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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

时间:2024-10-01 06:48:00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订立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4篇,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订立合同四篇

订立合同 篇1

  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

  其实,“临时工”是一个已经推出历史舞台的一个概念,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所谓的“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而且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是适得其反。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费

  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

  目前,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 “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如果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免费咨询我们专业律师,他们会及时给您回复。

订立合同 篇2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4)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5)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6)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订立合同 篇3

  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是否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应当订立,应当和谁订立?

  目前我国针对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问题没有进行专门规定。对这部分群体是否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分析,首先就应当对这一群体有所认识。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两类群体:一是根据《村委会选举法》《居委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二是社区、村委会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对于第二类聘用的工作人员,从劳动关系认定来看应该没什么问题,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关键是对第一类经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由于产生渠道的特殊性而存在争议。不过这只是产生渠道不同而已,如同用人单位招用人可能会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也可能会通过网络招聘,甚至各种推荐渠道等,但这些渠道的不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因此,即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和社区、村委会之间形成了用工关系,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他们应当和谁订立劳动合同?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村委会没有营业执照,所以无法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乡镇社会事业办订立。这一观点明显不妥:其一,和工作人员有劳动用工关系的是社区、村委会,并不是社会事业办,除非各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其二,社会事业办属于乡镇的“劳动局”,是为乡镇各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是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以及劳动争议的调处提

  供服务的机构,否则容易造成角色的混淆;其三,作为用人单位的必备条件并非是营业执照,而是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组织,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不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是国家确定好人员定额类似于编制,所以这部分群体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而且他们的报酬也是由国家发放。这有些道理,但操作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和谁签劳动合同?

  因此,社区、村委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 篇4

  【案例展示】

  20xx年5月,A市A公司与B市B门市部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供给B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A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同年10月25日,A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B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A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B提货未果,A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公司法》第十二条、《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虽然被告B超越其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但是此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判决双方合同成立,被告B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A的损失。

  【法律点评】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是我国公司法领域学界和实务界在争论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尚不完善的时期,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法人的经营活动即为无效民事行为。随着商事交易的日渐频繁,特别是国际贸易往来的急速增加,在国内公司制度和国际公司制度的不断碰撞中,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也逐渐完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法人的行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正是基于这一理由,1999年12月1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专家锦囊】

  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P2P网贷系统,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但是P2P平台由于是线上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知识整理,仅作参考。

  1、《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分析:

  经我们向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庭咨询,得到答复如下:

  序号咨询对象咨询时间答复

  1、上海仲裁委员会

  (021-52921235)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25分P2P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事物,之前未处理过。立案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证据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必要时请示领导决定。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021-63875588)20xx年7月30日上午9点31分之前未处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果不能提供纸质形式的合同,则必须提供能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深圳仲裁委员会

  (0755-25831662)20xx年7月29日下午4点06分鉴于电子合同是新事物,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现,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进行现场确认,必要时请示领导。

  4、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0755-83501700)20xx年7月30日下午4点11分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方有可能以未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平台须提供实际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证据(譬如说提供借款的转账凭证)。如能提供借款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电子签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员会

  (010-65669856)20xx年7月30日上午11点12分之前未受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的纠纷,但受理过其他行业的电子合同纠纷。如对方认可电子合同,则仲裁不存在障碍;如对方不认可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需要仲裁申请人签署《风险提示》,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对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事物持保护、支持的态度。

  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0755-82925891)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能以书面有形方式展示的电子合同,则立案可能存在障碍,需要领导审批。

  从以上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属于新兴事物,大多数仲裁委员会、法院对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比较陌生,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仍然倾向于以书面形式、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合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明力上可能会有瑕疵,仲裁委员会、法院可能会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程序负担加重。

  如果是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电子合同就是孤证,证明力较弱,需要平台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说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时的转账凭证、对方还款记录、催收证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切实证明借款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法院等才会予以立案。完整的证据链能使仲裁或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减少诉讼风险。

  鉴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司法机关对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同时,考虑到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在现行法律上的有效性,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运用、发展是大势所趋,从提升用户体验的角度考量,建议P2P网贷平台着手考虑采购具有相关资质、得到司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签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解决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视性不足等问题,补足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

  希望以上内容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网站在线专业律师。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作出口头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本文就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了解口头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具体专业的解答。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是属于合同默认?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合同默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合同上的默认是指当事人无言语、文字表示,又无任何积极的行为,以沉默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约生效以后,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承诺人明确表示,并把意思表示通知给要约人。因而默认一般不会构成成承诺。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默认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视为默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这次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默认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双方都签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吗?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担的责任,没有一条是甲方要承担的责任.双方都签字了.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请看下文。

  一般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显失公平,但是具体的还要看这个合同是什么合同。

  这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首先考虑你要实现怎么样的合同效力,然后细心地去审查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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