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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报告

时间:2024-07-09 18:30:54 其他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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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产品鉴定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产品鉴定报告

产品鉴定报告1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又是人们心中永远的痛。人们在追求生活质量的同时,更重视食品品质和食品安全。

  食品的安全和营养是人们对食品的基本要求。作为食品,首先是要保证其安全,即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要保证食品在适宜的环境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减少其在食物链各个阶段所受到的污染,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此外,还应保证食品应有的营养和色、香、味、型等感官性状,无搀假、伪造,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

  农产品是一切食品加工的原料,农产品品质的好坏,是否安全,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威望,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疯牛病、二恶英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农业比较发达,高效农业还处于起始阶段,如何提高农产品品质,保证农产品的安全,是值得广大农民和农业科技工作者深思探究的课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课题研究小组进行了这次课题研究。

  在指导老师的协助下,我们课题研究小组分成三个行动小组,第一行动小组负责采集农产品标本,第二行动小组负责组织实验操作,第三行动小组负责个行动小组之间的协调。

  1、第一行动小组在××农贸市场选购了白菜、辣椒、扁豆、冬瓜、大蒜等五种农产品样品,并分头到自己的菜地里选摘了上述五种样品,把这几种样品带回了学校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分析。

  2、第二行动小组对第一行动小组带回来的农产品样品分别进行了实验,实验内容主要有:外观、色泽、口感、营养成分、细菌群落检测、农药残留检测等几个方面。在实验过程中,各行动小组紧密协作,仔细观察,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对感到怀疑的一些数据,反复进行实验,力求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关于农产品品质的简易鉴定,经过我们课题研究小组反复查阅资料,咨询老农,我们总结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即一看、二闻、三辧、四尝。

  农产品的表面颜色是反映农产品品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观察农产品的外观形状和色泽是判定农产品品质的第一步。二闻就是闻农产品的气味。带香味的农产品闻闻它的香味是否纯正,没香味的农产品,闻闻它是否有异味,如果有异味,那就说明该农产品腐烂变质。三辧,就是用手辧开所选购的.农产品,看看是否爽脆,汁水是否正常。四尝,就是用口去尝尝农产品(这主要针对能够生吃的农产品),辨别农产品口感是否正常,是否有其他的异味。

  经过我们课题研究小组的反复实验,发现我乡生产的农产品,大多数品质较好,但远未达到“绿色”农产品的品质要求,要实现高效农业,发展“绿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任重道远。

  在实验过程中,我们发现我乡农产品外观形状、颜色较好,色泽光艳,看上去能引人食欲,营养成分符合标准,但口感不是很好,像白菜,吃起来有点淡。细菌群落超标,农药残留严重超标,这是我乡农产品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谢玉剑那里选购来的白菜、大蒜,品质较好,白菜口感好,带点甜,大蒜香味浓郁。

  为提高我乡农产品的竞争力,发展我乡的“绿色”农业,针对我们在实验中发现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

  1、建议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广大农户的品牌意识和安全、卫生、“绿色”的产品意识。

  2、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切实让广大农户掌握新的农业科技,施用生物肥料、生物农药,进行生物防治,以平衡农产品营养成分,减少农产品农药残留,提高我乡的农产品品质。

  3、拓宽信息和销售渠道,形成规模生产和规模经营,增强农民的商品意识,增加农民的收入。

产品鉴定报告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第三章、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四)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

  (六)分析说明;

  (七)质量鉴定结论;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质检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员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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