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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下面小编与大家分享了宁德市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希望对您的创业之路有一定的帮助:
针对企业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采取分级评定补助办法,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运营后年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可申请一次性20~100万元补助。其中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创业项目要占80%以上。
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从事互联网经济创业的从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运营后年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50~100人的,运营后年均税收不低于3万元,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见习补贴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3个月的见习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800元。
针对创业
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可免费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在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对逾期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创业进修学习补贴
每年资助10名优秀创业项目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由就业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我市户籍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按实际租赁面积为50m2(含)以下的给予每户2000元/年的场租补贴;实际租赁面积为50m2以上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2年的创业场地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租用经营场地的,按每月不超过500元补助,连续3年。
针对高校毕业生
求职创业补贴
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生活补助
入驻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经评审,获得省、市启动资金扶持的,同时可向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申报生活补助,由财政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助,连续3年。创业生活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开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给予每户2000元至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创业项目补贴
2016年起,在我市工商注册开业3年内创业项目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根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推荐导师跟踪辅导。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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