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成语
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则不成方圆。法律,是约束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关于法律的成语,希望大家能将法律牢记于心,不要触碰法律。
法律的成语
1. 居官守法——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
2. 口含天宪——天宪:指朝廷法令。比喻说话就是法律,可以决定人的生死。
3. 明正典刑——明:表明;正:治罪;典刑:法律。依照法律处以极刑。旧时多用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
4.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偷钩的要处死,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5. 窃钩窃国——偷钩的要处死,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6. 欺公罔法——欺骗公众,无视法律。
7. 深文周纳——周纳:罗织罪名。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指不根据事实,牵强附会地给人硬加罪名。
8. 绳之以法——根据法律制裁。
9. 舞文弄法——舞、弄:耍弄,玩弄;文:法令条文;法:法律。歪曲法律条文,舞弊徇私。
10. 网漏吞舟——网:渔网,比喻法网;吞舟:吞舟的大鱼,比喻大奸。网里漏掉吞舟大鱼。比喻法律太宽,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网。
11. 金科玉律——科、律:法律条文。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不能变更的信条
12. 目无法纪——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13. 目无王法——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14. 法不阿贵——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5. 法不徇情——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16. 化外之民——化:开化;民:民众。文明地区以外的民众,即没有开化的民众。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指中国教化达不到、法律管不着的少数民族。
17. 结绳而治——原指上古没有文字,用结绳记事的方法治理天下。后也指社会清平,不用法律治国的空想。
18. 金科玉条——科、条:法律条文。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后指不能更改、必须遵守的信条。
19. 舞文弄墨——舞、弄:故意玩弄;文、墨:文笔。故意玩弄文笔。原指曲引法律条文作弊。后常指玩弄文字技巧。
20. 逍遥法外——逍遥:优游自得的样子。指犯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仍然自由自在。
21. 言出法随——言: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话一说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22. 以身试法——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23. 以杀去杀——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24. 约法三章——原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
25. 执法如山——执行法律象山一样不可动摇。
26. 知法犯法——知道法律,又违反法律。指明知故犯。
27. 徇情枉法——徇:曲从;枉:使歪曲。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28. 作奸犯科——奸:坏事;科:法律条文。为非作歹,触犯法令。
29. 例直禁简——〖解释〗法律或禁令简单明了,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
30. 法出一门——谓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
31. 法无可贷——谓按法律不可宽恕。
32. 急急如律令——本是汉代公文用语,后来道士或巫师亦用于符咒的末尾。如同法律命令,
33. 禁网疏阔——指法律过于宽容。
34. 目无三尺——不把法制放在眼里。形容违法乱纪,胡作非为。三尺,指法律。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
35. 弄法舞文——弄、舞:耍弄,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条文。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36. 深文傅会——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37. 以身试险——〖解释〗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38. 踊贵屦贱——“踊贵屦贱”喻指严酷的法律
39. 深文周内——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40. 违条犯法——违犯法律条文。
41. 舞弄文墨——亦作“舞文弄墨”。①玩弄法律条文,曲解其意。②玩弄文辞;耍笔杆子。
42. 深文曲折——歪曲地援引法律条文,不露痕迹地陷人于罪。
43. 执法不阿——阿:迎合。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
44. 罪责难逃——因为犯罪,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是难以逃却的
45. 卖法市恩——〖解释〗市:买。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
46. 以法为教——〖解释〗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47. 以杀止杀——〖解释〗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48. 析律贰端——指曲解法律条文,妄生不实端绪,以加重人罪。
49. 析律舞文——指故意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
50. 逍遥事外——①谓犯法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亦泛指做坏事或与坏事有牵连的人不受追查。②谓置身事外,毫不关心。
51. 刑期无刑——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
52. 引律比附——古代法律用语。援引律令,类比定罪。
53. 玉律金科——律:规章,法则;科:旧指法律条文。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必须遵守、不能变更的信条。
54. 正法直度——度:标准。严正法律,统一标准。
法律名言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法律警句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
凡事都有规矩。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国政治家伯克。
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
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需征得他们的同意。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为真理而斗争是人生最大的乐趣。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国作家伏尔泰?。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推动法律前置性作用提升法律价值
一、法律对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促进和发展作用
一直以来,把约束社会活动参与人行为、保护守法社会活动参与者权益作为法律职能,但是这不应是法律的全部,或者说,我们应该探讨法律更深层次的职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例,它们的第一条分别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均提到几乎相同的内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从中可以看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这两部法律的最终目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该法律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才是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引导守法,是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通过运用法律,从而实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呢?
二、法律前置性运用与后置性运用的区别
运用法律解决争议与纠纷,无疑是法律后置性运用。出事了,要解决争议与纠纷,只有法律。因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解决争议与纠纷的唯一标准。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出现争议与纠纷是社会关系已经出现瑕疵,才运用法律解决。所以,这种法律运用的方法,应该称之为法律后置性运用。出现纠纷了,才想起了法律,让法律出现并发挥其作用,这时法律起的是抢险、救灾、弥补问题的作用。如果法律仅仅在此时才发挥作用,那么法律的作用就太被动了。如果为了不违反法律规定,提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就做到了守法而不会违法。再若能运用法律,事先将自己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权益保护起来,这就更进了一步。这两种在活动之初运用法律,就是法律前置性运用。让法律在社会关系出现瑕疵前就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以此提高了法律的效用,但这时的法律运用仅是补漏、防灾。很明显,法律前置性运用,会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会减少争议与纠纷的产生,就是产生了争议与纠纷,因其事先约定明确,也较容易地解决。法律前置性运用优势可见一斑,它减少了争议解决成本,稳定了社会关系,那么如此,法律前置性运用的价值是否全部发挥出来了,完全实现了法律的立法目的了吗?
三、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关系发展
法律前置性运用优势不容置疑。可是,我们仍然要说,前面那两个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仍然不能完全实现法律的立法目的。仍以《合同法》和《劳动法》为例。它们对实现《合同法》和《劳动法》所说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立法目的没有直接影响。前面所述无论是法律后置性运用或是法律前置性,均是被动地、呆板地运用法律,失去了法律在运用上的灵活性。如何让法律有活力地在其所服务的领域(社会关系中)活跃起来,最大化地发挥其价值,最终实现其立法目的,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必须要把法律与其服务的社会关系厘清。参与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法律是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规范,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法律不是社会关系,它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规范,是不受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工具。所以,这种被动地、呆板地运用法律,本身就使社会活动丧失了其本身具有的生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关系的发展,更不要说促进社会关系发展了。明确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关系,也就为法律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奠定了基础。那么,我们就要从社会关系活动的目的谈起。除了公益性社会活动,大都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都是以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实现其利益预期。实现在社会活动中获取利益预期是目的,达到超过预期的结果则是期望。仅就前面介绍的法律前置性运用,目的一般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说法律对实现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没有明确的支持和帮助作用,就更不提期望了。第一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方法,仅仅做到了参与人不会违法;第二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方法,仅保护了参与者在活动中权利的多少,以及出现争议与纠纷时,便于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获取多少赔偿。虽然这两种法律前置性运用减少了争议与纠纷的产生,节省了国家在解决争议与纠纷方面的资源,可是对实现参与人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法律对实现参与社会活动当事人的参与目的都没有帮助,就难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只有在社会活动不断满足参与人合法目的预期时,才会吸引更多的参与人,才会不断丰富社会关系的内容,满足参与者在参与活动时获取更多的利益,这样社会关系才能进步和发展,这应该是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初衷。
四、法律前置性运用的第三个层次让社会活动有序健康地发展,是法律立法初衷。
那么,它最终体现在每一位守法社会活动参与者,都能实现其参与的目的或获得超过其目的期望。法律前置性运用的前两个层次已经介绍了,现在介绍法律前置性运用的第三个层次。为实现参与社会活动的目的,当事人之间都会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通过各方如约履行实现其参与目的。而约定各方合作行为是实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如果约定彼此的行为,而且使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这就不是没有非法律人士的参与能做到的,必须有律师的介入才行。这就是我们介绍的第三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当然,前面谈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中,非法律人士也同样较难做好,也需要律师的参与。第三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与第二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看似没有太多区别,实际上它们的区别就在于,第二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是以保护当事人参与活动过程中的权益,及利于解决争议与纠纷为目的;而第三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是以实现当事人参与活动的目的或获取更大利益为目标。第三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集中表现在对当事人为实现参与活动目的,对彼此约定的方法和手段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这是法律与其规范的社会关系的完美结合,是立法的真正目的。自古道先小人,后君子,不以实现活动目的为宗旨设计合作方案(合同或协议),就很难实现合作目的,侥幸的成份占了大多数。合作最后,不想做小人也不行了。因为出现合作瑕疵是必然的,不出现合作瑕疵是偶然的。法律前置性运用,就是彻底地先做小人,以实现目的为前提,把一切想周全、想清楚,首先避免出现目标实现瑕疵,保障和促进参与社会活动目标的实现,再就是避免出了争议与纠纷而找不到解决纠纷的约定。法律第三层次前置性运用使社会活动参与者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为实现其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提供服务,使法律运用从被动变为主动。
五、法律前置性运用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律前置性运用不仅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同时也节约了为实现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所需要的各种社会和自然资源。在一项社会活动过程中,减少重复,即避免了二次消耗相关资源。如果约定合作规范时,能够把相关的因素考虑周全,最后超出了预期目标,这样从另一个角度讲,又提高了实施该活动资源的使用效率,使彼此的关系从生疏到融洽,为下一次合作奠定了基础。这是把法律运用提高到了经济学的范畴,使法律的价值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当今法律经济学仅从如何使立法尽量减少社会经济成本考虑,而没有看到法律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帮助作用。第三个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是能够为经济社会创造经济价值的。第三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并不是放弃保护参与人的权利,仅寻求平衡合作各方利益,而是以实现共同合作目的为前提,在实现综合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也即合作共赢。以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力资本(源)专业律师为例。律师介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并不是仅仅从维护和扩大企业权益出发,它使企业员工关系更加和谐、有情,让员工在主要决定其生产效率的愉快心理环境下,实现企业聘用员工最终目的为宗旨。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包含着法律前置性运用的意思。要实现社会活动目的,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明确和充分实现法律前置性运用,是法律运用的与时俱进,是法律运用的创新。
关于欠条法律时效的法律知识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人向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当从欠条规定的时间截止后起算两年内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到期。
如果在欠条上并没有规定时间时,则要从借钱的限制时间截止期两年内欠条才具有诉讼时效。如果过了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尽可能的要求借款人与还款人协商。如果还款人在欠条诉讼时效过期后还款在要求退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
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综上可知,欠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是由于情况不同,可能起算的时间不一样。希望小编带来的内容,能为为您带来一些启发。如果你遇到什么欠条方面的纠纷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想看《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想法存在很久了。近期上行政法课程的时候老师经常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和社会法学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才疏学浅,一直对各个学派为何而争,各学派的核心观点和代表人物不明就里。关于斯多葛派、托马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若莎、萨维尼、奥斯丁等一系列历史人物实在不了解。听老师在讲堂上侃侃而谈在下面听得实在憋屈,索性把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花了一周左右时间啃下来。终于可以理清老师上课的思路和脉络,不失为一种收获。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全书大抵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的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一部分作者从古到今梳理影响法学历史进程的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作者从古希腊说起,他认为古希腊时期法律和宗教合一,后期诡辩派的出现,他们主张的强权即公理使得自然法和社会法逐渐产生分离。这时期的柏拉图所倡导的社会蓝图是人生而不平等,在《理想国》中,他声称最理想的国度应该要区分清楚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者,让他们各司其职,整个社会才能够运行有序,柏拉图并不特别虔诚相信法律的作用;而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虽然认同柏拉图的主张,但他较为敏锐地意识到权力会导致人性的丧失,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在此之后出现了斯多葛派,该流派认为世界上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那就是理性,这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西塞罗更是进一步把自然等同于理性,并把理性等同于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到了中世纪时期,政教不分。在此期间诞生了很多为宗教至上提供理论来源和法理支撑的学说,最早期的宗教教义以奥古斯丁的学说最为流传盛行,他认为国家制度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只是作为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经由实施世俗的法律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而后托马斯认为世上有四法存在,分别是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其中永恒法最为主要,自然法是从永恒法中抽出一些规则所组成,神法是上帝发布的一些具体的命令和制定,人法则是人世间订立的法律。其后出现了中世纪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论证。唯名论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之感觉的认知。而唯实论则认为外在世界存在与主观意象一一对应的实物。
等到了古典时代,政教开始出现分离,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若莎、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第二阶段权力分立保护个人天赋权利,代表人物洛克和孟德斯鸠。第三阶段人民的"公意",代表人物卢梭。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认为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能在其诉求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自利的,利益是唯一合法的尺度。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却可能是邪恶的。要成立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斯宾若莎认为只要人生活在自然统治之下,就会导向争斗和失序;洛克反对霍布斯的专制形式,倡导有限权力政府。分权主要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最后人民说了算。孟德斯鸠则主张三权分立;到了卢梭时期,卢梭的思想更为激进和浪漫,他认为每个人向全体奉献自己,实际上就是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在市民社会,个人不服从个人,只服从"公意"。卢梭的理论很容易导致专制民主制。
在古典时代之后,德国出现了先验的唯心主义思潮。以康德为首的学者认为人是经验现象世界的一部分。他认为存在着两个世界,其中自由与人之理性的世界是真实的世界,物质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是虚幻世界。康德更加倾向于认为外在物质的世界是虚构和无妄的。在康德的基础上,费希特则主张纯粹的唯心主义,他认为所有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须是智性人的自我。而黑格尔在前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了唯心主义,他将唯心论由主管唯心主义拓展到客观唯心主义。黑格尔提出进化的新观念,他认为社会生活的种种表现形式,都是一个能动的,进化的过程的.产物。历史运动的背后存在一个伟大的理想,即实现自由。黑格尔的这种进化的新观点为历史学派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历史学派在德国的代表人物当属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法律是那些内在地、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而美国的梅因则认为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表明一些进化模式会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和相似的历史情势下不断重复地展现。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斯宾塞则提出了法理进化理论,他认为文明和法律乃是生物的和有机的进化的结果。而生存竞争、自然选择、"适者生存"则是这一进化过程中主要决定因素。文明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的或军事的社会形态。第二阶段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马克思集前人思想之大成,开创新的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他认为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工具。法律是通知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
除了唯心主义、历史学派、自然法学派外,还有以边沁、穆勒和耶林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政府得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穆勒认为人具有比动物的欲望更高级的官能。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法律是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被称为社会功利主义者。
在此之外,奥斯丁、凯尔森则提出了分析实证主义学说。该学说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奥斯丁试图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分离,凯尔森更加激进,他提出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学说,他希望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还希望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因素和非法律的价值判断。认为法律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之后还出现以庞德为首的社会学法学,卡多佐霍姆斯等人的法律现实主义。还出现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二部分作者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深入的探析。他首先先从秩序入手,从自然界有序模式普遍性的角度、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对秩序的内心需求角度、对比了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的缺点,从而认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之一就是必须维护世界的秩序。秩序成为法律形式上必须落实到位的关键要素;紧接着作者又将视角投射到正义的内涵之中。作者首先界定了正义的目标,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指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然而作者对正义的内涵却无从界定,他对比了历史上权威人士对正义的定义,有与理性相挂钩的、有与平等相挂钩的、有与安全、自由等概念相比较。最后,作者一一比较了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理性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并区别开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指出法治的利弊。
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探析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并分析法律的科学方法的范式以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整本书的脉络清晰明了,内容详实,干货多,读起来带劲。
从这本书中我学到很多。
第一,虽然我学习的专业是法律,但从书的第一部分学习可以看出。所有学科的起源应该都是来自于对宇宙的追问和探讨,对人生意义的探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等一系列哲学大家所探讨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们追问的是宇宙深处的秘密,人性的深处。人为什么活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于是有人平等、自由、公正等概念的出现。从而衍生出法律这门学科出来。部门法存在的前提可以由宪法所赋予,这也就是所谓的宪法资源。而宪法存在的前提从哪里去获得?没有。任何问题的追问都会陷入对元问题的探寻,而元问题是没有答案的,这个答案的探寻就落在哲学家身上。以此推演,经济专业、社会学科、甚至是自然学科。所有现存的学科的无穷追问,都会面临一个问不下去的问题。所以任何的学科都需要价值前设。也就是说必须需要一个理论的基础以支撑一门学科的发展。法律的理论基础就是《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二部分的探寻结果: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法律的最原始的价值前设就是世界上存在秩序和正义,这是让每个人、社会可以很好生活发展的基础。从而确立秩序和价值的无上地位。法律就此沿着这两个价值基础开疆拓土,成为一门繁衍成长的学科。
第二,从第一部分历史上对真理的探寻可以看出,从古至今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哲学家对不同的学说甚至存在大量的疑义和分歧。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对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报失望态度呢?不是的。世界是变化发展的。任何哲学大师的学说之所在在他所在的时代存活下来并指导当时的时代向前发展,就说明哲学的探寻能出成效。如果我们接受"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民经验的总和"的说法,我们就可能更能够坦然面对不同学说的争鸣和互相挑衅质疑。不同时代学说之间的隔空甚至隔世对话,碰撞、争鸣,才更可能在新时代产生更灿烂夺目的时代成果。世界上有没有永恒不变的真理,不知道。但人们一直在前进。如果失去对未知的好奇和探寻,人将成为一潭死水,波澜不惊,历史终结,时代崩溃瓦解。
第三,单单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我成功梳理了从古至今关于法律的争鸣,知道了何谓自然法学派、斯多葛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功利主义、唯心主义等等,知道了各个领域的大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所接触的学派理论和学说都是博登海默的二次加工,我是对于别人理解的再理解。我吸收的是博登海默的知识而不是各个哲学家最原始新鲜的知识,并且我对于博登海默的知识传授可能都没有吸收一半。如果需要更深入了解和学习,我必须要做的是去找各位大师的著作进行拜读。其次,对于这本书的后半部分,我看的并不是很透彻。这是我自己的看书问题。尽管我开始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看书写读后感的习惯,但对于书的精读仍然不够,仍需要好好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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