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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调研报告精华6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文物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文物调研报告1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我县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XX多件,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
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广播电台、象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象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及录像,编辑、出版《象山文物胜迹》、《象山库藏文物精品图录》等,使全县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象山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象山、建设象山的热情,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奋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要充分发挥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使之成为协调全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特别是规划、城建、公安、海关、工商等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而事实上,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已多年没有召开,致使个别成员和成员单位忘记了自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与义务。同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
四是要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我县文物业务费虽从原来的5万元增加到XX年的15万元,间或有少量的应急专项拨款,“九五”至今十年县拨经费累计近百万元。而十年来维修的`文保单位有10余处,计约用去维修经费600万元,差额部分都是由当地企业、群众筹资解决的。而当前我县部分农村的村级经济和群众的资金还相对有限,筹资困难,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保点苦于资金而无法实施维修。近年来,我县丹城、石浦等地在旧城改造中,文物受损最多、最严重,保护维修任务更为突出。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参照宁海的做法,每年从县城乡建设费中划出2-3%经费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濒临损毁的文物得到及时的抢救性整修和维护,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审计。
五是加强文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我县文物机构设置较晚,工作人员从无到有,逐年增编,但大多数人员都是中途调入,专业知识相对薄弱,队伍结构不尽合理,至今还没有一个考古专业的大学生,没有从事文物修补的专业人员和熟练操作电脑的档案管理员,更没有文物展览场所和专门的设计人员。随着当前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更是需要引进专业人才,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全县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六是要充分做好文物利用工作。在做好文物保护前期下,要加强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其一是要充分利用文我县现有殷夫故居、黄公岙山海楼、贺威圣烈士故居、王家谟烈士故居等革命文物,积极发挥革命文物对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以扩大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认识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其二是要充分挖掘文物资源,为我县旅游业服务。我县文物资源较为丰富,以塔山遗址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以赤坎游仙寨为代表的海防文化遗存,以东门天妃宫为代表的渔文化遗存,以殷夫、王家谟故居为代表的革命文化遗存以及张苍水抗清兵营遗址等文物,是我县历史文化底蕴的体现,较具地方特色,文物部门应积极配合旅游部门充分发掘这些文物资源,把这些文物资源整合起来,为我县旅游业服务,以弥补我县旅游业缺乏文化内涵的弱点,从而发挥文物在我县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也可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文物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文物调研报告2
文物保护工作对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展现区域文化特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新时期下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性、内容全面的文物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召开此次《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调研座谈会对更好地保护基层文物资源,加强地方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德城区文物保护基本情况。德城区历史悠久,共有34处文物点,现有国家级文保单位1处(大运河山东省南运河德州市德城区段),省级文保单位3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北厂漕仓遗址),市级文保单位10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闸子遗址、黄河涯礼堂、北厂沉船遗址、德州烈士陵园??、卢建曾家族墓、孙庄谢生家族墓、高道悦墓、德州窑址)。
近年来,德城区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文物部门要求紧抓落实,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多次组织各镇街文化站集中学习了《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法、懂法、守法,处理好文物保护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保护我区文物资源的.安全。此外,我们还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遗产日、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宣传活动50余场次。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全区文物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文物机构、队伍建设。20xx年我区成立了全市最早的文物管理机构――德城区文物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管理制度。同时,我们也在加强文保队伍建设,提高文保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除了配备电脑、照相机、照明设备、GPS等必要的装备外,每年都组织文保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文保人员的素质。三是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遏制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是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与德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形成了良性的合作机制。我们坚持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时刻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制订为基层文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实现文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结合我区文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制度。
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责任等情况,注重基层文物部门人员机构的层次化,为有经验有阅历的文物研究人员提供更多选拔聘用机会。同时建议市级、县级文物部门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加大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支持。
近年来文物工程建设较多,文物工作量日渐增大,基层虽在文物遗址保护、“四有”管理工作中投入了保护资金,但就整体而言文物资金方面仍存在欠缺。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文物工作的支持,明确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支出预算,成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确保专款专用,并鼓励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三是明确各部门联合机制。
从多年整体情况看,部分部门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往往把文物保护看成只是文物部门的事。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提高各部门支持、执法力度,对各部门应履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文物执法队伍。
目前,基层文物部门存在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文物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文物执法力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加大对县级文物执法队伍的支持力度,加快基层人员文物执法资格证件申报工作,壮大基层文物执法人员。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文物执法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文物执法人员专业水平。
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在工作实践中,部分部门、群众仍存在对文物保护重要性认识不够、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对文物宣传工作的规定,落实宣传责任制度,鼓励设立文物宣传奖惩机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文物宣传氛围。
文物是历史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今后,我们将按照上级文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积极引导、扶持各镇街文物工作的发展,把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
文物调研报告3
大调研工作开展8个多月来,我县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紧扣中心工作,立足自身职能,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积极探索务实管用的新举措、新机制,撰写形成了一批高质量、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县大调研办将精选部分调研报告进行刊登,供各单位学习参考。
本期刊发武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董三军同志撰写的《我县“民办公助”保护历史文物的思考》。
我县“民办公助”保护历史文物的思考武义县在省内素有“文物大县”的美誉,县政府历来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近年来,通过申请国保省保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县级财政资金开展重点文物修缮、采用“民办公助”筹措民间资金等方式,积极推进文物保护事业发展。
“民办公助”是以群众为主体、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兴办各种社会事业的一种建设模式。以文物保护修缮工作为例,就是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以财政补助为辅,以文物所有人自筹资金为主,吸引民间资本,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用活用好财政资金,妥善解决修缮难题。
一、武义文物资源现状
我县现有国保3处,省保10处,县保67处,文保点78处,登录点1457,合计1615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处,浙江省历史文化村镇6处(包含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按标准规范登录的1615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古遗址40处,古墓葬25处,古建筑1155处,石窟寺及石刻9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80处,其他文物6处。其中古建筑占总量分布的71.5%,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占总量分布23.5%,这两类建筑占总量95%,成为文物修缮的重点、难点。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这些建筑存在不同程度的残损情况,许多建筑甚至出于濒临损毁的境地,保存状况令人堪忧,亟需进行抢救保护。
为了加大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20xx年开始,我县尝试以“民办公助”形式对文物进行抢救性修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过数年的摸索,20xx年我县出台《武义县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和《武义县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我县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和“民办公助”项目建设。十多年来,累计对我县260余处历史文物进行修缮补助,补助资金达650余万,吸引民间资金达3500余万。随着我县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和“民办公助”项目实施,县内文物保护现状已有较大改善,许多修缮后的宗祠、古民居等辟为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廉政教育基地、文化礼堂及老年活动中心等文体活动场所,实现了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
二、推广“民办公助”
保护历史文物面临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民办公助”的推广,我县历史文物的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仍存在较大的阻力和难题,笔者根据多年的文物工作调研,以在我县俞源、郭洞、山下鲍、陶村、履坦等古建筑相对集中的区域为例,存在这样一些普遍的问题:
1、保护意识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村庄建设如火如荼。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历史文物被拆建、改建,导致古镇、古街、古建筑等历史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同时,人们对居住条件的改善愿望愈发迫切,不少古建筑已无法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已逐渐被拆改。由于忽视对文物资源保护,严重缺乏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缺乏“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受利益驱动,一些重要文物逐渐损毁或消亡。
2、产权所有与保护修缮之间矛盾
从我县文物的产权分析来看,县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私人所有的占62.2%,属于集体所有的占29.6%,国有的占7.6%。按照文物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是按照“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较难实施,人们认为保护文物是政府的事,应由政府投入,不愿按照文物法有关规定投入资金维修。特别是私人所有的部分民居产权牵涉人员多,若无人牵头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修缮计划就被搁浅。属于集体所有的,很大一部分逐渐成为村民堆放杂物的.公用建筑,无人对其展开保护、修缮,导致不少文物建筑损毁严重。
3、资金投入与修缮费用的矛盾
我县对历史文物修缮主要采用“财政投入”和“民办公助”两种形式,20xx年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民办公助费用在100万元左右,相对于我县丰富的文物和历史建筑资源,财政资金缺口是巨大的,只能部分补助。大多数文物位于经济水平欠发达的山区,经济基础薄弱,无力承担日常养护和抢修修缮工作,与此同时,社会资金的投入渠道狭窄,依靠群众集资,资金量有限,众多文物面临“没钱修、没人修”的窘境。
4、开发利用与循环保护的矛盾
随着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项目建设力度的不断推进,不少历史文物已经得以修缮,但也面临一个难题,开展修缮保护后,因缺乏有效利用,没有旅游、资金输入,往往闲置下来,修缮效果不能得到长时间保持,容易形成不良循环,对于出资者并没有相应的回报,修缮融资渠道就越来越狭窄,只能依靠政府投入。
三、深入推进“民办公助”
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
“民办公助”是缓解历史文物保护难题的有力探索,针对前期推广中面临的难题,我们还需进一步细化、深化,使“民办公助”项目能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
1、进一步推进项目落地实施
针对当前我县文物资源多,修缮难度大等难点,要加大推广民办公助项目力度,加强财政补助引导,利用杠杆效益,撬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优势,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引导农户做好日常养护和抢救性修缮。对于古建筑而言,若能做好日常养护,可以大大降低大面积漏雨、霉朽、倒塌等问题,可以延缓衰亡的速度。对于暂不具备全面修缮条件的古建筑而言,这样的抢修是非常有必要的。
2、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比修复一件文物重要的多,这也是贯彻其他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的重要前提。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借助文化遗产日、节庆活动等宣传平台,让文物工作见人、见物、见精神,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文物的保护仅仅靠政府是无法有效落实的,还需要带动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使老百姓充分认识到历史文物在展示形象、改善环境、提升品位、助推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带动作用,养成自觉保护意识,有效避免盗卖古建筑构件、对古建筑进行拆建等违法案件的发生,做到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3、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民办公助旨在通过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吸引民间资金投入,盘活文物资源。但面临古建筑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高的难题,按照目前的资金比例情况,支持的范围很有限,无法扩大覆盖面,无法调动积极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资金扶持力度,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文物抢救修缮资金和日常保护经费,更进一步扩大民办公助功效,通过花小钱,赚大钱、赚长远钱、赚绿色钱。同时,还要增强文物自身“造血功能”,积极动员和引导各部门单位、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到文物保护中。
4、进一步解决产权困扰
政府、村集体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古建筑和房屋产权,为古建筑最终进入市场提供可能,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解决原住居民因新建住房拆旧建新而造成古村落破坏,以化解受保护古村落与农民新建民居之间矛盾。如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允许和鼓励海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直管公房古民居,实现产权多元化,抢修保护社会化、运作市场化。如金华澧浦镇用“招赘”令形式,用30年使用权换百万元修缮费,这都是对产权困扰的一种尝试。
5、修缮保护要遵循相关原则
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文物、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必须遵守而不改变文物、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同历史时期的古建筑有其自身的特色和价值,一旦改变其样貌原状便失去自身特色,致使其科学研究价值大大降低。要在不改变其原样得到基础上达到修旧如旧效果。目前,对历史文物修缮查验情况来看,还是存在一部分修缮不合要求,就无法列入补助名单。在今后古建筑修缮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对古建筑的主体结构、部件造成破坏,要保持古建筑原有的时代风格和建造工艺。
6、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的有效利用
随着时代发展进步,古建筑保护只是第一步,而如何将其合理利用,发挥最大的社会功能才是文物工作最终目的。利用好古建筑,不但需要充分发掘其历史文化内涵和观赏价值,还要合理凸显出其在物质功能上的作用,进而促进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民办公助修缮之后,积极探索修后利用,发挥文物社会功能,形成良性循环,一方面可以用作民间博物馆、文化礼堂、参观游览场所等,另一方面也可以结合旅游开发,最为游赏纪念、经营服务等场所。通过综合考虑古建筑的文物价值、社会影响力、人文环境情况等,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赋予新功能,历久弥新。
文物调研报告4
为做好耕地占用税立法研究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局联合地税局、国土局对我县耕地占用税及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的税种,也是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促使单位和个人尽量少占耕地、节约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县根据中省市《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原由县财政部门(包括乡镇财政所、城关契税所)征收管理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自3月15日起改由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与工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占用耕地的规模不断扩大,加强和完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我县适用税率为18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全部留县,20—(1-7)实际入库2215万元。
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征税对象概念模糊。
1.《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耕地”概念与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的概念解释有出入,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口径,园地、林地、草地、废弃地、撂荒地、滩涂等均按非耕地管理;而税务机关解释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废弃地、撂荒地等。由于对耕地赋予的概念不同,纳税人认知模糊,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难度。
2.条例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与国土部门对土地性质“基本农田”与“非基本农田”界定存在分歧。
(二)部分纳税主体难以界定
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用地都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农用地转用文件中未列明建设用地,用地申请人为县级人政府,按照规定,纳税人就确定为县级人政府,这给税款的征收、管理、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2.税务机关征收工作中有一部分遗留问题无从解决:如土地几经转让后,现该宗土地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出让予现有人,该宗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年代久远无法追缴。
(三)部分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分歧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但实际中,有时还有受托代占的情况,这种情况虽然在相关文件中已经给了补充规定,但还是会让纳税人误解,给确定具体税额造成不便。
(四)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三、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情况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我县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土地局将出让金按三块管理,一是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地面附着物补偿,二是代收和代缴的各项费用,三是土地出让收益金
四、国土部门农用地转审批和实际工地流程
(一)农用地转审批程序
1.拟订申报。市、县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政府审查。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二)供地流程:
1.取得政府批复。
2.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3.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
4.地价评估。
5.政府批准出让方案。
6.实施招拍挂程序。
7.签订出让合同。
五、耕地占用税立法建议
(一)明确纳税人
1.以立法形式明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土地法》规定,xxx境内一切土地属于国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实际占有使用耕地者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而将耕地变为非耕地者才缴纳耕地占用税,从而导致几乎所有占有使用耕地(含承包耕地)者认为耕地属于个人私有。建议凡占有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与农用地转审批流程合理衔接,确定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政府作为纳税人的不正常现象,这样既符合耕地占用税的立法目的,也便于税收征管。
(二)改变征收环节
凡涉及土地招、拍、挂的土地,把耕地占用税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将耕地占用税和出让金及其他规费分离各自入库,明确纳税人,以便地税机关征收。
(三)调整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不应以人均耕地面积来确定征税标准,而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作为标准来确定征税标准,做到与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类别相衔接,与经济发展状况相衔接,有利于公平税收负担,做强县域经济发展速度。
(四)征管工作流程与部门配合
1.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与税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将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传递规定为法定义务,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我县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后,取得了明显成效。
2.在土地使用证和相关文书上登载耕地占用税的缴纳及免税情况,实行终身跟踪,并规定无耕地占用税登载信息的相关合同、文书无效,无耕地占用税登载信息的土地使用证无效。
文物调研报告5
8月24日,县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县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由xxx会主任、副主任、驻会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在文旅委负责同志陪同下,深入瀛洲镇仁里古村落、上庄镇上庄古建筑群、城区文昌阁、霞间古窑址,实地察看了解文物保护现状,征求镇村干部、住户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了县政府关于我县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情况汇报及文旅委的补充汇报,座谈了解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探讨推进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通过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县共登记文物点454处,有古祠堂、古民居、牌坊、楼阁、碑刻、字画等多种类型,在全县11个乡镇均有分布。其中国家级文保单位4处,省级文保单位13处,县级文保单位40处。此外,全县还有馆藏文物1000件(套)。
多年来,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遵循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方针,在文物抢救、保护、挖掘、管理、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县文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把文物保护法纳入全民普法规划,结合“法制宣传日”、“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结合展呈文物、文化下乡等活动,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文物保护投入逐渐增加。以来,我县争取国家、省及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先后投入1268万元,完成龙川胡氏宗祠、磡头节妇坊、听泉楼、文庙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县政府在财政困难情况下,仍挤出资金对德锦汪氏宗祠、方祠文昌阁、五教堂、石氏支祠等文物进行了维修。今年,我县又启动太平天国壁画、明伦堂考棚2处省保单位修缮工作。三是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先后编制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龙川胡氏宗祠保护规划》,出台了《绩溪县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完成了抽水蓄能电站文物异地保护、杭黄高铁霞间古窑址保护工程以及胡氏宗祠、胡适故居、三雕馆、博物馆等文物风险单位安全达标工作。同时,加大对破坏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现场执法4次,及时处理倒卖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违法行为。四是文物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文物的合理利用日益成为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丰富了历史文化宣传教育形式和内涵。瀛洲、伏岭、上庄等乡镇,文物工作与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紧密结合,既实现了文物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文物资源成为我县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城乡建设中擅自拆除历史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破坏历史风貌,有的居民把保护文物视为负担和阻碍,忽视文物传承文明、认知教育、发展经济的功能,随意损毁、改建、拆除、出售文物。据统计,近十几年中,我县损失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有中王桥(县保)、古窑址(省保),还有消失的古民居14幢。
(二)文物保护力量薄弱。县xxx与县博物馆合署办公,现有在职工作人员只有13人。不仅文保工作人员少,而且专业人员更少,也没有独立的执法队伍,文物保护队伍与文物大县、监管任务不相适应。
(三)保护经费严重不足。文物保护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文保资金来源渠道不广,难以满足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存在不少文物点濒临倒塌的现象。
(四)分散文物保护难度大、隐患多。我县众多文物点中古民居占比高,古民居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搞旅游开发,通过合理利用促进保护,而那些零散分布的古民居,其管理人因维修经费得不到有效落实,失去保护积极性,甚至产生与政府抵触的情绪,以致少数古民居被用作堆放稻草等杂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五)部门配合也有待加强。在城乡建设审批环节文物部门参与不够,不少文物点周边不断出现超高、超密建筑,“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营造文物保护氛围。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宣传教育要做到点面结合,要重视运用发生在身边的具体案例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文物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文物调研报告6
陕西的周公庙位于岐山县城西北六公里处的凤凰山南麓。《诗经大雅卷阿》中云:“有卷者阿,飘风自南,恺弟君子,来游来歌,以矢其音。”……“凤凰鸣矣,于彼高岗梧桐生矣,于彼朝阳,菶菶萋萋,雍雍喈喈”。诗中提到的“卷阿”,正是现在周公庙所在地的古称。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朝的开国元勋,曾辅佐周武王灭商,摄政7年后还政周成王,开创了分封制度,制礼做乐,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基础。孔子将其思想进一步人伦化、世俗化,形成传承数千年的儒学思想,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的文化传统。
早在西周初期,“古卷阿”便是游览胜地。周公旦晚年归隐于此,制礼作乐,使得天下大治,万民归心。因此,这里可谓中华礼乐文明的发源地。唐武德元年(公元6),高祖李渊为纪念曾助武王灭商立国、辅成王平叛安邦的周公姬旦,下诏在相传其制礼作乐的.“卷阿”创建周公祠。后经宋、元、明、清历代修葺、扩建,形成了以周三公(周公、召公、太公)殿为主体,姜嫄、后稷殿为辅,亭、台、楼阁点缀辉映的古建筑群。据记载,庙区内现存古建筑共30余座,占地约7公顷,整体建筑对称布局,大都保留清代建筑原貌。这里主要介绍庙里的戏楼建筑。周公庙现存的三座戏台建筑,都为古戏楼建筑风格,其中民国以前的有两座。乐楼处于中间,东西戏楼分设两边。下面分别对三座戏台进行详细分析:
一、乐楼
乐楼坐南面北,与南面的山门和北面的周公殿一同耸立于南端建筑群中心纵轴线上,穿过它便是主庙区,由于是中院的门户,因此也被成为中楼。是周公庙主体建筑之一。周公庙乐楼创建于元代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为纪念周公制礼作乐而建,明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因故坍塌而拆除,到嘉靖三十八年时重修,清嘉庆十八年(公元18)再次重修。民国时期直至建国后乐楼经过多次的补修和维修得以成为省内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戏楼建筑。周公庙乐楼的整体为过间式戏楼建筑,戏台下可以通过行人。屋顶为五架梁式,外观(南面)呈歇山顶建筑,使乐楼看上去像一个面阔五间前带廊的整体建筑,漏极屋顶全为绿色琉璃彩瓦、筒瓦扣缝,正脊中间施一黄绿色琉璃宝瓶,两端施正吻。正中檐门额上悬“飘风自南”四个黑底镏金楷书字横匾,楹联板对上书:制大礼作大乐并戡大乱大德大名垂宇宙,训多士诰多方兼膺多福多才多艺昭日月。
“飘风自南”,此四字为清时庙王村文人学士王麟所书而楹联则是由毗邻周公庙东,陵头村,清光绪壬午科举人冯拱辰所撰。乐楼内观(北面)为硬山顶样式,檐角上翘,垂脊雕龙,岔脊前端施仙人。檐椽下的斗栱昂口均为三踩斗栱,昂头呈马蹄状,柱头斗栱耍头雕龙头,补间斗栱耍头雕象头。雀替雕刻凤凰,工艺精美复杂。戏台为一面观式,面阔米,进深米,戏台两侧建有耳房,面阔米,成回廊结构。台中有相隔雕花隔扇将戏台分成前后两个部分,前台供奏乐演戏。隔扇上方正中有“肃雍和鸣”四字,语出《诗经周颂有瞽》。左右有演员出退场两门,门上分别写有“出云”,“入霭”。戏台两侧墙上有两幅壁画,描画了周代宫廷宗庙乐舞的真实场面。
二、西戏楼
西戏楼又称西舍戏楼在周公庙山门和乐楼之间主干道的西侧。此戏楼据考建于创建于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直至解放初期,戏台还在被经常使用。此戏楼面阔10米,进深9米,为硬山建筑。由于此戏楼现被用为仓库,用围墙包住,台基被填平,因此无法看到内观,因此无法进一步考察,但从檐部斗栱,可以看到与乐楼几乎是相同的,还带有已经不太明显的彩绘。
三、东戏楼
东戏楼曾经存在,但在战争年代被军校拆除,后建于1947年左右,也叫东舍戏楼。由于年代较晚,已不再考察范围。但由于此戏楼布局以及梁架结构与西戏楼相同,而未经改造,因此可与西戏楼作比照研究。距今已有1380多年历史的周公庙,古树参天,很多古柏已有千年历史,正是见证了周公庙无数的春夏秋冬。
院内之害至今保存完好的唐宣宗钦赐的“润德泉”和唐汉白玉石雕“玄武像”也印证了周公庙的历史。其中,唐《润德泉记》碑立于唐大中二年(公元848年),高236厘米,宽78厘米,厚23厘米,须弥座,有收分,现置于周公庙润德泉北平台上。碑阳顺次刻有凤翔节度使崔珙奏状、中书门下签呈、唐宣宗李忱答诏、崔珙答谢表四文之全部,完整地记录了唐代的公文报批程序,是研究唐代公文制度的一个实证。此碑为周公庙现存最早的石碑,清人金石著作中多已著录。《石墨镌华》载“:文词婉至,有盛世风。书亦遒健有法。且其叙例,大似汉人碑例,而逊其古质耳。如此等碑,宋以后恐不易得也。”《金石史》云“:笔气萧散,有褚河南意。后书年月及衔,复似柳,如出两手。”为标准的唐楷,有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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