装修部分的质保服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应免费进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和相关补偿,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商品房合同 篇3

  商品房买卖涉及的环节和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都很复杂,因此,经常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那么,常见的商品房合同纠纷的问题有哪些?怎么避免经常出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商品房合同纠纷的问题主要有哪些方面?

  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持惩罚性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我们在签定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现在房产市场活跃、涨幅较大时期,购房者最好把违约金约定高一点。这样不仅对上家是一个约束,同时也使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订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购房者签字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中介公司有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管交易成功与否,便以买方或卖方没有诚意或违约为名没收诚意金,其实这种做法有背于法律。

  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一般充当居间介绍或作为买或卖一方的代理人。作为前者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以看出,此时中介只有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情况才可以要求买卖双方或一方(有特殊约定的情况)给予报酬。作为后者,中介是买卖双方中一方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中介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代理活动,并取得报酬。

  因此无论是作为居间介绍还是作为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代理人,都不存在什么诚意金问题。购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具体条款再签字,尤其是诚意金的处理方式。

  佣金

  佣金是指经纪人(房产中介)在为委托人(买房人或卖房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介绍人,完成委托人的中介服务后,由委托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佣金是房屋买卖活动中中介的劳务所得,经纪人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收取佣金的标准,以双方约定或参照商业惯例为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上海的房产中介收费一般是按照交易额收取(上家0.5-2.5%,下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