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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时间:2023-11-07 11:09:19 锟宇 创业信息 我要投稿

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创新创业是指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的某一点或几点创新而进行的创业活动。创新是创新创业的特质,创业是创新创业的目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定中要求,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等。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内涵

  创新和创业是过去一个世纪以来最令人瞩目的研究领域之一,国内外诸多学者从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角度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综合各类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将创业模式分为三类:复制型创业、模仿型创业和创新型创业。复制型创业、模仿型创业是较为传统、在近年来的创业实践中被大量应用的两类创业模式;创新型创业是三类创业模式中创业难度和风险较大,但潜在收益最大的一类创业。创新型创业是指创业者突破传统的经营理念,通过自身的创造性活动引导新市场的开发和形成,通过培育市场来营造商机,可以分为技术驱动型创业和创意驱动型创业。

  技术驱动型创业:是指创业者以自己拥有的专业特长或已有技术成果为核心竞争力来进行的创业活动。创业者具备某一专业(技术)特长,或研制成功一项新产品、新工艺,同时发现潜在市场或利润空间,将拥有的专长或技术发明发展成新创企业,并成功推向市场。也可以说,技术驱动型创业是创造市场价值的机会型创业,但难点在于组织创新,风险投资对其的支持非常重要。

  创意驱动型创业:是创业者根据全新的运营理念或创新构想,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的创业活动。此类创业模式是所有创业模式中难度最大的一类,但是一旦成功将拥有先发者优势。如果在创业过程中相关互补性资源迅速跟进,可以成为新辟市场的领导者,拥有标准和价格制定权。此类创业需要创业者具有敏锐的市场眼光、独特的个性特征和旺盛的创业欲望,善于洞察商业机会并敢于冒险,是一种开创性价值创造型创业。

  主要特征

  新的历史时期,大量创业实践表明,创业成功的关键不仅仅在生产技术和产品本身,更为重要的在于创业者能否突破传统思维限制,主动应对环境变化,整合组织内外部资源,实施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品牌创新、市场创新等战略,创造出新的经营模式。在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创新型创业越来越重要,并表现出三大重要特征:

  一是创新型创业以满足和开辟顾客需求为首要任务。

  顾客需求是任何创新和创业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动力,没有需求的创新和创业活动都是没有价值的。创新型创业活动,一方面可以从当前市场角度出发,通过一系列的技术创新,为顾客提供质量更高、性能更好的产品;另一方面,也是特别重要的一个方面,知识经济拓展了工业经济时代人类需求的范围,新的需求不断衍生,创新型创业的一条重要实现途径就是顺应时代潮流,积极探索和开辟新的需求。

  二是创新型创业强调不断创新,善于把握和利用机会。

  创新型创业与传统创业最根本的差异就在于创新,正因为创新,为市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更高,具有更大的市场成长性。但是,创新是永无止境的,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模式、新的商业模式的优势会不断诞生、不断升级换代。所以,通过创新型创业实现事业的不断壮大,必须不断跨越已有的范式,转换思维模式,要善于把握和利用各个维度的变迁机会。

  三是创新型创业不仅要注重技术创新,更要特别关注非技术创新的商业模式变迁。

  新的历史时期,新的业态不断诞生,这些新的业态的诞生不仅仅来自于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财富的积累创造的新的需求更为关键。新的需求可能来自于已有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组合,创新型创业成功要求创业者具有全新的思维模式和资源整合能力,才能实现开辟全新的"蓝海"的梦想。

  活动价值

  综合各类学者的研究成果,基于创业的创意来源可将创业模式分为三类:复制型创业、模仿型创业和创新型创业。复制型创业、模仿型创业是较为传统、在近年来的创业实践中被大量应用的两类创业模式,创新型创业是三类创业模式中创业难度和风险较大,但潜在收益最大的一类创业。创新型创业活动价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创新型创业数量较少,但对经济贡献较大。

  国际经验表明,创新型创业不到创业总数的l%,但却具有较大的价值创造潜力。创新型创业是以新技术的产生和应用为基础的,任何一项新技术的诞生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都要求与之相关的技术配套发展,这就必然引起新的技术进步,以致形成技术创新“链式反应”,扩大社会生产领域,创造出大量就业岗位,从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已有研究指出,与其他创业类型相比,创新性创业活动对经济增长产生的贡献更加突出(Aldrichand Martinez,2001)。

  第二,创业路径的选择影响到地区微观产业结构,创新型创业有利于促进地区产业结构升级。

  创业机会的来源、实现途径、识别的内容及其产生的诱发机制导致了创业路径选择的差异性,进而影响了地区金融结构的变化、新兴产业的培养和产业的转型升级状况。创新型创业带来了生产技术的创新,技术创新引起产业结构变化,总体上表现为:整个产业结构中由第一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向资金密集型、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由制造初级产品的产业占优势比重向制造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技术创新使产业结构朝着高级化和合理化发展,传统产业并未因为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成为经济结构中的主导产业而消亡,而是经过技术改造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由此可见,创新型创业的不断发展带来了技术的进步,也促进生产力迅猛发展并提升产业结构,这对于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对创业路径选择的研究有助于提升创业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更多高质量的创业活动。

  目前我国的创业政策尚不完善,如果仅把创业过程看成是随机的过程,不了解不同创业路径选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差异性,仅停留于税收减免、资金与管理支持等层面,促进更多高质量的创业活动就无从谈起。创业路径选择的研究涉及创业的基本活动和关键影响因素,探讨创业者如何积累特定领域知识并获取最新的技术信息,从而识别他人所看不到的,或者是先于他人看到有价值的创业机会,形成创新性创业活动。这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政策的有效性,营造并鼓励更多的创业活动尤其是创新性创业活动。

  创新型创业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突出,为创业者产生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这类创业活动数量稀少,形成机理尚不明确,对其创业过程的特殊性研究还不充分,这使得此类创业活动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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