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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时间:2024-06-13 09:06:33 其他报告 我要投稿

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工程地质勘查报告1

  一、建筑工程地质勘查概述

  建筑工程地质勘查,主要是由专业的勘查人员利用各种仪器设备,针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地质条件进行勘查,然后对收集到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其可能对施工造成的影响,然后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和调整,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使得建筑工程能够与周边的环境相互协调。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勘查的内容需要实现全面覆盖,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分析,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极大的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对于地质勘查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该认识到,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前,做好地质勘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能够为设计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排除地质条件异常的地点,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也可以有效节约工程的成本造价。

  二、建筑工程地质勘查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问题

  调查显示,现阶段许多地质勘查报告并非由专业的地质勘查人员书写,报告没有经过专业人员的校对,存在着制图错误、数据错误或者定义不明确的问题,更加缺乏对于地质报告的严格审核。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于建筑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形成一套相对完整规范的体系来对地质勘查报告进行约束,使得勘查结果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2、质量问题

  在建筑工程地质勘查工作中,质量问题是一个必须关注的核心问题,一旦质量不达标,则地质勘查工作的效果也就无从谈起。比较常见的质量问题包括概念的混淆、勘查地点不合理、数据采集不完整、作业方式落后等。一方面,与理论分析相比,实际操作中使用的地质勘查方法和数据计算方法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得到的地质勘查结果会有所不同,加上理解和认知层面的问题,容易导致地质勘查报告概念的混淆,影响其参考价值;另一方面,技术条件的限制使得很对地质勘查人员无法对施工现场地质的形态分布进行明确,也无法准确探知地下是否存在着溶洞、断层等问题,数据的缺失影响了地质勘查结果的准确性[2]。

  3、技术问题

  技术人员的缺失是引发技术落后的关键因素,从目前来看,许多建筑设计人员都没有认识到地质勘查报告的重要作用,仅仅是将其作为一个参考资料,影响了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监管问题

  一般情况下,地质勘查工作都是在工程前期进行的,通过对现场地质条件的检测分析,得到完整的地质报告,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参考。不过,由于技术条件落后,勘查手段单一,多数企业在地质勘查中得到的数据信息不足,无法保证方案的最优化。同时,地质勘查属于野外作业,不仅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缺乏监督管理,放任勘查单位独立完成所有的工作,很容易引发施工漏洞。

  三、建筑工程地质勘查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建筑工程地质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建筑企业必须重视起来,加强与地质勘查单位的沟通和交流,提出明确的要求,同时做好必要的监管工作,以确保地质勘查的良好效果,为工程的施工提供参考和引导。

  1、及时更新认识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地质勘查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了解建筑施工现场地基的地质构成,二是通过地质分析得到相应的力学指标,为地质环境的改善和处理提供参考意见。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地质勘查必须严谨,勘查结果也必须准确可靠。对于设计施工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而言,应该认识到地质勘查的重要性,及时对自身的观念进行更新,确保地质勘查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得地质勘查成果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3]。

  2、强化项目管理

  应该认识到,项目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工程整体的施工效果。通过强化地质勘查,完善地质勘查管理制度,可以实现职能的精细化,实现对每一个技术人员的明确分工,在这种情况下,勘查的结果将会更加可靠,更加完整,同时也更加准确。对于勘查部门而言,必须重视对于建筑工程勘查合同以及地质勘查报告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对地质勘查得到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实,做好必要的分析计算,进一步强调对于工程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充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使得其可以按时完成。

  3、注重人员培训

  专业的技术人才是保证地质勘查工作成效的关键,也是推动地质勘查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必须加强对于勘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定期将勘查人员送到专业机构中,参与技能培训,利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使得工作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地质勘查技术,可以对地质勘查设备进行熟练操作。同时,应该构建起完善的标准和规范,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基本流程进行明确,对勘查人员进行分级,依照地质勘查的难度,做好任务分配,对于技术较高、成果显著的人员,应该予以一定的奖励,推动技术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

  4、加大监管力度

  为了切实保证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效性,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有必要做好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事实上,在当前的地质勘查工作中,许多勘查人员并没有对工作的内容进行明确,很容易出现遗漏,影响勘查报告的完整性。而做好监管工作,能够实现勘查任务的合理分配,也可以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误差问题,进一步提升地质勘查的水平和质量。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地质勘查工作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勘查的结果直接关系着建筑的设计施工效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地质勘查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勘查结果的准确性,为建筑的顺利施工提供良好的保障。

工程地质勘查报告2

  一、常见问题分析

  1、现场钻探中常见问题

  加人WTO后,工程地质勘察业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技术与劳务逐渐分离,勘察单位的勘探设备越配越少,且原有的钻机在经济责任制名义下都转为个体钻机。勘察合同签订后就到社会上联系个体钻机,即使有的单位自有一些钻机,由于工期过短,要在短期内完成外业工作也必须联系个体钻机参与抢工期。社会上的个体钻机越来越多,但对个体钻机的管理几乎是空白,最多只是到工地后临时签个安全责任状和技术交底而已,有的甚至都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就大规模开工。个体钻机的钻探劳务费(钻探、取土样、标贯等综合单价)很低,而钻机工人工资近年不断提高,且钻探设备、耗材等不断涨价,钻探成本不断提高。个体钻机业者要挣钱就无法按规范要求进行钻探,必须违规才能盈利。现场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超管钻进、不取岩芯或少取芯、开水扫孔钻进、不做标贯或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标贯;取土样不规范或采用人工包芯样;甚至编造钻孔资料等。

  2、土工实验中常见问题

  规范要求采样密度大,一个工地往往要取几十件甚至上百件土样,除个别工程外,大多工程工期较短,有的工程甚至要求外业结束后3一5天出勘察报告,扣除报告编写、审核、修改的时间,留给土工实验的时间只有1一2天,而不管有多少土样、不管实验仪器有多少,因此除个别实验室外,大多实验室无法100%满足工期要求,加上目前实验室大多实行经济责任制,满足客户的工期要求是其生存的前提,迫使实验室对一些占设备、费工时的项目(如剪切、固快、压缩、三轴等)不按规范步骤做,或只做部分就编出实验报告。

  3、现场技术管理中常见问题

  很多勘察单位的现场作业不是由专业人员承担,而这些人员又未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其技术水平远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程勘察工作,从而导致现场作业出现大量的不规范行为,还有少数技术人员不能自觉加强对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很多时候勘察项目多,工期紧,后续服务多,人员紧张,一个项目往往只配一名技术人员,有的项目勘察技术人员配备与工地上多台钻机不相对应,在个体钻机要违规钻探才能盈利的情况下,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给个体钻机违规的机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时,他能做的就是现场收取钻探野外记录表,回室内后根据记录表上工人所作的分层进行地层描述,并抄录报表上的标贯记录及取土记录等,经常见到同一个工地的多个钻孔地层描述一致。

  4、勘察报告编写中常见问题

  由于勘察增长过快,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不足,勘察单位不同程度的启用学校毕业不久的年轻人进行现场管理及报告编写,受工程经验限制,他(她)们有的不能准确的把握岩土体的物理力学特性,有的不能就拟建物特征紧密结合岩土体特征提出最合适的地基基础方案,尤其是地基处理方案、边坡治理方案及基坑支护方案等。由于缺乏经验,他们对岩土设计参数不能有个正确的认识,经常直接取数理统计值作为设计参数,而不能对统计值的失真部分进行分析和修正,因此他们编写的报告总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二、解决措施分析

  1、加强行政管理

  (1)加大政策宣贯力度

  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尤其是新规范、新技术的宣贯以及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促进勘察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针对性的要求各勘察单位按现行规范、规程要求进行勘察,遵守国家强制性条文,保质保量完成业主委托的任务;要求各勘察单位按国家的取费标准取费,不得扰乱勘察市场。

  (2)加强技术管理

  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可能导致现场技术管理不到位,岩芯编录不及时,取样测试质量低劣。要提高勘察质量,必须加强技术管理:要求勘察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上岗证分项目负责和技术员两大类,项目负责应该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或经验丰富、取得显著技术成绩的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资格;技术员应该具有一定工程经验且经培训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主持项目勘察,编写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参加施工验槽及工程专题会议;技术员负责执行勘察纲要技术要求,进行现场编录等。每个项目合同备案时,勘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项目负责和与钻机数量匹配的技术员资料同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随机抽查,确保技术管理到位。

  (3)加强钻机管理

  钻探质量的优劣决定了地质分层的准确与否,原位测试、取土样的规范与否决定了岩土参数的准确与否,加强钻机(尤其是个体钻机)管理,强调质量与责任挂钩。要求钻机按规范钻探、取土并进行原位测试,对钻探报表的真实性负全责。每个项目合同备案时,勘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进场钻机、机长、报表记录员资料同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随机抽查,确保钻探质量。

  (4)鼓励先进,批评落后

  勘察最终产品是勘察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专家对勘察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每次检查应进行评分,对质量较好的给予表彰,对质量低劣的给予批评,并记录在案。质量检查应是随机的抽查,既检查勘察报告,也检查勘察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和实验室是否符合标准。勘察资料包括野外钻探记录、测量记录、野外地质记录、实验记录、合同、纲要、计算书等。

  2、加强协会监管

  (1)加大宣传力度

  勘察属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勘察报告可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提供合理化建议,能较好的指导基础施工。优秀的勘察可以确定出最优基础方案和最优基础尺寸,取得最优的效果;低劣的勘察,尤其是不实的勘察常常导致基础方案不当,基础尺寸过大,甚至施工过程的无休止变更,给工程造成很大的浪费,导致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协会应大力宣传勘察的重要性,让各级主管领导重视工程建设前要先进行细致认真的勘察。

  (2)加强单价管理

  随着改制的深人,勘察单位都实行了自负盈亏,从业盈利是生存的前提,适当的利润率应给予保证,最低限度也不得低于成本价,否则质量管理无从谈起。成本价的确定可由当地勘察协会邀请勘察专家与定额专家共同测定,成本价测定时应分别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勘察要求、《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的勘察要求进行测定。成本价测定后,勘察协会应加强对勘察单价的监管,限定勘察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一旦发现,勘察协会可组织相关专家对该勘察工程进行实地监察,发现不按规范进行勘察的给予通报并处罚;此外,由于同一地区的勘察成本相近,不同单位的勘察成本价相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投标方案时,对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书,应给予废标。

  (3)加强工期管理

  勘察各工序都有个时间要求,最合理的短工期是工序的合理搭配:纲要、测量、外业钻探、岩土测试、报告编写、审核、复制等的科学安排,任何不顾工序要求盲目提出的短工期都只能导致人为缩短合理工序的时间,最终结果是损害工程质量。工期的监管应与勘察单价的监管同步进行,由勘察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勘察工期进行分析,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参考工期,一旦发现不合理短工期的合同,可要求勘察单位进行解释,并针对各工序进行适时监察,发现因压缩工期导致质量低劣的报告给予通报并处罚。

  3、加强勘察报告审查

  勘察报告审查已实行了一段时间,它较好的促进了勘察报告质量的提高,由于报告送审时各项资料齐全,审查时能发现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还能发现弄虚作假问题。加强勘察报告审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实行勘察监理

  对勘察工作实行监理是完善勘察管理重要的一环,监理内容包括:钻机按规程进行钻探、取样、测试;技术人员到位,现场适时编录;试验室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测试等。由于监理的内容较为专业,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敬业、能吃苦耐劳。由于勘察费一般较少,相应监理费也不多,加上专业性较强,监理单位一般不愿承接该业务,可由有实力的勘察单位组建勘察监理公司进行勘察监理。

  5、实行注册制

  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的订立已有一段时间,由那些经验丰富,基础理论知识扎实的注册岩土工程师任项目负责,能较好进行工期安排,较好的抓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并能针对地基土特征适时调整钻孔深度,并进行相应的测试,经过充分的分析比较后提出合理的基础型式和准确的岩土设计参数,能适时与设计人员交流,最终参与基础验槽,在现场确定基础施工中遇到的意外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

工程地质勘查报告3

  第一条 为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xx~XX年)》和《关于印发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X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重点矿种的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项目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项目技术业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分为矿产勘查项目、矿产预测项目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等三类。矿山企业是矿产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本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院所(校)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矿产勘查类项目总体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根据勘查设计的总体要求,承担项目实施中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外协单位。

  第六条 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

  第七条 承担单位应依法取得矿业权,并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勘查成果资料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矿产预测类等项目牵头单位也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和资质审核;负责协调矿业权关系;负责落实项目地方财政(中直企业集团)和矿山企业资金。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组织编写项目设计;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十二条 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

  第十三条 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产预测牵头单位负责接替勘查区的矿产预测工作,并向项目办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议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三章 立项及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

  (二)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

  (三)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

  (四)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15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10年以下的`矿山;

  (五)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

  (七)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

  (八)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二)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三)地方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年度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立项申报和初审。对初审通过,但尚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接替勘查区范围预留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条 对通过立项初审的项目,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矿山危机程度、找矿潜力、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将申报项目分为矿产勘查类项目和矿产预测类项目,并提出可否立项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项目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矿产勘查、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三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下达计划,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在申报预算前须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区的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 接替勘查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矿业权的矿产勘查类项目,自公示截止日起,为其保留立项资格一年。在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后,方可申报矿产勘查类项目预算;在预留期内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取消申报预算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书进行初审,并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书连同项目设计初审意见书一并报项目办。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设计,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终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对修改后设计进行批复。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 矿产预测类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报告,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可以转为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由相应的矿山企业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直接纳入相应年度勘查项目计划。

  第四章 成果报告评审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检查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地质工作是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和实现预期成果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野外验收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项目办直接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野外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办,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野外验收意见。

  野外验收意见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野外作业施工结束并经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提请成果报告评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成果报告的修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项目办终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调整意见书、补充设计、野外验收意见书、相关技术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办组织成果报告评审的同时,根据项目工作任务、预期成果、工作量、成果报告质量和经费使用等,组织项目验收,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上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备案)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找矿突破的成果资料;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办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对勘查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勘查单位应健全项目实施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编制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按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向项目办抄报;重大情况随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专报。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项目办报送本省内项目执行情况年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项目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查报告4

  近年来,地质勘探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设计中,尤其是在一些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但是在我国因为应用地质勘察技术和设计建筑工程基础的时间不长,因此在勘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会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如果不及时处理会危害工程的建设。在建筑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地质勘察报告是一个很重要的依据,在建筑工程中如果地质勘察报告科学,那么就能够建设工程工作量,提高设计质量,降低成本。

  一、勘察建筑工程地质的意义和特点

  一般可以将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这两种建筑的特性十分不同,但是也存在的密切的联系。地质勘查是工业建设和民用建筑中最基础的部分,而且也占有很重要的低位。所以必须要详细的进行地质勘查,并且合理的选择地基,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保证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由于各地的地质条件不同,所以在不同的区段的建设功能也存在差异。要想解决使用和经济上的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建筑物。

  勘察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具体特点

  在一个城市之中,通常都会建有公用设施、居住区、交通线路等数量很多的建筑。通常这些建筑都是浅基础建筑物,所以其对地面的影响一般也就只有十几米,而基础的砌置深度也不大于五米。一般静荷载是地基上的主要作用力,所以,在进行这类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时,要考察三个主要的特点:a。勘察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土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地下水的埋藏深度、地形地貌特征、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土的剖层面和地下水的动态特征等等。b。在进行勘察时,要进行大量的浅孔勘探,这样才能更好的了解地下水的状况。c。在一般情况之下,在坑孔的勘探时要按照方格网和勘探线布置,而勘探的深度的限制是整个活动层。

  在城市的规划中,场地的区分和选择占有重要的作用,如果想要选择出更适合的建筑场地,就要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等来进行论证。所以必须要在城市建设的规划前就进行各个方面的调查。而最重要的就是对场地的选择和分区。在评价工程场地的分区和选择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特征、动力地质作用和地质结构。

  二、在勘察建筑工程地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质勘察的市场环境比较差

  现在,我国建筑行业以很快的速度发展,这就增加了市场的竞争。激烈的竞争不仅仅给地质勘察单位带来了机会,也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在国内,因为地质勘探单位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国家对这方面的管理机制却不健全,这些都导致了地质勘察市场中恶性竞争、市场无序、相互压价等现象的存在,这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因此,作为建筑工程的参与者,地质勘察单位要严格自律,坚持从自身做起,共同推进地质勘察市场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与和谐发展。

  2、对工程地质勘察的重要性和价值认识不够

  地质勘察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揭示地质构成,二是提供土体的力学指标;地质构成决定基础处理方案的选择,力学指标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众所周知,地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靠钻探勘察,建设场地是唯一性的,勘察成果也没有可比性,因此建设单位选择一家专业技术强,操作规范严谨,能准确提供成果的勘察单位相当重要,对建筑的安全、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节约投资都有重要的意义。

  3、建筑工程地质勘察与基础设计中存在的.弊端

  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工作中,基础设计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操作复杂、涉及内容较广的具体工作内容。针对不同的地质条件,设计人员要在深入熟悉与了解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等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正确的基础设计方案。但是由于我国地质勘察技术应用在建筑工程基础设计的时间较短,所以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弊端和问题。

  4、基础设计人员不够重视地质勘查报告

  由于受到现有建筑工程基础设计理念与技术模式的限制和影响,设计人员普遍仅仅是把地质勘察报告作为简单的参考资料,在参阅中关心的只是所需的各项地质、水文数据,而对于地质勘察报告中部分专业的技术参数与建议视而不见而地质勘察单位在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服务时,勘察人员多是将工作的重点集中于报告的专业性与理论性,对于其实用性与可行性的考虑则相对较少,往往导致设计人员在阅读与应用中出现技术障碍。由此可见,国内建筑工程基础设计工作中,地质勘察与基础设计缺乏有效的结合与互补,难以全面发挥两者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和作用,终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无形浪费与损失。

  三、工程地质勘察行业制度不健全

  虽然新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xx(20xx版)已经,并且在勘测程序和新技术的应用方面都已经明显地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一经颁布实施就难以把握。更为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另一部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并不完全适合于水利水电工程地质,而建设部的一些工程勘察监督机构则以此为依据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实施质量检查,使勘测单位不得不准备满足两种规范的两套地质报告分别对付审查和检查。规程规范的修订和出台周期太长,完全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水利系统与水电系统的勘测设计阶段不一致,规程规范也有区别。规程规范的问题较多,甚至产生了一些混乱。近年来一些单位提交的勘测设计报告中的地质章节不是地质师写的,报告的编制人中没有地质专业负责人,或地质报告没有院级地质负责人审查把关,报告和图纸中的错误较多。这种情况给总院增加了审查难度,同时也有损勘测设计单位的质量和水平形象,还会延误工程报批的时机。当然也有上级单位工程审查把关不严,助长了这种技术责任心不强的现象。

  四、工程地质勘察缺乏监管

  一是工程地质勘察在工程的前期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勘察单位,一般建设单位缺少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地质勘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对勘察单位要求不高,有个成果就可以,钻探费用上考虑多点,对技术的要求就轻了。二是地质勘探是野外作业、土工试验和资料整理,整个过程只有勘探单位独自完成,没有监督,到底钻了几个孔,钻了多深,取了多少土样,土工试验做了多少,这些都存在漏洞,是勘探单位的“良心”活。现在施工图审查也对地质勘察成果进行审查,那都是事后了,只要资料造得过得去都能通过,地质构成与实际施工严重不符时有发生,力学指标的精确性更是无法判别。

工程地质勘查报告5

  近年来,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及工程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保证设计参数的准确、可靠、真实,那就首先要保证工程地质勘察质量,所以在公路工程地质勘察项目中引入地勘监理十分重要。目前,我国公路工程地勘监理正处于初期阶段,相对国外较晚,且往往是业主自己监理或直接委托其他单位监理。这种模式流于形式现象比较普遍,以至于原始资料失真、工程质量差、地质成果可信度不高。而通过专项项目监理,则能严把质量关,对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可以下令停工整顿。这在以往是做不到的。

  一、监理依据和程序

  1、监理依据

  国家、行业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工程地质勘察规程、规范,及相关岩土工程勘察工具书,建设单位的暂行规定及监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书。

  2、监理程序

  二、监理方法和内容

  1、监理方法

  (1)现场检查、旁站、巡视相结合,以现场检查为主;重大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进行必要的旁站监控。

  (2)对试验室进行检查,对试验过程进行旁站,对试验资料进行抽查。

  (3)定期召开监理工地例会。

  (4)出现一般质量问题或隐患时,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时填写《工程勘测勘察质量问题通知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改正,并要求设计人将整改情况以《工程勘测勘察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书面回复。

  (5)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时,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时填写《工程勘测勘察质量问题通知单》或《工程勘测勘察暂停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设计人,并报建设单位。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单位向业主书面报告处理经过及结果。

  2、监理内容

  负责本项目设计合同段范围内初步设计阶段初勘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详勘的监理工作,对勘察单位的勘察质量、进度、中间性资料检查和初勘、详勘外业工作验收,提出审查意见并编写监理报告。根据合同主要完成以下检查和审查。

  (1)勘察大纲;

  (2)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

  (3)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4)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

  (5)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

  (6)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

  (7)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8)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实验记录、水土石试验报告等)、勘探报告及图件。

  三、地质勘察及地勘监理存在的问题

  1、勘察项目比较

  通过自己参加的几条高速公路的地勘监理工作将部分勘察项目进行对照如下表1。

  2、存在问题

  由于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开展较晚,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必然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自己参加的几条高速公路地质勘察勘测项目的对照,自认为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人们对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和轻视,认为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主要是地质钻探的监理,往往忽略或轻视地质调查、调绘、勘探方法、勘探工作量布置、勘测方法的监理。

  (2)勘察单位对勘察监理的引入尚处于适应阶段。

  (3)勘察单位的成果大多是自查自审体系,监理对其成果资料无须签字,只是提出意见和建议,没有实际约束力。

  (4)勘察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外包管理、质量控制和验收等等,形式各异,各不相同。

  (5)勘察单位的勘察方法、勘测方法、试验能力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6)勘察单位的报告格式各异,部分参数和术语引用不统一。

  (7)地勘监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缺少相关的规范、规程,勘察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对不高。

  (8)勘察监理的监理费用偏低,没有统一的地质勘察监理收费标准,不利于地勘监理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以上问题,应制订地勘管理标准化规定并推行。

  四、推行地勘管理标准化的`建议

  1、地勘工作组织机构及其管控体系的标准化

  (1)各标段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地勘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编制统一的《标段岩土分层表》、沿线地层分布说明、安全作业指导书、现场地质技术人员及编录员岗位培训资料汇编。

  (2)公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

  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主要岩土承载力基本容许值、摩阻力标准值参考表的标准化。

  (3)各类工点勘察方法和技术要求的标准化

  (4)土工试验要求标准化

  2、野外地勘(钻探)作业的标准化

  (1)钻探质量关键工序流程图的标准化

  (2)钻探工作中的人员及对应岗位职责

  (3)下达钻探任务单和技术交底标准作业表

  (4)地质技术人员对编录员及现场机组的质量管理和指导

  (5)机组准备工作标准作业人员配置及文件资料的准备、钻探设备的标准化。

  3、钻探工艺选择的标准作业

  硬质合金钻进、钢粒钻进、金刚石钻进、干钻及无泵反循环钻进、活套闭水接头单管钻进、不同地层与特殊场地钻探、冲洗液和护壁堵漏。

  4、取芯钻进及孔内测试的标准作业

  岩芯采取、岩土样的采取、原位测试。

  5、样品采取、保管、运输的标准作业

  基本要求、取样质量要求、土样封装、土样的运输、岩样采取和储存、钻探记录的标准作业、检查与验收标准。

  6、室内工作(内业)的标准化

  (1)一般性的技术报告和图件的标准化要求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要求。

  总体要求、报告格式统一、各类报告格式。

  7、工地实验室标准化

  (1)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建设(基地建设、仪器设备、试验人员)以及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2)试验室能力认定

  认定流程、认定资料、委托试验室认定。

  (3)试验项目

  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土工试验、岩石试验、水质分析、集料试验、试验项目说明。

  (4)试验方案

  工地试验、母体试验、委托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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