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调查报告模板
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年调查报告模板,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调查报告模板一:
20**年机构改革完成,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全新的精神面貌,全新的监管方式出现在公众面前。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和谐。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县食品行业发展现状,全面分析食品行业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思路,促进**县食品行业更加健康、稳步、持续地发展,我局对我县食品行业进行了认真调研,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县食品行业基本情况
我县现共有注册餐饮服务单位910户,未取证的小餐饮店212户;食品流通经营主体1040户,未取证的小食品店621户家;食品生产企业26家,未取证的小作坊201家;未取证的食品流动摊贩100余户;不规则分布在全县各个乡镇。随着食品产业的快速增长,我县食品行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涌现出了一批名优产品,包括麻辣牛肉、飞龙面、龙女酒、盐皮蛋等;西南商圈著名零售商企业重百商城看中**县消费潜力,在**镇开设两个零售店;印山假日酒店、渝源庄、雪花啤酒风情街等餐饮业领头羊和餐饮服务示范街则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助推我县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县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
20**年,我局为摸清食品安全现状,抓住食品亮剑行动的契机,集中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又多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包括食品添加剂、大米、白酒、饮料、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等多个方面,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截止目前,我局共计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127件,罚没款合计23.33万元。同时,为了严防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市局年初下达的食品抽样方案和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共计开展民生工程抽样96批次,不合格6批次,合格率97.8%;开展监督抽样55批次,不合格32批次,合格率41.8%;对抽样不合格的产品,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我们清楚认识到,我县食品安全总体现状较往年有所提升,但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一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一是监管人员数量少。按照“三定”方案,全局共设立编制80个,到位人数46人。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紧紧23人,食品安全监管面积大、战线长、监管基础薄弱、动态性强,同时食品行业兼具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强的特点,现有监管人员即便超负荷工作,也不能达到监管率100%。二是监管设备缺乏。目前我局共有快检设备2套,只能针对极少部分品种做基础检测,面对琳琅满目、品种繁多的食品,我们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时间是采取凭经验肉眼看、鼻子闻、手摸和检查购物凭证等方式来辨别假劣产品,支撑食品安全工作的物质技术力量无法保障,难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办公场地受限。我局共设立6个监管所,为我局的派出机构,办公场所在监管所乡镇府所在地划转,但目前无一个正常运转,监管所缺乏电脑、打印机、执法车辆等一系列办公设备。
(二)食品安全隐患突出。一是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隐患突出。食品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绝大部门来自农村或者是城镇下岗职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实行进货查验及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制度或者记录、索证索票不全,不能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留下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二是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维权困难。在我县很多消费者没有基本的食品安全意识,特别是一些老人、小孩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基本不会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这些标识,这就给一些不法经营者可乘之机;而部分经营户往往不会主动提供发票和小票,一但出现问题,维权就会比较困难。三是农村食品市场名目繁多,秩序混乱。农村食品市场上廉价食品琳琅满目、山寨食品品种繁多,因农村消费者普遍对食品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加之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农村食品市场和城乡结合部是低价劣质食品的倾销地,农村消费者也是假冒伪劣食品的直接受害者。
(三)食品经营缺乏有序竞争。一是食品生产经营户分散不成规模。我县食品经营店分布范围相当广,从城区到几人、十几人聚集的农村居民点都有食品生产经营户;但绝大多数规模都不大,有两张桌子就组建一个小餐馆,有几十包小食品、几瓶酒、几包糖果就能构成一个小食杂店,有简单生产工具在简陋的棚户内搭建的小作坊,同时,很多农村地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流通经营户未取得相关的证照,小作坊也未到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这给职能部门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二是食品行业小、散、乱、差问题凸显。食品行业作为一般的服务业,普遍投入不大,技术含量偏低,尽管完全由市场竞争来选择,但由于缺乏政府的有效引导,普遍存在小、散、乱、差等问题,缺乏有序的竞争力。除进行注册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流通经营户、食品生产企业及已实施备案管理的小作坊外,食品流动摊贩随处可见。因不能对未获证或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食品原辅材料、制售过程、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控制,所生产销售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大。
(四)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一是监管依据缺乏。20**年全省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系统调查统计,但针对“四小”的监管办法依然没出台,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明确,在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监管对象数量庞大。我局负责除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整个食品市场的监管,涵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管对象适量庞大。三是违法成本较低。目前针对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责任条款折射出我国食品行业违法成本较低,获利空间较大,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故意违法现象频发。四是监管责任分工不明。今年“毒豆芽”事件屡见报端,一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其主要原因是监管责任分工不明,豆芽监管处于真空地带。
(五)法律宣传效率低下。一是法律宣传惠及面窄。我局虽每年都借助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科技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但是受惠面基本集中在城区和乡政府所在地,广大农民群众未能及时获知食品安全相关知识,食品安全意识低下。二是普法教育未能跟上。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食品经营商家犯了法都不知自己触犯了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有的认为只要罚点款就能了事,这些都反映了普法教育和宣传力度远远没有跟上。部分经营户以经济利益为中心,对食品安全电子溯源、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管理制度思想认识程度不够,嫌麻烦,消极应付。有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购买食品时不看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看合格证、不查证验证,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意识也不强。虽然我局每年都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但部分食品从业人员责任心差,操作随意性大,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差甚远。
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我县食品安全问题纷繁复杂,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财、物力支撑不足。一是人力资源不足。机构改革后,我局编制空缺数目大,人员迟迟没能到位,现有人员是多部门整合而来,食品安全监管业务需经历学习期、磨合期、熟练期三个阶段,食品安全问题也会经历一个集中爆发期。二是物力支撑不足。目前我局办公设备、执法装备严重匮乏,严重制约了全县食品行业的监管,为食品安全隐患埋下伏笔。三是财力保障不足。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投入少,抽检经费缺乏,发现可疑食品不能及时开展抽样检验,锁定证据,致使执法监管陷于被动状态。
(二)食品行业管理水平低下。一是食品行业规范化程度低。我县现有食品生产经营户几乎都采用家族管理,家庭中不同的成员在食品生产经营不同环节担当不同角色,控制着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主要依靠经验,随意性较大,不能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二是食品行业标准化程度不高。食品生产企业虽然都制定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及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企业受文化素质、成本等各方面的影响,不能按照既定的标准和制度严格实施,主要表现在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工作服鞋帽穿戴随意、购销记录不全面、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时有时无、产品出厂检验更是形同虚设,同时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食品安全风险较大。
(三)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平庸。一是执法监管各自为政。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但从多年的监管履职情况来看,各部门联合执法频率低,信息互通量少,震慑效果不佳,不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二是社会参与度低。现阶段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集中爆发期,特别是部分制假售假窝点为躲避执法检查,隐蔽于居民小区、采取非工作时间或夜里开工,紧紧依靠执法人员的日常巡查难以及时发现,劣质食品流入市场,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大部分群众知晓此事,但不会及时向食品药监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导致违法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四、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充实监管力量,做好安全保障。机构改革后,食品监管范围广、面积大,而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却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要,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不能正常履行监管职责。希望上级政府能加快充实食品监管队伍的速度,充分发挥乡镇食安办的作用,并在乡镇、村社区聘任食品安全协管员,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监管的投入,配备精良准确的食品监管设备,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形成合力,保障食品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普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消费意识、维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另一方面我局继续加大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经营业主的食品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增强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法制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把好食品安全“准入关”。
(三)构建信息平台,筑好安全防护。一方面要重视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互相交流通报,加强沟通协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动态管理,共同筑好食品安全监管的“防火墙”。另一方面各级媒体要引导群众加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中来,发现问题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让不法分子无容身之地。
(四)加大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对达不到卫生条件要求的食品单位坚决不予以发放证照,对经营条件十分差、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的无证经营单位坚决取缔。二是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三是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大型商超、承办宴席单位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明确各单位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四是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确保履行职责全面到位。对违法犯罪分子要用重点治乱,绝不能心慈手软。五是突出重点环节,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过期劣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猪肉冒充牛肉等食品安全重点环节下大力气查处,坚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五)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方式,坚持严格执法和优质服务相结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大力强化服务,做到监管于服务并重,寓监管于服务中,通过监管体现服务。为方便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建议县委政府在食品流动摊贩聚集地划定一块食品流动摊贩集中区,实行统一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素质建设是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我们应注重把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一是转变执法作风,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坚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核心,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把先进性教育与开展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纪律结合起来,引导每个执法人员都来深入思考:作为食品监管部门的人员,怎样通过做好本职工作来实现中国梦的要求。二是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法律知识、专业常识以及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培训工作,把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作为工作中的常修课和必修课,加强对法律深层理论的认识,提高执法质量。三是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实际运用和实践锻炼,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规范和指导工作的实际能力。
(七)加强行业自律,构建信用体系。我局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要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户负责人身上。同时我们要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等制度,增强全社会的食品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杜绝故意违法现象的发生。
(八)加大监管投入,构筑安全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解决我局及监管所、检验检测中心无办公场所的实际困难;同时拨付专项资金采购检验检测设备,让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常履行检验检测职责,发现问题,立即抽样检验,检测出问题,及时查处,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构筑食品安全新防护。
2016年调查报告模板二:
20**年**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长期战略任务,明确规定家庭、政府、社会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建立和完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和志愿服务在内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老年妇女是老年人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部门职责,现就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总结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老年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老年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得不到保障,有的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老年妇女再婚后,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甚至限制其改嫁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再婚后,婚姻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多数老年妇女再婚都是经人介绍,草率结合,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男方怕婚后再度分手,平均分割财产,不与办理结婚登记,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很多老年妇女再婚共同生活多年后分手得不到财产分割,净身出户。三是家庭事务的处理权、经济支配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受多年“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很多老年妇女没有家庭事物处理权及经济支配权,特别是再婚后的农村老年妇女,多数没有经济支配权,导致夫妻矛盾,甚至再次离异。四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丈夫对妻子、成年子女对老年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法律上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但是,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号召式、教育意义上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且多为事后制裁。加之,老年妇女孤苦无依、知识匮乏、出行不便,或怕家丑外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数只会选择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2、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目前社会保障事业的保障项目、覆盖面、保障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尤其农村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一方面由于受经济条件制约,广大农村老年妇女得不到定期体检,卫生计生、社保等部门组织的免费体检常常忽视老年妇女检查这一块,农村老年妇女由于受思想意识影响,也很少参加这样的检查,对于妇科常见病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多数农村老年妇女只有新农合医疗保险,贫困家庭的老年妇女更是多数情况下都是“小病拖、大病挨”,对于妇女多发病、大病难以得到及早检查和有效治疗。“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筛查”规定了救助年龄范围,65岁以上的农村老年妇女无缘申请检查与救助。另一方面,老年妇女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正在面临困境,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二是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农村老人长期与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亲属网络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的资源减少,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生活困乏及医疗保障问题难于解决。三是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妇女比例很低,随着年纪的增长,多数只能依靠儿女来养老,儿女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负担压力可想而知,常常在经济和精力上对老年妇女照顾不够,导致老无所依。
二、建议和对策
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完善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只有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种积极因素,采取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这项工程才能取得切实成效。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老年妇女问题不仅是一个人道主义问题,而且也涉及到男女平等、社会发展、以及计划生育国策更好实施的问题。各级领导应加强对老年妇女工作的认识,尤其要将做好农村老年妇女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在制定政策和发展战略时应当考虑到妇女的年龄差异,特别注意改善经常处于极为不利地位的老年妇女的处境,满足她们的特殊需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并提高老年人对现有政策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领程序,鼓励他们积极申领他们应享受的待遇。
2、加大老年妇女维权工作宣传。一是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重幼轻老的思想,形成尊重妇女、维护老年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二是要做好对老年妇女自身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增强她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让她们树立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在家庭中受到权利侵害甚至暴力威胁时,要敢于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三是从资金、政策上大力支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3、加大社会保障力度。要因地制宜建立起灵活务实的多元化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资力度,加强社区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建设设备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老年人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兴办多层次、多样化、多档次的老年人福利院、护理院、疗养院、老年公寓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需求。尤其要加快建立农村老年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敬老院建设,增加服务项目,使空巢老人、无人赡养老人能够老有所养。加大新农合保险范围,使农村老年妇女100%参保。探索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和对贫困老年妇女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农村老年妇女医疗保健体系建设,政府拿出专项资金定期为老年妇女进行身体体检及生殖健康体检,“两癌”救助不应该设立年龄上线。
4、加强部门协作。民政、卫计、人社、妇联等部门应加强合作,保障老年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应向农村老年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如单身、无子女、丧偶)倾斜,避免她们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努力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妇女的婚姻自由。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发挥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农村老年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掌握、了解农村老年妇女生存现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切实发挥好“娘家人”的作用,积极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帮助她们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她们的所思所想所虑积极呼吁。
5、大力倡导敬老尊老风尚,落实和巩固家庭养老。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急速发展,老年人口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完全的情况下,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中起着主导作用。我们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 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要教育家庭成员为老年妇女提供足够的经济、日常生活、精神方面的支持,尊重并减轻她们的家务劳动,使她们继续享有尊严、地位和安全。表彰好的典型,批评不敬老不养老的人或事,利用舆论的力量,倡导敬老尊老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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