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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补贴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办18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少于6人的(首次申请不少于6人);
(4)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
(5)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6)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所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来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黄浦区
补贴对象:
申请并获得房租补贴的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
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吸纳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为黄浦户籍的,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再增加每人每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
2、以创业组织在注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创业组织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个月可以计入补贴人数范围。
补贴期限:
享受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静安区
补贴对象:
在静安区新创办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
园区外——市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园区内(经区人保局认定)
街道开业园区——市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另享受区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静安创业园区——市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另享受区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符合带动就业标准的,另可享受叠加优惠政策
补贴期限:
期限3年(以实际支付房租为限)。
徐汇区
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以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年度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同时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再给予房租补贴金额30%的补贴,最大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付金额。
补贴期限:
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按实际月份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认定)起的3年。
闸北区
补贴对象:
对本区户籍青年(35周岁及以下)开办的初创期小企业,并入驻闸北青年创业园区,劳务派遣类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
补贴标准:按照园区场地的实际租金,其差额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房租差额补贴”,“房租差额补贴”与市政策的房租补贴同步申请。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虹口区
补贴对象:
初创期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
可根据招用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区房租补贴,其中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失业青年、残疾人和军嫂的,再增加每人每年房租补贴2400元。法人参照本区户籍人员执行。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创业组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已申请市房租补贴的创业组织,市、区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租金额。
居家创业、网上创业类创业组织租用非商业用房作为办公场地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
长宁区
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劳动者及毕业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长宁注册且处于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
2、获得长宁高校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且在长宁注册的创业组织。
补贴条件:
凡经营活动期限满6个月,并按租赁协议正常缴纳房租的创业组织,可按实际安置本市从业人员人数,申请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
平均租金低于每人每年4000元的按实补贴;平均租金高于每人每年4000元的,给予最高4000元补贴。
补贴期限:
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为三年。其中,系长宁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创业组织,自首次申请补贴之日起计算。
杨浦区
补贴对象:
注册、经营、税收落户在杨浦区的小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
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额度以创业组织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
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最长不超过的三年。
浦东新区
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毕业5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在本区依法注册登记成功创办微型小型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含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
由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新创办的创业组织,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合法经营,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
由毕业5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创业组织,在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其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场所开展创业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天每平方2.5元的房租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人均最高10平方米,总计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普陀区
补贴条件:
(1)符合市级房租补贴申请条件;
(2)自2013年1月1日起入驻本区经认定的创业园区且实地注册经营;
(3)享受市级房租补贴不足实际房租金额的50%。
补贴标准:
参照市房租补贴标准另给予补贴,市、区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房租金额的50%。
宝山区
补贴对象:
本区各街镇开发的,设立在本区的创业场地;
创业场地分为区级和街镇级,由各街镇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和市开业指导专家团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共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定。
补贴项目及标准:
1.区级创业场地孵化基地开办费补贴
街镇自主开发创业场地经认定为区级创业场地的,对区级创业场地中的孵化基地给予开办费补贴,根据孵化基地的实际开办费用由区财政给予50%的一次性场地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区级创业场地孵化基地租金补贴
街镇以租赁方式开发区级创业场地的,对区级创业场地中的孵化基地给予房租补贴,根据孵化基地实际支付租金由区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为2年,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街镇利用自有房产开发区级创业场地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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