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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时间:2022-11-22 12:31:15 读书笔记 我要投稿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精选13篇)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经典的政治哲学专著,其基本思想是为民主政治提供理论基础的,基于人性之弱点形成了政治,但政治的专制导致政府成为侵犯人权的一个机构,于是社会需要建立人民能够控制的政府,这只有民主才能做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精选13篇)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1

  在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第五章国家这一章,讲述了几种国家起源学说,其中有一种就是社会契约说。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

  社会契约说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natural law)而产生的自然权利(nature right)。人们滥用自然权利,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这样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state of society)。以契约建立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统治者违背契约,人民有权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

  有空大致浏览了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本书分为四卷,主要阐述卢梭的政治观念和他认为理想的政治制度。

  第一卷:从“自然状态”引出人类平等

  卢梭认为想要建立一种对人们的约束是绝不能仅仅靠强力的。想要人们长久的接受一种社会秩序,那么在建立这种秩序之初必须是人们出于自愿的约定。卢梭认为想要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社会契约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方面个人要获得集体力量的保护,另外一方面还要保留以往一样的自由。在“论社会状态”一章中,阐述了人们只有在形成社会状态后,他们的行为才具有正义性,道德性,才拥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这一章节我理解到人在纯自然的状态所拥有的随心所欲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局限的。只有从自然的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自由被赋予了道德性,这样的自由才使人们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第二卷:社会契约中的“公意”与法律思想

  关于公意,卢梭在文中多次提到,在讨论社会契约的问题中,公意这一思想是贯穿于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念。卢梭这里的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的,也就可以看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公意是民主的展现,但每个公民既然表达的只是自己的意见,那么对于所有意见的进一步总结归纳就是十分重要和有难度的事情。在实际的运用中,实施的好才能保证公意不走向极端,而最终的公意由谁来代表和表达,还需作进一步的探讨。卢梭在这一卷谈法律时认为,社会公约给了政治体生命,而立法让政治体拥有意志和行动。如果没有法律的存在,国家就会变成没有灵魂的躯壳,只是存在,却无法行动。卢梭主张的是对公民进行守法教育而不是严厉的惩罚。政府需要用手段去启发人们接受并尊重法律,丽严厉的惩罚只是下下策。如果是想用恐吓换来对法律的尊重实在是无能的。卢梭还提到了法律的其中一种类别即风尚习俗、舆论。“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虽然最后一种形式无法写成条文,但是却被卢梭阐述的最为深刻。在他看来,人们心中长期形成的观念风俗比法律本身更加重要。

  第三卷:卢梭的政府理论

  卢梭在第三章开篇阐述了对政府的总体论述。在这一章里,卢梭认为,政治体的活动主要有意志和力量两个因素。在国家中,意志和力量就对应着立法权和行政权。我们建立国家并且制定了法律,法律制定之后主权者也要服从于法律。于是,卢梭认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卢梭在书中还特意强调了政府和主权者的区别,指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只是中间体,他只是执行者,不得滥用权力。卢梭认为,一旦政府、主权者、臣民三者中的任意一项权能发生变动,都是一个国家的灾难。

  第四卷:从公意看公平

  卢梭是很看重公意的,他的理念中“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公共福利是依靠公意体现的。当社会复杂而不够团结,公众投票不再是全体公意的一致表达,真正意义上的公意无法实现了。卢梭看重公意也就看重体现公意的形式——投票。公意的一致性要求随问题的重要性不同而不同。书中之前提到的社会公约在这里又涉及到,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因此,需取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第四章论述和总结罗马人民大会的发展经历,在回顾与分析中,具体阐述了人民意见如何才能得到更加充分的表达。同时投票的方式也是因人民的品行和当时国家的情况不同加以选择。

  《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张民主和平等,从世俗的角度论证国家的起源,主张个人权利,看重人民公意,这是历史的进步。后人把卢梭看作是法国革命的旗帜。事实上,卢梭的思想的确在法国大革命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卢梭的思想激励了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领袖,他的理论是革命纲领和行动指南。社会契约说也深入到美国的第一批殖民者的心中,为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说引发了新的国家的产生,但是自然状态是不可论证的假设,自然权利主要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没能超出时代限制。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2

  卢梭的自由观:从自然自由到社会自由

  卢梭认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且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并且不使他人的意志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他将自由分为两种: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自然自由是卢梭自由观的逻辑起点,指的是人在原始自然状态中的自由,这是大自然直接赠予的,因此“人生而自由”。在这一状态中自然人孤独地生存着,人与人之间不构成任何相互依赖、剥削或者压迫的关系。但是毕竟一个人维持自身生存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当个体在自然状态中的力量已经使自身的生存难以为继时,就会集合起来用共同的力量去对抗生存的阻力,从而突破自然的支配,具有自由主动者的特征,此时就开始从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

  自然状态一旦结束,人的自然权利也发生改变,人必须在社会状态中从不自由的起点重新走向自由,此时就需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也就是社会契约的前提。

  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每个结合者将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通过这种转让机制,人的自然自由和无限权力被置换成社会自由和所有权,前者的无限权力是由强力和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而后者的所有权则是根据合法的权力而奠定。这样的转变过程就让人从愚昧的有局限的动物变成了真正的人,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但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法律和道德的方式实现了人的平等,并且使天生的自然不平等(生理上、自然能力上的)被保障。

  在社会契约中,“我”并不是服从暴力,而是服从一个合法的权力,这一权力因为对“我”的人身、财富、自由有保障而获得了合法的地位,所以我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服从的。从本质上来说,我只服从于自身。当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将他的人身及全部财产全数出让给整个共同体之时,面对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全体作为公民服从于主权,而不服从于他人,于是,个人便摆脱了人身依附,人与人之间呈现出平等的关系。同时,每一个人又是主权者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这意味着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身,人永久地成为了自己的主人,成了自由之人。

  公意:代表利益的核心

  在理解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作为公民服从于主权时,就需要引入另一个概念“公意”。所谓公意就是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共同意志,是他们的根本利益的体现。“公意”是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产生的,不同个体的个别意志集合成“众意”,此时“众意”偏向的是私人利益,而当个别意志中互相对立的意志正负抵消后,剩下的意志的总和就成为了“公意”,而“公意”就是基于于公共利益的了,它由不同人之间的公共利益化合而成,所以它也就具有了自己的道德合法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以及不可分割性。而法律就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以条文的方式将公意确定下来,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因此卢梭说,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卢梭政治构想中的问题

  1、假设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卢梭自由观的逻辑起点,但是我们都知道,人是群居动物,人与人之间即使是在最原始的阶段也不可能是互相独立的。自然状态实际是不存在的。而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提出自然自由这个观念,只是为了证明自由是天赋的,但由于人永远不可能回到这个自然状态中去,也就是说永远不可能重新获得自然自由,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需要社会契约的介入。

  2、现实中的利益诉求

  另一方面,我认为,在社会契约签订的过程中,也就是公意产生的过程中,共同体中对立的个别意志确实互相抵消了,但是共同体的产生并不能消除个体的存在,所以当人在个体状态中时个体意志依然存在,个体意志与个体意志之间的对立也依然存在。简言之就是人是利益的动物,很难放弃利益的考虑,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能根除的。公意的实现只能是符合每个人利益的意志的实现,而不能实现所有人的利益的意志。

  我想卢梭也看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将自由进一步提升到更高的境界——到的自由。在他的心目中,公意实际上是出自于公民的道德人格。道德人格的形成是人类理解能力和人性本身的进步。在缔结社会契约之后,自然人转变成了公民,但是,如果公民放弃了公意和道德人格,也就丧失了作为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要想人之成为人,我们就必须被置于道德和理性的指导之下来服从公意,这种服从不是逆来顺受,而是出自每个人主动的意志行为。人对自身完善的追求迫使人主动地从内心上服从公意并获得真正的自由。它是人之所以成为人自身的合法权力。

  但我认为从这一点上来说,真正能约束人自身行为的就不再是外在的制约机制,而是内在的道德力量。当公意从道德层面要求人们发自内心的服从时,实际否定了人们追求和满足自己利益诉求的权利,反而造成更大的不自由。

  3、导向专制的可能

  这种不自由也就导向了另一种可能性,即专制,这也是卢梭被认为是一切专制主义的祖师爷的原因。前面谈到卢梭才希望通过道德使人主动服从公意。但同时卢梭又认为个人成为道德主体需要共同体的教育,此时人的道德准则就不仅仅来源于内心,还有来自外界的教育,实质上是在使个人行为符合共同体的要求。那么民众内心的空间就被压抑和束缚了,卢梭所说的自觉服从就依然带有强迫之意。

  而政府作为公意的执行者,由于他掌握了主权,很容易把集体主义凌驾在个人主义至上。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它的权力来自主权者的委托,政府应该服从公意。政府很容易僭越主权,尽管卢梭相当警惕,并提出主权者限制政府权力的两种方式。一是扩大国家中政府以外其他部分的权力;二是全体公民定期集会,宣示和行使主权。但是这两种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意不会被违背,毕竟,作为一个掌握权力的政府,完全可能利用公意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而限制国家中政府以外其他部分的权力扩张,也能用武力来阻碍公民的集会、宣示甚至行使主权。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国民委员会就以“公意”的名义,肆无忌惮的实行恐怖统治,造成众多的冤案和悲剧。

  小结

  卢梭的自由观很大程度上诉诸于契约,尽管从他的角度来看人们签订契约,转让自己的自然自由以此获得了更大的政治自由和道德自由,但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契约并不能真正解决利益上的冲突。公意无法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受到彻底的保障,甚至可能被利用而走向自由的反面。但是卢梭唤醒了人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与对自由的要求及争取。即使民主法治在今天的世界范围内依然是有限度的,而非彻底的,但它的意义是无法磨灭的。我认为哲人与大众的不同正在于,后者在意的是眼前的直接利益和现实生活,而哲人着眼于看似遥远的真理,尤其对于政治哲学家来说,哪怕他们所追求的完善制度在现实政体中不可能彻底实现,但因为政治理论不仅对个人,涉及的是整个民族、国家的利益,他们也不会停止对真理的探索。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3

  最近重看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同于第一次走马观花地阅读,这次刻意放慢了速度,细细研读,尝试去学习领会这位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代表人物的思想精髓。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卢梭最为知名的著作之一,其思想之深邃、影响之巨大,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这两部旷世宪法对其思想的无保留继承就可见一斑。对于这本书的概况,用卢梭自己的话再合适不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甚至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所要谈的,就是自由和枷锁的关系。在卢梭看来,整个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在于:能够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每一个结合者既能像以前一样自由,同时又会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去维护和保障其他结合者的自由。就此而言,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卢梭所谓的枷锁,无形的枷锁,也可以称之为“理性的羁绊”,也正因为有了这种羁绊,人们才不至于自由到损害他人的自由。

  此外,关于民众和民意的阐述,也是有所不同。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相比,虽然都强调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实现公众的价值,但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更为注重民众诉求表达的权利和机制。比如卢梭给予正面评价的罗马公民大会,倡导的是一种民众的主动机制。而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信奉的“民贵君轻”,则是事先给定统治者是最高民意代表这一前提,讲求的是“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从民众的角度来说,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动机制。

  总体而言,对于这本大作,每次读都有不同的认识和感悟,需要长时间反复的解读和揣摩,但是有一个观念确是始终都在的,即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一点理性的羁绊。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4

  在第一卷,作者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看似矛盾的命题开篇,试图探求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构建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使得正义和功利不致有分歧。对于自由,人人渴望,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令人费解。面对强力人们服从是正确的,人们打破强力重获自由,更加正确,那么社会秩序的建立靠的什么?他们这样做的基础是什么?作者引出了答案:约定。

  论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力即强力,即使这样,他不可能永远做主人。唯一保证是通过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形式,使之合法化。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具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巧妙地转化,使得强力之间的冲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中间冲突的解决通过中间机制或许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这可谓是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在这里的自由应该是怎样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的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个人体力为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此之外,应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这段论述有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有社会契约?契约与身份的关系。第二,公意如何确定?第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审视全卷内容。

  首先,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社会公约是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社会契约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缔约者。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谁也应当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其内容应该天然的包含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前文已经论述过依社会契约自由存在的形态。平等则是自由的保障,非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照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克服贪婪和妄求。它受公意的指导时,社会公约在政治体的支配权力下被称为主权,并且每个人必须履行。“把我们与社会体联系在一起的那些约定之所以是必须履行的,完全是由于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是由它们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人在履行这种约定时,在为他人效力同时也是为自己效力,如果不是因为大家把‘每个人’理解为他自己,都想到为大家投票也就是在为自己投票,公意又怎么会是公正的,而且大家又怎么会希望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幸福呢?证明权利平等和他们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偏私所产生的,因而也是由于人的天性所产生的,这也证明了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当在它的目的和本质上是公正的;它必须来自全体,才能适用于全体。这就回答了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目的和本质。

  其次,文中对公意的确定做专门论述,公意是全体公众所形成的合意,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以及利益的分配确定一个能够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方案,应当保证公民对此充分了解和讨论,那么结果总是好的。如果存在小集团其意志影响到或者已经代替了公意,那么个别意志就会上升而国家意志只能体现少数人的利益,公民无法充分讨论,公共利益就无法体现和保障,那么结果就会难以预料。为了控制这种破坏自由平等的巨大力量,防止公意确定的偏离,文章提出两种方案:一、不允许小集团存在,消灭小集团,让每个公民按照他自己的想法表达他自己的意见。二、出现了小集团,那么就使之数目增加,数目越多,相互之间的争论越是广泛和充分,以此来防止小集团之间不平等。这是使公意能够永远充分展示并使人民不犯错误的唯一好办法。

  最后,基于社会契约形成的公意和社会秩序的构建,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的保障,怎样面对试图摧毁它的力量?毕竟不是所有的权力和财富拥有者都会自律约束自己不贪婪,尤其是当国家两极出现,国中的豪富和赤贫,这两个等级是天然不可分的,对公共的幸福是有大危害的,前者将产生保证的拥护者,后者将产生暴君;他们之间一直是拿公众的自由做交易,一个买,一个卖。“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才需要立法的力量倾向于维护平等。要使一个国家的体制能够真正稳固和持久,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行事,是自然关系和法律永远在每一个点上都协同一致,而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保障、伴随和矫正自然关系。”“事物之所以美好和符合秩序,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使然,而不是由于人类的约定。”一切正义的源泉来自上帝,如果人人按此正义行事的话,那就不需要政府,不需要法律。事实上,这种完全出自理性普遍性的正义,要在我们之间得到认同,就应当是相互的。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之达到正义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法律是什么呢?“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规定时,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自己,虽然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那也只是从某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对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全体并未因之而分裂。这是,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正是这种带普遍性的规定,我称之为法律。”法律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普遍性的,因此,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不论它的政府是什么形式的政府,我都称之为“共和国”。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这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在第三卷中,作者开始展示政府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建制形式,以及对这些政府组织形式进行优劣的比较。提到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政府,最后发现,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后续讲到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政府是如何滥用职权以及蜕化的,直到一个政治体死亡,死亡之后主权权威的保持是怎样的,政府的创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些论题,直接全面的剖析了政治共同体运行的问题。也是解决核心问题的部分。

  首先,就民主制来说,很少有真正的民主制,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人民若是无休止的开大会,因此建立起来各种机构来,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只要政府的只能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的方便,他们自然而然就大权在握。尤其是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那么距离越远,自由民主就越无法保障。民主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更容易发生内乱和内战,倾向于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形式,政府更需要勇气和警觉来维持自己的形式,公民就应该以恒心和力量武装自己,同时会说:“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只有神明的人民才能用民主制的治理,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用于人类的。

  其次,在实践中,根本就不存在单一的政府,也不存在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什么?从政治结合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衡量的最确切的标志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人口了。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殖民地的政府,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是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好政府了。

  最后,政治体的死亡,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但是心脏停跳了,则任何动物马上死掉。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因为主权者的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的如此悠久,正是主权者不断承认这些法律的有益,才使得在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没有被削弱反而获得新生力量,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愈削弱的地方,就证明这里不再有立法权,国家也不再有生命力了。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5

  少时读书会牢记各种名人的座右铭,以便在考试作文时能画龙点睛般斩获作文得分点,从未探究座右铭背后的故事,竟不知卢梭用一生去实践的座右铭“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是何等艰辛与蹉跎。

  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的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1744年卢梭开始着手和撰写《政治制度论》,结合他在《忏悔录》中的部分叙述可以看出,他当初写《政治制度论》的主旨,以及他在后来的《社会契约论》中反复发挥的理论,都集中在解决一个他比喻为“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的问题,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问题,是《社会契约论》第3卷重点论述的问题。卢梭利用自然法学的`角度,从“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政权及法律的关系”等方面一一展开论述。提出一个鲜明的主张即“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并通过探讨社会秩序中人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关系,阐述家庭的特殊性从而衍生到政权及统治者,来说明强者和统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关于公共幸福的论述,讲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文中针对人权即政权及生死权等论述都十分犀利,有和当时思想家的鲜明对立还有独立的个人主张。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会思潮中,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虽然有很多综合原因,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对它的爆发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该书在1762年4月出版后,遭到查禁和封杀。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发布逮捕令,捉拿卢梭。卢梭幸而脱逃,但也经历了长达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颠沛流离,居无定所,被人驱赶,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农维尔逝世时,对他的逮捕令还没有撤销,直到死他的身份还是一个负案在逃的犯人。然而,历史是公正的,人民对这位为传播真理而著书立作的作者是怀着钦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国国民公会重置棺木,将卢梭从埃默农维尔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贤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读完后总是有懵懂不解之处,但是文中的思想总能唤醒岁月中的感悟,进而又读,每次都有不同认识和收获,感慨卢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该如何构成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给后人无数启发,在此写读后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6

  今天我就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同大家分享。

  一、社会契约的由来

  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

  二、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贯穿本书的一条线索。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卢梭看来,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适用于每个缔约者。

  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政府只是主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国家则是由于人民通过约定而建立起来的社会集团。由此看来,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全部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是读《社会契约论》的一点个人感想,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7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人们愿意让那些在目前实际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继续留任吗?

  下午睡觉醒来,外边亮堂堂的,久经雾霾,阳光与晴空的出现就倍觉珍贵,赶紧跑到图书馆把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写完。在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卢梭还论述了不同体制的政体,公民宗教等,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整理下去了。

  把导读的一段话抄在这里:

  “在卢梭看来,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现代人,无不陷入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为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驱动;而作为一个公民,他又担当着公共的义务。这种正义与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现代人之人性异化的本质。卢梭所关注的问题实质是:如何摆脱现实社会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决整个问题的钥匙是自由,不过不是那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式的自由,而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体的自由。卢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课题,是尝试设计一种共同体生活,使人重享他们曾经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8

  在社科群里面和众书友读了纸质版的全书,偶尔看到书架里面有电子版的,在此分享一下第四卷自己的一些思考:

  第四卷大的主题是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全卷共有八章。

  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公意是作为公共福利的体现必须存在的,不可磨灭的,个人的意志是不能不考虑公共意志的,就算公民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也无法不要求公共福利。

  第二章论投票。投票是公民意志的最好的表达方式,进而论述了投票的一致性,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效应,在本章中,卢梭提出两种投票方式,一种是全体一致的公意投票,也就是法律的出台,另一种是现实中执行的表决,在这儿有一点值得我们思考,就是这两种投票表决的通过的比例设计,在对现如今的法律体系里面的表决比率有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公意的表决和提现。

  第三章论选举,论述不同的政府形式下选择行政官应实用不同的选举方法,也就是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三种体制下的选举,民主制适合抽签,贵族制适合选举,而君主制二者都没有用。

  第四章论罗马人民大会,回顾总结了罗马人民大会的产生和发展的经验,说明如何通过具体制度的安排使得人民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在本章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风尚和舆论对于一个国家体制和一只表达的重要影响何以利用或者保持良好。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评价其优劣得失。保民官可以禁止一切事情,保障法律的制定,行政的执行,防止公民或者政府篡权。在本章中我们联想现在的体制,有没有类似于这样的制度?或者应不应该有这样的制度?

  第六章论独裁制。讨论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才可以总之法律的执行,实行独裁制?卢梭认为是当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关头还固守法律是有害的。在这时候,便可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使一切法律沉默下来,但是这种独裁也是有所限制的,主要是由于它的独裁期限很短暂。各位书友觉得这种情况会出现在现在吗?这种赋予一个人至高无上的临时独裁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合理的吗?历史上有这样的事件吗?

  第七章论监察官制,其作用是在保持人民道德风尚方面的作用,是为了宣告公共的判断意见而设创的,从罗马的制度来看,是从退职的行政官员选举,为罗马最高的行政官员,监察公民道德风尚,五年一度人口普查,登记人口财产,任期五年。

  第八章论公民宗教,本章中论述宗教在政治社会的作用,基督教的得失以及公民对于宗教应当采取的态度。本章也是全书最后的一章,根据作者的注释,本章是后面出版的时候加上,也是这一章倍受基督教徒的反对抨击,卢梭直面指出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多元的政治或者多元宗教到基督教出现的独裁的二元政治局面,总之,卢梭认为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体制,并且他区分了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分别指出他们的优劣。最后提出公民宗教的概念?那么如何理解卢梭笔下的公民宗教呢?也就是政府制定一种道德的法规或公民信仰的章则,作为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我觉得最应该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就是在《山中来信》的一封信中他说:“人们从这章的标题就可以看出这一章是用来论述宗教团体应如何纳入国家的宪法之中……是把宗教作为立法的内容来看的”。现在看来这种公民宗教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个人道德的遵守,也就是对于法律和民主的遵守。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9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他完全站在历史的角度,从现实出发,从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这几个角度,剖析解构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也可得出来,卢梭大量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比如自然环境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财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来说,各类立法和社会体系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这样似乎看起来不是平等,但却是最大的平等。

  我们知道,公民作为自然人,进入社会起就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敌人。

  我们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假如有一个人站出来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个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无偿奉送,整个民族都是疯了。

  我们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当然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却不能将特权赋予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阶层。

  遗憾的是,如卢梭所言,人类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这本来就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所以,景观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10

  法国的先贤祠中有二人的灵柩为止最为显眼,一个是启蒙运动的先驱伏尔泰,另一位是他的最伟大的死对头,让-雅克-卢梭。他们前者结束了一个时代,后者开辟了一个时代。最近的利比亚危机让我疑惑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它是怎么产生的?西方政治家关于政府的理论是怎样解释的?这些疑问让我查到了卢梭的政治巨著,希望能有答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辞藻华丽,语言的艰深与理论的激情相配合。这里我摘抄一部分令我印象深刻的段落:

  1、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不处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他人主人的人,只不过比他人更是奴隶。

  2、谁要说一个人甘愿无偿地把自己送给别人那纯属不可思议的无稽之谈。即使有人这样做,那也是不合常理的,单凭这一点就可以断定这种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谁要说一个民族会这样做,就等于假设这个民族是一群疯子:疯狂之举不可构成。

  3、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来说,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丧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的行为丧失一切道德。

  这些段落让人想起风起云涌的法国大革命,而这些激进的言论居然是出自卢梭这样一位儒雅俊秀的才子。是什么让他产生这样激烈的言辞?

  卢梭出生于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后来成为孤儿,从小读着《教会与帝国历史》、《世界通史讲话》、《名人传》长大。在巴黎的沙龙中渐渐显露才华后,在一次科学征文比赛中获奖一举成名,他崇尚自然热爱音乐,晚年在穷困潦倒中死去。

  通过他的生平我们不难发现,他出生在社会中下层,接触到的是社会中下层的困苦与无奈,而他对《世界通史讲话》、《名人传》等名著的痴迷又使得他拥有他那个社会基层所没有的精神和信仰,因而他无法成为一个碌碌无为的钟表匠、律师书记。他的向往与不甘心,使得他对社会下层产生了极大的同情。后来因为华伦夫人他的人生有了一次转折。

  这个成功男人背后的伟大女人是卢梭的情妇和养母。虽然有华伦夫人的支持,卢梭还是难以抵抗巴黎上层社会的压力,于是他更多的站在平民的立场去抨击上层社会。

  粗略了解了卢梭本人及其经历,可以更好的理解《社会契约论》。全书只有七万多字,不是一部大部头,但这丝毫不影响它的历史地位。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11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着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着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着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

  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12

  17、18世纪的欧洲,是一个变革的时代,是一个从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全面变革的时代。启蒙运动的出现,使人们的反思意识逐渐显露;同时,人们对于未来国家的憧憬的热情也慢慢显露出来。卢梭便诞生在这一变革的时代中,《社会契约论》也正是这个变革时代的经典巨著。本书以“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可谓近代世界各国政体的“施工图纸”。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也使我受益良多。

  卢梭在书中提出了五个概念:公民、主权者、政府、法律以及立法者。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没有形成社会的时候,每一位公民都拥有各自的自由。其后,每一个自然人自愿与他人签订一项契约,使每个公民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以此换来个人的安宁和谐与安全,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因而通过这项契约初步形成社会。同时,公民们也因签订这项契约,而形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便是主权者。主权者是所有公民的结合体,是公意的体现。由于主权者是由公民结合而形成的,因而会出现公民对自我的约束与管理不足的情况,因此主权者与人民之间需要一个纽带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帮助其进行管理。这个代理人便是政府。政府并不具备任何权力与职能,其权力是由主权者授予,因此主权者可以随意撤换一个他认为不满意的政府。卢梭认为,政府的存在形式有三种: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民主制即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由广大人民进行统治。但民主制在卢梭看来,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制度,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其认为“人民通过无休止的来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多数人统治少数人则更不可能发生”,因而民主制只能作为一种理想的形式。贵族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以少数精英对国家进行统治;国君制;即一人统治一个国家,统治者我们称之为国君;一个国家的政府形式也因国情的不同而异,民主制适用于领土较小的国家,这样他们有充裕的时间去开人民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贵族制则次之,而国君制适用于人口最少的国家,因为人民的力量弱小,难以形成反抗的力量:“凶猛的野兽只能在荒野里称王”。

  贵族制与国君制政府都不免会出现一种情况,即政府的个人意志与主权者意志之间的冲突,双方之间的冲突则会导致权力滥用情况的出现,因此法律便应运而生。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但是谁来制定法律?卢梭认为法律不能由政府来制定,政府制定法律则会偏于自己的私利,并没有将权力放于笼子中。因此,需要真正智慧、深邃的智者来对法律进行制定,这些智者称为立法者。立法者在立法时,可以依靠神明、宗教等形式教化人民,使法律被人民所信服,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

  卢梭通过以上五大概念,为我们描绘了现代民主国家的雏形,可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但愿望总是美好的,卢梭为我们描绘的图景,在实际操作中则困难重重;其次,由于时代的原因,卢梭的一些观点中,在民主政体发展300多年的今天来看,有稍显不成熟的地方,但是以上这些不足之处并无能掩盖本书成为经典的政治学著作。

  卢梭在有关议员的讨论中,认为议员以及议员代表的出现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人民完完全全可以自己行使这项权力。由议员代为行使这项权力,则会出现许多复杂的情况:“由于金钱以及懒惰的原因,他们(指议员)便最终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使得这项权力滥用,并破坏社会。但从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每个人处于社会生活中,都有无穷尽的事务等待着我们去繁忙,我们每个人也不可能自己亲历亲为的去参加人民大会。其次,卢梭认为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力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但是,对于类似于我国辽阔的疆土,国土面积巨大的国家,除采取国君制外,有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进行治理,卢梭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答案。

  卢梭缔造的这个乌托邦,是一个综合性的政治社会模型,也是对近代以前的社会体系的一种全面的挑战,影响了三百年间各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直到今天,仍有许多人将卢梭作为其政治学的榜样,可见卢梭对后世的影响。阅读本书,对于民主政治将会有更深更细的认识,同时启发着人们重新思考法律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与立法所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可以说,本书各处无不闪烁着理性的光辉,启发着人们的思考。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13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是本书所论述的重点。

  为什么公民要关心政治?这就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起源探寻。

  社会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但他并不来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正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论述的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生来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会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且个人的力量有限,无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碍。因此,人只有与其他共同协作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的生存,结合的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约:每一个个体都应毫无保留而且平等地转让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这个共同契约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权,那他成为契约的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缔结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是主权者,但也是臣民,个人意志需要服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远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说他永远都是正确的。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骗。因而公意也会出现错误。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约束一切个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国家,无论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称为“共和国”。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状态下的公正性。立法权与行政权要独立,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权的行使却有着各种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态。政府是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主权者行使权力。人类社会有三种最基本的政府形式,卢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形式永远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种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适合于不同的国家大小和不同的气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

  在卢梭看来,不存在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话,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适合人类。因此,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是相对而言较好的政府,因为它能保证最贤明的人来管理政府。他认为,在一个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是政府是否为好政府的重要标准。

  政府会发生蜕化。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经历从民主制,过度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变和收缩,在君主制形态下,再次收缩而发展到专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从而公意被个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国家会走向灭亡。罗马政府形态的发展便是这样的过程。

  政府只是作为主权者即公民的公意执行者。卢梭的这个观点,在当时还是“君授神权”的时代,无疑是平地一声雷。虽然不能说卢梭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但是正是卢梭的政府论,祛除了“朕即国家”的谎言,让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欧洲大地,从而开启了整个现代人类社会。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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