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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知识问答
“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地税机关代征的社会保险费因其关系到参保个人的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社会保险费为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其职责各不相同,为此,市地税局整理制作了社保费常见的19个问题,从权责划分、征缴流程、追缴欠费、权益维护等方面明晰了地税机关的职责范围和业务流程,同时也请社会各界对地税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工作进行监督。
一、社会保险费的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对社会保险费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工作由哪些单位负责?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我省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主要由以下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我市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市指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欠费催缴工作。
三、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有哪些?
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参保单位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四、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核定、一票征收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核定、一票征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人每月6日-25日向地税部门一票缴纳各项保险,不得违规选择性缴纳。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费是否由地税机关征收?
地税机关仅征收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负责征收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社保费征收的流程是怎样的?
社保费的征收流程主要有:
1、社保中心每月6日前将当月应征数据传送至地税机关;
2、地税机关将应征数据同步到地税大集中征收系统;
3、缴费人每月6日-25日可在地税大厅或网上申报缴纳社保费;
4、地税机关按天将社保费缴纳信息回传到社保中心;
5、社保中心收到回传信息后,按规定记账。
6、社保中心每月1-5日核定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并将上月未在地税机关申报缴费的应征数据作废,每月6日将当月核定后的应征数据传送给地税机关。(回到第一步,每月重复进行)
七、社保中心为什么每月都要向地税机关传送应征数据?
社会保险费是按月结算的,每月6-29日参保单位向社保中心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次月1-5日社保中心依据参保单位上月报送的变动情况核定应征数据。核定完毕后将数据传送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依据社保中心传递数据进行征收。
八、参保单位如何缴纳社保费?
参保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缴纳社保费:
一是按照与地税机关、银行签订的网上扣款协议从银行扣划;二是在地税征收大厅开具缴款书后到银行缴费;三是在地税大厅开具缴款书后直接通过pos机划卡缴费。
九、参保单位什么时间可以缴纳社保费?
社保中心每月6日前将当月应征的社保数据发送到地税机关,参保单位每月6日到25日之间可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十、地税机关如何获取参保单位欠缴社保费的数据?
因社保中心每月初都将上月未申报数据作废,所以地税机关无法自行查询参保单位欠缴社保费的金额。社保中心必须将欠缴单位名称和欠缴金额传送给地税机关后,地税机关才能获取参保单位的欠费数据。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地税机关征收欠缴社保费的职能有哪些?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税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税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二、地税机关对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保费催报催缴有哪些具体手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地税机关对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保费主要是进行催报催缴,具体为:
1、对社保欠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责令限期改正无效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以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按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且不提供担保的,地税机关向欠费单位送达强制征收决定书;
4、强制征收决定书送达满3个月后,欠费单位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税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
十三、地税机关能查询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社保账户的明细信息吗?
地税机关征收的是参保单位应缴各项社保费(不包含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同时地税机关只可以查询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如参保人员需查询个人明细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中心查询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十四、参保单位想主动缴纳以往欠缴的社保费该如何做?
参保单位如未及时申报缴费,过月后想清偿单位欠费的,需到社保中心办理单位还欠手续,社保中心打印《社保经办费申报核定表》并将重新核定的应征数据传送给地税机关后,参保单位方可申报缴费。
十五、参保单位想主动缴纳以往年度欠缴的社保费,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如何加收?
没有按时缴纳社保费,应加收滞纳金。具体为,社保中心重新核定应征数据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同本金合并后发送地税机关。
十六、为何补缴以往年度的社保费,社保中心已加收滞纳金,但地税机关开具的缴款书上没有显示?
社保中心发送应征数据时,对缴纳欠费加收的滞纳金是与本金合并后将总金额发送给地税机关的,因此开具的缴款书上无法显示滞纳金金额。
十七、参保单位缴纳社保费后,为何其职工个人账户不能及时显示?
社保费缴纳后,要经商业银行交换、人民银行国库核算、地税机关入库、社保中心记账等环节,需要2-3个工作日进行数据处理,所以到职工个人账户的时间就单位缴纳社保费的时间要延后2-3天。
十八、参保单位欠缴社保费,会影响职工的何种权益?
单位欠缴社保费的,按照欠缴社保费的类型,将影响职工的不同的社保待遇: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在失业时无法享受失业待遇;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在发生工伤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九、社保费可以减免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确有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保费的,提供担保后,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保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十、什么是社会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统称。
二十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农民临时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十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也称为计费依据,具体分为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缴费工资基数。
1、缴费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缴费单位的职工或缴费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2、缴费单位单位缴纳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当月工资总额确定。企业职工参保多个险种的,其各险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应相同。单位缴纳的月缴费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纳的月缴费工资总额。
3、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确定。
二十三、我县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为8%;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费率为20%。(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单位缴纳部分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费率为4%)
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为2%;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为6%。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为1%。
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0.8%。
工伤保险费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1.2%。工伤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具体标准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答: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十五、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单位及其应代扣代缴单位参保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时,应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首次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填报《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参保人员明细表》(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本月缴费工资基数可不计尾数,并以十元为整数单位,元位数以下为零。《明细表》内容包括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明细表》,其他月份不需报送。
二十六、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缴费制度?
答: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实行缴费申报制度有利于明确征缴双方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缴费单位树立社会保险意识和缴费主体意识,有利于强化缴费单位自觉、真实申报缴费的责任意识,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二十七、社会保险费可以减免吗?
答: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批准的期限内免收滞纳金。
二十八、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2)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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