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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2014出台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社部今年4月份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一:现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财税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扩大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支持和促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问二:此次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提高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
问三: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有哪些变化?
答:1998年,我国把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作为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下岗失业人员成为就业重点群体。2010年对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先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皆可涵盖在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了优惠政策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维持上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同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4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精神,当前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就业。上述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问四:为什么要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
答: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做法,原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作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新政策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就业重点群体发生了较大改变,适当增加行业范围,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问五:为什么要扩大扣减税费范围?
答:按照原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出台时,地方教育附加只有部分地方征收,因此未将其纳入扣减税费范围。考虑到当前各地已全面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扣减税费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六:为什么要提高扣除额上限?
答: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协调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在维持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限额和企业吸纳就业每人4000元扣减定额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限额(定额)浮动幅度,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为: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中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的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的扣减定额标准,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
问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哪些简化?
答: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
问八:我市如何落实新一轮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答:由于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为保证政策落实到位,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一致,现暂以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替代税收政策中要求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加强对上述申请表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疑问协查制度,市税务部门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信息交换。
问九:我市符合条件人员如何申请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人员应先到创业项目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两
份,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下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低保证明;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已离校的提供毕业证。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对象范围、就业失业状态、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一份交申请人作为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政策的材料,一份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不符合条件意见书,退回申请材料。
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可申领此证人员)、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十: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申请享受吸纳税收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记载新招用人员的《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一式三份);
(4)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类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在其提供的《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上盖章确认。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
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符合税收政策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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