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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如何确认和计价无形资产
发起人投入创业 企业 的无形资产应该如何进行确认和计价,是创业 企业 发行上市规则制订中的一个热点 问题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创业板 市场 上市的企业,发起人所投入的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作价应以其实际投入并已入帐的成本为准;发起人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其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发起人出资比例的依据,但不能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价值。
这种观点有以下含义:发起人投入的无形资产只能以发起人帐面实际成本进行计价;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发起人可以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在创业企业中占有的股权比例。
但上述处理方法在理论上、法律上存在障碍,在实务中很难操作,同时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
按发起人帐面实际成本计价 问题 颇多
关于无形资产按发起人帐面实际成本计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与《 公司 法》筹备组80条关于股份 公司 设立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的规定不一致。
与《企业会计准则??镕基本准则》第19条“公司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第31条“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的规定不一致。公司对无形资产不按自身取得成本入帐,而按发起人帐面实际成本入帐,把发起人(股东)和股份公司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混为一谈,将导致公司的帐面资产不实,严重低于真实价值,这违背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这样披露的会计信息就会产生误导。而且现实中大多数发起人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在帐面仅反映注册费、律师费等为数很少的费用,其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应计入各期的费用冲销掉,不能资本化为无形资产。但实际上好的无形资产价值连城,投入股份公司,却只能按发起人原来帐面的注册费、律师费计价。既然这样,许多投资者就不会将其所拥有的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注入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宁愿自用或是对外出售,如果真是这样, 我们 的创业板将远离高新技术。
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第26款规定“如果无形资产是以报告企业的权益性工具交换取得的,那么该资产的成本应是所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它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上述观点明显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按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对无形资产进行计价的要求相背离。
违背了会计的中立性原则(即不偏不倚)。非公司制企业执行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可以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为何可以不执行会计准则呢?这将是对创业企业的支持,还是抑制呢?
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不得计提秘密准备”的要求相违背。新近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发起人投入无形资产按发起人原帐面实际成本计价,而帐面实际成本往往大于低于其实际价值,这实质上形成了一种秘密准备,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某些做法别无二致。
结果难以理解,试想,发起人投入实物资产的同时投入无形资产,实物资产按评估价或协议价入帐,而无形资产则按发起人原帐面实际成本入帐,评估价或协议价与发起人原帐面实际成本如何相加,相加后的结果如何理解,是数字游戏还是魔术加法?
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按上述思路制定创业板的有关法规,则该等法规一旦出台,实务中极易规避,难以形成约束力。发起人在向创业企业投资前,可将其拥有的、准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无形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单位,然后再购买回上述无形资产,并投资到创业企业,只需一纸购销合同就可将发起人原帐面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合法调整为目标评估价值或目标协议价,然后按规定以购回成本作为股份公司的入帐价值。其结果必然是,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很难实现其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