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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时间:2024-10-07 07:14:14 其他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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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1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协助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检测、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灾情调查、鉴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布设雷电监测网,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雷电监测、预警系统、防雷技术和防雷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纸审核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的相关资料;

  (五)经县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六)总规划平面图。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施工时都必须设有防雷装置。凡未安装防雷装置或原的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必须报请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增建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作的,应报县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检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测质量。

  第二十四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灾后及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将雷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灾受情况书面报告县气象主管机构,并协助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并分析雷电造成原因,制订防御方案,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努力消除雷灾隐患。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一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以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下有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2

  一、验收目的

  为使信息化项目建设符合项目设计及实际使用要求,确保项目竣工后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能正常投入运行,必须进行项目验收。

  二、验收对象

  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

  三、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经初步验收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及验收小组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并做好试运行记录。承建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系统运行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故障及其排除状况等。

  技术培训——在试运行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竣工——施工方按初验整改意见的规定内容全部完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点位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等。

  初验——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其内容包括:系统试运行情况、系统功能检验、质量主观评价、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等;参加初验的单位、人员应署名。

  检测——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根据试运行期间的运行情况:

  附以下资料:

  系统试运行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验收单)

  项目施工方案

  工程合同

  设计方案及图纸

  设备检测报告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各个分项工程全部初验合格;

  (三)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

  (四)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五)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

  (六)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

  (七)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四、验收方法

  项目验收是项目开发建设中有组织的主动性行为,它是对项目建设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是项目建设成功的重要保证。切实做好项目建设中的验收工作至关重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实在在做好。为保证项目验收质量,针对不同的验收内容,在实施验收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法:

  (一)登记法文库

  对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应用程序一一登记,特别是硬件使用手册、系统软件使用手册、应用程序各种技术文档等一定要登记造册,不可遗漏,并妥善保管。对项目建设中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双方同意后修订的合同条款、协调开发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登记。

  (二)对照法对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结果是否与合同条款及工程实施方案相一致。

  (三)操作法 这是项目建设最主要的验收方法。首先,对项目系统硬件一一实际加电操作,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其次,运行项目系统软件,检验其管理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实际能力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第三,运行应用软件,实际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测试法 对能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的设备、实施应当一一进行实际测试,检查是否和设备、实施的规格、性能要求相一致。

  五、验收步骤

  (一)需求分析 项目监理单位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需求分析,针对项目验收,聘请行业专家来组成项目团队,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二)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实施测试验收工作时,应当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事宜。

  (四)项目验收的实施 严格按照验收方案对项目应用软件、网络集成效果、系统文档资料等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

  (五)提交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完毕,对项目系统设计、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软件运行情况等做出全面的评价,得出结论性意见,对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六)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 召开由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项目验收评审会,全面细致地审核项目验收小组所提交的验收报告,给出最终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评审报告提交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存档。

  六、验收程序

  (一)初验

  1、申请: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项目使用需求,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业主提出初验申请。

  2、方式: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初验。

  3、施工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以及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

  (二)终验

  1、申请: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合同、招标书、初验整改意见,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有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监理等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分为两个步骤:验收小组验收和验收委员会评审,由验收小组共同确定验收时间、评审时间及其它安排。

  (1)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小组一般由5-8人组成,成员由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必须提交验收报告。

  (2)验收委员会评审验收委员会一般由5-10人组成,成员由验收小组及市信息办、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组织的领导、专家等组成。验收委员会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听取验收总结报告说明、验收小组验收结果及意见,通过评审后提交验收评审报告。

  (3)项目业主提供材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总结性评价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项目实施报告(技术、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相关文档资料、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小组及委员会名单、验收计划书(由监理单位负责)

  3、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七、验收依据

  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一般选用项目合同书、国标、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等。

  (一)项目合同书签定的项目有关合同

  (二)国家标准 硬件、软件、布线、安全等

  (三)其它 具体验收标准和依据由监理单位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县项目业主审定。

  八、验收内容和标准

  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由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编写,县项目业主审定。项目验收标准是判断项目成果是否达到要求的依据,因而应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只有制定科学的标准,才能有效地验收项目结果。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测试(复核)、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验收内容一般包括软件验收(按功能要求的可执行软件、详细设计文档、质量保证计划、使用说明书等产品等)和硬件验收(设备的型号、设备外观、设备相应附件、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

  (二)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问题单提交、测试报告;

  (三)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功能度、安全可靠性、易用性、可扩充性、兼容性、效率、资源占用率、用户文档。

  (四)文档验收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五)软件、硬件验收标准要符合国家和相关标准。

  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二)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九、验收结论

  1、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2、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由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3、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分别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

  (四)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项目交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3

  关键词: 承包 竣工 交付

  1.验收检验原则

  所有专业工程承建商在所承建的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提出申请,由竣工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对所承建工程进行验收。原则上本工程按一个检验单位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按每一系统或区段来划分检验单位,划分检验单位应符合GB50300-2001的规定。

  由电梯工程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技术监督局、市质检站办理电梯工程的报验和检验工作,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另外还负责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电梯部分的编制,并承诺在保修期内负责市技术监督局进行的年度检查。

  由消防喷淋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消防检测中心申请消防检测和向市消防局申请消防系统报验和验收,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给排水工程施工完成后,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对水箱、水池向防疫部门办理报验和验收手续,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由天然气工程独立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监理进行天然气系统报验和验收的全部工作,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由电视系统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监理向市广播电视局及相关部门办理报验和验收手续,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由变配电系统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供电部门办理报验和验收手续,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室内环境检测由精装修专业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有资质的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申请并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确保按时完成和通过室内环境检测。

  由场区绿化专业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环卫局办理场区绿化验收,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交通画线及交通标志专业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验收,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规划验收由雇主负责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和办理验收,总包、所有专业分承包商均应主动协助雇主办理规划测量和验收的各项工作。

  总包项目经理部负责完善竣工备案前的各项验收工作,各专业分承包商应积极配合总包、雇主及监理工程师汇总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项目内组织的验收(包括交工初验、物业移交验收等)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各分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对所承担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各项验收按期完成。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人防验收备案(有人防时)和质检验收备案,在各项验收全部完成后方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雇主、监理、设计、总包、主要分承包确定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名单及验收时间,由雇主将竣工验收报告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按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由总包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相关部门。雇主、监理、各专业分承包商协助总包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工作。

  各专业分承包商须协助总承包商、雇主、监理完成上述验收内容中未列出的但实际需做的各项验收工作,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2.验收条件

  2.1被检验部分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已经全部完成,施工单位质量自评完成,符合国家、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被检验部分的各专业工程按相关要求经测试合格并从政府主管部门取得必要的认可文件,达到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2.2被检验部分项目其规定的功能齐全,其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符合本工程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确认的样品要求。

  2.3被检验部分项目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质量文件等资料整理齐全,达到完整、准确、齐全的标准,符合竣工资料验收要求,有关设计、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签发的整改令、整改通知、指令已全部整改完成,并已进行回复和消号。

  2.4被检验部分的项目建筑垃圾等杂物已经清理干净。

  2.5被检验部分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维修/操作手册、各系统调试报告等已整理齐全,并经雇主及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

  2.6分区段验收的被检验部分和暂不进行的检验区域已采取安全隔离封闭措施,能有效保证移交使用范围的安全。

  3.专业工程检验依据和检验程序

  以工程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依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验收。

  专业工程检验程序如下图:

  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总承包商将制订一份详细的竣工验收计划,各专业分承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竣工验收计划的安排,保证承建工程内容按期具备验收条件,在总包项目经理部竣工验收计划后对所承建工程内容的竣工验收计划制订分解计划,包括各项工作完成时间、需提供的条件、需总包、雇主、监理等解决的问题等,以便总包项目经理部统筹安排,确保检验工作按期完成。

  专业分承包的验收在提交总包竣工验收小组进行检验前,专业分承包商应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专业的自检工作,由专业分承包企业组织验收,且盖章确认,并以企业的名义填写申请验收报告单和相关资料,向竣工验收小组申报已基本完成的所需检验工程。

  竣工验收小组收到各专业分承包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安排时间组织雇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进行内部预检,需进行检测的组织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竣工验收小组在预检和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各专业分承包商需限期进行整改,直至检验符合要求。

  竣工验收小组在预检和检测合格后,确定专业验收时间报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方能视为该专业工程具备质检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

  各专业工程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总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工程竣工报告,由监理单位向雇主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竣工移交证书,由设计单位和地质勘察单位向雇主提交质量检查报告,雇主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时间七个工作日前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按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竣工交付

  4.1交付原则

  本工程总包和各专业分承包商均以最终用户满意使用为交付原则,各专业分承包商所承接的工程已基本完成,并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后,由总承包商向雇主行文申请办理交付验收,雇主在收到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申请后,确定交付时间,组织竣工交付。

  4.2交付条件

  交付部分的项目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

  交付部分的项目各专业已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部分的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已符合竣工资料要求。

  交付部分的项目已撤离总包和分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临时设施,并保持此部分工程整洁,符合令人满意的使用条件。

  4.3交付程序

  工程各专业验收完成且经竣工验收小组检查具备交付条件后,由竣工验收小组向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填写交付申请单,由接收使用单位按确定的交付时间组织交付检查。向接收使用单位的交付检查可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以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取得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工程的评价意见,也可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后办理。

  专业分承包商、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工程师配合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的交付检查,如雇主、监理、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在交付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总包项目经理部负责督促相关专业分承包商限期整改,直到整改符合要求且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满意为止。

  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向竣工验收小组出具接收证明文件。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4

  1、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确定的施工企业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承诺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书、申请表

  其中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已实现内部共享,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资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表、申请报告、设计承诺书;

  土地证明文件及土地界址点坐标;

  建设工程投资立项文件;

  施工蓝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图纸);

  4、资源建设土地开发项目整理立项

  县级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5、施工前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6

  关键词:综合整治;技术复核;程序;要求

  一、材料接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技术复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报告)、项目的竣工报告(施工单位、业主单位)、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的规划设计、预算及工程变更相关材料、项目的招标有关材料(项目公告、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项目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项目的竣工图、整理后的现状图、有关影像资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技术复核应备查的材料

  1.有关的协议、合同。主要包括招标委托协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备的采购合同等。

  2.招标投标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的过程资料(投标人数量、答疑文件、开标情况、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3.工程监理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监理规划、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评定表、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

  4.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二、材料审查

  (一) 规范性审查

  1.验收材料、附表均应按规定盖章。

  2.初验报告。内容及要求如下:①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文件、建设计划文件、可研和规划设计单位名称、预算总投资、审核后资金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招标机构选取方式及名称、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选取方式及名称;②项目建设任务包括:项目区位置、建设规模、规划新增耕地面积、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量项目变更情况;③项目竣工后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规划设计及变更设计内完成的各工程数量、质量、面积、材质、规格尺寸等情况,其中隐蔽工程情况也要标注清楚;④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包括: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综合分析完成的各工程质量情况;⑤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财政审核资金情况、项目中标资金情况、项目竣工后实际发生资金情况;⑥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3.监理总结报告必须反映隐蔽工程及各分项工程土、石、混凝土等方量情况,需对各标段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分项认定。

  (二)一致性审查

  文字、图、表、数据等前后应一致,特别是施工单位竣工材料中完成工程量、监理工作总结确认工程量、初验单位验收工程量应一致。如果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不一致,应进一步与报验单位、监理人员核实,在无法确认和不能提供证据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小的数量确认。

  (三)完整性审查

  对竣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批准文件、规划设计、竣工报告、竣工图、监理资料以及相关的附件、批复等材料齐全完整。

  三、实地核查

  (一)准备工作

  外业复核人员提前做好实地核查的准备工作,确定实地核查的时间、地点、路线、指界人员、测量人员、车辆、测绘仪器等事项,提前通知承担单位和测绘单位。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将电子版竣工测量图进行整理并导入测绘仪器,作为位置导航和核实的依据。

  (二)项目区位置和范围核查

  通过测量仪器导航功能检查竣工测量图与实地的项目区边界、地类边界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竣工测量图准确,不一致要根据实地进行位置和范围实测。

  (三)工程质量核查

  1.测量的工程名称及编号要求

  应按规划设计的名称进行编号。规划设计未编号的,应以标段、工程名称、排序号组合的方法进行编号。

  2.线形工程测量样点选择方法

  应选有代表性且均匀分布的点,有明显的变化应增加测量点,并取其算术平均值后确定。一般情况下,沟渠、道路工程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不少于3个样点,超过500米的应对沟渠断面尺寸、道路工程宽度增加测量样点,每500米增加2个测量样点。

  3.测量的工程类型应按规划设计记录

  四、内业处理

  (一) 实地核实结束后,测绘单位应尽快绘制技术复核图,撰写技术复核测量报告。测量相关人员签字、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技术复核测量报告包括任务概况、执行标准、测绘方法、测量结果等内容。测量结果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工程及地物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明确本次测量项目区总面积、建设规模、不动工面积及项目区内各地类面积;工程及地物情况明确各工程名称、数量、规格尺寸、结构形式。

  (二)技术复核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检查测量单位提交的技术复核图、测量报告,编写技术复核报告。

  1.首先检查复核测量单位提交的技术复核图、技术复核测量报告是否规范;

  2.将技术复核图与原规划设计图及现场照片对比,查看技术复核图是否真实、准确;

  3.检查技术复核图的各工程情况与技术复核测量报告的数据是否一致。

  (三)技术复核人员选取照片,编辑形成技术复核照片。要求如下:

  1.每个工程类型至少要选取1张照片;

  2.选取各工程的典型相片。

  五、提交成果

  (一)技术复核的成果包括6项:

  技术复核的成果包括6项:技术复核报告;技术复核情况表;项目实施前后各地类面积对照表;技术复核测量报告;技术复核照片;项目工程情况表。

  (二)技术复核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在技术复核报告、技术复核图、技术复核情况表、项目实施前后各地类面积对照表、项目工程情况表上盖章、签字。技术复核人员出具4套正式成果,复核单位留存1份,承担单位2份、市局1份。

  六、材料归档

  技术复核人员将申请复核材料、复核成果材料存档。包括承担单位申请技术复核的申请、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的招标有关材料、项目的竣工图、整理后的现状图、初验报告等材料,以及技术复核形成的技术复核报告、技术复核图、技术复核测量报告、技术复核照片等材料。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范文7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流程;管理特点

  每个建设项目完成竣工后都要对其工程相关的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操作以及效果;建设过程中废品的处理和回收利用;污染物的排放处理以及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验收和检查,这也就是所谓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环境标准、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及环境管理要求情况的系统检查和考核,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由于监测验收所涉及到的内容和工作很多,这就使得竣工项目环境验收工作比较耗时耗力。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各省市都相继规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监测流程,下面文章就进行分析和描述。

  1 简述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及监测流程

  一般来说,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验收和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八个步骤,下面文章就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项目资料的审核及登记。也就是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就要按照环保部门所规定的要求,准备好所有相关审核资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批复;试运行审批文件;施工变更文件;验收监测委托文件;环境保护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等等一系列有关资料。在相关环保验收监测机构申请竣工验收监测,上交所有相关资料,然后该机构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和检查,明确其项目的性质、类别和评估结果符合要求后,就可以让建设单位委托验收监测。

  第二,现场勘探考察。经过申请登记后,其环保部门业务科就会选定该建设项目验收负责人,然后该负责人就要给建设单位发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资料文件,并带着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在规定日期内去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验收,确保其现场检查结果满足符合标准要求。现场勘察时要小心谨慎,不漏掉任何一处,并要求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全力配合,同时也要收集编写监测方案的'所有相关文件,并构思其初步框架和脉络。

  第三,监测方案的制作。在准备好建设项目监测方案编写的相关文件资料后,就可以开始编写建设项目中关于环境保护施工情况和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工作的计划书。该监测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监测验收的理由、目的、工程概况、环境验收执行标准相关评价和提出的要求、监测工作进度以及监测工作经费的预算等等。其监测内容主要是检查关于建设项目中的废水、废弃物、废气和噪音等内容,并且要充分计划好其不同监测点的监测频率、监测方法并附有相关图纸和文件。

  第四,签订合同协议。监测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与项目验收监测单位双方就该方案的监测内容、监测费用等进行商讨和确认,都无异议后就可以鉴定相关合同,并签字盖章。

  第五,开始实施现场监测。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后,项目监测负责人就要开始进行初步勘察和监测。此时,项目监测负责人就应当定员监测人员、预备好车辆、仪器、实验室,把握现场监测状况和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在监测过程中,要随机应变,对有异常情况要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排查原因和故障,然后根据需求进行补测。对所有监测流程和变化都要进行记录,必要时要拍照保存。

  第六,报告书的编写和审核。在编写项目监测报告书时,要包含建设项目规模、位置、状况、建设项目单位、技术生产状况、环评情况、建设工期、投资预算状况以及监测状况等内容。此外报告书上面也要陈述其报告结果和对项目监测的建议。报告书按照规定要求和日期完成后,需要经过四级审核后上交到监测业务科室。

  第七,验收。完成以上步骤后,建设单位就可以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保资料和监测资料等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的项目,就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整改,而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去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后要出具相关报告和文件。

  第八,资料的存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就要马上对该项目相关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存档,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委托文件、监测方案、报告数据等等。

  2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管理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过程中的管理主要有几个特点。首先,具备科学、规范、全面的服务体系,也就是优质的服务监测机构,里面有专业管理平台和咨询服务人员,并且网上也有相关表单和资料,为各种报表资料的填写和传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其次,对于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监测内容进行数据分析的队伍和科室也有专业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涵盖内容全面,业务流程简单明了,所有步骤程序都会有相关录入信息,有助于实验室人员记录并传递项目所有相关资料。这种电子化的工作流程,大大方便了各项资料传递和审核,而且基本上一些必要人员也都有电子签名,这就使得监测项目的验收流程都能够如实反映和记录,方面以后的翻阅和审核,也使得监测验收工作更加系统性。

  最后,对于整个审核工作组也有相关的内部管理机制。为了明确各部门工作,监测机构严格制定了每个部门相应的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并同时对项目负责人实施责任制和奖惩制,这有利于确保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与此同时,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持证上岗,确保整体工作水平和实力。此外还建立了数据包括综合报告的三级审核,极力降低审核结果误差。另外整个监测机构也有技术交流平台和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监测机构也定时对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这些都能够全面提升其工作水平和业务质量。

  3 结束语

  根据上文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管理方面的概述和分析,再结合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水平和管理状况,可以很明显看出业相关人员必须要时刻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监测水平,同时建设单位也要不断完善其环境管理系统,使得其功能达到全面化,并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基础检查设施的配备和建设,综合下来才能够全方位的提高我国现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水准,并间接促进其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徐五一,李锦菊,李建.上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流程及管理特点概述[J].中国环境监测,20x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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