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污染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环境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因此,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善农村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建设村容整洁、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我市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在对新郑市几个乡镇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多数村庄养殖户的养殖设施简单,除少数村庄外,大多数村都没有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处理,如养殖户聚集的新郑市八千乡南部的几个村庄,多数养殖户都是在自己的家里进行饲养。少则几千只,多则上万只,空气质量十分恶劣。并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苍蝇,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生活环境。
(二)生产生活污水和生产生活垃圾大部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在我们调查的几个乡镇中,池塘边、小河旁、村边地头多数成为了农村的生活垃圾场;乡镇企业较发达的乡镇,都没有污水处理厂,企业的生产废水、废渣和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河流或渗入地下。特别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一些乡村,个体企业较多,产生的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无人管理,环境监管失控。造成农村污水横流,垃圾遍地,使农村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到目前为止,流经新郑的双洎河水质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村水环境的恶化不仅危及农民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了农产品的食品安全。
(三)农业生产中过度使用化肥、农药。这是多年来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不但使农田土壤层有害元素含量超标、板结硬化,水源污染等问题突出,同时也使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突出,降低了农产品质量。农产品残留通过“米袋子”、“菜篮子”最终也将影响到城乡居民的食品安全。
(四)能源利用方式落后,清洁能源利用率底。目前,我市农村的主要能源依然是薪材和煤炭,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率不高。这样既浪费了木材、破坏了植被,又污染了大气环境。有些农村燃烧秸秆现象仍时有发生,产生的烟尘也给城市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五)思想认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包括当地农民在内都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尚未引起高度重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同时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程,更多的是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对较低,这就造成治理资金投入上有一定困难和不足,制约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几点建议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我市应尽快依法制定和实施一批地方性农村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坚持综合利用,实现有效治理。一是要通过综合规划和设计配套,使畜禽粪便资源化,尽量实现零排放,解决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大,运行费用高的难题。二是对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项目,在项目立项、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鼓励企业走综合利用的路子,实现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三是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农牧、鱼牧、果牧相结合的牧-沼-果、牧-沼-鱼、牧-沼-菜等种养模式,实现对有机营养物质进行多层次的利用,达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新郑市新村镇的文士湾村农民发展猪-沼-果种养模式已有十几年的历史,这种模式不仅使农民一年四季不用买煤,也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同时也使饮用水安全得到了保障。
(三)加快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步伐。各地要结合文明村建设,协同农办、水利等有关部门,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步伐。在这项工作中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可提供的资金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来制定方案,避免操之过急,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四)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程度。各级政府应采取一些扶持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重点补助。可以先选择基础条件好的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其他乡镇以后逐步建设。建制镇要单独或联合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提高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
(五)积极推行生态村镇建设,大力推广和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生态村镇对农村环境建设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可以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特色和产业特色探索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村镇建设。
(六)加大对乡镇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生产废水、废气、废渣的达标排放。一是要加大对乡镇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建设一套完善的环境监管制度,确保乡镇企业生产符合环境管理要求;二是要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予以关停;三是严格控制村庄新办企业,并逐步引导村办企业进入乡镇工业园区,便于集中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七)广泛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揭露和批评违法行为,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农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尊重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村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应定期向农民群众公布,对涉及农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听取当地农民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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