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安装合同集锦6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制作安装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制作安装合同 篇1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天津市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10万吨海水淡化厂门窗制做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33#5#4#6#变电站、1#加氯间、1#1。
4、质量等级:合格产品
二、产品规格及工程价款
1、 塑钢门按非标60系列型材,塑钢窗按非标80系列型材。其他材料门窗、围栏按图集及验收
2、规范施工,颜色选自厂家提供的样品,并经过质量确认、封样,以实际封样为准。
3、 工程量:暂定1842.91平方米。(附件1) 工程造价:暂定900352元人民币,(扣减乙方复试费2万人民币元),大写玖拾万零叁佰伍拾贰元整。
4、 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以合同有效之日起计为期30天。
三、承包方式
1 、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以国家相关标准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封样样品为验收标准。 门窗保证质量、等级,如有导致影响砌筑体效果,规格、尺寸不统一等质量问题,门窗运输
2、过程中造成破损等问题,属乙方责任,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退货或更换,且应赔偿甲方和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付款方式
1 玻璃后付总款的10%,经验收质量合格后付至总款的95%,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20日内付剩余总款的5%。
2 进度款: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进度陆续拨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直至乙方生产完毕后交甲方,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结算。
六、结算方式
1、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及监理组成小组进行供货量结算。此结算应于工程竣工后一周内
2、完成,因乙方原因结算未完成的,实际供货量以甲方认可的结算额为准。
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发票,待甲方财务认可后办理正式结算手续。 甲方未与乙方达成结算价或结算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供货要求
1、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期节点要求,做出供货计划,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工程部,由甲方工程部按照甲方确定的时间节点通知乙方供货。
2、 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后,7天内组织将货供至工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乙方负责运输及装卸费用。
3、 货至施工现场后由监理组织甲方、乙方进行验收,质量及数量核实无误后,由甲、乙、监理三方签署供货验收单。
4、 供货途中及装、卸时的货物损耗由乙方承担,货物验收后的损耗由甲方承担,货供到工地后,甲方为乙方卸货提供场地。
八、保修期限
保修期一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如在保修期间内因材料质量引起的返工,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由乙方负责供货甲方负责维修,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维修不及时,甲方可以自行组织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将从乙方的供货质保款中扣除,甲方同时拥有对超出质保金部分费用向乙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九、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按照甲方确定的.供货时间节点,提前7天通知乙方供货;
b、甲方负责按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给乙方;
c、甲方按设计图纸要求、有关标准规范及甲方认可的封样标准进行验收;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根据施工进度做出详细的供货计划,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工程部;
b、甲方负责在施工现场内为乙方提供卸货场地,并负责材料的验收及保管工作;
c、甲方会同监理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
d、甲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产品质量施工说明书进行施工,如有背离施工说明书进行施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严格按约定的时间进行门窗的供货;
b、乙方随货提供全套的施工工艺技术资料及材料质量保证资料;
c、乙方提供样品经甲方认可后封样,作为货品验收标准;
d、乙方提供产品的颜色不符合质量标准时,乙方无条件更换,并赔偿延误工期对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e、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工程实际用量与乙方结算,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须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门窗的成品保护:工程验收前成品保护由乙方完成,甲方配合工作,验收前门窗维护与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验收后由甲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 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已付的全部工程款,并支付合同暂定工程总造价款10%的价款作为违约金额赔付给甲方。
2、 乙方应按合同工期严格执行,每延误一天,扣工程总金额造价的5‰,未达到产品质量标准,扣除相应工程项目的所有工程款。由于甲方备料不及时、备料数量不准、无卸货场地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供料,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甲、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进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负责派人员及材料运输至施工现场,并保证卸货过程中全部人员的安全。
2、乙方应保证运输到现场和卸货过程中材料的质量不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进行补偿,以免延误工期。
3、甲方配合乙方的工作、使工作顺利进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日年 月 日 本合同不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做出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制作安装合同 篇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承包范围:见技术协议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
11、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奖惩规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递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内蒙古丰镇发电厂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帐号: 帐号: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4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包括:厂区施工平面布置图、设计总平面图等)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有效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装订成册、统一归挡。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及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指令。
6.2工程师书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师代表单位承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将
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装围栏设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报工程师,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确保抢回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4经过承、发包人确实共同作出努力了,却难以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投产时,则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报董事会通过方可顺延工期,顺延后的工期,承包人必须作出相应承诺以实现工期目标。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的董事会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及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行业或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本工程质量评定仲裁部门为内蒙古电力质量中心监督站。
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6.4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运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运的,试运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运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并在试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运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运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运提供必要条件。试运合格,工程师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运,须在开始试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运,应承认试运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分部试运申请,发包人组织分部试运,并在分部试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部试运合格,工程师在分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整套启动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整套启动申请,由发包人组织整套启动,并在整套启动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套启动合格,工程师在整套启动记录上签字。
19.6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试运,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运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运合格后不在试运记录上签字,试运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运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7整套启动试运使用的燃油
按照有关规定考核,节超奖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机组试运72+24一次成功和机组运行72+24后连续运行3个月的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及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命令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发包人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发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招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0.3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做到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杂物随时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语标志布置得当, 安全设施完备,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如承包人未按此条款执行,发包人有权代为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2.3承包人不发生伤亡事故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奖惩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4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是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批准概算调整后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招标工程项目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26.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
27.2发包人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使用前,应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证书,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
2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6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的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7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制作安装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揽中国石油联合生产指挥中心基地停车场车库及户外导视系统标牌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制作内容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制作安装符合甲方要求的标识、标牌;
1.2具体规格、数量与边框材质详见附件一《停车场车库及户外导视系统标牌制作内容及报价单》所确定内容;
1.3乙方在制作安装的标识标牌必须保证质量,保修期为三年(因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产品的损坏,外物影响损坏、则不在保修范围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处理完毕;
1.4安装地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
二、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2.1本项目制作、安装及维护总费用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玖佰叁拾捌元整(¥0元 );
2.2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本合同的全额发票,甲方须在收到发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项目总额的50 %预付款,即人民币:捌万壹仟玖佰陆拾玖元整(¥ 元);
2.3乙方制作完成甲方验收成品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额的40%项目余款,即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柒拾伍元贰角整(¥ 元);
2.4安装完成并由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额的 10 %项目余款,
即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玖拾叁元捌角整(¥ 元)。
2.5甲方以转账或电汇形式向乙方付款。
三、项目制作安装期限
3.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五天内完成合同所定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雨、雪、四级以上大风)工期顺延;
3.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四、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办理标识标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4.1.2有权对乙方的制作、安装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供乙方参考;
4.1.3向乙方提供标识标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4.1.4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4.1.5甲方协调好乙方在安装过程中的现场一切事宜,不得造成乙方产生窝工和停工的损失。如情节严重,乙方有权利向乙方索要误工费;
4.1.6乙方在制作、安装及维护过程中,如发生工作人员受伤、伤病等任何安全问题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4.2.2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沟通,并与甲方协商修改方案;
4.2.3乙方在制作安装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制作质量,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制作物符合规定的品质,接受甲方的意见和建议;
4.2.4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4.2.5由于乙方制作安装错误产生的问题,乙方有责任在设计制作上进行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5.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付款方式执行时,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5.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制作、安装标识标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5.3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工及返工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于制作及安装质量问题所致的一切后果;
5.4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5.5如属乙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所定项,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赔付甲方损失费用;
5.6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甲方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6.2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在补充条款中进行说明或签订补充协议。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其他条款
7.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7.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7.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理人(签章):
电话:
20 年 月 日
乙方: 代理人(签章): 电话: 年 月 日
制作安装合同 篇4
门窗工程制作合同
发包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乙方就“_______”门窗制作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市_____区______路。
3.门窗面积:约_________________m2。
二、施工内容:
门窗制作:包括加工制作、车间协调、门窗成品保护、现场负责
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
三、合同价格及管理:
1. 门窗制作工程暂定含税人工费单价:_____元(¥____元)。
2.乙方作为甲方生产班组,由甲方提供相关支持,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组织生产。
3.生产配合费、管理费及利润补偿等都包含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人工费内,乙方不得就此索取甲方任何费用。以上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确认的。
四、制作质量标准:
1.本工程门窗采用标准图集
2. 门窗成品质量应符合xx规定。
3. 门窗制作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37)、《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13-35)。
4.该门窗工程制作所需主要材料(型材、衬钢、玻璃及辅材)由甲方采购,乙方按甲方指定的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保证质量制作。
五、制作责任事项: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合同签订后天内与乙方确认门窗加工生产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甲方与乙方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制作质量、进度、隐蔽工程制作的验收,办理设计变更、签证及验收手续,负责协调现场各车间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3)协调车间向乙方提供成品及工具堆放场地。
(4)甲方按合同规定组织工程制作验收,并按合同的期限做好制作竣工结算。
(5)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制作费,该制作费由乙方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填写表格并指定专人领取或支付到乙方指定的专用账户,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领取扣压该制作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违规处罚款除外)。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与甲方技术部或质检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制作质量、进度、隐蔽工程制作的验收,办理设计变更、签证及验收手续,负责协调单位各车间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甲方按规范要求负责随机抽检乙方生产的成品门窗至检测部门进行性能检测。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技术部和生产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如乙方有疑问或建议必须经甲方相关部门核实和同意。
(2)乙方负责按工程制作图纸预算生产所需材料及辅材明细,由甲方核实确认。
(3)乙方负责生产所需所有设备(加工生产主要设备除外),以及车间内所有的垂直运输和装卸等。
(4)乙方负责在甲方的组织下及时与工地办理土建洞口交接工作及参照其测量的洞口尺寸做好工程制作尺寸工作,并给甲方提供工程制作的图纸、工程制作材料和辅材料明细清单,及时与甲方技术部沟通确认,保证门窗制作的准确性,并准确的在门窗制作图纸上标注明其位置及尺寸,保证满足安装要求。
(5)制作图纸必须由甲方技术部核实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制作图纸为一式三份,原件为技术部存档,生产部一份,制作班组一份。
(6)乙方指派驻单位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制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制作任务,处理负责制作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7)乙方按甲方要求进场制作,并提前组织好成品的运输、保护等工作,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全面管理。
(8)按制作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制作安全保卫等技术措施,确保现场制作工人及第三者安全,负责现场设施、设备、所有生产所需的材料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无条件的服从甲方车间的卫生管理制度,如不执行甲方之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处罚。(处罚标准按照企业的奖罚制度和企业的考核制度为准)
(9)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技术部(或质检部)的监督和管理,并服从甲方单位对工程制作总进度计划安排与施工协调。如乙方违规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制作任务,严重的.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已经完成工程的40%作为处罚。
(10)乙方要严格按甲方审批后的加工图纸和国家现行的《制作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制作,确保制作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如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损失和延误工期,甲方由绝对权力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罚,乙方必须无任何争议的执行。
(11)乙方必须参加工程制作验收,工程制作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制作竣工资料的移交,编制工程制作结算,并及时交与甲方生产部和质检部及财务、仓库核对和签字确认。
(12)乙方工程制作日完工后及时清运垃圾、清理车间和设备,做到工完场清,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
(13)制作期间,乙方因制作工程被甲方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处罚的,乙方自行负担该项罚款。
(14)乙方负责所做的成品保护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5)乙方对工程制作过程中的生产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有权强制乙方为参加生产人员投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不得低于4万元,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提供甲方核准,如乙方不按照甲方之规定要求投保,甲方有权单方撤销合同。
(16)如乙方不能按质量和安全要求组织生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由甲方另行发包该工程制作。因后续制作生产产生的多余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前期制作费的支付,待后续者将剩余制作工程完成结算清后,再于乙方结算,并扣除乙方合同中工程量10%的违约金。
六、中间验收及工程验收:
1.中间验收:门窗框制作、门窗扇制作、五金配件安装、窗扇玻璃安装、打胶等主要工序均应经甲方技术部(或质检部)验收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初步验收:乙方向甲方技术部和生产部提交完整的制作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审核通过后约定初验时间,初验由经理室、技术部(或质检部)、生产部、乙方共同参加,初验通过后约定交工验收时间,办理工程制作移交手续。
3.制作竣工验收:由有经理室、技术和技监、乙方、组成制作工程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制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乙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七、工程制作监理:
1.甲方负责本门窗工程总项目。乙方应指派代表负责与甲方互相联络,服从甲方管理部门的批示和管理;按时参加甲方会议,未经许可无故缺席一次罚款100元。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单位的协调与管理,配合其他车间对制作图纸中交叉的有关尺寸进行核对等。
3.乙方需使用甲方单位设备、电气、脚手架或需要材料临时仓库等,应事先提出需用的时间和要求,经甲方分管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
4.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经甲方验收,自行进入下道工序,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的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复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工期和材料、人工损失,也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服从甲方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方面的检查及奖罚。
制作安装合同 篇5
托尼&盖门头制作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执行方):
为了更好的塑造门头的视觉形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门头制作业务,甲乙双方秉承相互促进,相互信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之事项: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依照双方的约定或附件为准则。制作材料、规格、要求,
见附件(制作明细表)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甲方人员签字确认,否则按上面费用进行核报。(以上报价含安装及后期壹年的免费维修费用。)
三、委托制作费用:
总费用为:人民币 7167元(实际商议后:6000 )以每批实际报账金额为准。
四、付款方式:
制作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即支付全项目制作费用。 五、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工作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当市场所有损失费用。
2.乙方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积极主动维护甲方利益,不得与店方发生争执或有经济纠纷,如经甲方人员发现,乙方将承当市场损失,并赔付甲方5%装修费用作为甲方名誉损失费。
3.门头在维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给予解决。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生效日为双方最后签字日期,签完合同后,正式进入施工时,甲方应付乙方全额80%工程款,剩下20%的工程款完工后3日内付全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如仲裁不能予以解决,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所在地(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 章: 签 章:
时 间:年 月 日时 间:__年 月 日
制作安装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户外广告牌制作及安装工程,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结合制作及安装工 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户外广告制作及安装 。
二、安装地点: 。
三、工程概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如遇天气因素影 响施工进度,竣工日期可相应延迟。
四、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造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元)(包工不包料)
2.结算方式: 。
五、广告牌设计:甲方提供设计方案或构思,乙方负责施工。
六、广告牌制作: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认同意的'设计图及构思进行制作,如需更改应经甲方同意。
七、广告牌安装: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安装广告牌,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提出停工或返工,所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在施工期间未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因乙方安装中造成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八、工程质量:
由甲方提供基础材料(角钢等)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广告牌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
九、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受伤、死亡)均由乙方承担及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没有其它特殊原因情况下,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 违约金。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由不详之处,甲、乙通过协商补充协议或条款,如本协议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有 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施工。
3.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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