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单位:机电安装工区
(2)事故时间:2017-10-12
(3)事故地点:厂房至大坝新公路
(4)事故类别:交通事故
(5)事故损失情况: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预计RM5000元。
(6)事故经过及原因: 10月12日下午5点左右,四川明瑞队现场施工负责人樊杰驾驶我工区皮卡车(QAA5131),前往建设部办公室,当车辆行驶到新公路快到达机电仓库路段转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滑,冲到公路边排水沟中,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前部外壳部分损坏变形,驾驶员头皮擦伤。之后工区安排人员将受损车辆运回厂房,并于第二天送往明都鲁,此车辆为租赁车辆,已联系车主申报了保险公司维修。 经调查,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公路转弯处超速行驶所致。
(7)对事故的责任分析:
a.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项目部制定的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b.此受损车辆责任人蔡世民未经工区领导同意擅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c.机电安装工区对车辆管理不到位,交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负有一定责任。
(8)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根据事故的责任调查情况,结合公司事故处理相关规定,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a.驾驶人员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承担事故直接损失的20%,并缴纳安全教育基金RM1000;
b.车辆责任人蔡世民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交纳安全教育基金RM500;
(9)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
a.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专题学习,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
b.加强工区车辆管理,各车辆责任人严格遵守工区制定的《车辆管理办法》,未经领导同意严禁将车辆借与别人驾驶;
c.严禁车辆私自外出,下班后各责任人要求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职工营地,并将车辆钥匙收回。
d.严查超速行驶,目前厂房与大坝之间公路路况较好,严格要求驾驶员遵照路边限速提示牌控制车速,禁止超速行驶,车上乘坐人员要进行监督。工区将不定期上路进行检查,查出超速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10)参加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工程管理部:安全总监:段善平 安全部负责人:张泽远 机电安装工区:书记:张检华 安全办负责人:姚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