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创业者首先应当考虑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1-06-18 20:14:43 创业指南 我要投稿

创业者首先应当考虑的法律问题

  创业的想法是好的,但是不能盲目去创业,创业者在创业之前总是要先思考一些问题。下面是CN人才小编收集整理的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创业者首先应当考虑的法律问题

  创业者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建议设立“一元公司”吗?

  之前《公司法》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例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少需要3万元。2013年《公司法》修改,这一制度被取消。除极少数公司(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已经没有要求,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可以只写一元。尽管“一元公司”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但我们并不建议创业者设立“一元公司”。其原因很简单:开公司、办企业,一元钱不可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一元公司”的老板视创业如儿戏,也会避免和此类公司进行交易。.

  建议设立“亿元公司”吗?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的出资期限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法律不再强制规定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由此在实务中产生的一个后果是,不少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十分“任性”,10年、20年,甚至50年、100年……既然出资期限遥遥无期,一些公司便十分随意地将注册资本定为1亿元、10亿元、20亿元……

  设立股份公司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难很多吗?

  公司有两种类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是股份公司。很多人觉得设立股份公司要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难很多。应当承认,之前设立一家股份公司门槛很高。1993年的《公司法》曾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虽然删除了这一规定,但仍然要求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然而,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的限制,从理论上说,1块钱也可以注册一家股份公司。如今在实务中,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之分,募集设立在实务中十分罕见,可以忽略不计)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差别不大。

  建议设立股份公司吗?

  既然设立股份公司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难度差不多,是否建议创业者直接设立股份公司呢?在我们看来,对一般的创业者而言,最开始设立公司推荐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理由如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组织机构的要求比较简单,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就可以了。与此相对,设立股份公司对组织机构的要求比较严格,必须设董事会(最少要5个董事)、监事会(最少要3个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有利于维持公司的股权结构,维护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和信赖关系。与此不同,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完全自由,股东可以任意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股东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公司,这就不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不利于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实际上会起到一种公示的作用。而对于股份公司,不少地方的工商局只登记公司的发起人,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发生变化,是不需要去工商局登记的,而且工商局也不办理此项业务,这就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缺乏有效的公示手段,甚至引发当事人之间就股权的归属发生纠纷乃至诉讼。

  建议设立“一人公司”吗?

  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少要有两个股东,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取消了这一要求,允许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不过,我们并不建议创业者设立一人公司,原因在于,《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其实就是规定了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换言之,一人公司的股东要自证清白(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创业者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股独大好还是平均主义好?

  很多情况下是几个股东联合创业,刚创业时大家满怀豪情,兄弟同心,在股权架构上采取的是最“公平”的做法,每个股东的份额一模一样:如果是两个股东,那么各50%;如果是三个股东,那么各1/3……其实,这种安排只是“平均”,并不是“公平”,实际结果也往往很不理想。

  大股东持股51%好还是67%好?

  只要持股超过50%肯定就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大股东持股多少才比较合适呢?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可能的话,公司设立时大股东持股应当在2/3以上。

  隐名持股该如何操作?

  在实务中,许多公司存在隐名持股的现象,也即A投资设立公司,但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却是B,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也是B。业界通常称A为隐名股东,B为显名股东。尽管隐名持股并不一定属于违法行为,但对于A、B均存在潜在的风险。A的风险是,B假戏真做,将公司给股东的分红据为自有,甚至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擅自转让或质押。B的风险是,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要求B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创业者首先应当考虑的法律问题】相关文章:

大学生应当知道的就业中的法律问题02-26

英语考虑的用法05-15

形容慎重的考虑的成语01-10

开题报告考虑要素02-05

准创业者,不是创业者02-06

处暑时节应当吃什么01-07

做人应当有所坚守02-04

哪些理财陷阱应当避免01-05

面试首先要找出卖点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