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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研报告

时间:2024-11-04 08:30:02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优秀)法律调研报告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律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优秀)法律调研报告

  法律调研报告 篇1

  当代大学生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自身的法律素养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研究对建设法治国家、完善市场经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以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养成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人们的生活从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原先落后、封闭的生活状态变为了一个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我们的视野也不断的开阔,但与此同时,生活状态的改变也带来众多的诱惑。大学生,作为刚接触社会的一类群体,意志力比较薄弱、思想较为不成熟且个人独立认识和分析问题的经验及能力也较为缺失,致使不良现象和行为在大学生群体中增势迅猛,甚至违法犯罪现象也屡见不鲜,大学生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自呈上升趋势!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子,就发生在我们的周围,案件不仅涉及到他人的财产安全,还有他人的人身安全。这些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给学生本身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影响。我们不能将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简单地归结为是因为不懂法而产生的,更多的是因为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缺失所造成的。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教育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动,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善,社会生活中很多环节都能有法可依。但是当前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虽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却难以充分及完全执行。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法可依,但却不有法必依;二是有法可依,但却不执法必严;三是,有法可依,却不有法必究。法治环节的种种失误使得大学生从原先的对法律充满了信任转而为充满了失望,这对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是极为不利的。

  (二)学校教育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与深入,高等教育的目的也从原先一味地培养社会精英向提高现代公民素质转化。公民的素质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素质教育,课堂教学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要阵地,但目前高校(除了政法类院校或是专业外)普遍开设的有关法律的基础课程数量少、质量普遍不高。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涉及到有关法律的课程只有一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这门课也仅仅只是修一个学期,课程教学课时少、内容多,老师往往只是一味地匆忙赶进度,缺乏对知识点的分析,典型案例、社会热点问题等因为课时限制而不能进行,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互动交流,课堂的主角由学生变为老师,学生参与程度低。

  此外,校园缺乏规章制度的落实,学校内部视规章制度为无物,呈现出失衡、乱序的状态,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有害而无利。上述的种种问题,使得当前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低下。

  (三)家庭教育

  家庭是孩子接触社会前最重要的生活场所,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并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它和其家庭教育有着重要的联系,家庭教育的优劣往往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在以父母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式家庭教育中,贯彻的是家长单项灌输式教育,家长在家庭中处于绝对权威地位,孩子只能绝对听从、绝对服从,甚至不能有自己的想法,这一方式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父母的文化知识、思想道德以及父母的法律素养的程度。

  据调查,在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各类消极因素中,最直接的一部分原因来自家长的法制观念淡薄,孩子受到家长不良行为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当今中国的普遍家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第一文库网”现象严重,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对子女的发展不能有一个正确的角色定位,只是一味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往往忽视其他素质的综合发展,从而造成子女素质发展的偏差,将法制教育等摆在了较为次要的地位。法律素质的培养理念没有在家庭教育中树立起来。

  三、改善和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途径

  (一)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优化社会法治环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在有法可依的根本前提之下,切实全面贯彻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要求全体人民都依法办事,使自己的一切言论和行动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不折不扣地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保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有错必纠”的方针;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所有违法者必须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才能优化社会法治环境,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和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育校园法治环境

  高校应重视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开设相关的素质拓展课程,通过案例教学或是讨论的形式来吸引大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动其在学习中所处的被动地位,积极思考,增加课堂的活跃度,提高法律知识的接受度。此外,高校还应严格贯彻落实规章制度,不论是学校的教职工还是学生都平等地想要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无一例外地各自履行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无论是校领导还是普通的教工都应毫无例外地切实地做到按照规章进行,从而保障规章制度的公正性,营造一个良好的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氛围。如果执法不公,对待不同的主体,松紧程度不同,那么长此以往,严格受规章制度约束的一方必会产生不满,对制度产生抵触情绪,最终这些规章制度必会失去其效力。

  (三)培养良好家庭环境,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是教育孩子最重要的场所,父母是教育孩子的最初老师,他们对孩子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首先,家长要身体力行,增强家庭责任感。只有做到这一点,给孩子一个良好、健全的家庭环境,才能使孩子更好地接受全面的教育,使孩子在成长路上养成积极向上的人生观。此外,父母应该在督促孩子学习成才中意识到法律素养的重要性,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才能在潜移默化中对孩子产生影响,为孩子提供一个培养法律素养的环境。同时,家长也要在为孩子提供物质基础的同时,关心好孩子的精神是否快乐,关心还是的心理是否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和疏导,避免孩子产生心理扭曲的现象,从而不考虑后果,激进地走上犯罪的道路,触犯法律,身陷囫囵,断送了自己甚至是他人原先美好的前程,令人感到痛心疾首。 大学生是社会建设最新鲜的血液,有着自己的突出特点。但在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方面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只有社会、家庭、学校等因素相互联系、影响和配合,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最终才能保证“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雄厚的资源及支持。

  法律调研报告 篇2

  一、专业技术简介

  法律文秘专业是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文件精神和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立足政法,服务社会”的办学方针,充分体现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为辽宁的经济建设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能力、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文秘专门人才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该专业是20xx年辽宁省唯一申报成功的司法文秘类专业。并于20xx年按照教育部专业名称改革要求更名为法律文秘专业。

  法律文秘专业作为我院首批申报成功的高职专业,自20xx年设立以来根据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素质能力要求和就业岗位(群)需求变化,不断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内涵,并充分收集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目标的信息反馈,建立了毕业生跟踪调查计划。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先后4次组织相关教师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模块作了重大调整,使之能够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不断健全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要求。通过专业内部完善,使专业始终在学院专业招生、就业方面保持着较高水平。并于20xx年通过院级示范专业立项审批。

  二、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于1948年,近60年里为新中国的政法系统培养了大批的领导干部,被誉为辽宁政法系统的“黄埔军校”。学院的毕业生资源为本专业的设置及优化提供了大量翔实可信的人才需求数据,成为本专业找准定位、探索培养应用型人才规律的人脉基础。

  据多次调研反馈,社会对文员特别是法律文员需求量巨大。形成对此类人员大量需求的原因在于: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外经贸活动频繁,客观上造成了纠纷的增多;同时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量不断增加,日常性事务和记录性工作日益增多。以沈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书记员基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公务员考试合格而录用的正式书记员,这类人员属于法院正式工作人员,约占目前法院全部书记员的40%,工作满一定年限且通过司法考试的可晋升为助理审判员;聘用制书记员约占到书记员总数的60%,在聘用制书记员里,多为职高或大专中文、计算机、法律等专业毕业生,多数没有受过法律尤其是法律文书、司法笔录、卷宗整理等专业训练,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适应工作,而且在制作笔录、打印判决及送达签收等方面出错率较高。难以适应人民法院工作制度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纷纷建立,能够承担一定接待、记录、档案管理工作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律师(文字)助理等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应用型法律文秘实用人才供求矛盾突出。

  20xx年,学院结合自身办学优势,决定申办法律文秘专业。同年,本专业完成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设计,成功获得了教育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正式开始招生。

  首届法律文秘专业招生、教学、就业的良好效果促使我们坚定了办好法律文秘专业的信心。在总结办学经验和跟踪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充分论证了法律文员工作所必需的素质能力,确定了以文秘工作技能作为核心技能、以法律知识作为理论铺垫、以实际职业能力作为培养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了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专业发展走上了健康有序的轨道。20xx年,本专业被列入学院院级示范专业建设计划。

  社科系

  法律调研报告 篇3

  人员文秘总需求状况及秘书在企业中属于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岗位之一,其岗位职责描述也是最模糊和最广泛的。作为一种全球性的职业,文秘工作越来越趋于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它在辅助各级领导进行综合管理、树立企业形象、沟通内外关系、处理信息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背景

  文秘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从需求层次上看,80%以上的单位选择了大专(高职)毕业生,只有不到20%的单位表示需要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这显示,民企对文秘人才的需求比较注重实际,一般认为受过文秘大专层次教育已够用。不少民企认为,他们急需的是文秘专业方面的适用人才,看重的是文秘人才的专业素养、技能和事务能力,并非仅以学历高低为条件。

  从需求的秘书类型上看,65%的单位选了复合型秘书,这表明,当前复合型人才最受欢迎,其次为应用型秘书(15%)、创新型秘书(10%),另有5%的单位分别选了操作型秘书、技术型秘书。

  二、调查情况

  调查所采用的方法:主要通过对文秘毕业生等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文秘专业的市场需求进行了调查,较为全面地了解社会对文秘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用人单位对初、中、高级文秘人员的技能要求,以及文秘从业人员的薪金情况和文秘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状况。调查中我们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促进文秘专业教学的进一步发展,培养社会需求的文秘专业人才,以达到社会的需求做到满足用人单位的标准。

  (一)社会外部情况

  1、通才更受青睐

  现在的文秘秘书已经不再是以前的单纯的秘书,更多的是复合型的人才。无论是公司还是普通的工厂对于文秘的定义已经不再局限于收发文件、拟写文书、档案管理等日常常规性的工作,现在用人单位看更重要的是是否具有其他的能力,如良好的沟通能力、人事方面的经验等。

  2、文秘职业岗位群发生较大变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文秘人员需求量在逐步递减,而外资企业、民办企业的文秘人员需求量在逐步递增。大型单位分工较细,文秘人员的需求量大,多以行政秘书工作为主,有专职文员、专职档案员、人事文员等,职责比较单一中小型单位的文秘人员需求量小,一般出任文秘人员实际上是一种“综合秘书”,也称为“办公室文员”,身兼多职,通过与从事此行业的人访谈所知,通常要照顾到最基本的日常工作,即收发文件、接待来访客人、人员考勤等方面。

  3、从事秘书职业的人员女性居多

  本次调查有98%的秘书人员是女性,2%的是男性。而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女性在中、初级秘书中占绝大多数,而高级秘书则多数为男性。粗略估计,由于女性心思细腻适合从事基层的事务,因此在初中级秘书人群中占据较大比重。而男性则事业心重体力良好有参谋的意识。从事文秘工作性质中,分有普通文员、公务秘书、商务秘书、人事秘书、经理助理等。

  (二)自身情况

  1、“国家秘书资格证”之类的资格认证含金量较高

  理解到对“国家秘书资格证”之类的资格认证的'看法是因为用人单位认为获得国家秘书资格证的人员拥有专业的能力,同时能够帮助

  他们培养和选择相关层次的人才,只有极少人认为可有可无。因此,学校要求文秘专业的学生需要考“国家涉外秘书资格四级证书”也不是毫无道理的,它存在着合理性。

  2、秘书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知识、技能

  此次调查可见,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或在职的人员纷纷表示认为文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凭,形象气质好,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文笔好,语言表达能力强,能熟练使用电脑扫描仪传真机及各种常用的现代办公设备。

  3、工作内容多数为琐碎的事务性工作

  调查发现文秘的工作是辛苦的,基本上每天都是些平凡、琐碎、细微的事务性工作,不止是打印文件,整理资料。其中有文秘人员成为管理助手,主要从事文字档案管理、行政后勤管理、协助经营管理、组织协调公司会务、公关与政府关系和公务差旅等。许多临时性工作随经理主管们的日程安排变化而变化,经常加班没有规律,需要不断熟悉掌握公司各部门业务,收集、处理各种信息。还要在复杂而且繁琐,看似一些枯燥乏味、鸡毛蒜皮的处理协调上下级和各部门关系,做到万无一失。在很多情况下,文秘的工作是事无巨细的。

  4、工作压力日渐加大

  文秘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涵盖面极广的管理性工作,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5、发展空间狭小

  调查发现,90%以上的受访人员认为文秘类(文员、助理)等岗位不存在太大的发展空间,而且起点比较低要求并不是太高,一般认为只要是对于办公室日常的软件比较熟悉懂得使用,中专高中甚至是初中学历同样也可以成为一名文员,由此可见文秘类的岗位门槛可以说一点都不高甚至说是很低。平时工作内容主要是处理琐碎的事物,不存在太多技术含量的东西只要是肯学刻苦耐劳就可以胜任工作。

  三、解决方法及建议

  (一)针对社会外部情况

  1、努力加强自身的培养,向通才发展。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眼光长远树立自己的目标,明确自己的成才目标,给自己一个机会去转变:从一个无才――专才――通才。时刻留意岗位的要求,并尽可能的将用人单位的要求转变成为求职者自身具备的能力,增强就业能力

  2、从基层做起,敢于接受挑战。

  万事起头难。文秘一职分工广泛,分有多种职位,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办公室文员、助理。

  3、当秘书不是女性的权利,男性也能撑起半边天。

  不应该有性别刻板印象的存在,女性不一定是从事文职类的工作,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能力适当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同样,男性并不是规定说要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工作或工程it等工作,可以向文职类方向发展。

  (二)针对自身情况

  1、面对相关证书的重要程度提升要努力考取

  既然现在用人单位对“国家秘书资格证”、“英语四级证”等证书的认可,为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应该尽全力去考,在备考的过程中其实是在提升着自己的能力。

  2、秘书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知识、技能应有意识培养

  公文写作能力、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合作能力都是秘书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如果现处学校各高校应该不同程度的增加课程的数量给学生提供训练的平台,若处于在职我秘书人员则应在日程的事物中多加注意与培养。

  3、面对琐碎的事务应培养自身的耐心

  大事情是由无数的小事情累积而来的,无论事情大小都要有耐心去完成,小事完成不了不足以成大事。

  4、从容面对压力,寻找解压方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作生活压力是无可避免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压力,关键是要学会如何面对压力缓解压力,当自己压力特别大的时候可以尝试放下手头上的工作去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比如说可以背上背包去旅游放松一下自己。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强化综合素质,承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竞争压力。其次,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要以积极的人生态度去面对竞争。尤其是要不断追求现代科技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所以文秘人员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不断吸收新的知识,增强竞争实力。

  5提高竞争力,加大晋升空间

  大浪淘沙是金子总会发光发热。升职加薪是不少打工一族的愿望,我们应该积极提升自我能力,加大自身的优势,努力提升自我,几时为自己增值。

  四、结束语

  文秘类工作的社会需求在不断的增长,我们不能过分担心供大于求,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做到有永不懈怠的“进取心”、宠辱不惊的“平常心”、谨小慎微的“细致心”,切实提升自己。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法律调研报告 篇4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

  (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XX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对联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xx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调研报告 篇5

  这次调研我走访了两家家附近的中小型企业。因为都是熟人,所以调研起来也格外方便啊,哈哈。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上十五个问题已经基本包含了,我就不作赘述。着重就一个问题“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进行研究讨论。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两家企业都存在“应收账款”的问题,于是我研究了一下发现这是个企业里的专业术语,之所以讲这个是因为我认为这个术语牵扯到我们本课所学的法律问题,即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会遇到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当然缺少不了法律的途径,从中就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作用了。我希望通过这个具体的术语,具体的研究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首先,我查阅了“应收货款”的概念,它专指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进而对顾客所发生的债权,且该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套用到我调研的企业中,即当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对顾客发生的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从而造成客户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为我调研的其中有一家企业是妈妈的企业,所以我的体会也非常深刻,每年快要年底,大家都在开心的准备过年,妈妈还是要到处奔波先去欠债的企业讨债,请求债务的履行啊!!!觉得这样真的非常辛苦。是不是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呢?好奇心很重的我又查阅了资料。结果我发现,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企业应收帐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而且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我国企业逾期应收帐款总额比率高达6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10%。看来不仅仅是我妈妈的企业有这样的问题。

  然后,面对“应收货款”这个全国企业都广泛存在的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换句话说,法律又在此对企业的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先来研究一下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共有三点:

  1.迫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

  2.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3.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总结一下的话,产生的原因就是“赊帐”“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针对这三个原因,我就可以找一下解决办法啦啦啦。来一个一个看,通过“赊帐”作为营销手段在现在的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也无可厚非,就我妈妈的公司来讲,虽然她的公司存在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但跟我妈妈做生意的其他商事主体对我妈妈的企业也有债权,由于我妈妈的企业货款收不回,资金压力大无法即使汇款又形成了其他商事主体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按照这个可以推想,整个市场就好象由应收货款形成的链条一样,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他,是这样的吧。但是我想这也是促进市场流通,保持市场年轻活力的一个原因。由此我就联想到楼市的次贷危机,我想象力是不是很丰富,哈哈。联想到这个的原因是,按照我个人浅薄的理解,贷款促进房市发展,但由于是次贷,就是贷款给一些支付能力不那么强,或者信用相对差的人而导致无法支付贷款从而形成楼市泡末,用王朔的一本书名来概括就是“看上去很美”,可能由于房贷的积极,楼市交易非常活跃,市场经济也同时兴奋起来,暂时可能是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我觉得毕竟贷款就是一种提前消费,而“提前”是建立在你自己的还贷能力可以,信用状况良好的基础上,那么如果市场经济是一架马车,贷款就是快马加鞭和好车轮。否则,还贷能力不好,信用状况不好,整个楼市如同马车一样飞快的奔跑然后散架的也格外重痛。再回归到企业的话题,如同房贷,客户信用不好,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从企业的经营状况看,虽然每个月都有很多利润,但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应收货款”“流动资金”。如果这个链条衔接不上,试问企业又怎能健康发展呢。

  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如果不通过诉讼的途径又该怎样解决?传统意义上,中国人都偏向“私了”“协商”,不到万不得意不要闹到公堂对峙。而在商场上更是,为了留住长期顾客群,更不愿意和自己的生意伙伴撕破脸自断后路。但到了真的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即使不愿意也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应对。那么企业如何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法律保障制度?企业应该建立的应该包括合同管理、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债权催收等。企业在应收货款管理上主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合同是企业催收应收货款有利有效的法律依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在与可户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有专业法务人员审定合同内容。销售人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客户如有违约行为的立即中断履约,准备应对措施。企业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合同付款条款的规定,及时向客户提示付款,并进行跟踪催收。

  二、建立定期的财务对帐制度和应收帐款档案管理制度。

  销售员与财务密切配合,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帐制度,每隔三个月或半年就必须同经销商核对一次帐目,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造成呆、死帐现象,同时对帐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而不是口头承诺。对于相关贸易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商品质检证书等,案情说明、相关的买卖双方往来函电、担保文件、仲裁/诉讼判决等材料由专人归档管理,以备后用。

  三、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及销售回款责任制。

  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要将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加强销售人员的回款意识,把销售回款率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其工资、奖金、旅差费挂钩,制订合理的应收帐款奖罚条例,使应收帐款处在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凡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被拖欠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人为造成的呆死账,要有明确的'赔偿制度,损失重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客户的信用评定、审核制度。

  企业要建立信用评定、审核制度,对不同的经销商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和期限(一般为半年)。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程度的调查和分析评估,通过银行、同行业及律师等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人员变动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信下降的客户要及时采取减少发货、实行担保和加强催收等预防和减少风险的措施;对资信差、长期拖欠货款的客户要停止发货。

  五、建立和健全往来帐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

  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应付帐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与清理。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应付帐款要逐笔查实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催收、支付计划,责任到人。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追索债务的力度。

  要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对不同过期的应收帐款,有二种追讨方式,即自行追讨、委托律师追讨。对于逾期的货款,凡债务人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或有效承诺的,都要立足于诉诸法律进行清缴。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债务企业,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础工作。建立帐款催收制度。根据情况发展的不同,建立三种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预告、警告、律师信,按情况及时发出。由于债权企业追缴不力,错过法律有效诉讼期造成拖欠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收帐款的回收是一项非常复杂,需要耗费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安全、有效的管理应收帐款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条件。企业建立起应收帐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达到防范贸易风险,了解贸易对手,避免和减少各类不良债务发生,有效追收欠款,节约管理费用等各方面的管理目的。提高企业应收帐款管理水平,建立企业的信用管理机制。

  如果不使用法律的武器,那怎么办呢?我们可以从“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入手呀,但这显然不是我的专业领域,权当了解吧。

  企业应收帐款的风险防范

  1.从产品本身入手,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市场营销的现实表明,适销对路,供不应求的高质量产品,企业往往不需要采取赊销的方式。因此,不断开发出符合消费潮流、具有高质量、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是防范应收帐款风险最有效的途径。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加强市场预测与调查,采取先进的生产设备,聘用先进技术人员,生产出物美价廉,功能齐全,适销对路的产品,而且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产品信誉,形成品牌优势。这样,产品适销,使企业比较容易争取到现销方式销售商品,减少企业应收账款,甚至可能增加预收帐款。

  2.加强客户风险管理

  企业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企业应收集与之来往的客户的信息,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往业务记录、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尤其是初次合作就想要赊销的新客户,更要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依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来确定赊销客户的还款能力、评定其信用等级,最后建立赊销客户信用等级档案。建立档案的目的是要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于初次交易且资信较差的客户尽量采取现销方式或附带担保条件的销售方式,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以期与之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3.健全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应当落实应收账款的责任制度即每一笔应收帐款业务都责任到人,以便于应收帐款的及时回收以及减少坏帐损失,对于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企业应给与警示,对造成坏帐损失的予以惩罚。其次,建立销售回款一条龙责任制。即销售人员不仅要销售出产品,而且要保证收回销售出的产品的货款。不能片面追求完成销售任务而不管是否能收回货款,或是将回收帐款交给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必须对每一项销售业务从签订合同到回收资金全过程负责,这样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加强货款的回收。再次,完善的销售合同是防范应收帐款风险的最有力的保障,所以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谨慎。对例如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检验或验收方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一定要明确规定,避免客户用种种理由或借口拒绝或拖延付款。最后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尽量减少应收帐款的发生。

  法律调研报告 篇6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视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理应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最初仅仅是一种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某些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直到20世纪中叶,法律援助才逐步由个人慈善行为转化为国家的责任,在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则开始于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开始在全国进行了试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也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而我国整个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则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部法律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见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详细的规定,20xx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实施阶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了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从原先的仅在刑事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扩展到在侦察、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够真正担当起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责任。

  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又进一步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自诉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已经非常的详尽了,几乎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刑事辩护,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和经济困难人员的刑事辩护三大部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的统计,20xx年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达到80余万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xx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一直没有大的增长,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增长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却减少了50%,于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长趋势极为不符。且近五年来,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仅包含未成年人辩护和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两大指定辩护,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误解。

  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很少主动接受受援人的申请,都是被动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认为刑事法律援助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便不应当主动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处于辅助地位,而不应当是主导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的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体现我国司法公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给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辩护的风险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无偿的,其风险相对于普通的刑事辩护更加大一些,导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畏难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担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不注重宣传,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众中的知晓度相对较低。

  从近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发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宣传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很少或不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方式,直接导致大众普遍认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纠纷提供援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得应当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也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条件,而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最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阶段也做了扩大规定,我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仍没有抓着这一宣传的大好机会,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专题宣传,错失了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有利时机。

  (三)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介入,在侦查、起诉阶段基本上不介入。导致这种现象

  的原因是,对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建立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衔接机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缺乏了可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此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够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有时候将对被告人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因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本身较低,调查取证的费用又相对较高,辩护律师要调查取证,就要自己承担有关费用,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律师行使辩护的行为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导致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阻碍较多,没办法充分行使其辩护职责,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导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师更不会积极地行使辩护职责,从而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进一步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口号,更是社会实践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为经济困难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没有律师参与的审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共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能够有效的律师帮助,己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进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宣传,提高其在公众中的知晓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手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们往往更注重或者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视自己担负的责任,借助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契机,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审批条件广泛的宣传出去,尤其是应当将新《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节进行专门的宣传,可以就扩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专题宣传,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晓度,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时还应当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审判部门等部门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并在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材料,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时,能够将其拥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告知他们,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

  由于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完善这种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首先,制定约束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效力以上的法律法规,将目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施行过程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这种实施方案落实到实处。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因此,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

  (四)建立有效辩护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充分行驶辩护人辩护职责。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为刑事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提供财政保障,鼓励援助律师积极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与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职责,提供不同于有偿辩护案件的便利条件,以体现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权利,在辩护律师受到阻挠时,能够充分发挥机构作用,积极协调同各部门的关系,消除援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障碍。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

  虽然刑事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是因为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关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行使辩护人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会见旁听制度,用以监督辩护律师能够在会见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遗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庭审旁听制度,确保援助律师能够认真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从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认真行使辩护责任的援助律师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在辩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辩护律师,给予惩罚措施,以做到赏罚分明,既激励了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又可以对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

  法律调研报告 篇7

  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是“机构设置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笔者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一线行政工作人员,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来浅析本文之主题。

  xx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43万人口和134个行政村居,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和执业律师27名,律师数量严重不足且过于集中在区域商业中心,而辖区内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是标的额不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属较低层次的传统项目。受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就近获取律师服务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不仅满足了农村低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匮乏的矛盾,缓解了律师服务的高端化、专业化与服务需求的低层次、多样化之间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区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市场需求。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则是推动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身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职业道德建设这一根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竞争的今天,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自身经济收入的压力、有当事人过分要求的压力、有人情世故的压力等等,但各种压力都不应成为放弃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理由。针对本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规,耍花样接案子;编造谎言、编造名气,糊弄当事人;私自收费、变相收费或高标准收费却低质量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区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并多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各种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全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意识,恪守诚实信用的品行,遵循职业道德,扎根基层、服务百姓、严格自律,杜绝唯利是图。20xx年9月,区司法局在拍摄一法律服务专题宣传片的过程中,得知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私自收取费用的反映后,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教育警示,经过这次谈话教育,对他起到了很大的触动,这位以往常常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再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

  二、抓住业务素质提升这一核心。

  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的系统培训和诉讼代理能力的实际锻炼。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则是我们业务指导工作的核心。区局经常订购诸如工伤赔偿、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债权债务、婚姻纠纷等方面的实用法律手册发放给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引导他们工作时不忘自学业务,更新知识。同时,区局还每年定期举办与基层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业技能讲座等,以期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20xx年10月,区局在向区法院广泛征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时,了解到他们在诉讼代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局领导研究决定举办一期执业实务培训班。为不影响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确保所有执业人员全员参加培训,我们事先与区法院各个业务庭和派出庭进行沟通并获得支持,保证了全区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执业人员全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市局基层处领导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讲座,区知名律师应邀向参训人员就《如何赢取胜诉》畅谈了自己的执业经验。了解到参训人员代理诉讼的案件大部分由区法院民三庭审理,我们力邀民三庭庭长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互动,并以《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展开业务讨论。区局领导在开班动员会上倡导全体参训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努力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由于事前周密安排,准备充分,课程设置新颖合理,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参训人员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三、抓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

  区局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资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进行多方位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动态、公示服务范围和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公示投诉地址和责任人姓名,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对群众投诉执业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牵头负责调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执业人员为本镇农村某粮食加工场老板代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调查认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裁定中止执行。该老板认为支付了代理费、诉讼费却拿不到钱,多次大闹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到区信访局上访。我们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邀请承办法官、执行员和资深律师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消除了误会,解决了争议。综上,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就不完整,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职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农村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区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的需要。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认真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区法律服务行业长远、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夜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法律调研报告 篇8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其中有效率为65%,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xx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xx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xx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xx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xx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xx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xx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xx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xx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xx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xx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xx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仅为23。85%,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xx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xx,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xx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xx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xx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xx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xx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xx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对提高老人法律意识来说,一是开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法律咨询等为老年人开展法律服务,帮助老人排疑解难;二是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工作人员对有残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进行了一次走访,能及时满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为老年人发放《法律服务手册》及工作人员联系卡,通过此项工作来满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将有援助需求进便于及时联系;四是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题咨询活动。开展法律援助现场咨询活动,回答了老年人关心的老年婚姻、遗产继承、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拆迁安置及遗嘱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对于提高儿童来法律意识来说,一是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二是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制教育专门课程;三是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xx。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可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四五普法期间,力争将所有中小学法制课老师轮训一遍。有条件的中学要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同时,也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

  法律调研报告 篇9

  20xx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四级联动,陆续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部门或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落实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制度,亲情会见、人格甄别、一站式询问被害人等针对未成年人特性的创新机制也逐步推广开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在实践中成效显著。鉴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凸显愈加重要的地位,从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笔者对通过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进行了思考。

  一、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状

  虽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颇有成效。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各地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仍着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诉讼以外的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内容也更多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护帮教、犯罪预防上,工作重点有所偏倚,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首要的职责和使命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的开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颇有成效,但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检察机关有必要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将法律监督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强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是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20xx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全国第一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上谈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路时强调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且突出“最大限度”,还要求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作为评价工作的根本标准”等,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确保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需要。

  (三)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是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着力于以实现“儿童最佳利益”为宗旨和目标,积极探索如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保驾护航。如何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意义十分重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过近三十年来的摸索、发展,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逐步提升和完善阶段。如何保障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如何查找和发展制度执行中的漏洞,是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面临的问题。

  三、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上存在的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不足

  从立法上来看,国家上位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目前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较高的基本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做出具体翔实的规定,这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造成监督上的盲点和空白。同时,受工作比重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长久以来也存在“重刑轻民”的观念,对于法律监督职能也容易陷入单纯以诉讼监督论的误区。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全面启动较晚的一项业务,许多工作尚在探索当中,加之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社会缺乏话语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设的特殊规定不多,这对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带来较大的挑战。

  (二)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的范围及内容界定不清,监督职能部门不明确。从纵向来看,最高检在20xx年xx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所明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的工作内容,涵盖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罚执行监督、看守所检察、社区矫正监督、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内容,但并未明确上述工作由检察机关内部监所部门、控申部门还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来负责,涉及到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问题,容易权责不明、互相扯皮的情况。同时,由于这些部门更加注重于工作的落实,而往往会因为不了解未成年人特性以及特护保护制度,难以发现有效线索,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成为“真空”地带。而从横向来看,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面临监护权、抚养费、继承权、受教育权等权益的维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较多的检察机关将单位内未成年人专门机构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部门,工作内容也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限制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民行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更侧重于关注民事审判过程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适当,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则更注重对未成年人个体深吸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案中引入社会管护和心理疏导机制,更有助于提升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及效果。同时,从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仅依靠以往受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进行监督,对于已经收到损害的未成年人而言,某些利益损害可能殃及其一生,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要求。

  (三)监督权行使的效果有待加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却没有规定被监督者应当如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不接受监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保证能够确保监督落实到位的.相关责任条款。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被监督者缺乏应有的约束,显得柔性有余,权威不足。如检察机关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职权出具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司法文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法律监督权的最终实现与否有赖于被监督者的认可程度。

  四、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厘清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内涵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了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这意味着我国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和统一实施的职责,说明了我国法律监督主体的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普遍意义上,法律监督的范围应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违反法律且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个人的私人权利被人侵犯时,个人具有是否维护其权利的自由选择,如果其放弃权利救济且未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法律监督权不应强行干预私权的处分。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少年司法学说中,强调以国家亲权理论保障处于法律弱势的公民的权益,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当为其提供特殊保护,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应当从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在社会不具有完整的话语权、需要特殊保护的特点出发,厘清未成年人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对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守法过程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二)整合内设机构法律监督职能,拓宽法律监督范围

  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诉讼阶段均纳入到未成年检察专门办案机构的法律监督范围。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来看,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罚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从监所科分离出来,统一纳入到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机构范围内,更有利于围绕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尚未成熟,自身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的特性,在打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效进行法律监督。二是将以捕诉监防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拓展为刑民行一体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将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规定的贯彻实施。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控申部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内容统一纳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的职能范围中,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力度。注重加强与司法、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系和协作,落实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帮助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建议、督促、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撤销监护人资格,协同做好临时照料和案后安置工作。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群体权益,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明、难以确定或者不愿起诉的,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监督

  一是对有案不立、重罪轻判、有罪不究、漏捕漏诉等司法不公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对法院量刑偏轻、偏重的情况,要求法官予以说明,对于轻罪重判的案件积极提起抗诉,对于重罪轻判的案件应慎重考虑是否提起抗诉。二是在提供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不公开审理等方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其中特别应当注意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是否依法为当事人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忽略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要求;公安机关涉案人员信息全国联网系统是否会在异地造成违规查询犯罪记录等情况。三是加强对采取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完善逮捕证据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以谦抑宽容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贯穿办案始终,严格落实被羁押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最大限度避免羁押、监禁给未成年人带来“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探索实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不捕案件听证机制,通过加强刑事和解、引入多方听证等方式实现少捕慎捕与矛盾化解的双赢。四是依法对对公安机关、法院交付被强制医疗未成年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接收、诊断、治疗、评估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四)加快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确保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到位。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进行法律监督涉及的业务领域及法律规定较广,不仅需要掌握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和对涉案未成年嫌疑人的特殊保护制度,还需要熟悉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和工作流程,熟悉民事领域行政加之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心理特征和人格特点,办案人员还需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综合知识。因此需要加大对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综合性高素质、未检人才,切实将法律监督职能落到实处。

  法律调研报告 篇10

  按照部局要求,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市州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书面调研工作。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调研,同时广泛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律师和受援人意见,现将xx省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受理申请,及时对接。针对异地法律援助申请,记录并核实受援人异地办理原因,确认是否符合异地办理条件。通过审核后,迅速同异地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做好各种事项的对接。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无差别化法律援助服务。自20xx年以来,我省受理转交异地协作法律援助案件xx余件。

  (二)加强协作,全程跟踪。异地协作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申请移送、代为审查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地域律师不足异地协作指派等;协助范围包括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事项。

  (三)特殊群体,无门槛援助。对军人军属、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异地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免于对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审查,不区分是否在本辖区,只要案件在本辖区办理,就直接受理指派。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宣传不够广泛。近年来,虽然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宣传,但是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知晓率不高。部分申请人对外地维权存在疑虑,担心本地律师不能为外地人员尽心尽力维权,全心全意提供法律服务,不少申请人希望能从家乡请来律师帮忙打官司,这就阻碍了异地协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异地协作程序不规范。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工作程序和所需材料不统一,没有统一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导致机构之间协作不畅通,从而降低了异地协作工作效率。

  三是经费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不一,发放补贴机构不明确,使得异地协作制度发展受到制约。

  三、意见建议

  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明确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事项、范围,申请程序、审批时限、案件结果反馈、案件质量反馈、补贴发放等标准。

  二是建立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名录,在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异地转办功能模块,通过线上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添加“是否受理”和“办理进度”等反馈功能,有效形成全程跟踪,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建议异地协作采取点对点的模式,不区分级别管辖,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属人管辖权,将援助案件委托到案件管辖地所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有一定年限、资历、职律师承担案件办理。

  四是加大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宣传。为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打破距离带来的限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批程序,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工作,结合实际扩大和完善异地协作机制。

  法律调研报告 篇11

  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现状

  为使法律服务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县司法局以“53321”的模式强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助、特殊人群管理等工作。一是构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不断完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建设完成的县永乐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30个行政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室,48个贫困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各村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公示栏和普法、法律服务微信群,全力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职能,在县级平台为广大群众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在乡镇级平台开辟开放式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常日制”“坐诊”服务,在村级平台提供“预约式”“定期制”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服务,切实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二是打造“互联网+”线上互动平台。积极打造“司法行政”公众号,并在上面设置“新法速递”“律师服务”“法治礼包”等核心栏目,开放法律知识学习、法律问题咨询、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援助申请等功能,努力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与电子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全力缩小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时空距离和质量差异。三是健全“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立足“12348”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法律援助联络点为补充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已全面实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覆盖率已达100%,让法律援助服务直接延伸最基层、最前沿,让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法律服务总量不足。一是服务供给方式传统。我县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传统的管理类模式,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服务内容等基本由政府单向确定,与社会和群众的要求有差距,供需脱节现象依然突出;二是服务领域狭窄。仅能满足于一般民事、婚姻家庭、基层基础法律服务,服务总体水平不高;三是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力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我县律师数量为3人,突出的`供需矛盾,成为制约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基层群众“找法难”“用法成本高”问题比较严重。

  (二)公共法律服务结构不协调。一是服务平台还不完善,目前,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主要依靠“12348”法律服务热线,辅以县局法治微信,线下平台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但服务流程和评价标准还不统一,线上线下未实现无缝对接;二是服务功能未有效发挥,法治宣传方式传统、“谁执法、谁普法”未得到有效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匮乏,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是工作推进机制不完善。部分党政领导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重视不够、支持不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司法行政“孤掌难鸣”。二是保障机制不完善。投入严重不足,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层基础严重滞后。

  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下步工作建议

  (一)抓好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设计。一是出台政策文件。县委县政府出台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定位、对象范围、供给机制、保障措施等,细化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合力。二是加大政府投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建设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把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调整完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个案补贴标准。三是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知晓度。利用县、乡、村三级法律服务网络积极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大实体平台”。

  (二)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平台。一是强化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的龙头引领作用,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机制,发挥“一小时法律服务圈”作用。二是拓展线上平台。以“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统领,集微信、移动APP、公共法律智能服务系统为一体,建成具有九寨特色、科技和互联网含量更高的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规范网上服务、管理、监督流程和标准,让群众真正享受到“一键式”完美法律服务。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一是加大法律服务机构招引和培育,通过政策减免、场地租赁优惠、业务优先供给、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引进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制定扶持政策努力把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建成品牌服务单位,提升影响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大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将法律人才纳入县级人才培养计划;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招录,不断充实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三是培育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指导和支持建立以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宗旨的新型社会组织,完善法律志愿服务制度,吸纳高校师生、志愿者、退休政法干警参与,推动建立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

  法律调研报告 篇12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法律调研报告 篇13

  一、新平县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县的基层法律服务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现有乡镇法律服务所11家,其中城区法律服务所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10个,均为两所合一,并一一依托乡(镇)设立,占乡(镇)建制数的9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1人,其中:司法所兼职人员23人,注册执业人员17人,专职人仅8人。已成为活跃在我县城乡的一支重要法律服务队伍,对全县特别是乡镇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不低估的作用。“十五”期间,全县1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737件,民事诉讼代理523件,非诉讼事务代理118件,代书926件,见证241件,担任法律顾问18家,法律咨询3251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水平有待提高

  1、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认识尚且滞后。有的领导仍以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观念,而不是以市场经济观念去认识法律服务问题,认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级别低,不愿与其为伍,在工作中忽视法律服务作用。

  2、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存有偏见。部分领导只从经济效益而不是从经济与社会效益并重的角度认识法律服务。认为法律服务主体相继进入市场后,缺乏社会责任感,均以盈利为目的,无非就是“收人钱财,替人免灾”的“讼棍”,忽视了其在优化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3、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认识不足。一些干部群众特别是山区农民尚未摆脱传统观念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只信权力不信法律,只认领导不认法制的现象。有了矛盾纠纷往往是找熟人疏通关系,或是到政府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存在认识误区。

  (二)法律服务机构及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目前,法律服务所办案业务量、能力水平与总体需求相比差距较大,工作人员偏少,办公等基本设施差,象新平这样一个农村人口24万多,辖区占全玉溪近三分之一面积,点多线长面广的山区民族县来讲势必影响人性化服务开展,不利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保障与服务功效。

  (三)执业环境有待优化

  1、基层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由于执业政策限制、所属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组建时间短、执业水平不高、投资不足等原因,部分法律服务所在短期内难以打开工作局面。如:有的所能协调各方关系,从诉讼到个案能全面开展业务,有的所则只是等案上门调解调解纠纷。

  2、基层法律服务负担较重。法律服务所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功能与律师事务所存在较大差别,且需经常性地配合乡镇为群众提供免费服务,但其承担的税收却与律师事务所基本相同,生存压力很大,无疑会影响法律服务所长期扎根基层服务社会和队伍稳定。

  3、保障依法执业力度不足。大部分法律服务所反映,调查取证不能顺利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影响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当事人依法举证服务。同时,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主体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取得执业证的社会闲杂人员冒充非法执业;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包括刑事辩护在内的诉讼业务、低价收费与律师争夺诉讼业务,凡此等等,都极大的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显得不够

  当前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还多限于各种传统的服务领域,工作开展不论是从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上来说,还是从服务的主动性上来说,都还有欠缺。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已有所提高(主要是司法所新增人员补充),但整体水平与群众的法律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现有法律服务所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主要表现为学历不高、专业不对口以及市县对他们的定期培训少得可怜,很难适应新形势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加之极个别执业人员偏重收费,服务意识差,只讲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在这类人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法收费、违反职业道德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六)对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已建的1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有业务收入上万元的所,也有收入仅几千元的所。大多数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狭窄,业务收入较低,有的所开支每年的注册、公告等费用靠都困难,究其原因,除地区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外,主要是一些乡(镇)领导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处理问题,加之法律服务所主任身兼数职,单枪匹马,力量微薄,法律服务业务难以正常开展。

  (七)一人兼两职成效不多,影响不小

  11个法律服务所主任均由司法所长或负责人兼任,不能很好地将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两种职能区分开,认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司法助理员的份内工作,收取服务费是增加群众负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业务的拓展。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要体现在:一是案件卷宗档案管理不够规范。二是学习制度难以持之以恒,如形同虚设。三是受案登记制度不够健全。从而导致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业务难拓展。

  (九)山区乡(镇)法律服务市场小、业务少、效益低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由于山区经济发展缓慢,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对较少,导致法律服务业务量少,短期内难以拓展法律服务市场。

  十)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不足,无法达到惩诫目的

  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曾报请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

  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显得无所适从。

  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完善规则

  要尽快制定出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科学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

  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

  三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

  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

  五是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

  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

  (二)加强管理完善监督

  加强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即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业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社会管理和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此进行管理和监督。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行业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过硬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

  4、社会管理和监督主要是指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社会有关职能部门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纳税义务、分配积累等履行状况和工作者执业行为、代理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

  (三)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而在决定这种需求的因素当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

  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层法律服务赖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绝法律服务中的唯利是图。

  2、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烂熟于心、牢记于脑;

  牢固树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是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生命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纪办案的重要性;

  做到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部有关政策规章和省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禁令,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全社会广大公民的监督,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能够自愿接受处理,树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为广大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个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务领域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各类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强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拾遗补缺作用。

  4、处罚奖惩分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不手软;

  同时对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给以大张旗鼓表彰。因为整个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一部分违法违纪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就是对全体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和伤害,也是管理者损害自身形象和权威、自取其乱的根源,更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失职。因此,凡属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当按照相应罚则处理,决不姑息。

  (四)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

  近年来,由于暂停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所没有进人,同时,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种种因素影响而转岗。我县注册法律服务工作者减至17名。结合县情,以及当前农村法律人才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等实际,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并在较长时期内允许其存在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一是上级司法行政平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招聘35岁以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才,统一组织考试发证,各镇法律服务所录用,并每坚持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是县级司法局与各镇联合聘用从法院、司法局、法庭等单位离岗、退休老同志,年龄在70岁以下,报市司法局核准后发证,每年进行一次。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稳定。

  (五)合理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区域

  牢牢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性质和功能定位,按属地原则有效调控其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执业范围,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放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域,不受镇与镇之间地域限制,使之在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同时,为基层法律服务空白地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又不至于冲击和影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框架。

  法律调研报告 篇14

  20xx年,我局开展“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以来,坚持多举措并举,扎实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共有x名村居法律顾问,分包全县x个行政村(社区),有力推动“法治x县”“平安x县”建设。

  一、工作现状

  (一)法律顾问配备情况。20xx年x月以来,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要求,县司法局共抽调x名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顾问资格的司法工作人员及x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全县x个村(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

  (二)制度建设及管理考核情况。在制度建设方面做到“三个一”,即每个村(社区)都有一个公示牌、一个制度牌和一份聘用合同。一个公示牌悬挂于每个村“两委”办公室,标明本村法律顾问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一个制度牌就是“x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牌”,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一份合同即村(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及司法所三方共同签字形成正式工作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各司法所履行具体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进行日常联系、工作统计,履行直接责任。县司法局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年度考核,年终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三)工作保障情况。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县级财政本年度尚未安排资金支持,村、社区也未自行筹措经费进行工作保障。

  二、工作成效

  因地制宜,实现法律顾问的“灵活服务”。法律顾问每月到村工作x天,集中解决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现场提供法律意见,解答群众疑问,化解矛盾纠纷。平时群众有法律问题可随时拨打法律顾问电话进行咨询。除了面对面沟通咨询外,建立多种联系方式,在公示牌上联系方式不仅有法律顾问的手机号码还包括QQ号、微信号,确保联系畅通。以司法所干部、村(社区)组干部、法律顾问、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等为群体建立“法律顾问”微信工作群,通过实时推送法律知识、审判案例、法律提示等方式进行交流沟通,全县建立x个法律顾问微信工作群,方便交流、咨询和服务,使群众对关心的法律问题能及时和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进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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