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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机关八月份党的知识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八月份党的知识考试参考题
1.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2、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什么样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3、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4、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条件是什么?
5、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怎样的?
6、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7、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承担的任务是什么?
8、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怎么办?
9、党员发展对象是如何确定?
10、入党介绍人如何确定?
11、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13、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14、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怎样的?
16、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怎么办?
17、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员档案如何管理?
1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如何处理?
19、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预备党员必须由哪一级党组织审批?
21、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程序?
22、党员的党龄如何计算?
2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如何讨论和表决?
24、预备党员必须由哪一级党组织审批?
25、党委如何审批预备党员?
26、对预备党员党组织如何管理?
27、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多长?
28、对延期转正的预备党员是怎样规定的?
29、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如何计算?
30、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
2、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3、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4、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5、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区委组织部统一要求,应该采取双推双过半的方式产生。即由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并吸收一部分群众参加,党员到会率为应有党员数的三分之二。经投票表决,申请人获得实际应参加人数的一半以上票数(党员群众分别计票,即双过半),经支部研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6、(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7、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8、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9、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上级党组织分配发展计划后,经支部党员大会推荐(具体程序同积极分子推荐相同),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10、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11、(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2、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13、(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14、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15、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16、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17、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1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9、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0、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21、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22、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24、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
2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26、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7、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28、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9、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30、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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