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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知识问答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新常态”决定了税收“新常态”,由此带来了税收工作的新特征、新规律和新要求。对于税收,你了解多少呢?下面是CN人才网为大家整理的我国税收知识问答,欢迎参考~
我国税收知识问答
一、综合知识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内容都有着详细、具体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的基本内容,有利于广大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切实履行这些基本规定,能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1.纳税人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纳税人,您的权利主要有:
(1)知情权。您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保密权。您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3)税收监督权。您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您有权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
(5)申请延期申报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影响您按期申报时,您有权申请延期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因不可抗力或当期货币资金短缺影响按期缴纳税款时,您有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您发现自己有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时,有权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您有权依法申请减税、免税。
(9)委托税务代理权。您有权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0)陈述申辩权。您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1)拒绝非法检查权。税务人员检查时没有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您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您有权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14)索取税收凭证权。在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您有权索取相关税收凭证。
作为纳税人,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2.哪些单位和人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制度是我国税收管理当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当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就应当在30日内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了。这是您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环节,也是您与国家确立税收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合法经营的标志之一。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是有时限规定的。一是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是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是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四是承包、承租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您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须备齐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户、帐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会依法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各种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并根据经济类型发放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在30日内对《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放税务登记证。
当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或是公司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况,则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纳税人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同时也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发票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税局管理,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税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如果您或者您的单位领购发票,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按照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当地税务部门会根据您经营情况,核准您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然后,您就可以领购和使用发票了。如果您或者您的单位临时到省外或省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证明,才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4.在方便纳税申报方面税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税法在申报方式、申报期限、延期申报等方面做了很多便利的规定,方便了纳税人申报纳税。
申报方式有多种选择。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还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申报期限也有多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企业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法还专门作出了期限顺延的规定。如果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日;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申报期限。另外,为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如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尚未编制,或是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申报时,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延期申报的决定。
5.在税款征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依法享受减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确认后执行;备案类减免税,应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水、火、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且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批准期限内的延期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二、增值税转型类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
6.增值税转型可以给一般纳税人带来哪些实惠?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实惠,就是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所含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讲,自2009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购进、自制“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为此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规定准予抵扣。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了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就可以凭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扣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例如,您所在的企业于2009年1月10日购进生产用机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为117万元。按照增值税转型后的政策,仅购入生产用机器这一项,就可以享受17万元的税收优惠。这对于企业扩大技改投资,激励作用是非常大的。
7.增值税转型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哪些实惠?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所降低。为公平税负,发展个私经济,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6%和4%统一下调为3%。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实惠是实际税负的大幅降低。商贸企业纳税人税负降低1个百分点,非商贸企业纳税人税负降低3个百分点。
8.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门槛是否降低?
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有了大幅度的降低。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100万元下调为50万元;对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180万元下调为80万元。
三、促进就业类
就业是民生之本。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政策手段,受益面广,作用直接。目前,常见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9.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幅度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幅度为150-200元。为了最大程度地让利于民,促进我省个私经济发展,省国税局按照税法规定幅度的上限,对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设定。也就是说,如果您销售货物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0元,或是销售应税劳务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000元,或是按次纳税应税销售额不超过200元,一般情况下都不用缴纳增值税。
10.国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党和政府一直非常关心残疾人就业问题,从政策扶持、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我省国税部门一直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增值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限额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按所在区县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另外,为鼓励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一是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三是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工资;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只有全部具备了上述条件,才可以享受以上增值税税收优惠。
如,六安市区某企业2009年共安置10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并已经取得民政及税务部门的认定。由于省政府批准的六安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60元,该企业2009年可享受的增值税退税数额为331200元(也就是拿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安置人数乘以6倍乘以12个月)。同样的企业如果放到合肥,由于省政府批准的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60元,该企业也只能享受350000元的优惠上限,而不是403200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大明公司2009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万元。在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假如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实际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11.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支持三农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涉农税收优惠,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涉农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是对农产品经销和加工企业降低增值税负担水平,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2.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比如说,您所在的公司主要从事内陆水产养殖,2009年自产鲢鱼的销售额为50万元,实现利润10万元,假如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由于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您实际得到的增值税优惠为1.5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为1.25万元。
13.哪些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种植业类:粮食初加工(包括小麦、稻米、玉米、薯类、食用豆类和其他类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包括蔬菜、水果、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包括棉花、麻类和蚕茧初加工),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畜牧业类:畜禽类初加工(包括肉类、蛋类、奶类、皮类、毛类初加工和蜂产品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包括植物类饲料、动物类饲料和添加剂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
渔业类: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
14.在农业生产资料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主要从事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的生产,在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生产、批发、零售农膜、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有机肥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以及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均免征增值税。
15.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何增值税优惠?
只要该专业合作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的,而且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也免征增值税。
16.国家对销售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您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那么您所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如果您是其他粮食企业,但经营的是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同样免征增值税。此外,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17.国家对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在增值税上是否有优惠?
如果您是制种企业,那么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具体生产经营模式如下: ①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②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自主创新类
自主创新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独特的核心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价值的过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战略的核心,作为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中心环节。今年,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建设将我省整体列入试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低税率优惠。
18.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到高新技术企业,我们通常会联想到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精密仪器、IT产业等等。这些前沿科技往往会改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这里所指的高新技术产业,仅有表象还是不够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产品或者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四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如,工大某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15%=450万元,如果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两者相比,实际优惠达300万元。
19.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特殊的优惠。目前,我省享受这种优惠的企业仅限于省会合肥市,其优惠期限执行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国家对软件企业(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省软件产业正在蓬勃发展,科大讯飞等公司的软件产品为我省软件业赢得了国际声誉,合肥软件园的建成也正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再上新台阶。
增值税方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出台了较多的优惠政策,扶持软件产业发展。
一是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三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是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五免五减半”。九是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执行本条规定。
比如,高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2008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4%,实际缴纳增值税140万元。由于税负超过3%部分可以返还,则该企业2008年应返还增值税110万元。
21.动漫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对动漫企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国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2.创业投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予以规范。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享受上述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3.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加计税前扣除?
自主创新,要求企业必须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研发水平,促进成果转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国家允许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主要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比如说,长江公司2008年度开展了国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新产品设计费20万元,研发人员工资15万元,研发设备租赁费8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当年实现利润50万元,假如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在没有加计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通过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5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375万元。
24.技术转让所得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可以调动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的积极性,为企业进一步加大投入、自主创新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证,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但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节能减排类
低碳经济是全世界和我国的必然选择和发展潮流。通过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煤层气和核电企业增值税的先征后返、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设备或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或减免。
25.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6.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如何抵免所得税额?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需要说明的是,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举个例子,黄河公司2008年度实现应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008年5月购置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设备1台,设备价款300万元,并于2008年6月投入使用。企业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抵免30万元企业所得税,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只有70万元。
27.国家对煤层气抽采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煤层气也就是煤炭瓦斯,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近年来,针对煤矿安全事故不断,瓦斯爆炸频发的问题,国家加大了对煤炭瓦斯的综合治理力度,一方面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力求变废为宝,为我所用。因此,国家对从事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
28.核电企业缴纳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国家在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即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给用能企业,作出暂免征增值税规定。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节能报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七、循环经济类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循环经济既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也是一种新的污染治理模式,同时又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战略。目前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主要有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对技术进步、成果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
30.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国家出台了一整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增值税免征。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消费税免征。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动物油和植物油所占比重不低于70%)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标-D100),免征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31.对旧货经营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销售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比如,您的企业为旧货经营商店,销售旧汽车1辆,销售额20000元。如果不享受税收优惠,需缴纳增值税800元;享受税收优惠后,则只需缴纳增值税400元。
32.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其是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范围以及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购进或自制时间,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八、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类
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目的是通过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取代养路费等收费,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公平社会负担;通过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逐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3.什么是成品油“费改税”?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俗称成品油“费改税”。其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二是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净提高0.8元;柴油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净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不是从价计征,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关系,征税多少只与用油量多少相关联。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后,现行汽、柴油价格不提高。也就是说,提高的税额包含在现行油品价格之中,属于价内征收,不是在价格之上再加一块税收。简单地说,就是把车主一次性缴纳的养路费加入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之中,多用油、多缴税,不用油、不缴税。
34.国家对成品油类消费税有何具体优惠?
消费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二是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三是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四是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五是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35.近年来消费税政策有何大的变化?
消费税作为引导消费、体现产业政策的税种,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尽管各国征收的税目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特点都是对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征税。2006年以来,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两次较大的调整。在2006年调整中,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相对减少了小排量车的税收负担,同时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停止征收消费税,表明了中央政府通过税收手段,限制高消费行为的考虑。而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也表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决心。在2009年的调整中,主要是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消费税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与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九、金融发展类
加入WTO以后,随着金融机构不断壮大和资本市场改革深化,我省金融业也取得了较快发展。但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和国内经济明显减速的影响,金融业自身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已经成为各级各部门的共识。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金融资产管理、金融创新以及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等方面。
36.对金融资产管理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资产公司(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37.对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消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消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卷、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建设费。
38.对债转股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39.金融企业的哪些呆账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国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税收政策之一。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车辆购置税类
车辆购置税是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演变而来的`。在我国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车辆,一般要在入户前按照10%的税率,一次性缴纳车辆购置税。
40.购置车辆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您是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自用,或是来华定居的专家进口1辆小汽车自用,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优惠。
此外,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符合条件的农用三轮车,以及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高空作业车,洒水车等也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41.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二是因质量问题导致退回车辆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经销商退货证明等资料,方可到国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十一、基础设施类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设施。由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且投资大、回收期长,国家对企业从事此类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了税收减免优惠。
4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区别于原税法外资从“获利年度”、内资从“开业之日”起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税收优惠政策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既抑制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避税,同时也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仅适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内容。如果您的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其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4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是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起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即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是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原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起可以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另外,如果您所在的企业直到2008年仍未获利,则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十二、外贸进出口类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从2008年下半年到现在,国家共七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政策在应对经济危机、促进外贸出口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2010年,全省国税机关共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81.3亿元,为缓解出口企业困难、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44.什么是出口退税?哪些出口商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具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出口商,主要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和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
45.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分为一般退税货物、特准退税货物和免税不退税货物三类。
一般退税货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出口收汇并核销。
特准退税货物是指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国家特准给予退(免)税,视情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离境不销售(不收汇核销)。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以及补偿贸易、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等。二是报关不离境。包括运往港、澳、台地区的货物;运往出口加工区、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港联动的物流园区等海关负责监管的特定区域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国产商品等。三是不报关不离境。包括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免税不退税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出口的计算机软件,出口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及古旧图书,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出口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46.哪些货物出口不予退(免)税?
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主要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退税的货物、一般援外出口货物、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外的卷烟等。
47.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方式有哪些?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方式主要有免税、免抵退税、免退税和退税等4种。
免税。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来料加工复出口等免税不退税货物。
免抵退税。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已纳税款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顶,未抵顶完的按规定予以退税,适用于现行生产企业货物出口。
免退税。指出口环节免税,退还购进产品的进项税,适用于现行外贸企业货物出口。
退税。指退还进项税,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特定货物。
48.出口退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出口退税的期限主要有认定时限、退税申报期限和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认定时限。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备案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退税申报期限。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在1日-15日的申报期内申报。
退税申报截止期限。一是正常申报截止期限。外贸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二是延期申报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办理。三是结汇核销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出口后210天,但远期收汇除外。
4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范围有哪些?
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4种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一是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外商的;二是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用于维修与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是已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四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
50.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若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账务处理,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51.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退(免)税有何规定?
若您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出口的货物,应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可按规定办理调库,但应退税额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12个月)期满后的当月累计一次性退给您。若您在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当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时,可以申请提前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如您是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市级国税局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提前按月计算办理应退税额。
52.小型出口企业退(免)税有何规定?
若您是小型出口企业(我省规定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以下),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可按规定办理调库,但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各月累计的应退税额,在次年1月一次性退给您。
53.旧设备出口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如果您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将本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但如果出口的旧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您公司出口的自用旧设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54.在货物进口方面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特定项目的特定货物,如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的专业公司对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非居民企业类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
55.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自行按季申报预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并在当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所得税应纳税额。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6.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二是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是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减征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以享受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您企业所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可就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57.哪些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扣缴税款?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您是源泉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在每次对外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8.境内机构和个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十四、境外投资类
境外投资企业,又称“走出去”企业,是以中国的公司为主导,服务于中国公司战略的一种跨国整合模式。当前,无论从开拓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获取经济资源,争取技术来源,还是突破贸易保护壁垒,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来看,“走出去”都是一种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对外开放上升到一个新水平的重要标志。“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问题,主要表现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执行国际税收协定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的处理等方面。
59.境外投资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计算参加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60.境外投资企业如何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税收期限内,课征同一或类似的税收。
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通行做法为“抵免法”,即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已缴税款。这样既可以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又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如果您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抵免;高于抵免限额的,按照抵免限额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从受控的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61.我国居民在与我国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如遇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该如何处理?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经对等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这种协议或条约一般须经两国立法机构批准,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批准文件后方能生效。在协定全部有效期间,两国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
如果您是中国居民企业,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可向对方国家要求享受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相关待遇。如遇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级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十五、十大产业类
钢铁、汽车、纺织、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轻工、石化、有色金属和物流等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已经悉数出炉。规划中既有阶段性减免税和补贴措施,也有中长期目标和发展战略,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
62.国家对钢铁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钢铁,素有“工业粮食”之称。钢铁业是几乎所有重工业的基础与支柱,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其严重后果进一步显现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了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核心内容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然要淘汰旧装备,研发新产品,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内容。
增值税。一方面,企业在新装备投入时,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的大好时机,用好用足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另一方面,在旧设备淘汰过程中,旧设备和废钢废铁的回收利用应有一定规模,企业应充分利用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优惠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再生水、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等得到充分利用。
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优惠,都能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
出口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自营或委托方式出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将部分钢铁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钢铁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63.国家对汽车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国家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方面,制定了若干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以及广告费扣除等。
出口退税。汽车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提高国际市场份额。
此外,在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方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4.国家对纺织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是纺织产品出口大国,出口退税政策对纺织产业振兴至关重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连续调整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有力地支持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纺织产业需要收购大量的棉花、麻和蚕丝,而在棉花、麻和蚕丝的种植、收购、加工等方面,我国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为纺织产业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棉花、麻和蚕丝等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了政策支持。
出口退税。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共作了四次调整。2008年7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过了3个月,提高到14%;又仅过了3个月,国家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65.国家对装备制造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装备制造业是我国较早提出要振兴的产业。本次出台的振兴规划,进一步强调要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及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加速发展。
增值税。装备制造业一般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金抵扣较多,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后受益相对较大。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在增值税转型后,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取消。对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将发挥积极作用。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将如何调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企业所得税。装备制造业应重点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多生产、使用国家鼓励或给予大力扶植的专用设备。
66.国家对船舶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船舶工业的造船能力、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已经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造船大国,但与国际主要竞争对手还有较大差距。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紧密围绕“保增长、扩需求、调结构、提素质”的目标,既着手于应对当前我国船舶工业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又着眼于我国船舶工业的长期发展乃至振兴。国家对船舶产业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列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享受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企业所得税。船舶业可以充分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来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出口退税。对船舶生产企业出口,如果满足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等条件,还可享受先退税后核销的政策优惠办法及时获得退税,对企业非常有利。
67.国家对电子信息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国家出台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给予科技含量高的电子信息产业多方面税收政策扶持。
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过程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同时延续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获得了更大的税收优势。
出口退税。从2009年1月1日起,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68.国家对轻工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轻工业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轻工业发展规划包括农副食品加工、家具、塑料、玻璃陶瓷、建筑装饰业等大约45个大小行业。与重工业相比,轻工业的资本密集度一般较低,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对消费的依赖性比较大。目前,全国轻工业从业人员超过3500万人,是我国解决就业的主要力量。由于轻工业多数行业与农村关系密切,所以轻工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了相关的农业发展,还带动了相关就业超过2亿人。目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更赋予了轻工业这一“就业大户”的关键意义。国家对轻工产业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极大地降低了门槛,对广大中小型轻工企业而言,可以享受认定标准降低带来的实惠。
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轻工业发展和促进就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出口退税。从2008年12月1日起,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模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分别提高到9%、11%和13%;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化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部分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香水等香化洗涤、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这对推动轻工业产品出口将发挥积极作用。
69.国家对石化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石化业囊括了很多生产部门,如炼油、乙烯、农药、化肥、橡胶助剂、合成材料行业等,行业经济总量占我国工业经济总量的20%,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石化产业资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总量大,对促进相关产业升级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对石化产业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国家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对石化产业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如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消费税。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并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参见第八章“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类”)。
企业所得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促进石化行业提高科技水平、提升效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同时,石化行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高、数量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出口退税。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将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将甲醇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六氟铝酸钠、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等化工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70.国家对有色金属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有色金属涉及的产品种类多,应用领域广,关联度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出台的产业振兴规划以保证产业平稳发展为主线,以实施行业整合、战略重组为重点,有望提升我国有色金属产业的集中度,增强有色金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家对有色金属产业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将80多种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同时,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此外,从2009年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在加快技术开发、产品升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充分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企业所得税优惠。
出口退税。近两年来国家对有色金属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和关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截至2008年7月1日,共6次取消和调低部分有色金属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规划提出要调整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望提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提高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的出口退税率,比如铜管(不包括内螺纹的铜管)的出口退税率由5%上调到9%;铝板带的出口退税率由11%上调至13%。
71.国家对物流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业与上述九大产业有着天生的“姻亲”关系,只有将物流业纳入十大产业,才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从而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互动发展,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国家对物流产业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物流中心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提高物流企业的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出口退税。物流中心外的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物流中心外的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72.国家对十大产业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还是进出口退税,只要不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企业的特定优惠,十大产业均可以适用,包括本手册中已经列举的各项税收普惠政策。
十六、其他类
除前十五类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军队军工系统、医疗机构、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以及药品、军品、古旧图书、国产支线飞机、宣传文化单位、储蓄存款利息以及科研采购设备等,均规定了不同内容的税收优惠。
73.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样的认定条件和税收优惠?
为了增强小企业在促进就业、自主创新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和引导小企业发展,税法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并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体现了税收对小企业的政策支持。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7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和方法是什么?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75.对军队军工系统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军队国防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保障,军队和军工系统历来是国家税收减免的重要领域。军队系统是指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内的各兵种部队单位,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军队系统所属的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厂、茶厂)、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企事业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及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凡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以及其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76.对其他军品生产企业有何增值税优惠?
对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包括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77.对医疗机构和药品有何增值税优惠?
医疗卫生和药品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社会关注度很高。现行医疗服务税收政策,主要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表现为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大幅税收优惠,同时也全力扶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
目前,对避孕药品和用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同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78.对国产支线飞机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农五系列飞机,免征增值税。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79.对古旧图书有何增值税优惠?
为延续中华文明,鼓励保护散落民间的历史典籍、资料,国家对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80.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入。
国税收知识
税款征收和缴纳一般采用何种方式?什么是核定征收税款,哪些情况可以核定征收?
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我国现阶段的税款征收和缴纳采用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税款缴纳的一般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包括通过税务代理,下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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