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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市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时间:2023-02-18 11:26:34 创业信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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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市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下面是关于青岛胶州市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欢迎阅读,希望您及时了解,对您有帮助:

青岛胶州市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一、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

  1、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下发之日(2015年6月23日,下同)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3、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4、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1万元,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扶持期限为2年,申领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实现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领办法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和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二、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2014年10月1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并在创办企业办理就业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经工商注册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

  1、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四)申领办法

  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4、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5、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级复印件。

  6、企业财务报表。

  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申领办法

  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范围

  自2013年9月27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贷款额度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四)贷款期限及贴息

  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2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申请人每月还本息的方式。符合贴息条件的,每半年提报银行利息清单等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贴息。

  (五)反担保方式

  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2.月收入5000元以上,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区域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

  其中,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含1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需2人担保。保证人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保证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夫妻之间不能担保。

  (八)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胶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

  5、反担保证明;

  6、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材料需用A4纸一式复印4份。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复印首页、索引、卡片),其他证件需复印清楚、完整,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本人。

  (九)申领程序

  申请人通过人社部门的资格审查、经办银行的现场核贷、担保机构的反担保审查,签订《反担保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后,可以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业务咨询电话:82206518

  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三)申领办法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到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

  3、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补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

  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领办法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五)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所服务家庭成员出具的证明;在社区大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托老中心、干洗店等便民服务场所从事钟点劳务、保洁服务的,应提供服务场所出具的工作证明;从事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的,需提供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或其他证明;早、夜市经营服务的,需提供街道(镇)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从事新闻、文学撰稿、摄影、歌手、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项目的,需提供以此获得劳动报酬的证明;从事修鞋、理发、缝纫、家电维修、手表维修等服务项目的,需提供摊位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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