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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自由》有感

时间:2023-06-29 13:36:15 路燕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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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自由》有感(精选13篇)

  当认真看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感想,此时需要认真思考读后感如何写了哦。怎样写读后感才能避免写成“流水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读《论自由》有感,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读《论自由》有感 1

  密尔的《论自由》为西方思想发展史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倡导自由与追求个性的思潮对西方人影响至今,渗入到生活中的各个角落,读完之后我想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1、密尔自由理论中的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

  对于倡导自由的论述有两大支点——权利理论和功利主义,密尔对自由的探讨显然属于后者。他所说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上的功利,即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我的理解是指对于社会即人类发展的重要性和观点或言论本身的真理性。密尔试图划清社会可以合法施加于个人权利的界限,那么就必然要以功利的得与失为出发点进行劝服,在本书的扉页上提纲挈领地引用洪堡的《政府的权限与责任》中的名言"人最丰富而多样的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奠定了现实主义的基调。

  然而,就我看,他的理论也一定程度上具有浪漫主义色彩。密尔受托克维尔影响,重申其"多数人的暴政"这一政治论题,核心观点是"‘人民’与作为权力施加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一回事;而所谓‘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个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个人都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但这个观点是建立在一个假设基础上的:政府作为社会公器真正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声音,就中国的状况看,政府长期处于与人民"脱节"的状况,正希望通过反腐等一系列措施拉近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这样"暴政"就不成立。若从微观的角度说,"每个人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显然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不应一概而论。政府的决策兼顾所有人的利益的是不现实的,作为政府说,对于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决定并不是单选题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调和与协商的,这个社会也不只有一个阶层,而是多种社会利益错综复杂的共同体,因此这样"二元的假想"是浪漫且富有哲学内涵的。再者,密尔的论证大多将自由的对立面设定为与人相关的权威(精神、世俗、化、法律),事实上,自身和时代的物质局限远比精神局限的影响更加深远,没有物质的支撑,思想自由只是一句空话,这也是密尔自由思想的不切实际之处。

  2、密尔自由思想中社会责任意识和时代观的萌芽

  "任何在总体上不尊重这些自由的社会,无论其政府形式如何,都不是自由的社会;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这些自由的存在如果不是绝对和不受限制的,那它也不是完全的社会。"密尔认为,人的自由的恰当领域是不剥夺他人的自由,即"自我保护"这说明在创造"观点的意见市场"的同时人应担负起对他人、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故我也认同老师上所说的维基解密的正确性有待评判的观点。我国现在允许宗教自由的也是建立在对社会不造成危害的基础之上,这一层面和传播学中的社会责任论有相似之处。我所说的`"社会责任"还包含另一方面,政府(和能做出决策影响社会的集体)有通过观点的探讨给人们判断正确与否的机会的社会责任,然而现今对于观点表达的惩罚仍然依法存在,党媒在体制内的限制已然为"意见市场"立定了"市场准入原则",单一与趋同的观点让新闻事业禁锢于框架之中,失去了原有的活力。

  密尔对言论自由的探讨始终都是允许谬误生存,让正确的和错误的观点都能在"意见市场"上流通。可是结果呢?自由的思考与讨论能完全避免错误产生吗?显然不能。"一个人得以更多接近了解一个题目的整体,唯一的途径就是倾听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人能够就此说些什么,并研究每种不同的心智特写能够观察的它的方式。"这里密尔用了"接近"一词暗示了思想和言论自由带给社会效用的局限性。(fsir)后更明确地提出"只是我们已做了人类理智现状所允许的最大努力:我们没有忽略能使真理有机会达至我们的那些东西。"这都看出他内心时代观的萌芽和思维的严谨性。

  3、密尔自由理论中"极简原则"的前提和社会效用

  密尔对自由的范围设定了一条"极简原则",即"当有权绝对地支配社会以强力和控制的方式处置个人的事情时,无论采取合法惩罚形式下的物质力量,还是公众舆论下的道德强压的手段,其准绳是自我保护,即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的正当的理由只在自我保护。"但这样的原则前提是在一个明群体之中,如果这个社会上只有少数精英,多数人都平庸的情况下,或者说其自我保护的对象并不被社会舆论所认同,那么这样的原则在短时间内就不能对社会产生普遍效力。尤其是公众舆论的道德强压,相比法律说更具有社会性和不确定性,受传统思想影响更深,需要全民思想素质达到一定境界才能维护这样的准则,因此我认为个性的解放不应只停留在优劣差别上,即少数人和多数人,阶级与阶级,社会精英和平庸的人之间,而是更加注重多样性和多元化,毕竟从广义上说个性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其评判标准也是社会上人们内心所认可的价值观而已。并且,密尔在倡导个性解放的问题上希望社会上的多数人能宽容和理解少数精英的个性,我认为这是需要一个长期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只有个人的积极的思想推广到大集体中,整个社会才能说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进步。

  读《论自由》有感 2

  《论自由》是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尓的代表作,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在西方社会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书中完善和发展了英国传统的个人主义思想,大力为个人自由鼓与呼,同时清晰地划定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干涉之间的界限,为国家政治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与支持。

  人类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密尓自由论证的核心。在这一点上,密尔似乎与康德“人是目的”的哲学观点一致。上天赋予每个人的禀赋,理应通过个性得到充分发扬,这是个人福祉和社会福祉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密尓坚决反对对个性的束缚。一方面,他认为每个人的禀赋不同,痛苦的感受和快乐的来源也不同,怎样才是最好最适宜的生活方式,只有个人最清楚。选择怎样的'生活方式,应该交给个人自由决定。可以看出,密尓的论述中隐含着价值多元的观念,即使在今天也没有过时。

  另一方面,对人民个性的束缚,将会限制社会的发展甚至导致其陷于停顿(很不幸中国成了密尓所举的反面例子)。他认为德国思想家洪堡提出的“首创性”概念,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因素,也就是说任何进步必须有人第一个开创新的做法。而“首创性”有赖于人民个性的自由发展。个性和境地的多样化,才是国家发展进步的源泉。顺便说一句,这一观点与进化论的理论倒很相符,物种单一性发展在环境巨变时很容易造成灾难性后果,甚至整体灭绝。

  密尓认为,任何压制个性的制度,无论以怎样冠冕堂皇的名义进行,都是专制。专制有两种,一种是权力专制,一种是习俗专制。权力专制用武力压制人性中的突出部分,强迫个人屈服,那些敢于特立独行、突破平凡的人被迫消失,反而是那些顺服和平庸之人得到鼓励,久而久之形成习俗专制。习俗专制更加可怕,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当一切事情都取决于习俗,无人想到抗拒和变革,整个社会就会陷入平庸的沉寂,失去发展进步的可能。

  密尓对思想和言论自由极为重视,认为这是个性发展的最重要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自由之一,因为人类的精神福祉是其他一切福祉的基础。密尓在论证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必要性时,提出了四条依据。

  第一,非主流的异端思想有可能是正确的,这在历史上一再被证明,密尔列举了苏格拉底和耶稣的例子。如果有人否认这一点,就是“冒领不可能错误性”(假冒上帝)。

  第二,假如异端思想有很多错误,但是不可轻易否认其中也存在着部分真理。得势意见很难或者从来都不是全部真理,借助于异端思想中的部分真理,可以让自己得到补充和完善。

  第三,即便我们假设公认的意见就是全部真理,但它仍然需要不断地接受质疑与争议的冲击,以保持其活力与生动。一旦其开始拒绝讨论,就会沦为教条,接受者就如同持有一个偏见一样,很少领会并真正认同它,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知行不能合一。

  第四,教条只能导致人心的硬化和僵化,拒绝任何新的思想观念进入人心,妨碍了人的精神发展,同时导致社会僵化。

  因此,保证思想和言论自由发表十分必要。前提是在方式上要有所节制,不能越过公平讨论的界限。其一是不能夸大和歪曲事实,不能对对方的事实和论据进行压制,或者故意扭曲对方的意见表述。其二是不能实施人身攻击,不能以武力、法律、道德为武器对对方进行威胁。

  当然,如果所有人任由个性自由发展,必将相互影响和争斗,因此社会的干预在所难免。密尔在划定个人自由与社会干涉之间的界限时,给定了两条原则。读后感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及交代。这条原则是关于涉己的行为,也就是个人自由所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第二,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及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密尓对政府干涉问题特别谨慎,对不侵犯他人自由的问题,坚决反对政府干涉。他提出了三点理由。

  第一,如果事情由个人来办比政府办更胜一筹,自然应该由个人来办,比如自由生产和贸易问题。

  第二,有些事即使政府办比个人办效果好,仍有必要交给个人办,因为这样可以锻炼公民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从长远来看,个人的发展必将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第三,不必要的增加政府权力,将会在今后带来更大的祸患,一方面造就难以根除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使人们逐渐依附于政府,政府将会越来越为所欲为。可以看出,密尓希望的政府是“守夜人”的角色。

  概言之,能够合理干涉个人自由的,只能是为了自我防卫和由此衍生出来的必要责任。当然,密尓没有忘记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家长和社会的义务,适当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是必要的,这点可以理解。

  但是,密尓将所谓落后种族或者野蛮人也排除在外,却是犯了一个歧视性的错误,并为殖民统治和专制压迫留下了空间。进步与落后、文明与野蛮的界定,难道有所谓客观标准吗如果没有,岂不是又成为强者的借口这不能不说是密尓思想中的一大遗憾。

  读《论自由》有感 3

  该书是由英国作家弥尔顿与1644年所写,当时英国升职欧洲都处于高压政治下,言论自由显得弥足珍贵。弥尔顿是一位诗人,热情洋溢,关心政治,而他所发表的著名政论便是《论出版自由》一书。

  此书从遥远先哲时代,来论述人的出版自由是与生俱来的能力。他列举了雅典法官所禁的渎神和无神论文字以及中伤的文字。其中西塞罗虽然反对伊壁修鲁的看法,却没有任何命令禁止他们。之后也举了屋大维和提图斯的例子,充分列举了古代先哲的示范,同时折射出当时教皇和国会对思想的.禁锢。

  里面最让人印象深刻的是关于真理与缪误的解读。他说唯有保持言论自由,才能让真理战胜缪误。阅读好书与坏书怎么处理,弥尔顿巧妙地借用上帝之口来说“你不论拿到什么书都可以念,因为你有充分的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探讨每一件事。”一个人的判断力怎么来,那是通过阅读大量书籍,积累大量经验形成的一种理性且正确的判断与认知。那么如果人类根本没有接触到饿,我们又有什么智慧可做选择呢?就像亚当尝的那个苹果的皮上,善恶是连在一起的,强行分开本来就有违约自然。

  书上也列出了一些限制出版自由的客观弊端。首先每个人的审美不一样,认知也不同。但是一本书确实要很多个通行证才能出版,这不仅会使好书的出版率大大下降,也会形成单一的书籍知识。试想千篇一律的书本,还有什么思维的碰撞呢。且复杂的审查制度,也会消磨作者写书的动力,就会停止思考,一个停止思考的社会该是多么的堕落,前途该是多么的灰暗呀。

  当然,审查书籍也必须要有审查人。作为掌握知识发行的人,他必须具备渊博的知识,准确的判断力及长远的目光。且不说这样的人是否容易找到,在日复一日的审核中,是否浪费他们的时间,后逐渐机械化随意化我们可以想象。若是找了些能力不够审美能力低的人员,那岂不是一场灾难?

  弥尔顿书上说,书籍想一个宝瓶,把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精华保存起来。但误杀好人和误禁好书一样容易。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动物,破坏了上帝的圣象,而禁止好书则是误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象。我想,出版自由权力不该被禁锢,我们应该活在自由又充满挑战的大海里,而不是一览无余的池塘中。

  读《论自由》有感 4

  很薄的一本书,晦涩的长句,让我如同咀嚼一块生硬的糟饼,咽不下吐不出。

  密尔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尤其是其名著《论自由》(OnLiberty),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同时也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道,被视为报刊出版自由理论的经典文献。这部着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所以,1903年当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权界论》。当我看到严复先生所翻译的这个标题,似乎这更是密尔所要表达的主旨。

  整本书的建构清晰易懂,完全与其行文内容不同,开章引论,于后三章分述,末章叙述其应用。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所谓的个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这也是他所论自由区别于前人如自然法学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赖于社会,而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天赋权利。在老师在指定书目之前,我便有意地去尝试着去读这本论着,原因在于一次在网络上搜索,《论自由》是新闻传播学必读的课外读物,事实如此,密尔本书的重点也在于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密尔在第二章的末尾总结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在认识上的意义,这里有必要摘抄下来,因为这一系列的论证对推动自由主义的.发展和传播起了重要作用,并且使他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论证如下:第一,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不可能错误性的提出是密尔论证言论自由的重要论据,没有什么不可能错误,故而,任意意见都可能去发布。第二,纵使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充。密尔在这第二点上确定了错误意见的存在的意义,它之所以存在是对既存真理的一种补充,它有利于真理的完备。

  读《论自由》有感 5

  本月的博客是密尔《论自由》的读后感,本人并不是偷懒,而是在读完这本书后,就已经决定以它作为本月的博客,原因就是本人99%的认同再认同密尔的观点,在自由方面,我无耻的说一句,我和密尔不谋而合!

  读完这本书,我更多的不是激动与欣喜,而是认同再认同。该书所有的文字都围绕本书的核心,即密尔在书中所说的“本文的目的”,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或防卫队他人的危害。(这段话不是我复制的,而是一字一字的打出来的)。

  我认为该书的核心与我本人之前的一个观点极其相似,即一个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可以妨碍他人的自由。所以说,读完这本书,我并不是感到受很大的启发,而是百分百的认同。

  其实,谈到自由就要谈到集体(所谓的集体)。一些集体的存在并没有很好的为集体里的个人带来福祉与利益,跟多的是为了这个集体中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力,里面的大多数人是“被”加入的,他们的自由和福祉收到了“名正言顺”的侵犯。我不太喜欢集体里的“多数的暴虐”,即密尔所说的,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货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结果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其实,我觉得当中的少数人在数量上并不是少数,而他们的愿望与声音就这样被“少数服从多数了”。而服从的结果并不一定给集体带来很多好处。时间久了,可能就会产生“奴性服从”。这都是自由的悲哀!

  其实,很多时候,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那个意见可却可能是真确的。有时候,一项任务没有被授予一个人而是另一个人,前一个人却可能是最合适的。比起“占着茅坑不拉屎”,我更讨厌资源被错误配置。

  其实,小政府往往会给人民带来更多的福利,当然最好是世界各国都是小政府时最好,大政府的国家往往会侵犯小政府的国家。而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利,会有很大的'祸患,不仅对内部,而且也会对外部产生祸患。

  其实,进步与自由是有很大正相关性的。密尔说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当然我不赞同其“唯一”的字眼,但这个观点仍然可以很好的解释我们国家在创新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自由的含义有宽容。的确,如果没有宽容或宽容度不够,那么自由也会受到压制,我们有时会对那些与自己本身、自己民族、自己家乡乃至自己国家不相符的行为举止或做事方式等表现出异样的眼光甚至憎恶等等,这其实是对自由的冒犯。

  最后,我想说,去走自己的路吧,但也不妨碍他人走其自己的路!

  读《论自由》有感 6

  把一本叫《论自由》的小册子看完了,作者是英国19世纪的哲学家约翰·穆勒。在阅读的过程中,想到一句《马哲》教科书中的话:哲学是世界观与方法论。论自由是向真理接近的方法论。

  人类对自身有多不满,就意味着人类所掌握的真理有多残缺。同时,人类没有出现比现实更糟糕的状况,意味着人类某种程度上走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或快或慢,有时甚至曲曲折折。

  真理可能是碎片化存在,而人类则通过海量的探索,将这些碎片拼在一起,并通过传播、共享。这就有了主流与边缘(异端)的分界,自由意味着让主流之外的边缘(异端)存在。这能够算作是一种宽容,但其实际上是对真理的维护。穆勒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证。

  异端可能是一种谬误,可能是一种邪说,也可能是尚未被人们感知的真理的一部分。不管怎样,它要么刺激着现有的主流真理使其尽量不被教条化、概念化,它要么将在未来补充现有主流真理身上藏有的缺陷。

  人类对自身的前途似乎有很多的话要说,但很多时候又似乎一无所知。如果70亿的人类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机器,真理就会收缩;如果这是70亿充满个性、首创精神的.鲜活的人,真理才会扩张。人类才有可能迈向终极目的地,如果有的话。

  思想上的自由,放到生活中,就是一种彰显个性的态度与行动,与众不同,标新立异。它的原则是,如果不伤害到他人,能够为所欲为;如果伤害到了别人,就需要遭受处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由此可见,那些看似囚禁人们自由的监狱,如果被正当使用,实际上也是维护自由的设施。

  这就引出了社会对个人自由控制的限度问题。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是,教育。如果一种教育体系,它的存在是为了统治官僚机制输送人才,它就是一种反自由的,其结果是,最聪明的人被聚集在一起去控制其余人的自由。

  比如科举制度,哪怕我承认它是一种公平的制度而且它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但它的结果必然造成官僚体系之外的,其余国民在自由领域探索活动的萎缩,如此,这个国家不会再有个性,不会再有首创精神,真理因此教条化,社会停滞。如果没有英国的坚船利炮,这天的中国或许与过去两千年的中国没什么差别,当然好与不好,大家自己会有想法。

  这本书写在一个半世纪之前的英国土地上,如今的中国人读起来,或有许多共鸣。听我乱说,不如自己去看,很短,才10万余字。

  读《论自由》有感 7

  关于自由,法理学界历来不缺讨论,约翰·穆勒对于自由的定义是“首先是人类内在的意识领域的自由:它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第二,这一原则要求品味和志趣自由: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特性规划生活,作自己喜欢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受人们干涉,即使在他人看来我们所行是愚蠢的、乖张的或错误的。第三,由个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人们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联合,但参加联合的人必须是成年人,并且不受强迫和欺骗。”简言之,即为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应受到干涉,不伤及他人即为自由的前提。这里的“不伤及他人”我认为应当包括物质上加之精神上的不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我们很容易能够判定,而精神上的伤害则需要分程度。因为人类是社会性的生物,即其所作所为均应由此受到限制,人的自由是在此前提之下的。

  让我们来看看其他人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所组成的这一对矛盾,决定了现实中的个人自由,或者说个人按自己意愿方式生活的需要,不能不以满足人类更为基本的需要为基础(如生命、安全、财产) ,不能不以不侵害他人的同等自由(如秩序、名誉)为前提、不能不以不破坏提高社会整体需要层次的社会主流价值(如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则)为条件。”这里指个人自由不能破坏提高社会整体需要层次的社会主流价值为条件实现。换句话说,个人自由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又有学者认为,在人类行为既受法之禁令限制,又受公序良俗限制的情况下,不能贸然地断言“法不禁止皆自由”,较允当的表述,至少应是“法、公序良俗不禁止皆自由”。从以上两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个人自由应当要受到公序良俗的约束。此种观点与约翰·穆勒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对自由的定义中并无提到公序良俗。遵守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否被不伤及他人的行为所涵盖呢?我的观点是否定的,我们自身不伤及他人的行为的范围要比遵守公序良俗的行为范围大得多。那么背离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否应当视为个人自由的一种体现呢?这需要从公序良俗的定义开始探讨。

  公序良俗一词是民法典引用的概念,其义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我们尚且可以较为具体的判断,但对善良风俗的判定则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这是对于中国的乡土而言的。

  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费孝通先生通过与西方社会的对比,总结出了中国乡土社会具有泛有同心圆波纹的差序格局特点。根据处于圆心的个人的能力不同,这个圈子可大可小,可伸可缩,是动态的,这代表着群己界限的模糊。这个与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离不开关系。“亲亲,尊尊”的思想体现了中国人自古在私人关系上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如对朋友,要求我们要忠信,对亲属,要求我们要孝悌。仔细想来,似乎缺少着道德要素的共同点。这时候有人会提出疑问,说孔子的“仁”不就能概括所有了吗?但实则“仁”概念仍然具有模糊性,在不同的情形下仍然因人而异。这样的道德特点与西方社会的迥异,西方社会依托着上帝、神明在人们之间形成了平等、公道的共识。所以,在中国,我们总是会以自身为圆心,根据“距离”远近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道德要求。正如孔子的”仁“一般,我们很难说清楚善良风俗的外延。可能会有人质疑,费孝通先生所讲的乡土社会已经是过去式,现代社会早已经不同以往。但我要强调的是,中国人们过去长达几千年的同心圆波纹型的私人关系格局已经将这种传统道德特点即缺乏普遍的道德标准仍深植于民族性格之中。自古至今,存在的只是程度由深到浅的区别,但这一特点仍对我们如今的道德判断标准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序良俗在很多情况下会被人们用作维护自己道德观的武器,或者是社会大多数人道德观的武器。而历史表明社会上主流的道德观是不断变化,不断修正的。社会上被大多数人认可的风俗亦或者经默许形成的公序仍需我们进行甄别,我们只有认识道德的本质,才能看清其是良是恶。

  我认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观不外乎分为两种,一种是生而带来的,一种是后天形成的。前者是刻在人类的基因里面的,通过进化作为人类该生物的生物性格而存在。这种适应主义的观点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自然选择而获得适应性进化的结果,人类是社会性动物,在远古时期根据地域组成一个又一个群落,群落间又有其等级秩序特征,经过岁月的考验,只有能够继续良性运行的群落才能存续下来。而在生存下来的人类群落中的人类的道德观必然对该群落的生存有着这样那样的好处,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如我们天生就拥有某种崇尚公平的本能,我们是天生的平均主义者。一个能做到公平分配的群落与一个分配不均的群落相比,很明显前者的成员会更加团结,相应的,生存下去的`可能性也更大。当然,这里排除了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后天形成的道德观,道德观的形成需要时间的沉淀,只有经历过时间考验才能被大多数人所认同,所以我这里举的例子以中国传统社会道德思想为主。

  以中国男女有别的思想为例,这里说的男女有别是男女间不能交往过多。这种思想是在乡土社会中产生的,乡土社会由一个一个小家族组成的,且这些家族一般同时兼备生育职能和经济职能,利用亲属伦常经营事业,具有不同于一般家庭的长期延续性。而被冠以经发展事业职能的家族则往往需要一套规矩去管理,则为家法。家法是不讲私情的,男女间的感情交往是为稳固的乡土人情中不稳定的因素,故产生了在男女生活和心理上加以隔离的需要,这就是男女有别思想的源头。这种思想有着独特的时代任务,但随着乡土社会的变迁,现代社会的到来,便不被需要了,但这种思想已经成为传统道德观念,人们大多只是木讷的接受着祖先留下来的传统,而不去思考其背后的功用和含义。这样的如男女有别,授受不亲的道德观念则是我们应该舍弃的。

  当然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一些后天道德观念仍有其合理性,并仍在现代社会中被人们认同适用,如儒家思想中的博爱、守信等。这些道德思想的形成已经不同于先天形成的道德本能了,因为道德不仅仅来源于人类的本能,还来源于我们的同情心、想象力和卓越的理性思考能力。

  通过以上对道德本质的探讨,我们认识到,公序良俗本身便具有模糊性尤其是对善良风俗的具化上,这是因为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导致人们之间没有统一的道德标准。而在对具体某项涉及公序良俗的道德观本身是否合理上大多数人很少去思考其背后的由来和其合理性,只是盲目的遵从。这导致了许多背离公序良俗的自由不被承认,如在民国时期,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对于男女自由恋爱社会上仍然持着反对的观点。补充一句,我这里说的背离公序良俗的自由指的是在不违法法律的前提下但又背离了公序良俗的行为自由。即约翰·穆勒所说的“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特性规划生活,作自己喜欢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受人们干涉,即使在他人看来我们所行是愚蠢的、乖张的或错误的。”

  在我看来,背离公序良俗的自由我们需要去认识到该“公序良俗”的本质,即其由来和在现今社会下的合理性。公序良俗具有历史性,只有其符合当下社会的需要,为大多数人所认可才能视为公序良俗。在一项“公序良俗”经过确定为是真正的公序良俗后,最为重要的还是看其有无损害到他人的权益,这是判断一个看似背离公序良俗的行为应该是否被承认其是自由的体现的两个步骤。就中国来说,同性恋仍然不被法律所承认,被社会大多数人所反对的理由是违背异性恋的公序良俗,那同性恋的自由是否该被承认呢?我们从异性恋的由来开始思考,异性恋的目的是为了繁衍,为了人类能够不断繁衍后代而存在,如果同性恋泛滥,那么势必会导致人类后代减少,社会丧失活力。但同性恋是否会因为得到社会或者法律上的承认而泛滥呢?我的观点是不会,因为异性相吸是刻在我们的基因里的,是大自然亿万年来永不改变的规律,同性恋永远只是少部分,他们可能因为先天的基因突变或者后天的社会养成,但与异性恋相比永远是少数,承认同性恋在我看来反而会由于得到承认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大多数同性恋会选择不与异性结婚生子,少数结婚生子了但夫妻间没有感情,少数中的大部分又会导致家庭缺少良好的氛围,只有极少部分的孩子能得到父母完整的关爱。生活在一个没有爱的家庭里,孩子势必是无法健康成长的,这就形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通过论述,承认同性恋自由符合在当今社会下存在的合理性,那么该行为是否会损害到他人的权益呢?很明显,同性恋行为并不为给他人带来物质上的伤害,那么精神伤害呢?可能会有人认为至少同性恋行为会给同性恋人自己的父母造成精神伤害,但我们要知道这种精神伤害需要区分程度,这种程度的确定应该慎之又慎,因为如果太轻,势必会造成这个社会每个人的行为都要顾及到他人的想法,这样实际上是给自由加上了沉重的枷锁。若是太重,又会导致人们可以肆意伤害他人的情感,这样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在我看来这种对他人的精神伤害需以其在现实中的具象为判断标准,是否影响到他人的切实利益或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但事实上,同性恋并不会对他人造成这样的后果。所以同性恋自由不应遭受社会上大众的道德谴责。

  读《论自由》有感 8

  很薄的一本书,晦涩的长句,让我如同咀嚼一块生硬的糟饼,咽不下吐不出。

  密尔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尤其是其名著《论自由》(OnLiberty),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同时也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道,被视为报刊出版自由理论的经典文献。这部著作的要义能够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理解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所以,1903年当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权界论》。当我看到严复先生所翻译的这个标题,似乎这更是密尔所要表达的主旨。

  整本书的建构清晰易懂,完全与其行文资料不同,开章引论,于后三章分述,末章叙述其应用。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所谓的个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这也是他所论自由区别于前人如自然法学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靠于社会,而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天赋权利。在老师在指定书目之前,我便有意地去尝试着去读这本论著,原因在于一次在网络上搜索,《论自由》是新闻传播学必读的课外读物,事实如此,密尔本书的重点也在于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密尔在第二章的末尾总结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在认识上的好处,那里有必要摘抄下来,因为这一系列的论证对推动自由主义的发展和传播起了重要作用,并且使他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论证如下:第一,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不可能错误性的提出是密尔论证言论自由的重要论据,没有什么不可能错误,故而,任意意见都可能去发布。第二,纵使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内含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

  到补充。密尔在这第二点上确定了错误意见的存在的好处,它之所以存在是对既存真理的一种补充,它有利于真理的完备性。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理解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这一点简直是太有说服力,反对意见的提出,就会逼迫持有者去说服反对者,而一旦持有者没有从根本上体会真理,那么只会被反对者所识破,只因为有反对者的存在才能使真理更好的被人理解。再者,第四点,教义的好处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少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因为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力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

  密尔所宣称的自由毕竟是离不开社会的,人是一个能够自由发展的、任其随自己喜好的态度去生活。但是,他也务必区分自己自由的权利界限,在密尔的自由论中,自由,也就是不能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这也是我所能读懂的'层次,在不干涉他人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状况下,你是能够干任何你想干的事情的。当然,政府也不能干涉人们的这种自由,密尔理论中,政府过多干涉人们自由,会增加政府的权力,必须程度上会使人们陷入崇拜权力的状况,从而丧失自己的自由观念,依附于政府,而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不受干涉,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如前面密尔所述,意见就算有其真理性,但反对的或者不同的意见在必须程度上对其真理性是有所帮忙的。我是这样体会的。

  密尔的理论就先谈到那里,本篇读书笔记,我用了“读不懂”来形容我所认识的自由,当然既是形容这部著作,也是形容我所看不懂的当今中国社会所谓的自由与民主,以及一些为人师所传授的民主自由。是的,中国的民主自由是与当今世界所谓的民主自由有必须的距离,正如韩寒所讲,在网络上发表一些文章的时候,会有一个审批的过程,会有一些字会变成一些奇奇怪怪的符号,这都是在西方国家不能所遇见的状况,这完全是政府干涉个人言论自由的铁证。或许,是有太多人只看社会的这一面,在我看来,整个社会是前进的,总有一些手段是务必要实行的,一些人总是在试想如果中国政府按照西方政府那样做,该多好,我想问,多好是哪里多好?体制要变,民俗要变,人们要被强迫地去理解所谓的民主自由,时髦的说也就是突然“被民主”“被自由”,一个人总要被周围的环境所感染,会慢慢适应,会逐渐去放下自己这方面的畅想,逐渐同化,不横向比,纵向比,这种变化是很客观的,横向比,我们只能兴叹,有时候,我反而感觉西方国家安全感不是很强,一切都放开,在适当法律下,谁明白谁哪天会情绪变化,对他人怎样样?

  自由,感性来讲,只要是简简单单能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就能够,必须要与自己过不去,那也没办法,有一批人在争取西方式的自由,需要这样的人,正如密尔在《论自由》里所说的的另外一个层次,每样东西都有存在的理由,都能促进社会的进步的。

  读《论自由》有感 9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论自由读后感。———卢梭。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关于这个话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也表达了他的独特的观点。在此书里,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虽然时过境迁,但是仍有绝大部分的内容至今仍会对我们产生启迪。

  说到自由,让人不禁会想到这个问题: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是什么?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个抽象的含义,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或者几个字就把它的全部内涵与外延概括出来,因此只能用一种现象来表述,密尔将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与“规则性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称为“最原始的自由”,这种自由i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中,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

  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强力的大小决定,只要你拥有绝对的强力,凌驾于其它强力之上,你将拥有绝对的自由。而所谓的“规则性自由”也可以称为“制度下的自由”这里的“规则”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们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须符合规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时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是平等享有的,并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而密尔所赞成的,正是“规则性自由”,并坚决反对的是“原始的自由”。

  在这里我想讨论几组相互对立的词组:个人与社会,被统治者与统治者,自由与权威。

  相对于社会,个人永远是个弱者,人们总是通过有限的理性去认识自己和社会,并通过法律使个人在社会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让自己的意志得以表达,从而实现人在社会中的最大自由。密尔说: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每一个人都受到社会的保护,每个人对于社会也就应该有一种报答,那么这种报答要以何种方式?或者还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到底要遵守何种行为准绳?在密尔看来,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这些条件,如果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那么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体,个人的行为要有一定界限,当一个人都行为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就对他有了裁判权。

  这就让我想到了人类文明最初的时期,那时国家被分为两部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统治者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用这些权利对于被统治者施以压迫,剥夺他们的自由,当然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争取自由的过程,因此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统治者的权威被建立在选举、授权的基础上,他们不敢随意施设自己的淫威,被统治者就以为统治者是在按照自己的意愿办事,认为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但事实上,这是永远不可能达成的理想状态,密尔认为,这种情形会产生侵害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数的暴虐,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不属于多数人的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被忽视;所谓的大家共同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余的一直必定被忽视或受到压迫。

  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对美国社会财政生活中已经显露出苗头的“多数的暴虐”忧心忡忡::“普选制度事实上使穷人管理社会。”“制定法律的人大部分没有应当课税的财产,国家的.公共开支似乎只能使他们受益,而决不会使他们受害;其次,稍微有钱的人不难找到办法,把赋税的负担转嫁给富人,而只对穷人有利。这是富人当政时不可能出现的事情。因此,在穷人独揽立法大权的国家,不能指望公共开支会有显著节省。这项开支经常是很大的,这是因为立法抽税的人可能不纳税,或者因为他们不让赋税的负担落到自己身上。换句话说,民主政府是唯一能使立法抽税的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政府。”(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38—239页。)这就表现出,民主做真正表达出的只不过是大部分人,或者说是在社会的教育力量之下,使一些不愿意自己做出判断的人们形成的一种普遍观点,而这种观点,终究不能表达所有人的意志。

  前文提到,社会总是在某种限度上干预到个人的生活,那么正确处理社会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的限度就显得至关重要,找出一个在实际中可操作的能被大家所接受的限度也正是密尔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密尔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研究该问题,正如他自己所言: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作为脱离功利而独立的一个东西)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论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置未用。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密尔把个人放在第一位,重视个人的自由与社会权威对自由最小的干预,社会对个人施以权威的方式主要有二,法律与社会舆论,密尔就是要找到一条准则,不论所用方式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力量还是社会舆论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在经过正确分析和功利平衡后,密尔找到了这条原则。

  即: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为自己的好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对他行为表示不满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话。密尔极力主张个人对社会的独立性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持谨慎态度,这与密尔所处的时期有着一定的关系,由于当时的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阶段,个人的作用比起社会整体的作用已越发不明显,使得该学说具有广阔的群众基础。因此密尔提醒人们不要失去自我,因为“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对于一个人的自己的利益(这里所指的是合法的利益),本人是关切最深的,社会对于个人所怀有的关切只是部分的,并且是间接地,因此社会权威无论以何种方式以对社会成员施以所谓的“保护”为理由,如果不被当事人允许或认同,那么对于社会成员的自由都是一种压迫与威胁,需要加以阻止,以社会成员特有的方式,那就是意见自由,无论社会发展到何种地步,我们一定要争取到的是,完完全全的思想自由,讨论自由与个性自由,这样才会明清真理,纠正谬误,因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

  读《论自由》有感 10

  自由,乃吾心向往之,而不能久得。逛卓越网时偶然看得《论自由》一书,介绍说此书主要解决个人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遂买下并决意静心读之。然至今,只读了引论,有一点浅想,记之成陋文,望通读后看到此文不会成笑话。

  穆勒云,“虽有民主,而操纵力之国民,与权力所加之国民,实非同物。”此话乃针对所谓的民主国家而言。理论上的民主乃掌权者与被治者是一体的,因此国家的好恶就是人民的好恶,然而,实际中的掌权者与被管者不可能是一体,“人民的好恶”并不是整个国家的好恶,只是其中多数人的好恶,况且多数人的好恶也不是最多数人的好恶,或者实际上所谓的“多数人”只是少数人,这样的政治体制就容易造成人民与人民之间相互劫持。穆勒感叹道:“太白之豪暴,且无异于专制之一人。”其实,如斯统治较专制更残暴。因为专制是让人民明白地看到它的武断专权,而这样的统治是在暗地里施加百姓于“暴力”,表面却打着民主的旗帜。拿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来说,最后就流为了斯大林式的少数人专制:政治上控制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切权力,人民却没有监督党和政府的权力;经济上它可以“卫星上天”,却不能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思想文化上进行高度垄断,书报检查制度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作家经常遭意识形态恫吓。据索尔尼仁琴在《古拉格群岛》中引用俄国刑法专家的统计,沙皇1876——1905年的30年间共处死486人,被斯大林在1930——1953年所谓23年中处以极刑的人是沙皇的一千多倍。此种“专制”无人民自由的国家,表面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实则是将国囚禁起来,里面的溃烂终会蔓延至表面的浮华。因而为国治理者,应当为民之权益谋事,万不可将自己当做人民代表,却把为自己谋权当成是在为人民谋权。

  自由之初义乃不为外物所拘牵,无胜义也无劣义。有个性的人大多事上不为外物所牵,正如穆勒所说,个性就是个人具有独立意志,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性格与利益对外界事物作出判断,而不是根据他人、社会、传统和习俗作出判断。社会上总有一部分人活得自由个性,他们特立独行、不怕孤立、敢说老实话、敢向社会大多数的专制权威挑战,他们比其他人更不能适应社会准备下的模子。自由个性之人是理想主义者,是孩子也是老者,是推动社会不断完善的先驱力量,这样的'力量要影响他人,必得将思想观点形成舆论,要形成舆论就得有发言权。但是社会暴虐的目的就是要摧折人的个性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其首先禁绝的即言论自由。《礼记》中说“情欲信,词欲巧”,便是要提醒人们说话时态度要坚定,但是说话的方式则要非常客气、非常婉转,自由个性之人当这样才能让当权者听得进去。

  穆勒在《论自由》一书中说,言论自由为一切自由的根本。同时,又认为我们认为“真理”的,我们认为“是”的,我们认为“最好”的,不一定就是那样的。正因为人类不是“不可能错误的”,因此需要容忍异己才能实现自由。比如,岳飞抗金之时自然认为自己是正义的,然而对于金人而言岳飞是灭国者是自己的敌人,金人认为自己才是正义的。那么,到底谁才是对的、是正义的?我们无从判断。社会中也常常有人认为自己的正确的,因此带着“正义的火气”残酷地摧毁了另一个可能是正确的思想或事物,这样也摧毁了别人的自由。

  读《论自由》有感 11

  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所著的《论自由》,完成于1859年。该作品所论述的自由主要是公民自由和社会自由以及他们的权界关系。我国思想家严复把该书翻译书名为《群己权界论》。该书语句生涩很难读懂,我认真读了两遍,理出点头绪,理解感受如下:

  密尔说:“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他就不必要向社会承担职责。其他人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时,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劝说以致回避,这些是社会向他的行为正当的表示不喜欢或责难时所能采取的唯一举措。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职责,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利益时,个人还应当承当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这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权线界限。

  密尔首先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认为个人自由务必是出自本人本能的行动:包括一是意识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在思想和情感方面,在实践和理论方面,在科学、道德、神学和信仰方面,在发表和表达意见方面的自由。二是自由制定个人生活计划,自由按照所喜欢的去做,实现个性的充分发展。三是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

  同时,他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不仅仅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而且是人性的本质要求。这是因为人的性格千差万别,最了解自身需求和内心想要的,只有自己最了解最清楚。如果用千篇一律的一个模子和传统习俗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则使天下的人都变成相同的人或相似的人,个人没有了特点和棱角,丢失了独立思考的潜力,各种欲望和冲动也将失去,天才将被泯灭,社会日益同化,就会造就了碌碌无为的凡俗之辈,社会缺乏进取精神,失去了前进的动力,社会就会走向衰弱的命运。

  相反,社会尊重每个人的特点和个性,个人自由的选取自己生活的方案,为了到达自己的目标,他就会使用自己的观察力去看,使用推论力和决定力去预测,使用活动力去搜集材料,使用思辨力去做决定,还要事前事后周密思考,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就会想法设法加以克服,以激发个性的充分发展,施展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最大的利益和价值,同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需要天才,因为天才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来源。但是天才只有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才会发挥作用,并且天才本身就更具个性和特点。因此,社会在干涉个人自由时务必格外慎重,务必有严格的一个限度。因为那些决定在法律惩罚或者舆论支持之下大家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社会的好恶,或者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人的好恶,制约人们行为的原则就是按照他们所愿意做的那样去做。社会和政府就应把能交给个人做的事情交给个人去做。这样不仅仅能发挥个人的活力,而且还能培养人们更多地社会实践经验和潜力,更加融入社会和政府之中,学会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潜力,不是永远依附于社会和政府。

  我觉得读书不能就读书而读书,就应学以致用,把书中的智慧多与现实联系起来并加以思考融通,以在现实中得到借鉴。通过读该书我有如下启迪:

  一、家长与孩子的关系:家长生育孩子后,不仅仅满足孩子成长所务必的物质条件,还要把孩子培养成心智健康的社会人才。

  因此需要家长做到,不要给孩子很多条条框框,只要大的原则不违背,就应给孩子更多的'自由成长发展空间,让孩子在无拘无束的自由环境中快乐成长。千万不要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孩子,让孩子按照你所认为正确的轨迹发展。更为甚者,以为了孩子好为借口,强迫孩子务必听你的话,按照你的思维和思路教育孩子。这样做最后结果是好心办坏事。不要以为孩子十分听话就是好事,要学会让孩子有独立思考决定的习惯和潜力,不要怕孩子吃苦和失败,要让孩子能自己做的事情大胆的放手让他去做。千万不要做越俎代庖的事情。同时要鼓励孩子敢想敢做,敢于尝试新鲜东西,并且勇于担当的精神。不要做循规蹈矩、没有主见、人云亦云的庸俗之辈。更不要做被世俗和习惯行为所禁锢的好好人。同时对孩子所犯的错误,要有一颗包容的心,培养孩子建立一颗独立思考,勤于实践,敢于挑战权威,追求自由精神,富有激情创新的新一代。同时也要尊重孩子的活法,因为每个孩子都有每个孩子的活法。

  二、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一个国家只要政治、法律与社会持续对多元化个性的宽容,社会就会充满个性、自主性与创造性。

  如果一个群体是由有个性、有生命、有活力的个人组成,这个群体就会充满活力和生命。社会就应宽容那些有强烈欲望、激情、活力乃至冲动的人,欲望与冲突是制造英雄的材料,也是推动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动力源泉。19世纪欧洲的成功在于自由、在于个性和多样性。中国衰落的原因是缺乏自由、个性与多样性。欧洲的个人、阶级、民族之间,彼此都极不相像。他们都追求自我,敢于尝试,勇于突破,因此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和成功。而中国的衰落在于国民的极为相似。在儒家文化一统天下,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成了人们头上的一项枷锁,以一样的格言和规则来管制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把祖宗的东西变成永恒不变的法宝,墨守成规,夜郎自大,不思进取,在一片静止中走向没落。这不能不让我们痛心疾首。改革开放的实行,就是松绑了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才有这三十多年取得巨大成就。其实个人和国家一样。没有个性,没有追求,没有紧迫感,就会落伍,就会淘汰。

  读《论自由》有感 12

  《论自由》是英国资产阶级哲学家、经济学家、自由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书中论述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权利,阐明“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并提出了自由的各项“原则”。关于“论自由”这本书,密尔在引论中开宗明义地说,他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全书要义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它将自由问题的`探讨从国家与个人延伸到社会领域,深化了启蒙运动以来关于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论述,成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集大成之作,它对个人自由的强有力的热情辩护,使之成为英文世界里捍卫自由的经典。

  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这个目的之得以实现而显为正当。现在看来,密尔的这句话是相当政治不正确的。一个如此强调“自己对自己负责,他人无权干涉”的人,怎么会觉得用专制来“对付”一个民族是正当的呢?原来,在密尔看来,野蛮人的种族就好像人类中的未成年人,他们无法对自己负责,需要成年人的照管。可是,如果密尔的这种看法成立的话,那么我们的文明种族是怎么长大的呢?在人类刚出现的时候,可没有其他人来帮助、照管这些“野蛮人”啊。

  对于某些意见,因我们自己的判断裁定其错误就拒绝倾听,为了更充分说明这种做法的危害性,看来有必要把讨论付诸具体的案例;而且最好我首先选择那些最不利于我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反对言论自由的论点,无论是从正确性上还是从有用性上来说都被视为是最强有力的。

  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思想和感想的自由、意见和情操的自由、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第二,趣味和志趣的自由;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

  相应于一个人对自己的孤独判断之缺乏信心,他就常不免带着毫不置疑的信托投靠在一般“世界”的不可能错误性。而所谓世界,就每个个人说来,是指世界中他所接触到的一部分,如他的党、他的派、他的教会、他的社会阶级。我们所谓的世界,只是我们接触的那小小的一群人。虽然网络时代让地球变成了一个村落,然而作为一个个体,能够接触到的人和观点终究还是少而又少的。在世界这只庞大的大象面前,我们永远是盲人。所以,我们盲目相信“世界”的看法,和盲目相信自己的看法没什么两样。

  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如果在当今社会有完全的自由,那么我们的生活将会达到一个不一样的阶段。本书中提出最中心的就我们在不影响到别人的生活的情况下达到自己的绝对自由。但是现在的社会可以给我们有这样的自由吗?

  读《论自由》有感 13

  一口气将这本书读完,情绪仍在激动之中。约翰。弥尔顿的博才多学,激情慷慨深深的感染了我。一遍阅读下来,弥尔顿的思想的精髓未完全的消化,但仍颇有感想。

  《论出版自由》的产生顺应了时代的要求。1643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新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在著作横空出世之前,弥尔顿的一些关于离婚的小册子多次被检查人员打回,并对他做出了处罚。这激起了他的愤怒,并痛切陈词。他指出这项法令的订立时诸位不属于承认的。此外,他还强烈的说明这项法令会使人们的日趋愚钝,宗教与世俗界的学术中的发展也会受到妨碍。它的存在的唯一的作用只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

  他提倡说:书籍不应该在出版之前就被秘密的扼杀,而是在出版之后再对其审查。对此,他举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坏书同坏肉做比较。坏肉,即使使用最合卫生标准的烹饪方法,他也不能产生什么营养。而坏书在这一点上就有所不同:他对于一个谨慎而明智的人来说,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帮助他善于发现、驳斥、预防和解释。这样把一切检查员认为不可以出版的书籍扼杀,这着实是一项重大的损失。被禁止出版的书往往是关于渎神、无神论的,这样是不能达到目的的。与其将它扼杀在摇篮中,还不如拿出来杀一儆百。雅典普罗塔哥的实例就是很好证明。普罗塔哥在他的《论神》一书中开头便说他不知道“有没有神的存在”。于是此书便被阿留坡阁下令焚烧了。烧掉的不仅仅是他的书,一些蠢蠢欲动的无神论者铤而走险的思想也被禁绝。

  他还说明了书籍的重要性。他认为书不是死的,他非但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而且还跟作者一样的活耀。他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精华保存起来。一不小心,误杀一个好人跟误杀一本好书会一样的容易。但是,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理性本身。一本好书是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的熏制珍藏,目的是为着未来的生命。扼杀一本后果是失去一个真理,而把这种扼杀放在出版界,就会造成一场大屠杀。真理不能在恢复。因此,对于书籍的出版得万分的小心。

  在提出观点的同时,弥尔顿还对严格的审批制和检查员们进行了猛烈的讽刺攻击。当时的出版物出版必定在文章旁标注某某某批准,一连大串。看去十分的滑稽可笑。作者虽然作品得到了出版但是毫无尊严可言。弥尔顿在与出版商的谈话中层这样问到:“试问谁可以保证他的判断是正确的.呢?”出版商答道:“国家可以,先生。”然而,国家真的可以么?国家之限于把检查员挑选出来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被选出来的检查员可能比一般的人更贤明,可是面对每天那么多待审查的书籍,他能保证在特定的时间内阅读完制定的书籍吗?若是洋洋洒洒几千页的手稿,那就更加难了。错误的批注也在这个时候产生。单纯的让几个有学识的人去评定,还不如放手让雪亮眼镜的群众来下定论。这些都为争取言论出版自由立下了不朽功绩。

  还有很多的精辟分析辩解不能一一罗列。弥尔顿在书中淋淋尽致的展现了自己清教徒的虔诚,时不时的引用宗教的实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个虔诚的清教徒样。他的中心论点: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虽然立场不是代表他所谓的一切人民,但是丰富了文章的生动性。全书的语言尖锐,但不是幽默,是一本值得阅读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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